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代码上班需要什么条件呢?

如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下载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_百度知道
如何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下载上市公司的年度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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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上海、深圳)股份制公司要成为上市公司,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1.《公司法》对股票上市的条件明确规定: (1)股票已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5000万元。 (3)开业时间3年以上,最近3年连年赢利,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或者《公司法》实施后新组建成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 (4)持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达公司总股份的25%以上,公司股本超过人民币4亿元,其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在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3年无重大违纪行为,财务报表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2、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上市公司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采取分部上市的办法进行交易。 在第一部上市的条件:公司实收股本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低于25%;记名股东不少于25人。 在第二部上市的条件:申请上市的实收股本额要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票占实收股本额的比例不少于10%,记名股东不少于300人。 3、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申请上市公司依照营业记录、资本数额、股票市价、资本结构、获利能力、股权分散程度及股票的流通性等指标,将不同的上市股票分为三类。 一类股票上市条件:主体企业,从事主要业务的时间须在3年以上,且具有连续盈利的营业记录,实际发行的普通股总面值在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最近一年度有形资产净值与有形资产总额比率在38%以上,且无累计亏损;税后利润8年度决算,实收资本额的比率要求在前面2年均应达利10%,记名股东人数在1000人以上,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本总额的25%以上。 二类股票应具备条件:公司申请发行股票前一年有形资产净值占有形资产总额不低于20%,普通股实行发行面值须在人民币1500万元以上;上市企业最近一年有形资产值占有形资产总值比率不低于30%,且无累计亏损,资本利润率前两年均达8。%以上,最后一年达9%以上,股东人数不少于800人,持有股份量占总股份的0.5%以下的股东,其持有的股份之和应占实收股东总额的25%以上;企业连续营业时间2年以上。 三类股票上市的条件:实收股本金额在500万元人民币以上,最近年度股本利润达到10%以上;记名股东人数在500人以上。 中国内地企业到香港联交所上市有什么要求? (1) 必须是在中国正式注册或以其他方式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且必须受中国法律、法规的制约; (2) 上市后最少在三年之内必须聘用保荐人(或联交所接受的其他财务顾问),保荐人除了要确定该公司是否适合上市之外,还要向该公司提供有关持续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和其他上市协议的专业意见; (3) 必须委托2名授权代表,作为上市公司与联交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 (4) 可依循中国会计准则及规定,但在联交所上市期间必须在会计师报告及年度报表中采用香港或国际会计标准。上市公司的申报会计师必须是联交所承认的会计师; (5) 必须委任1人与其股票在联交所上市期间代表公司在香港接受传票及通告; (6) 必须为香港股东设置股东名册,只有在香港股东名册上登记的股票才可在联交所交易; (7) 在联交所在市前要与联交所签署上市协议。另外,每个董事和监事需向联交所作规定的承诺,招股书披露的资料必须是香港法例规定披露资料。主要股东的售股限制:上市半年内不能出售该部分股票,半年以后仍要维持控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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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会通过消息、邮箱等方式尽快将举报结果通知您。投诉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回复如下:_协鑫集成(002506)股吧_东方财富网股吧
投诉到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回复如下:
尊敬的投资者: 感谢投资者的关注。对投资者的投诉,本所高度关注,要求公司立即就相关事项进行书面说明。公司回复如下:一、本次交易发行定价的合理性分析1、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发行价格情况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90%作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为1元/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于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及其过渡期衔接的有关规定。(1)本次交易适用已失效法规的依据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废止了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以下简称“《规定》”)。但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答记者问的有关规定,《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前,上市公司已经进入破产重整程序的,破产重整涉及的发行股份价格可以按照《规定》进行协商定价。