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单位不同意后,哪些情况下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员工离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值得注意的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或者,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均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具体情形包括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四、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的:
六、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因合同期限届满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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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还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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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 法律人
问:我公司有一员工提出辞职,公司也批准了他的要求。但他现在还有三十多天的加班费没有支付,公司想给他倒休,他不同意,坚决要支付加班费。请问:公司可以不给他加班,而给其倒休吗?另外,员工主动提出辞职,公司还要支付他经济补偿金吗?
答:员工现在提出辞职,公司确要将他以前三十多天的加班安排到现在一次性倒休,是非常不合理的,有规避支付加班费之嫌。对于员工加班的倒休,虽然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公司在要求员工完成任务的同时也要保障员工的健康权和休息权。公司应当在其加班后合理的时间及时安排倒休,否则倒休就失去意义。
关于员工主动辞职,企业要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这个问题要从两个方面看: 1、如果是非企业原因,员工主动辞职的,企业可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是由于企业原因导致员工主动辞职的,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员工可以解除合同。而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由于你公司没有支付员工的加班费(此项也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员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的话,那么你公司就要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且根据该法第八十五条公司还应按未支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当然,员工仅要求单位支付加班费,并未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合同,那么公司就没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相关法条: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地平线律师事务所)
文章来源: 中国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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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工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后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后可以申请经济补偿金吗
我们在对这些辞职大呼神奇的同时,会不会问:?
一、个人原因主动提出辞职的,必须拿不到经济补偿金
只要是员工以个人原因提出辞职的,比如“家庭原因、个人原因、出去创业”等,都不会获得经济补偿金。并且,以个人原因辞职的,员工还需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否则,不辞而别或达不到法定通知期而提出离职的,都属员工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行为,若公司要求还要赔偿公司的经济损失。
二、员工“被迫辞职”,公司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些公司存在克扣员工工资,停发、少发或拖欠工资,还有一些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还有的公司让员工在有毒、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的生产环境下劳动等 ,针对存在上述情况为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员工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还可获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趁人之危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符合上述条件员工主动提出辞职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三、先以个人原因离职后能否再以“被迫辞职”为由申请经济补偿?
一般不会支持。因为裁判机关在审理此类争议时,会审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初的理由是什么,一旦公司有证据证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是个人原因,比如辞职书或解除通知中已经表明了解除理由,裁判机构就会认定该理由为劳动合同解除的真正理由。员工离职后为了获取经济补偿金事后再改变解除理由一般是不会获得支持的。
四、如果员工一开始辞职时并未说明辞职理由,离职后能否以“被迫辞职”为由主张经济补偿?
一般认为员工以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不包括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情形为由提出“被迫辞职”的,应当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员工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未明确告知用人单位解除事由,后又主张系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但员工有证据证明其解除劳动合同确实是因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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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员工辞职中未提及社保问题,辞职后能否以社保问题主张经济补偿的问题
作者:许进&&发布时间: 09:26:54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甲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某某,女,日出生,汉族,岳阳市岳阳楼区人,住岳阳市岳阳楼区湖滨农垦集团公司。
二、基本案情
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期间甲公司未与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直到2011年8月,甲公司才与谭某某签订劳动合同以及购买社会保险。谭某某于日向甲公司提交辞职信,并于日与甲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谭某某在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500元/月。2014年7月,谭某某向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1、依法补偿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的社会保险金以及由甲公司补交一年的社会保险;2、由甲公司补偿经济补偿金30000元。岳阳市岳阳楼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岳楼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如下:被申请人应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500元×3月=7500元。甲公司不服岳阳市岳阳楼区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岳阳劳仲案字(2014)第××号《仲裁裁决书》,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不支付经济补偿金7500元,并由谭某某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一审认为,甲公司主张谭某某系主动辞职,不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基于甲公司未为谭某某缴纳社会保险是事实,对谭某某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主张予以支持。遂判决:由甲公司支付谭某某经济补偿金7500元。甲公司上诉称,被上诉人谭某某因在上诉人单位未能处理好人际关系向上诉人提交书面辞职,辞职报告中并未提及因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并于日办理了相应的工作交接手续。被上诉人主动辞职并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任何经济补偿金。
二审经审理查明,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日,谭某某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在辞职信中并未提到因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在一审庭审中,谭某某明确表示辞职是因为其与单位其他同事因工作上的事情有分歧,发生分争,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谭某某提出辞职后,与甲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
三、本案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谭某某在辞职时未涉及社会保险问题,辞职后能否以此理由向甲公司主张经济补偿金?
四、裁决意见
二审认为,甲公司与谭某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合法有效。谭某某自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工作,2014年7月向公司辞职,并向公司提交辞职信。谭某某在一审中陈述其“因与单位其他同事存在工作事情上分歧受到不公正对待,提出辞职”,故谭某某系主动辞去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由劳动者提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甲公司无须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甲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其请求予以支持。谭某某提出其因上诉人甲公司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但其在辞职信中未见陈述,虽谭某某入职后的第一年内,甲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但自2011年8月起至谭某某辞职前甲公司为其缴纳了相关保险,故谭某某并非是因社会保险问题而辞职,谭某某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请求,不予支持。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甲公司不需向谭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五、判后析理
依照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成为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但问题在于辞职时劳动者未提及社会保险的问题,辞职后能否以此理由主张经济补偿。笔者认为,民事权利需要权利人主张,权利的主张是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与基础。本案中,谭某某在辞职时提交的辞职报告中并未提及因用人单位未交纳社会保险而辞职,在一审庭审中谭某某亦陈述该事实属实,由此可表明在辞职时谭某某并未就社会保险问题向用人单位主张权利。故应认为谭某某系主动辞职。此外,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交社保的一年内提出,可以获赔经济补偿的;如果超过一年时间才提出,将无法获赔经济补偿。谭某某于2010年8月进入甲公司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甲公司从2011年8月开始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甲公司未为谭某某交纳社会保险的期间为2010年8月至2011年7月,而谭某某到2014年7月辞职以后才提出,就该期间的社会保险问题谭某某未在一年内提出,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获得经济补偿。
在劳动关系实践过程中,劳动者辞职对因何原因辞职具有选择权,本案中谭某某在辞职时并未涉及社会保险问题,在劳动关系解除后,又就该问题主张权利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建议劳动者在辞职时,对自己合法权益应当有清楚认识,在辞职信中对辞职理由均应有所列明,在辞职时慎重考虑辞职理由,多咨询律师等懂法人士,提出合法合理请求,以防止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来源:中院民一庭
责任编辑:舒丽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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