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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乃要件 请即处理
阁下如对本供股章程之任何方面或应采取之行动有任何疑问,应谘询 阁下之持牌证券交易商、注册证券机构、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及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对本供股章程之内容概不负责,对其准确性或完整性亦不发表任何声明,并明确表示,概不对因本供股章程全部或任何部分内容而产生或因倚赖该等内容而引致之任何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可透过中央结算系统交收,有关该等交收安排之详情及有关安排对 阁下权利及权益之影响,务请谘询 阁下之股票经纪或其他持牌证券交易商、银行经理、律师、专业会计师或其他专业顾问。
各供股文件之副本连同本供股章程附录三「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一段所述文件,已根据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38D条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及证监会对任何上述文件之内容概不负责。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280)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比例以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发行261,042,990股供股股份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
股份已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进行买卖。供股股份将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止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任何人士如在本供股章程日期至供股成为无条件之日期间买卖股份或供股股份,将须承担供股未必可以成为无条件及可能无法进行之风险。
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被终止(见本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终止包销协议」分节)後,方告作实。包销协议之条件载於本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包销协议之条件」分节。
在下列情况下,包销商可(如情况许可,於谘询本公司及u或其顾问之意见後)於紧接寄发日期前第三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a)下列事件出现、发生或生效:(1)任何新法例或监管规例或出现任何性质之情况,而包销商绝对认为会对或可能对本集团之业务或业务的任何部分构成或可能构成重大影响,或对供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2)地区、国家、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等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包销商绝对认为对供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3)市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动,而包销商绝对认为会对供股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或(b)包销商得悉有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於包销协议中之声明及保证於任何方面为失实或不准确,而包销商认为属重大。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之最後时限为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接纳供股股份及缴付股款或转让供股股份之手续载於本供股章程董事会函件「供股」一节中「接纳及付款或转让之手续」分节。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释义......
预期时间表......
董事会函件......
附录一―本集团之财务资料......I-1
附录二―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II-1
附录三―一般资料......III-1
於本供股章程内,除文义另有所指外,下列词汇具有以下涵义:
「一致行动」
:具有收购守则赋予该词的涵义
「该公告」
:本公司日期为二零一五年七月八日之公告,内容有关(其
中包括)供股及申请清洗豁免
「董事会」
「营业日」
:香港银行一般开门营业之日子(星期六、星期日或公众假
「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由香港结算建立及营运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本公司」
U景福集团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
股份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公司条例」
:香港法例第622章公司条例
「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
:香港法例第32章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
「一致行动集团」
:杨志诚置业及与其一致行动之人士
「寄发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或包销商与本公司可能以
书面协定之其他日期),即寄发供股股份股票予有权收取
之人士之拟定日期
:本公司董事
「股东特别大会」
:本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一日举行之股东特别大会,
独立股东於会上批准供股、包销协议及清洗豁免
「额外申请表格」
:供股中用作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表格
「除外股东」
:董事於就相关地区法律之法例限制及相关监管机关或证
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查询後,认为将其摒除於供股之外属
必要或合宜之海外股东
「执行人员」
:证监会企业融资部执行董事或其所指派之人士
「最後接纳日期」
: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三),即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
股款之最後日期
「本集团」
: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香港结算」
: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
「独立股东」
:除一致行动集团及该等涉及供股、包销协议及u或清洗豁
免或於当中拥有权益之人士以外之股东
「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四日,即本供股章程付印前就确定本供
股章程所载若干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上市委员会」
:具有上市规则赋予该词之涵义
「上市规则」
: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海外股东」
: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股东名册所示之登记地址位於香港
以外地区之股东
「主要股份」
:杨志诚置业拥有权益之313,127,784股股份
「暂定配额通知书」
:就供股使用之暂定配额通知书
「合资格股东」
:除除外股东外,於记录日期名列本公司股东名册之股东
「记录日期」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七日(星期一),即厘定供股资格之记
:本公司根据本供股章程所载之条款及条件,按於记录日期
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
价发行261,042,990股供股股份,股款须於接纳时缴足
「供股文件」
:本供股章程、暂定配额通知书及额外申请表格
「供股股份」
:本公司将根据供股配发及发行之新股份
「证监会」
: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
「证券及期货条例」
:香港法例第571章证券及期货条例
「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本公司股本中之普通股