日,中国证监会就修订《重组办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司于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因此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可以按照《规定》协商定价。(2)本次交易适用《规定》内容《规定》:“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其发行股份价格由相关各方协商确定后,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根据日,上海一中院(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的重整计划,公司控股股东江苏协鑫承诺,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重整后通过恢复生产经营、注入优质资产等各类方式,使公司2015年、2016年实现的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6亿元、8亿元。如果实际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述承诺净利润的,由江苏协鑫以现金方式就未达到利润预测的部分对公司进行补偿。本次交易系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履行上述承诺的有机组成部分,即通过注入江苏东昇和张家港其辰等优质资产的方式使得上市公司2015年和2016年净利润满足上述利润承诺。因此本次破产重整涉及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符合该《规定》的要求。2、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1.26元/股,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中对于上市公司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定价要求,遵守了《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综上,本次发行价格定价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重组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同时募集配套资金用途等问题与解答》等法律法规,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发行的有关规定,并将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因此,本次发行定价在定价依据、定价程序上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本次发行价格高于协鑫集成本次交易前的每股实际价值,保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权益截至日,公司净资产为394,853,131.74元,每股净资产为0.13元/股。公司目前处于暂停上市状态,尽管公司已于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恢复上市的申请,但截至本回复出具日,尚未收到深交所关于同意公司恢复上市的批复。因此公司恢复上市能否通过批准或核准以及获得相关批准或核准的时间均存在不确定性。如果公司终止上市,则公司股票暂停上市前的价格已完全不能体现公司的权益价值。公司暂停上市前股票收盘价为1.2170元(收盘价按照公司日《关于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的公告》的规定进行了相应的除权处理),该股票市价与公司基本面已严重偏离,股票的理论价值已经极低。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实际上已高于本次交易前公司每股实际价值,充分保护了社会公众股东的利益。(三)本次发行股份价格充分参考破产重整期间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日,公司公告重整计划中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实施结果:根据重整计划,公司以84,352.00万股为基数,按照每10股转增19.916540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计转增168,000.00万股。超日太阳全体出资人无偿让渡转增股份并由管理人发售,江苏协鑫、嘉兴长元等9家投资人支付14.6亿元资金获得上述股份,所得资金用于支付重整费用、清偿债务、提存初步确认债权和预计债权、作为后续经营的流动资金。破产重整期间公司股权的交易价格为0.87元/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价格和募集配套资金发行股份的发行价格在充分参考公司破产重整期间股权的交易价格基础上适当溢价,公允合理。公司的基本面和未来盈利能力将得到极大改善,公司股东的利益将得到很好的保障,公司将具备较好的盈利能力和持续发展能力。关于江苏东昇和张家港其辰的核心竞争力分析,本公司在重组报告书中进行了详细阐述,敬请参阅。二、本次交易将严格执行相关程序,充分保障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一)严格执行相关程序1、本次交易中标的资产由具有相关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和资产评估公司进行审计和评估;独立财务顾问、法律顾问对本次交易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和法律意见书。2、针对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公司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法定程序进行表决、披露。董事会审议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事项时,独立董事就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3、本次交易属于关联交易,关联董事在审议本次交易的董事会会议已回避表决,以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4、按照《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相关议案需经出席会议的社会公众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感谢投资者的关注。深交所投资者教育中心深交所服务热线:From: 风化店Sent: Friday, June 05,
AMTo: Subject: 实名投诉002506st集成
进三板就是对大股东的报应
股本大幅扩增,严重损害了股民的利益,对股价影响重大,重组方在重整时涉嫌隐藏这一点有意不讲清楚,重组方有义务有责任告诉股民真相,而不是模棱两可、话里藏话、埋伏笔、设陷阱
深交所已经给了大家答案,最后的机会就只剩下我们自己了,必须要让系统以外的机构了解。
看来符合龟腚啊,都散了吧。
破产重整已经正式结束,此次重大资产重组,是在破产重整结束后发起的,那么就不适用这个所谓的协商定价,先恢复上市再增发才能解决增发定价问题!
为何没我们小股东参与增发?
