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不慎亏了,可以作为存货盘亏损失应当计入直接在税前扣除吗

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_百度知道
股权投资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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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48。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五;&nbsp《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nbsp,其取得的资产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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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性投资损失是否允许税前扣除?
  问:A房地产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持股30%,自取得投资之日起派人参与B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对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2014年B公司由于经营决策失误,亏损1000万元。根据《长期股权投资准则》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按持股比例确认投资损失,调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后,当年会计利润总额为2000万元。请问,A公司确认股权投资损失可否在税前扣除?  答:[财税法规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作为投资方,当被投资企业发生经营亏算,按持股比例计算的股权投资持有损失可否扣除,税法原来规定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以下简称34号公告)又重新做出规定:“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少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使得此项规定具有连续性。  《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规定: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操作实务]  (1)会计处理:  借:投资收益30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3000000  A公司会计核算确认的投资损失300万元,企业所得税法不允许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整。  (2)纳税调整:  根据34号公告的规定,股权投资损失300万元,税法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在年末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一《股权投资所得(损失)明细表》做调整处理。第8列“税收确认收益”填0,第7列“会计确认收益”填(-300)。第10列“会计与税收的差异”=“税收确认收益”0-“会计确认收益”(-300)=+300(万元)。此数结转到附表三《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的第7行“按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持有期间的投资损益”第3列“调增金额”300万元。再结转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4行“加:纳税调整增加额”300万元,形成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3)所得税会计处理  会计确认的股权投资损失,税法不允许扣除,调增了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是,在股权投资转让时这300万元仍然允许扣除,扣除时减少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减少企业经济利益的流出,税收与会计核算的这种差异,属“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把300×25%=75万元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资产”。并将300万登记《纳税调整台帐》的收方。  ①2011年当期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2300(万元)  应交所得税额=2300×25%=575(万元)  ②2011年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资产=300×25%=75(万元)  递延所得税负债=0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  =0-75=-75(万元)  ③确认利润表中的所得税费用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575+(-75)=500万元  编制会计分录如下:  借:所得税费用5000000  递延所得税资产75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5750000转载请注明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
TA的最新馆藏[转]&
喜欢该文的人也喜欢投资损失可在税前扣除的新规是否会刺激投资?
&&&作者:易蔚
 □第268期  
编者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通知,明确在2007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第6年一次性扣除。新规定出台的原因是什么?对与我们日渐活跃的资本市场意味着什么?为此和讯网采访了相关专家。
  嘉宾:  
张斌: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研究员 蔡昌:中央财经大学税收与财务管理系主任
  新“通知”填补了新税法关于投资方面的空白
  和讯网:我看到通知中说到:“2007年度是执行原内资、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度的最后一年。为保证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顺利进行,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专门下发文件,予以明确。”
  张斌:也就是说从号起,我们实行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新的税法与原来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和我们原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相比呢,有很多的变化。
  整个企业所得税法由三个部分组成的,税法是一个层次,第二个层次是相关的条例是,第三层次就是对法进一步明确,针对条例一些具体内容在具体监管中的解释,也就是常见的“通知”。现在新税法已经出来了,条例也出来了,但是因为配套的通知数量非常繁杂,所以国家税务总局不可能在条例出台的时候,同时把所有的通知都梳理一遍,哪些还在适用,哪些不适用,怎么衔接,有逐步出台的过程。
  蔡昌:在投资这一块原来本来有规定,但新税法中没有规定,是一个空白,所以说也可以说是一个补充吧,或者讲一个空白点新税法中没有明确,所以现在就给它一个明确的答复。
  股权投资损失抵税按实际发生原则执行
  和讯网:在前税法体系下,对于股权投资损失、以及转让股权的损失如何计税?
  蔡昌:以前的规定是,未转让的股权投资也就是实际还持有的资产,由于被投资方当年经营不善等原因遭受困损,可以确认股权贬值,在会计核算中进行确认,做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但是纳税的时候不能抵减所得税,税不少交。这是因为税收讲实际发生原则,股权没有转让,那实际的损失等于没有发生,而且你投资的企业未来还有可能转亏为盈了。如果到最后真的亏损得你不得不把厂子卖掉,收回投资的时候,钱亏了,就允许你税前给扣除了。以前的规定呢是说亏损允许在五年内进行抵减,现在改成六年了。
  :股权投资损失计税问题比较复杂。我持有股票它还在经营期内,对方企业的盈余与我本企业的帐务与成本收益之间的关系,它分为两种基本方法来进行核算,就是成本法和权益法。成本法下,被投资企业即使亏损只要不分红,我投资方计税时是不管的。权益法就是如果你持股比例超过一个比例,对该企业有实际控制能力的时候,那么投资方应当跟随被投资企业所占有股权份额收益的变化,来核算自己的长期投资股权成本和收益。
  当经营期满,我要卖掉这个公司的股票或者股权时,这里就有一个资本利得或者是损失的问题。比如说你一百万买的股票,由于这个企业经营不善,你卖的时候只卖了50万,这里就有一个投资损失的问题,资本利得损失。但是这个问题又涉及到当初你核算的时候,比如你的分红,你算不算收益,这里面有一个复杂的核算过程,最终结算如果投资方亏损的话,理论上讲应当是在税前扣除的,在算税前所得的时候,这时投资收益是一个负值,这个时候就等于它税前扣除的。
  抵扣年限变化是为了内外资征税统一
  和讯网:从五年变化到六年,有什么意义呢?