: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认购价」
: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
「收购守则」
:香港公司收购及合并守则
「包销协议」
:由本公司、执行董事及包销商就供股所订立日期为二零
一五年七月三日之包销协议
「包销股份」
: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之条款及条件所包销之供股股份(不
包括杨志诚置业及其联系人士承诺将认购之供股股份)(即
135,791,878股供股股份)
「未获承购股份」
:供股项下任何未获合资格股东承购之包销股份
「清洗豁免」
:由执行人员根据收购守则第26条之豁免注释1授出之豁
免,以豁免杨志诚置业因杨志诚置业根据包销协议认购供
股股份及u或因一致行动集团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获
本公司接纳,而须就并未由一致行动集团所拥有或同意收
购之全部已发行股份提出全面收购建议之责任
「杨志诚置业」或「包销商」
:杨志诚置业有限公司,一间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为主要股东及供股之包销商
预期时间表
供股的预期时间表载列如下:
二零一五年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首日
: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五)
分拆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时间
: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二)
 下午四时三十分
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最後日期
: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五)
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
:九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
 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
预期供股成为无条件
:九月四日(星期五)下午五时正
公布供股之接纳及额外申请结果
:九月八日(星期二)
寄发有关未获接纳或部分未获接纳额外供股
:九月九日(星期三)或之前
 股份额外认购申请之退款支票
寄发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
:九月九日(星期三)或之前
缴足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
:九月十日(星期四)上午九时正
本供股章程所有时间均指香港时间。
倘在以下时间香港悬挂8号或以上热带气旋警告信号或发出「黑色」暴雨警告信号,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
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於上述时间将不会发生:
於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香港本地时间)前任何时间悬挂或发出上述警告信号,及在中午十二
时正後取消之情况下,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将顺延至该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
於最後接纳日期中午十二时正至下午四时正(香港本地时间)之任何时间悬挂或发出上述警告信号,
则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将改为下一个营业日(在该日上午九时正至下午四时正期间任何时间并无发出任何该等警告信号)下午四时正。
倘接纳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以及申请额外供股股份及支付股款之最後时间并无於最後接纳日期发生,则上文预期时间表内所述之日期可能受到影响。本公司将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透过公告将预期时间表之任何变动告知股东。
董事会函件
(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票代号:280)
注册办事处
杨秉梁先生
德辅道中30号至32号
郑家安先生
冯颂怡女士
非执行董事
王渭滨先生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道颐先生
郑家成先生
何厚浠先生
冼雅恩先生
郑国成先生
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比例以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发行261,042,990股供股股份
诚如该公告所述,在达致若干条件之前提下,本公司拟透过供股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之认购价发行261,042,990股股份,筹集资金约156,6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供股由包销商根据包销协议所载条款并在其所载条件规限下全数包销。
董事会函件
包销协议须待(其中包括),清洗豁免获执行人员授予及独立股东批准後,方可作实。
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日,执行人员授出清洗豁免,有关清洗豁免须受限於(其中包括)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以投票方式批准。於股东特别大会上,有关供股、包销协议及清洗豁免之决议案获独立股东以投票方式正式通过。根据收购守则,涉及供股、包销协议及u或清洗豁免或於当中拥有权益之股东(包括杨志诚置业及郭恩慈女士之遗产,於股东特别大会日期分别於313,127,784股股份及5,061,000股股份(分别占本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约47.98%及0.78%)中拥有权益)已於股东特别大会上就有关决议案放弃投票。
本供股章程旨在为 阁下提供有关供股之详情。
发行统计数字
供股之基准
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两股
 供股股份
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现有
652,607,475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数目
供股股份数目
261,042,990股供股股份
於供股完成後之经扩大
913,650,465股股份
 已发行股份总数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未行使之认股权证、购股权、衍生工具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
根据供股条款将予发行之261,042,990股供股股份,占本公司现有已发行股本40.0%,并占紧随供股完成後本公司经扩大已发行股本约28.57%。
认购价为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须於合资格股东接纳其於供股项下之暂定配额或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时,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承让人认购供股股份时全数支付。
认购价较:
股份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即该公告刊发前的最後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
价每股0.84港元折让约28.57%;
董事会函件
(ii)股份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包括该日)止连续五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0.96港元折让约37.50%;
(iii)股份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包括该日)止连续十个交易日在联交所所报之平均收市价每股约1.02港元折让约41.18%;
(iv)根据股份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计算之理论除权价每股约0.77港元折让约22.08%;
(v)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每股约1.08港元(根据最新刊发本集团股东应占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约707,500,000港元及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之652,607,475股已发行股份计算)折让约44.44%;及