漏洞百出的回复,不想反驳,如果通过了,这样的回复就是像监管部门反映的证据。
坚决投反对票。不怕你吓唬。
在互动上有问,是否债务重组完成,算破产重组成功?你们自己看那些垃圾代言人怎么回答的.他们根本就不敢回答
协鑫大股东回答的问题,是所问非所答,一点因果关系,逻辑关系也没有。他回答的是一种强盗逻辑,前后矛盾。前不搭意后不搭语,引用的证筞,法律法规,是对国家证筞,法律法规的误解和践踏。政策,法律法规是明确的。而协鑫是断章取义,掩耳盗铃,间直是公开抢劫掠夺超日股东的血汗钱。
协鑫大股东回答的问题,是所问非所答,一点因果关系,逻辑关系也没有。他回答的是一种强盗逻辑,前后矛盾。前不搭意后不搭语,引用的证筞,法律法规,是对国家证筞,法律法规的误解和践踏。政策,法律法规是明确的。而协鑫是断章取义,掩耳盗铃,间直是公开抢劫掠夺超日股东的血汗钱。
法院已经裁定破产重整结束,本次发行股份发生于2015年与破产重整无关,不能适用以前的失效的法规,因此,本次发行必须使用新规。
协鑫对本次增发的定价采取了协商定价的办法,协鑫方面给的所谓的合理性分析如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90%作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为1元/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于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及其过渡期衔接的有关规定。(1)本次交易适用已失效法规的依据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废止了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以下简称“《规定》”)。但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协鑫对本次增发的定价采取了协商定价的办法,协鑫方面给的所谓的合理性分析如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90%作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为1元/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于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及其过渡期衔接的有关规定。(1)本次交易适用已失效法规的依据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废止了日发布的《关于破产重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股份发行定价的补充规定》(证监会公告〔2008〕44号)(以下简称“《规定》”)。但根据中国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
我已在证监会公众留言版,提请证监会政策法规司对“社会公众股”的适用对象做出明确解释。
和我的回复一样,集成重点是说:目前上市有不确定性,现在退市预期下发行价比净资产多了好几倍,保护了投资者(我回复:有种你等上市在发行啊)第二点:合法合规,从制度层面是对,可是集成考虑过“中国国情”没有?考虑过实际情况没有?就和今天新闻说几个大学生宾馆1元扎金花,他妈警察就15日拘役然后罚款!从制度上讲,警察做饭有法可依,可是从实际情况就会被骂:穷疯了!制度是一回事,村规民约又是另外一回事,(我的回复是:和谐社会,懂不)
他们一直以来自相矛盾的地方很多.还有公告和新闻,重组没实质资产注入,空有承诺.这个监管要是有心,都可以发现,现在问题是不保证监管能维护市场秩序.还有个问题,他们才20%的股份,其他股东完全可以投票要求这两年不扩大生产,只扩大研发,反正有利润保底承诺,这对集成法人才是最优的,可以保证两年后具备极大先进性
来来。反对。
: 协鑫对本次增发的定价采取了协商定价的办法,协鑫方面给的所谓的合理性分析如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90%作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为1元/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于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及其过渡期衔接的有关规定。(1...
朱共山太无耻了!没见过这么不要脸的!
日,公司收到管理人转来的上海一中院送达的(2014)沪一中民四(商)破字第1-9号《民事裁定书》,上海一中院对管理人《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监督工作报告》及其他相关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查,确认了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工作已经完成。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上海一中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确认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上海超日太阳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看到了吧,虽然超日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但是该破产重整程序已经在日正式宣告终结!而此次增发的方案,是日公告的,公司已经不在破产重整程序范围之内,也就是说,此次的重组时间已经不适用协鑫所谓的【过渡期衔接办法个有关规定】,而增发定价采取协商定价,是违规的!
: 协鑫对本次增发的定价采取了协商定价的办法,协鑫方面给的所谓的合理性分析如下:本次发行股份价格以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前20个交易日的均价90%作为市场参考价,经交易双方协商定价为1元/股,符合中国证监会于日起施行的《重组办法》及其过渡期衔接的有关规定。(1...
协鑫集集打着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幌子,大肆掠夺中小投资者的血汗钱,还有天理吗?一元定向增发没有散户一股!你保护的是谁的利益?会招报应的。
增发为什么没有其他股东的参与,增发购买自己出售的公司,闻所未闻。走法律渠道,没其他办法,我支持!!!