  蔡昌:所以这是衔接,过渡的东西。或者说是对新税法的一个细化而已。由以前内外资有别,到现在统一税制,这中间的衔接需要明确。因为以往的制度上,内资和外资这块计税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可能不太统一。例如,一些外资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所以股权转让损失有的会在优惠年算进去了,不再单独确认。而内资企业则执行五年扣抵的办法。
  新“通知”为资本市场建立了清晰透明的税收环境
  和讯网:这项针对股权投资转让损失做出的具体法律解释,对我们的资本市场会产生什么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呢?
  蔡昌:我觉得主要的影响是规避股权投资的风险。仔细观察一下,不难发现随着全流通时代的到来,大型央企、上市公司重组和并购来势迅猛。尤其是2007年,这是一个以央企重组为主题的并购重组年。许多大的投资机构、券商、大企业都招兵买马加入进来。证监会前段时间还说,07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上市公司的资产共计约739亿元,增加上市公司总市值7700亿元,平均每股收益提高75%。
但是,并购重组资金量大、风险也大。可以说,这个解释有利于相关的公司进行股权转让,有利于股权结构调整。而对于参与股权投资的公司来说,则可以降低成本,规避投资风险。
  :是的,我觉得最起码在税收上,明确了企业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损失的税务处理进一步明确更具有可操作性。培育一个良好的税收环境。对资本市场,包括非上市公司股权的交易,这个规定当然有非常重要的影响,最起码构建了一个清晰透明、可预测的税收环境,我想对大家进行资本投资决策还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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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易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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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子公司损失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来源:广东国税&   |
投资子公司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第六条规定,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税前扣除,而不是根据子公司账面未分配利润金额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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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投资损失如何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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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纳税人股票投资损失如何申报?
  答:根据《国家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一、业务概述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
  企业资产损失按其申报内容和要求的不同,分为清单申报和专项申报两种申报形式。
  下列资产损失,应以清单申报的方式向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五)企业按照市场公平交易原则,通过各种交易场所、市场等买卖债券、股票、期货、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中国会计社区官方微信公众号:会计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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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链接:
1、相关政策规定及解读:
& &&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 && && && && && && && &&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 &&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 &&&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 && &&&企业已经作为损失处理的资产,在以后纳税年度又全部收回或者部分收回时,应当计入当期收入。
摘自《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有关规定,现就企业资产损失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的扣除政策通知如下:
& && &&&一、 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实际发生的、与取得应税收入有关的资产损失,包括现金损失,存款损失,坏账损失,贷款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被盗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
& && &&&二、 企业清查出的现金短缺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现金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三、 企业将货币性资金存入法定具有吸收存款职能的机构,因该机构依法破产、清算,或者政府责令停业、关闭等原因,确实不能收回的部分,作为存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四、 企业除贷款类债权外的应收、预付账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应收、预付款项,可以作为坏账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一) 债务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其清算财产不足清偿的;
& && &&&(二) 债务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其财产或者遗产不足清偿的;
& && &&&(三) 债务人逾期3年以上未清偿,且有确凿证据证明已无力清偿债务的;
& && &&&(四) 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或法院批准破产重整计划后,无法追偿的;
& && &&&(五) 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收回的;
& && &&&(六)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五、 企业经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贷款类债权,可以作为贷款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一) 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并终止法人资格,或者已完全停止经营活动,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对借款人和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 && &&&(二) 借款人死亡,或者依法被宣告失踪、死亡,依法对其财产或者遗产进行清偿,并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 && &&&(三) 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或者以保险赔偿后,确实无力偿还部分或者全部债务,对借款人财产进行清偿和对担保人进行追偿后,未能收回的债权;
& && &&&(四) 借款人触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财产不足归还所借债务,又无其他债务承担者,经追偿后确实无法收回的债权;
& && &&&(五)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经法院对借款人和担保人强制执行,借款人和担保人均无财产可执行,法院裁定执行程序终结或终止(中止)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六) 由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诉诸法律后,经法院调解或经债权人会议通过,与借款人和担保人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协议,在借款人和担保人履行完还款义务后,无法追偿的剩余债权;
& && &&&(七) 由于上述(一)至(六)项原因借款人不能偿还到期债务,企业依法取得抵债资产,抵债金额小于贷款本息的差额,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债权;
& && &&&(八) 开立信用证、办理承兑汇票、开具保函等发生垫款时,凡开证申请人和保证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无法偿还垫款,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垫款;
& && &&&(九) 银行卡持卡人和担保人由于上述(一)至(七)项原因,未能还清透支款项,金融企业经追偿后仍无法收回的透支款项;
& && &&&(十) 助学贷款逾期后,在金融企业确定的有效追索期限内,依法处置助学贷款抵押物(质押物),并向担保人追索连带责任后,仍无法收回的贷款;
& && &&&(十一) 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类债权;
& && &&&(十二)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六、 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一) 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 && &&&(二)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 && &&&(三) 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10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3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 && &&&(四) 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3年以上的;
& && &&&(五)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 && &&&七、 对企业盘亏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盘亏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八、 对企业毁损、报废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残值、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毁损、报废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九、 对企业被盗的固定资产或存货,以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或存货的成本减除保险赔款和责任人赔偿后的余额,作为固定资产或存货被盗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十、 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十一、 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已经扣除的资产损失,在以后纳税年度全部或者部分收回时,其收回部分应当作为收入计人收回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 && &&&十二、 企业境内、境外营业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分开核算,对境外营业机构由于发生资产损失而产生的亏损,不得在计算境内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 && &&&十三、 企业对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应当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具有法定资质的专业机构的技术鉴定证明等。
摘自财税[2009]57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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