(vi)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在联交所所报之收市价每股0.63港元折让约4.76%。
认购价乃本公司与包销商参考(i)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最近两个年度之亏损表现;及(ii)股份近期市价及交易量,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各合资格股东有权以相同价格按其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之持股比例认购供股股份。董事认为,认购价设定於上文所述之折让水平旨在鼓励现有股东接纳彼等之配额,从而参与本公司之潜在增长,因而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之整体利益。
供股股份之地位
供股股份於发行及缴足股款後将於各方面与於配发供股股份当日已发行股份享有同等地位。有关供股股份之持有人将有权收取於配发供股股份当日或之後所宣派、作出或派付之所有未来股息及分派。
供股文件将不会根据香港以外任何司法权区之适用证券法例登记或存档。於记录日期,本公司於加拿大、英国、澳门、马来西亚及美国有10名海外股东。本公司已就向有关海外股东提呈供股对相关地区法例下之法律限制以及相关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之规定作出查询。董事基於所作查询之结果认为,有必要将有关海外股东排除於供股之外。本公司已向各除外股东寄发本供股章程,仅供参考之用,但并无寄发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
本公司并无就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准许提呈发售供股股份或派发本供股章程或任何有关申请表格采取任何行动。因此,於香港以外任何地区或司法权区收到本供股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之人士概不得将其视作申请认购供股股份之要约或邀请,惟於有关地区或司法权区内可毋须遵守任何登记手续或其他法律或监管规定即可合法提出要约或邀请除外。
董事会函件
於香港境外接获本供股章程或暂定配额通知书或额外申请表格及期望承购供股股份或申请额外供股股份之任何人士(包括但不限於代名人、托管人、代理人及受托人)有责任完全遵守相关地区及司法权区之法律及法规,包括取得有关地区及司法权区可能要求完成任何其他手续所需之任何政府或其他同意,并支付有关地区及司法权区可能要求就此支付的任何税务、税项及其他款项。任何人士之接纳将被视为构成有关人士向本公司作出已遵守该等当地法律及规定之声明及保证。倘 阁下对本身情况有任何疑问,务请谘询 阁下之专业顾问。为免生疑问,香港结算及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概不受限於任何有关声明及保证。
倘扣除开支後可获得溢价,则本公司将於未缴股款供股股份开始买卖後,於实际可行情况下尽快安排以未缴股款形式出售原应暂定配发予除外股东之供股股份。经扣除开支後,有关出售之所得款项如为100港元或以上,将按比例(惟将约整至最接近之港仙)以港元支付予有关除外股东。个别少於100港元之金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
供股股份之零碎配额
本公司并无暂定配发零碎供股股份。倘扣除开支後可获得溢价,所有零碎供股股份将予汇集及於市场上出售,而所得款项净额将拨归本公司所有。任何未出售之零碎供股股份将可供额外申请认购。
接纳及付款或转让之手续
就各合资格股东而言,本供股章程随附一份暂定配额通知书,赋予名列其上之合资格股东权利,认购该暂定配额通知书上所列之供股股份数目。倘合资格股东拟行使其权利认购暂定配额通知书上所列全部暂定向其配发之供股股份,彼必须按暂定配额通知书上印列的指示将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接纳时应缴之全数股款,於不迟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交往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号m)。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付,并须以香港持牌银行账户开出之支票或发出之银行本票支付,注明抬头人为「KingFookHoldingsLimited―ProvisionalAllotmentAccount」,并须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将不会为此类汇款开出收据。
谨请注意,除非由原承配人或已获有效转让所有有关权利之任何人士已将暂定配额通知书连同应缴股款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送达股份过户登记处,否则 阁下之暂定配额及一切据此而获得之权利将视作已遭放弃而被注销。本公司或会按其酌情权将并未遵照有关指示填妥之暂定配额通知书视作有效,且对交回之人士或代表其交回之人士具有约束力。
董事会函件
合资格股东如欲仅接纳根据暂定配额通知书向其暂定配发的部份供股股份或转让其认购供股股份的部份权利,或转让该等权利予超过一名人士,则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星期二)下午四时三十分前将全部暂定配额通知书交回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号m),以作注销,并按所需数目发出新暂定配额通知书。新暂定配额通知书将可於交回原暂定配额通知书後第二个营业日於股份过户登记处领取。暂定配额通知书载有合资格股东就接纳及u或转让全部或部分供股股份之暂定配额而须予办理之手续相关进一步资料。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过户,而有关款项所得之全部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支票或银行本票在首次承兑时不获兑现相关之任何暂定配额通知书可遭拒绝受理,在此情况下,暂定配额及其项下之所有权利将被视为已予放弃而予以注销。
倘供股条件於紧接寄发日期之前第三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未达成,则就有关暂定配额而收取之款项将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或之前不计利息退还予有关合资格股东,退款支票将以普通邮递方式寄往合资格股东,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申请额外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有权申请认购任何未售出之除外股东配额、因汇集零碎供股股份所产生之任何未售出供股股份以及暂定配发予合资格股东但未获接纳之任何供股股份。
合资格股东如欲申请其暂定配额以外之任何供股股份,则须按照随附之额外申请表格上所印备之指示填妥及签署该表格,并须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星期三)下午四时三十分前连同就所申请额外供股股份须於申请时支付之独立股款一并交回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号合和中心17楼号m。所有股款须以港元缴付,并须以香港持牌银行账户开出之支票或发出之银行本票支付,注明抬头人为「KingFookHoldingsLimited―ExcessApplicationAccount」,并须以「只准入抬头人账户」划线方式开出。将不会为此类汇款开出收据。本公司将於二零一五年九月八日(星期二)刊发供股接纳及额外申请结果之公告。
所有支票及银行本票将於收讫後过户,而有关款项所得之全部利息(如有)将拨归本公司所有。支票或银行本票在首次过户时不获兑现之任何额外申请表格可遭拒绝受理。
董事将根据以下原则按公平公正基准酌情将额外供股股份分配予已申请认购额外供股股份的合资格股东:
(1)如董事认为少於一手供股股份之申请乃为将不足一手之零碎股权(尤其是那些於该公告刊发当日经已存在或因供股而产生之零碎股权)补足为一手完整买卖单位而作出,且有关申请并非有意滥用本机制,有关申请将获优先处理;
董事会函件
(2)视乎於根据上文第(1)项原则作出分配後是否仍有可供分配之额外供股股份,任何余下之额外供股股份将根据申请人各自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之持股比例向彼等作出分配;及
(3)视乎於根据上文第(1)及(2)项原则作出分配後是否仍有可供分配之额外供股股份(若於记录日期在本公司之持股量相对较高之申请人只申请少量额外供股股份,则有可能出现可供分配之额外供股股份),任何余下之额外供股股份将根据每宗申请所申请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按比例向申请人作出分配。