监管要否的依据是全部具备的,只是看做不做的问题。除了本次增发,还有资产注入才是最大问题,66%怎么划分,我们是没决定权,但要告诉我们依据,66%整体对应的资产要与原股东成本大致匹配,没有资产注入,只有承诺,也是侵权。极端点说,集成除了研发,什么不做,这两年利润是有人兜底的,这样,80%的股东是否可以要求不急于营业呢?这样是对上市公司最好的保护,营业也只是为某个股东降低损失而已,这是否符合大多数利益?其实这都是当时没有按计划注入匹配资产的恶果,财务投资人拿到主动权了,真不知道这些做方案的是怎么想的,现在我们需要监管维护我们权益,保证可匹配资产注入成本,若重组方投入不值66%,需要监管部门按比例缩股,这才是对投资人保护
"保护中小投资者"在这个回复里就像婊子立的牌坊。
法院已经裁定破产重整结束,本次发行股份发生于2015年与破产重整无关,不能适用以前的失效的法规,因此,本次发行必须使用新规。
还有一个需要监管协助解决的问题,就是股改过程中保护无过错方利益问题,原大股东和中小投资者承担了相同责任,在重组初期,由于正式处罚意见没有,没对原大股东及关联方股份进行处置,现在这一障碍解除了,需要监管部门出面维护中小投资者权益。
破产重整已经结束,公司股份暂停上市停牌中长期没有交易,协商价格与现金定增价格都没有合理基础,这个必需向交易所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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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企业应收账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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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应收账款资产证券化业务,便于管理人和原始权益人等参与机构开展业务和加强风险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证券化业务健康发展,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49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2014年修订)》(深证会〔2014〕130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所称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作为管理人,通过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以企业应收账款债权为基础资产或基础资产现金流来源所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本指南所称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履行合同项下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的义务后获得的付款请求权,但不包括因持有票据或其他有价证券而产生的付款请求权。
第三条 本指南适用于企业应收账款资产支持证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挂牌转让申请。融资租赁合同债权、消费贷款债权等其他债权类资产证券化的挂牌条件确认指南,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二章 挂牌条件
第四条 以企业应收账款作为基础资产发行资产支持证券,初始入池和后续循环购买入池(如有)的基础资产在基准日、初始购买日和循环购买日(如有)除满足基础资产合格标准的一般要求外,还需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基础资产界定应当清晰,附属担保权益(如有)的具体内容应当明确。
(二)原始权益人应当合法拥有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基于真实、合法的交易活动(包括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产生,交易对价公允,且不涉及《资产证券化业务基础资产负面清单指引》。应收账款系从第三方受让所得的,原始权益人应当已经支付转让对价,且转让对价应当公允。
(三)基础资产涉及的交易合同应当合法有效,债权人已经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满足,不存在属于预付款的情形,且债务人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存在抗辩事由和抵销情形。
(四)基础资产涉及的应收账款应当可特定化,且应收账款金额、付款时间应当明确。
(五)基础资产的权属应当清晰明确,不得附带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已经存在抵押、质押等担保负担或者其他权利限制的,应当能够通过专项计划相关安排在原始权益人向专项计划转移基础资产时予以解除。
(六)基础资产应当具有可转让性。基础资产的转让应当合法、有效,转让对价应当公允。存在附属担保权益的,应当一并转让。
(七)应收账款转让应当通知债务人及附属担保权益义务人(如有),并在相关登记机构办理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若存在特殊情形未进行债权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未进行转让通知或未办理转让登记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权利完善措施进行风险缓释。
第五条 基础资产池应当具有一定的分散度,至少包括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务人且单个债务人入池资产金额占比不超过50%。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于上述关于债务人分散度的要求:
(一)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资产池包括至少10个相互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债权人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符合条件并免于债务人分散度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披露基础资产池集中度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充分揭示风险,设置相应的风险缓释措施。
第六条 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披露基础资产池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入池应收账款总金额、笔数、单笔金额分布、贸易类型分布、区域分布、行业分布、账龄及剩余账期分布、结算支付方式分布、影子评级分布及加权结果(如有)、债权人和债务人数量及集中度、重要债务人情况、关联交易笔数与金额及其占比、关联交易方情况等。
第七条 管理人应当设置专项计划不合格基础资产处置机制,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披露处置机制的触发条件、处置流程、信息披露要求以及处置义务人的履责能力。
第八条 基础资产涉及循环购买的,应当满足以下要求:
(一)计划说明书、标准条款(如有)应当详细披露循环购买的相关安排,包括但不限于循环购买入池标准、资产筛选及确认流程、确认资产符合入池标准的主体、购买频率、资金与资产交割方式、循环购买账户设置、可供购买的资产规模与循环购买额度的匹配性、尽职调查安排、购买定价的公允性、可供购买的资产不足时的防范和处理机制、循环购买与专项计划现金流分配的衔接安排、管理人监督管理机制安排等。