由代名人公司持有其股份(或将股份寄存於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之股东务请注意,董事会将根据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视该代名人公司(包括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为一名单一股东。因此,股东务请注意,上述有关配发额外供股股份之安排将不会延伸至个别实益拥有人。倘供股条件於紧接派发日期前第三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未达成,就申请额外供股股份所收取之款项将不计利息返还合资格股东,透过支票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派发予合资格股东,邮递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倘概无额外供股股份获派发予合资格股东,申请全额招标之退款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派发予各有关合资格股东,邮递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倘配发予合资格股东之额外供股股份数目少於所申请之股份数目,申请盈余款项之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或之前以平邮方式派发予各有关合资格股东,邮递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本公司已向上市委员会申请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上市及买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每手买卖单位将与股份相同,即每手买卖单位为2,000股股份。
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买卖之供股股份将须支付香港之印花税。
预计供股股份将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五)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登记於本公司之股东名册而作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买卖,须支付印花税、联交所交易费、证监会交易徵费及任何其他於香港适用之费用及收费。
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准在联交所上市及买卖并符合香港结算的股份收纳规定後,将获香港结算接纳为合资格证券,可自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之供股股份各自开始在联交所买卖之日或香港结算决定的其他日期起,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寄存、结算及交收。
联交所参与者之间在任何交易日进行之交易,必须在其後第二个交易日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内交收。在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内进行的一切活动必须依照不时生效之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一般规则及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运作程序规则进行。本公司将作出一切所需安排,以使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供股股份获纳入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
董事会函件
供股之股票及退款支票
待供股之条件达成,所有缴足股款供股股份之股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有权收取之人士,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全部或部份不成功额外供股股份申请(如有)之退款支票预期将於二零一五年九月九日(星期三)前以平邮方式寄发予有关申请人,邮误风险概由彼等自行承担。
合资格股东如对持有或出售或买卖供股股份而引致之税务问题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专业顾问之意见,而除外股东如对收取出售彼等根据供股原应获发行之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所得款项净额而引致之税务问题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专业顾问之意见。谨此强调,本公司、董事或任何参与供股之其他人士概不会就供股股份持有人因购买、持有或出售或买卖供股股份而产生之任何税务影响或负债承担责任。
供股之条件
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根据其条款或因其他理由被终止後,方告作实。
包销协议之条件载於下文「包销协议之条件」分节。
倘包销协议之条件未获达成,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杨志诚置业之不可撤回承诺
杨志诚置业(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拥有313,127,784股股份,占现有已发行股份约47.98%),已不可撤回地向本公司承诺:
(a)彼及其联系人士於及截至最後接纳日期(包括该日)至少仍为主要股份数目之实益拥有人;及
(b)彼及其联系人士将於最後接纳日期下午四时三十分前承购及接纳(或促使有关股份之注册登记持有人承购及接纳)其於供股项下有关主要股份之全部供股权利。
二零一五年七月三日
(ii)执行董事;及
(iii)杨志诚置业。
董事会函件
获包销之股份数目:
135,791,878股供股股份,即供股项下之供股股份总数,不包括
杨志诚置业及其联系人士根据上述不可撤回承诺所承诺认购之
125,251,112股供股股份。
费用及佣金:
鉴於包销商据此所提供之服务,本公司将向包销商支付相当於
全数包销股份认购价2.5%之包销佣金。
佣金率乃由本公司与包销商按公平原则磋商後厘定,并已参考
(其中包括)供股规模以及现时及预期市况。董事认为,包销协
议之条款(包括佣金率)对本公司及股东而言属公平合理。
包销协议之条件
包销协议须待以下各项获达成後,方告作实:
(a)独立股东於股东特别大会上通过所需决议案,藉以批准供股及清洗豁免,会上进行之表决将按照上市规则及收购守则之规定以投票方式进行;
(b)执行人员向杨志诚置业授出清洗豁免;
(c)经全体董事或其代表签署两份供股文件;
(d)向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登记其中一份经全体董事或其代表签署之供股文件(及需随附之所有文件);
(e)向除外股东寄发供股章程及向合资格股东寄发供股文件;
杨志诚置业全面履行承诺悉数承购其供股权利;及
(g)联交所上市委员会批准或同意批准(仅须视乎配发而定)供股股份(以未缴股款及缴足股款形式)上市及买卖。
上述条件均不可豁免。上文(a)至(e)项条件均已达成。倘上文(f)项条件未能於最後接纳日期或之前达致,或上文(g)项条件未能於紧接寄发日期(或包销商可能协定之较後日期)前第三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达致,订约方於包销协议项下之所有责任将告停止及终止,而各订约方概不可向其他方作出任何申索,惟本公司将根据包销协议向包销商支付费用及开支。
董事会函件
终止包销协议
包销商可(如情况许可,於谘询本公司及u或其顾问之意见後)於紧接寄发日期前第三个营业日下午五时正或之前,向本公司发出书面通知终止包销协议:
倘下列事件出现、发生或生效:
任何新法例或监管规例或出现任何性质之其他情况,而杨志诚置业绝对认为
会或可能会对本集团之业务或任何部份业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会对供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
(ii)地区、国家、国际、金融、政治或经济等状况出现任何变动,而杨志诚置业绝对认为会对供股有重大不利影响;或
(iii)市况出现任何不利变动,杨志诚置业绝对认为会对供股造成重大损害并使进行供股变得不智或不宜,
杨志诚置业得悉其认为属重大之任何事宜或事件显示包销协议中所提供之声明及
保证於任何方面为失实或不准确。
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包销商於其项下之所有义务将会停止或终止,且概无任何相关方将会因包销协议而产生或与其相关之任何事宜或事物向任何其他方提出任何申索,惟本公司须根据包销协议向包销商支付费用及开支。於该情况下,供股将不会进行。
董事会函件
本公司股权架构之变动
下表载列本公司於(i)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ii)紧随供股在不同情况完成後之股权架构:
(i)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ii)紧随供股完成後
(a)假设所有合资格
(b)假设杨志诚置业
股东全面接纳供股
悉数接纳供股,但其他
合资格股东并无接纳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股份数目概约百分比
杨志诚置业(附注1)
313,127,784
47.98 438,378,896
47.98 574,170,774
郭恩慈女士之遗产
一致行动集团小计
318,188,784
48.76 445,464,296
48.76 579,231,774
邓日觯ǜ阶2)
27,928,500
39,099,900
27,928,500
何厚浠(附注2)
郑家安(附注2)
299,113,191
45.83 418,758,469
45.83 299,113,191
652,607,475
100.00 913,650,465
100.00 913,650,465
303,887,754股股份由杨志诚置业实益拥有,而9,240,030股股份则由其全资附属公司Hilmanway
EnterprisesLimited拥有。
邓日鱿壬⒅<野蚕壬昂魏皲幌壬隆
进行供股之理由及所得款项用途
本集团主要从事黄金首饰、珠宝、钟表、高级时尚货品及礼品零售,金条买卖及钻石批发。
供股所得款项总额预期约为156,600,000港元(扣除开支前)。经扣除相关开支後,供股之所得款项净额估计约为151,600,000港元。净认购价预期约为0.58港元。
本公司拟将供股所得款项净额作以下用途:(i)所得款项净额约35%(约53,100,000港元)用作优化资本架构,包括(但不限於)偿还本集团之现有债务;及(ii)所得款项净额约65%(约98,500,000港元)用作应付业务之预期营运资金需求,包括但不限於薪金及租金开支。
董事认为,供股之条款及条件属公平合理,并符合本公司及股东的整体利益。
董事会函件
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风险警告
供股须待包销协议成为无条件及并无被终止(见上文「终止包销协议」分节)後,方告作实。包销协议之条件载於上文「供股」一节之「包销协议之条件」分节。股份已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三日(星期四)起按除权基准进行买卖,而供股股份将由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星期五)起至二零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星期五)止以未缴股款形式买卖。倘包销商终止包销协议,则供股将不会进行。
於本供股章程日期至供股成为无条件当日止期间买卖股份或未缴股款供股股份之投资者,将须自行承担有关风险。
股东及本公司潜在投资者在买卖股份及未缴股款供股股份时务请审慎行事,而倘彼等对自身之状况有任何疑问,应谘询彼等之专业顾问。
本公司於过往12个月进行之筹资活动
於紧接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前12个月内,本公司并无进行其他权益筹资活动。
有关杨志诚置业之资料
杨志诚置业为一间投资控股公司,并无从事包销业务,其全部实益拥有人均为已故的杨志云先生的近亲及名下基金会(彼等均为杨志诚置业之一致行动方),包括杨秉梁先生(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且为杨志诚置业之董事)。该董事连同彼之其他家族成员控制杨志诚置业之管理权。杨志诚置业并无控股股东(定义见收购守则)。
阁下务请垂注本供股章程各附录所载之其他资料。
列位合资格股东及除外股东(仅供参考) 台照
代表董事会
景福集团有限公司
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财务资料概要
本集团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三个年度之财务资料分别披露於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三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第26至第85页)(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LTN.pdf)、本公司截至二零一四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第27至第85页)(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LTN.pdf)以及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之年度报告(第28至第81页)(http://www.hkexnews.hk/listedco/listconews/SEHK//LTN.pdf)。
上述本公司之年度报告亦载於本公司指定网站
(http://www.irasia.com/listco/hk/kingfook/index.htm)。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即於本供股章程付印前确定本债务声明有关资料之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尚未偿还之借款约为159,434,000港元,包括银行贷款约142,000,000港元及无抵押黄金贷款约17,434,000港元。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除本集团之银行贷款5,000,000港元以一份保险总额为19,370,000港元之保单作为抵押外,所有其他贷款均为无抵押。
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并无於一般业务过程中产生任何或然负债。
就上述债务声明而言,外币金额已按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营业时间结束时之概约舐驶凰阄墼
除上文所述者及集团内公司间负债以及正常业务过程中之一般应计费用及应付款项外,於二零一五年六月三十日营业时间结束时,本集团概无任何未偿还之银行贷款、银行透支及承兑负债或其他类似债务、债券或其他借贷资本、按揭、抵押、融资租约或租购承担、担保或其他重大或然负债。
本集团之财务资料
本集团之财务及经营前景
香港奢侈品零售市场自「占中」事件以来仍未复苏,受到中国大陆旅客消费模式转弱及减少消费反而进一步恶化。本集团预期市况不景仍会持续及奢侈品零售市场面临之挑战将会更为严峻。
展望未来,本集团将会透过审视及整顿旗下之店m选址、经营成本及产品组合,以期更好地针对不断改变之旅客需要及本地市场,以改善其竞争力。通过严格之成本控制措施,本集团於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下半年,成功地减少分销及销售成本及行政开支。奢侈品零售市场之衰退,已令租金压力即时舒缓,预期租金将有所下调。另外,管理层将会采取精简业务及优化内部资源之政策,以改善其经营效益。
本集团拥有稳固根基及声誉,有能力为顾客提供款式精致、设计新颖之上乘货品。管理层将会继续推出市场推广活动及促销项目,以维系现有顾客及吸引新顾客。网上消费之潮流继续升温,亦开始严重影响本地之零售市场。本集团将会为电子商贸业务发展网上消费平台,以便管理层更了解顾客之消费模式,从而使产品组合本地化或个人化更为有效,以及提升销售效率。网上消费平台亦可能有助引导互联网用户亲身到本集团零售店m参观。
董事经审慎周详考虑後认为,考虑到本集团现有之内部资源、可动用之银行融资以及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在并无任何不可预测之情况下,本集团有足够营运资金应付现时及由本供股章程日期起计最少十二个月之资金需求。
重大不利变动
董事会确认,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集团最近期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之编制日期)起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包括该日),本集团之财务或交易状况或前景并无重大不利变动。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下文载列本集团於供股完成後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仅作说明用途。尽管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合理审慎编制,但参阅有关资料之股东应注意有关数字将无可避免需作出调整,且未必能完全反映本集团於有关财务期间之财务业绩及状况。
A.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
以下为董事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条编制之本集团之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之未经审核备考报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以说明供股对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未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之影响,有关供股涉及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发行261,042,990股供股股份,犹如供股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进行。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基於源自本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综合资产负债表之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经审核综合有形资产净值进行编制,有关综合资产负债表乃摘录自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已刊发之年报,并就供股之影响作出调整。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乃根据董事之判断、估计及假设编制,仅供说明用途,且由於其假设性质使然,其未必可真确反映本集团之财务状况(倘供股已实际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或任何未来日期完成)。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於二零一五年