(二)循环购买应当在专项计划账户进行。循环购买资金的支出应当得到管理人的事前审查和执行确认。特殊情形下循环购买难以在专项计划账户进行的,管理人应当设置专项监管账户。专项监管账户资金应当与原始权益人的自有资金进行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或挪用。同时,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在专项监管账户进行循环购买的合理性、必要性和安全性,并就专项监管账户的开立、资金收支和账户管理等情况定期进行信息披露。
(三)循环购买的入池资产应当由管理人、律师等相关中介机构确认是否符合入池标准,相关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对拟入池资产进行充分尽职调查。
(四)循环购买通过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进行的,管理人应当对信息化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等进行充分尽职调查,说明并披露原始权益人信息化系统的功能机制、循环购买操作流程、系统的有效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系统应急机制和备选方案等。
(五)管理人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对入池资产的运行状况、现金流回款情况等进行核查和动态监测,在合格资产规模不足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并采取风险缓释措施。
第九条 入池资产符合笔数众多、资产同质性高、单笔资产占比较小等特征的,可以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采用抽样尽职调查方法的,管理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应当设置科学合理的抽样方法和标准,并对抽取样本的代表性进行分析说明。对于对基础资产池有重要影响的入池资产应当着重进行抽样调查。
第十条 基础资产现金流预测应当遵循合理、谨慎的原则。管理人和现金流预测机构(如有)应当在计划说明书和现金流预测报告(如有)中披露预测假设因素、预测方法和预测结论,并结合基础资产相关历史数据说明预测方法和相关指标设置的合理性。
第十一条 管理人和评级机构应当在计划说明书和评级报告中披露现金流压力测试的假设条件、压力因素、各压力情形现金流覆盖情况,其中,压力因素可以包括基础资产违约率、违约回收率、循环购买安排及预期收益率等指标。
第十二条 基础资产的现金流回款路径应当清晰明确,管理人应当在专项计划文件中明确专项计划账户设置、现金流自产生至当期分配给投资者期间在各账户间划转时间节点安排等。基础资产现金流应当由债务人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难以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应当直接回款至专项监管账户。专项监管账户资金应当与原始权益人的自有资金进行有效隔离,禁止资金混同或挪用。特殊情形下,基础资产现金流难以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或专项监管账户的,管理人应当充分披露基础资产现金流未能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或专项监管账户的原因和必要性,揭示资金混同或挪用等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缓释措
施。基础资产现金流未直接回款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应当由资产服务机构或管理人指定的机构负责基础资产现金流归集,且自专项计划设立之日起,基础资产回款归集至专项计划账户的周期应当不超过1个月。资产服务机构或管理人指定的机构可根据专项计划的约定,提高资金归集频率。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的,现金流归集周期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第十三条 专项计划应当设置合理的基础资产现金流分配流程和分配顺序。
第十四条 专项计划存在信用增级安排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等专项计划文件中披露各项信用增级措施的启动时间、触发机制、保障内容及操作流程、增信安排法律效力及增信效果等。
第十五条 原始权益人最近两年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或者其他失信单位,并被暂停或限制进行融资的情形。重要债务人(如有)最近两年内不存在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被有权部门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或涉金融严重失信人的情形。管理人和律师应当就上述事项是否影响原始权益人进行融资或重要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进行核查,并在专项计划文件中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六条 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应当保留一定比例的基础资产信用风险,具体比例按照以下第(一)款或第(二)款要求进行:
(一)持有最低档次资产支持证券,且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
(二)若持有除最低档次之外的资产支持证券,各档次证券均应当持有,且应当以占各档次证券发行规模的相同比例持有,总持有比例不得低于所有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5%,持有期限不低于各档次资产支持证券存续期限。原始权益人及其关联方按照上述要求进行风险自留后,除非根据生效判决或裁定,不得将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进行转让或者以任何形式变相转让。
符合以下两种条件之一的,原始权益人可免于上述风险自留要求:
(一)基础资产涉及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等情况的,基础资产池包含的债权人分散且债务人资信状况良好;
(二)原始权益人资信状况良好,且专项计划设置担保、差额支付等有效增信措施。
符合条件并免于上述风险自留要求的,管理人应当在计划说明书中充分披露原始权益人未进行风险自留的原因及合理性,并揭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若专项计划涉及合格投资安排,合格投资应当仅限在专项计划账户内进行。合格投资不得投资权益类产品,投资固定收益类产品的,应当防范投资标的的信用、市场和流动性等相关风险。
第十八条 本所将视情况对涉及绿色金融、创新创业、住房租赁等政策支持鼓励领域的资产证券化项目,实行“即报即审、专人专岗负责”,提升受理、评审和挂牌转让工作效率。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指南所称核心企业供应链应付款,是指上游供应商或服务提供方向核心企业或其下属公司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后产生的、以核心企业或其下属公司为付款方的应付款。
第二十条 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修订本指南并发布更新版本。本所对本指南保留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一条 本指南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章来源:深交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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