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拥有人
拥有人应占
应占本集团
本集团未经审
核备考经调整
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
 发行261,042,990股供股股份(附注1)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
 每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附注2)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每股
 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
 有形资产净值(附注4)
以供股方式发行之261,042,990股供股股份乃按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基准以及於记录
日期已发行652,607,475股股份计算。
本公司拥有人应占本集团之每股综合有形资产净值乃基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已发行652,607,475股
股份进行计算。
供股之估计所得款项净额约151,626,000港元,乃基於将以认购价每股供股股份0.60港元发行之261,042,990股
供股股份以及经扣除估计相关开支约5,000,000港元进行计算。
假设供股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完成,於供股完成後,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之每股综合有形资产净
值乃基於913,650,465股股份进行计算。
上述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并无计及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之後之任何交易业绩或本集团进行
之其他交易。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以下为独立申报会计师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集团载於本附录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出的报告全文,以供载入本供股章程内。
会计师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出的报告
本所已对景福集团有限公司(「贵公司」)董事(「董事」)对 贵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以下统称「贵集团」)编制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完成监证工作并作出报告,仅供说明用途。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包括 贵公司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刊发的供股章程(「供股章程」)附录二第II-1至II-2页内所载 贵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未经审核备考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以及相关附注(「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董事用於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适用标准载於供股章程附录二第II-1至II-2页。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由董事编制,以说明涉及按於记录日期每持有五股现有股份可获发两股供股股份之基准发行261,042,990股供股股份之建议供股(「供股」)对 贵集团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综合有形资产净值造成的影响,犹如供股已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发生。在此过程中, 贵公司董事从 贵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年度的年报(已於二零一五年七月二十三日刊发)中摘录有关 贵集团有形资产净值的资料。
董事对备考财务资料的责任
董事负责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4.29条及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以载入投资通函内」(「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备考财务资料。
申报会计师的责任
本所的责任是根据上市规则第4.29(7)条的规定,对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发表意见并向 阁下报告。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采用的任何财务资料相关的由本所曾发出的任何报告,本所除对该等报告出具日的报告收件人负责外,本所概不承担任何其他责任。
本所根据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香港核证工作准则第3420号「就编制供股章程内备考财务资料作出报告的核证工作」执行本所工作。该准则要求申报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规范,计
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
划和实施工作以对董事是否根据上市规则第4.29条及参考香港会计师公会颁布的会计指引第7号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获取合理保证。
就本次委聘而言,本所并无责任更新或重新出具就在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使用的历史财务资料而发出的任何报告或意见,且在本次委聘中,本所亦不对在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时所使用的财务资料进行审计或审阅。
将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纳入供股章程中,目的仅为说明某一重大事项或交易对 贵集团未经调整财务资料的影响,犹如该事项或交易已在为说明为目的而选择的较早日期发生。因此,本所不对该有关事项或交易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的实际结果是否与所呈报者一致提供任何保证。
就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已按照适用标准适当地编制的合理保证的核证工作,涉及实施程序以评估董事用以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适用标准是否提供合理基准以呈列该事项或交易直接造成的重大影响,并须就以下事项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
相关未经审核备考调整是否适当地按照该等标准编制;及
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是否反映已对未经调整财务资料作出的适当调整。
所选定的程序取决於申报会计师的判断,并考虑申报会计师对 贵集团性质的了解、与编制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有关的事项或交易以及其他相关业务情况的了解。
本次委聘亦包括评估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的整体呈列方式。
本所相信,本所获取的证据属充分适当,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基础。
本所认为:
(a)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已按照所述基准适当编制;
(b)有关基准与 贵集团之会计政策一致;及
(c)就根据上市规则第4.29(1)条所披露的未经审核备考财务资料而言,该等调整属适当。
香港德辅道中30号至32号
景福大厦9楼
景福集团有限公司
董事会 台照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香港,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本供股章程的资料乃遵照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本集团之资料。董事愿就本供股章程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董事於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後确认,就彼等所深知及确信,本供股章程所载之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属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亦无遗漏任何其他事项,足以令本供股章程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
本公司并无法定股本,股份亦无任何面值。本公司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及紧随供股完成後之已发行股本如下:
已发行及将予发行,缴足或入账列作缴足:
652,607,475
股已发行股份(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
261,042,990
股将予发行之供股股份
913,650,465
所有已发行股份於所有方面享有同等权利(包括有关股息、投票及退还股本之权利)。
供股股份於配发、发行及缴足後将彼此间及与当时之现有已发行股份於所有方面享有同等地位(包括有关股息、投票及退还股本之权利)。
於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公司上一个财政年度之年结日)後,及直至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发行任何股份。
本公司之股本或任何其他证券概无於联交所以外之任何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亦无正就股份或供股股份或本公司任何其他证券申请或现时建议或寻求於任何其他证券交易所上市或买卖。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并无未行使之认股权证、购股权、衍生工具或可兑换或交换为股份之证券。
杨秉梁先生,58岁,分别於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八年获委任为本公司董事及主席。杨先生为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KingFookHoldingManagementLimited之董事及景福金银珠宝钟表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全部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彼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及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之董事,两间公司均为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
邓日鱿壬62岁,分别於一九八七年及一九九八年获委任为本公司之董事及副主席。
邓先生为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景福金银珠宝钟表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两间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彼为美国加州SantaClara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及美国加州Menlo学院工商管理学士。邓先生为N和有限公司之董事长。彼亦为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及恒生银行有限公司与会德丰有限公司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全部均为在联交所主板上市之公司)及多间私营商业机构之董事。彼亦为邓肇坚何添慈善基金之顾问。
郑家安先生,65岁,於一九八七年获委任为董事。郑先生为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景福金银珠宝钟表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两间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彼为美丽华酒店企业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董事,并为康富国际集团之董事总经理。
冯颂怡女士,62岁,於一九八七年获委任为董事。冯女士为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及景福中国资源有限公司(两间公司均为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彼於一九八三年加入本集团。彼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成员。
非执行董事
王渭滨先生,73岁,为本公司之非执行董事及审核委员会成员。彼为百福飞龙旅游有限公司及福兴运通有限公司之董事。彼於二零零零年获委任为董事。
独立非执行董事
刘道颐先生,77岁。於一九九四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之成员。
郑家成先生,62岁,於一九九七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薪酬委员会之成员及景福金银珠宝钟表有限公司(本公司之全资附属公司)之董事。郑先生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之董事及新世界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该等公司均於联交所主板上市。
彼亦为新世界酒店(集团)有限公司及周大福企业有限公司之董事以及新世界发展(中国)有限公司之副董事总经理。
何厚浠先生,64岁,於二零零四年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并於二零一二年六月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新世界发展有限公司(於联交所主板上市)之独立非执行董事及恒威投资有限公司及德雄(集团)有限公司之执行董事。
冼雅恩先生,51岁,於二零零六年获委任为非执行董事,并於二零一二年六月调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万雅珠宝有限公司之董事总经理。彼为澳洲会计师公会会员及澳洲
新南威尔斯最高法院、英格兰及威尔斯最高法院及香港高等法院之律师。冼先生为香港贸易发展局珠宝业谘询委员会主席及香港国际珠宝展筹备委员会委员、香港钟表业总会永远名誉会董、香港珠宝玉石厂商会之理事会会长及香港珠宝制造业厂商会之理事会理事。
郑国成先生,68岁,於二零一三年获委任为独立非执行董事。彼为本公司审核委员会及薪酬委员会之主席。彼为香港会计师公会资深会员及执业会计师。彼具有四十年以上审计及会计经验。
全体董事之商业地址为香港德辅道中30号至32号景福大厦9楼。
王渭滨先生为杨秉梁先生之姐丈。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或下文所述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并无关系。
高级管理人员
王嘉琪女士,57岁,为本集团总经理,彼於一九九九年加入本集团,负责本集团之整体管理及业务发展事宜,具备丰富之服务业及零售业管理经验。
陆K镛先生,67岁,为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具备丰富之珠宝钟表零售业管理经验,已在本集团工作四十九年。
邝振忠先生,47岁,於二零一五年加入本集团,为本集团之财务总监。彼具有二十一年财务、核数及会计经验。彼持有香港中文大学颁授之工商管理学硕士学位,且为香港会计师公会之会员。
注册办事处
德辅道中30号至32号
景福大厦9楼
张洁文女士
杨秉梁先生
张洁文女士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执业会计师
干诺道中111号
永安中心25楼
股份过户登记处
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
皇后大道东183号
合和中心17楼号m
主要往来银行
恒生银行有限公司
德辅道中83号
东亚银行有限公司
德辅道中10号
香港上海蠓嵋杏邢薰
皇后大道中1号
香港蠓嶙苄写笙
参与供股之其他人士
杨志诚置业有限公司
德辅道中30号至32号
景福大厦1楼
本公司之财务顾问
新百利融资有限公司
皇后大道中29号
华人行20楼
本公司之法律顾问
张美霞律师行
干诺道中68号
华懋广场II期
董事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董事於本公司股本中,拥有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等被认为或视作拥有之权益),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录於该条规定所指登记册之权益,或根据上市规则中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如下:
27,928,500
郑家安先生
实益拥有人
何厚浠先生
受控法团权益
5,377,500股为实益拥有权益,而22,551,000股为一间受控法团之权益(该等股份由DailyMoonInvestments
Limited持有,邓先生持有该公司之全部权益)。
该等股份由德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何先生持有该公司之40%权益。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於本公司或其任何相联法团(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之股份、相关股份或债券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7及第8分部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包括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有关条文彼被认为或视作拥有之权益及淡仓),或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352条须记录於该条规定所指登记册之权益或淡仓,或根据上市规则中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须知会本公司及联交所之权益或淡仓。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概无董事於本公司任何相关证券中拥有权益。
其他人士於本公司股本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除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外,以下人士於本公司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
杨志诚置业有限公司
574,170,774
附注:包括(i)杨志诚置业实益拥有之303,887,754股股份;(ii)其全资附属公司HilmanwayEnterprisesLimited实益拥有之9,240,030股股份;(iii)杨志诚置业及其联系人士根据包销协议承诺认购之125,251,112股供股股份;及(iv)杨志诚置业根据包销协议包销之135,791,878股供股股份。
杨秉梁先生(本公司主席兼执行董事)及彼之其他家族成员控制杨志诚置业之管理权。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且不计及根据供股可能获认购之股份,就董事所知,除董事或本公司主要行政人员外,并无任何人士将於紧随供股後於本公司之股份及相关股份中拥有须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第XV部第2及3分部向本公司披露之权益或淡仓。
於本集团其他成员公司之权益
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据董事所知,除本公司董事或主要行政人员外,下列人士直接或间接拥有本公司下列附属公司股本面值之10%或以上权益,该等权益附带可於所有情况下於该等公司之股东大会上投票之权利:
(a)郑锦洪先生(i)於永意有限公司、铨基有限公司、MetalInnovationLimited、铨基铝建工程有限公司、铨基澳门有限公司及嘉年工程有限公司之已发行股本中分别拥有20%权益;及(ii)於MemproLimited(正在清盘)之已发行股本中拥有15%权益;及
(b) TempleBelleLimited於MemproLimited(正在清盘)之已发行股本中拥有25%权益。於最後实际可行日期,本公司任何附属公司之股本并无附有购股权,亦无同意有条件或无条件附有购股权。
专家於本集团之权益
本附录「专家资格」一段所列专家概无於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持有任何股权,或拥有认购或提名他人认购本集团旗下任何公司证券之权利(不论是否可依法执行)。
於资产、合约或安排之权益
(a)本公司与杨志诚置业於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订立牌照协议(於二零零四年九月十日补充),据此本公司享有以「景福」定名之专有权利商标,於世界各地经营金银珠宝之产品设计、制造及分销,总代价为1港元。该协议由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七日起计,无固定约满期。
(b)本公司及本公司全资附属公司景福珠宝集团有限公司(「景福珠宝」)(作为承租人)与杨志诚置业之全资附属公司丹威置业有限公司(「丹威」)(作为业主)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订立有关香港德辅道中30号至32号景福大厦地库、地下、阁楼及3(包括平台)、5、7、8、9及10楼之七份租约,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计为期两年,总月租为983,785港元,当中不包括每月合计为91,350港元之管理费及冷气费以及差饷。
(c)景福珠宝(作为承租人)於二零一五年一月十三日与Fabrico(Mfg)Limited(杨志诚置业之全资附属公司)就按月租用九龙弥敦道88号安乐大厦3楼F室订立租约,每月租金为15,000港元(不包括每月差饷),可由任何一方向另一方提前发出一个月通知终止租约。
(d)本公司与丹威於二零一五年八月十二日订立一份协议,据此本公司获授权使用景福大厦3楼(由本集团用作会议室)之家h及装置,由二零一五年八月十六日起计为期两年,月费为25,480港元。
(e)景福珠宝与杨志诚置业订立汽车租赁协议,据此景福珠宝租用杨志诚置业之一辆汽车,年租1港元,由二零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每十二个月自动续期一次,直至一方给予另一方提前一个月之终止通知为止。
除上文所披露者外,董事或本附录「专家资格」一段所列之专家概无於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自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即本公司最近期刊发经审核账目之编制日期)以来所收购或出售或租赁,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建议收购、出售或租赁之任何资产中拥有任何直接或间接权益,且概无董事於本供股章程日期仍然生效且对本集团业务整体而言属重大之任何合约或安排中拥有任何权益。
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与任何董事之间概无订立现有或拟订立任何服务合约(不包括於一年内到期或本集团可於一年内毋须支付赔偿(法定赔偿除外)而终止之合约)。
除包销协议外,本集团任何成员公司於本供股章程日期前两年内概无订立属重大或可能属重大之合约(并非於日常业务过程中订立之合约)。
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概无涉及任何重大诉讼或仲裁,且就董事所知,本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亦无任何尚未了结或面临威胁之重大诉讼或索偿。
於本供股章程内曾提供意见之专家之资格如下s
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香港执业会计师
本附录「专家资格」一段所列专家已就本供股章程之刊发发出同意书,同意按其所示之形式及文义转载其报告副本及於本供股章程引述其名称,且迄今并无撤回其同意书。
供股文件及有关文件所载之任何要约或申请的所有接纳书均受香港法律规管且须据此诠释。
送呈公司注册处处长的文件
本供股章程,连同暂定配额通知书、额外申请表格及本附录「同意书」一段所述书面同意书已送呈香港公司注册处处长,以作登记。
本公司秘书为张洁文女士。彼持有香港中文大学颁发之工商管理学士学位。彼拥有超过三十年公司秘书事务经验。
有关供股之开支(包括包销佣金、财务顾问费、印刷、注册、法律及会计费用)预计约为5,000,000港元,将由本公司支付。
下列文件副本由即日起至二零一五年九月二日(包括该日)止之正常营业时间上午九时三十分至下午五时三十分,可於香港中环干诺道中68号华懋广场II期19楼A室张美霞律师行办事处查阅:
(a)本公司之组织章程细则;
(b)杨志诚置业之组织章程细则;
(c)本公司截至二零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止两个年度之年报;
(d)香港立信德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就本集团之未经审核备考经调整综合有形资产净值报表发出之会计师报告,全文载於本供股章程附录二;
(e)包销协议;及
本附录「同意书」一段所述之书面同意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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