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设置开车过限宽水泥墩图解墩,有法律依据吗

限宽墩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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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权力基本信息表
权力事项编码
权力事项名称
对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行为的处罚
交通运输局
开发区地方公路管理处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办理情况公开范围
向社会公开
共同实施部门
收费(征收)的标准及依据
《山东省公路路政条例》(日经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在公路和桥梁两端设置限高、限宽设施的,由公路路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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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8:00 | By: xuchengliang ]
驾车撞上限宽墩,公路部门应赔偿
简要案情:日傍晚,山东省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前曹村民冯海波,驾驶摩托车沿茌平县广平乡—赵官屯-栆乡街公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车行驶至振兴街道办事处尹庄村南公路部门设置限宽路墩时,恰被对面行驶的三轮车灯光照射,冯海波发现路墩时紧急刹车,驾驶摩托车撞击到限宽路墩上,致其颈髓损伤人,此时三轮车已越过路墩。当时冯海波及其家属误认为与三轮车发生交通事故,但经鉴定两车没有剐蹭痕,交警部门出具无法查清事故的认定书。(注:此前该路墩已经出现过多次类似的事故,但无人诉讼)。本律师接受冯海波委托后,经查阅大量的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该道路管理部门设置该限宽路墩没有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设置警告标志和防护设施,在管理上有瑕疵,随以茌平县交通局、茌平县人民政府、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诉讼,案经一审、二审,最后法院采信本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茌平县交通局赔偿委托人近18万元损失,同时也使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完善交通设施,做到亡羊补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10)聊民一终字第13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交通局,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张道恒,局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海波,男,日出生,汉族,茌平县信发华信吕业有限公司职工,现住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前曹村。
委托代理人徐成良,山东智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住所地茌平县商业街南首。
法定代表人:邬美忠,主任。
委托代理人某某,山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茌平县中心街611号。
法定代表人:陈秀兴,县长。
委托代理人某某,茌平县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
上诉人冯海波、上诉人茌平县交通局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2009)茌民一初字第12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冯海波的委托代理人徐成良,上诉人茌平县交通局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上诉人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委托代理人某某,被上诉人茌平县人民政府委托代理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认定:日,冯海波中午在其同事家喝喜酒后未戴安全头盔驾驶鲁PNA857号普通二轮摩托车载其同事董其祥沿着茌广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7时40分当行至振兴街道办事处尹庄村南200米处与对向行驶的刘光丽驾驶的鲁P9J376号货车(乘车人李万河)相遇,在此处设置有限制超宽车辆通行的水泥墩两个,西侧水泥墩可见红白漆,东侧水泥墩前后均有土堆,东侧墩长2.5米、宽2米、高0.34米,无明显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冯海波的摩托车撞到东侧水泥墩上,摔在两水泥墩中间,头朝西北、离水泥墩有20至30公分,脚朝东南;摩托车斜歪在墩子的东南侧,头朝北、一半在两个墩子中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经勘验,茌广公路案发路段宽6米,水泥墩位于广平至赵官屯交界处赵官屯一侧,两个水泥墩间距2.9米。冯海波被送往茌平县人民医院,诊断为:失血性休克、颈椎爆裂骨折、精髓损伤、不完全性截瘫、左小腿皮肤严重撕脱伤、头外伤,后转入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花医疗费90582.1元,日冯海波被鉴定为:1、一级伤残;2、护理等级为一级(完全护理依赖),长期需人护理,护理人数1至2人;3、可进行康复治疗,治疗费为5500元至6500元;4、需要轮椅为残疾辅助器具。国产普通型价格为1000元,加上维修费为1300元,使用寿命5至10年。冯海波由其妻子、其舅父护理,其职业均为农民。冯海波自日-日系茌平县恒阳密度板有限公司职工,发生事故时系山东茌平县信发华信吕业有限公司职工;自2006年10月起在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齐韩村租赁房屋居住。
原审认为: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茌平县公安局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摩托车乘车人董其祥的陈述、货车司机刘光丽、货车乘车人里、李万河的陈述,结合冯海波伤情,形成证据链条,能够证实冯海波撞上水泥墩受伤的事实;冯海波虽为农业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为城镇,其主要收入依靠城镇,所以应按照城镇居民计算残疾赔偿金的诉求应予支持。冯海波的损失: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残疾辅助器具、交通、营养、复印、鉴定、抚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合计元。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不得驾驶机动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冯海波违反上述规定,又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合理避让障碍并防止事故发生,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对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事故发生路段两侧设置水泥墩致使路面宽度由6米突然变窄为2.85米,且水泥墩较低被土淹没,已成危险路段,对通行特别是夜间通行存在潜在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六条 “道路或者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茌平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第三条“县道是具有全县政治、经济意义,连接县城或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公路。乡道是县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主要为乡镇、办事处区域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公路的乡与乡及乡与外部联络公路”第九条“县级公路路面、桥涵、树木、路肩、边坡及附属设施由县交通局负责养护管理”
《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可以在县道、乡道上设置超限超载车辆检测站(点)。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村道设计标准,在村道上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的管理工作”《
公路法》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此道路属县道,负责养护管理的部门是县交通局,其中包括超限车辆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占用、损毁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第二十五条“
全国实行统一的道路交通信号。”交通局作为发生事故路段的交通主管部门,具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及时修复法定职责,对该路墩上的土堆未加清理,也未在水泥墩旁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其在管理方面存在瑕疵。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现人工建造构筑物,因交通局管理瑕疵致冯海波损害,其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未尽管理职责与事故发生有一定因果关系,应根据交通局过错程度及未履行法定职责,在事故所起作用酌情确定其应承担赔偿责任比例为15%为宜。交通局认可对该路段履行的是行政管理职能,但辩称限宽设施符合法律规定并设置了警示标志,起到了警示作用,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冯海波请求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茌平县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无法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五十条、一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判决如下:一、茌平县交通局赔偿冯海波医疗、误工、护理、住院伙食补助费、康复治疗、残疾辅助器具、交通、营养、复印、鉴定、抚养、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5万元)等合计元的15%为元(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通过本院付清)。二、驳回冯海波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800元,冯海波承担5634元,茌平县交通局承担4165元。
茌平县交通局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判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一、原判认定路段由茌平县交通局承担养护责任缺乏依据,该路段不是县道而是农村公路,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是该路段养护管理主体。二、原判认定冯海波系撞在水泥墩上致伤,证据不足。三、限宽水泥墩设置符合有关规定并设置了警示标志。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茌平县交通局不承担赔偿责任。
冯海波不服判决上诉称:原判仅判决茌平县交通局承担15%赔偿责任,也没有判决)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茌平县人民政府承担责任,有失法律公平正义,忽视对弱势群体保护,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辩称:冯海波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与我单位无关,我单位既不是交通事故肇事方,也不是涉案道路产权人。管理人,更不是水泥墩设置者。对事故路段负有管理、养护责任是茌平县交通局。一审认定我单位不承担责任是应予以维持。
茌平县人民政府辩称:冯海波因交通事故造成伤害与我单位无关。一审认定我单位不承担责任是应予以维持。
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原判根据交警部门交通事故认定书、茌平县公安局车辆痕迹分析意见书、摩托车乘车人董其祥的陈述、货车司机刘光丽、货车乘车人里、李万河的陈述及冯海波住院治疗有关资料等证据综合认定冯海波撞上水泥墩受伤的事实,属认定事实正确。上诉人茌平县交通局、被上诉人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被上诉人茌平县人民政府辩称冯海波致伤原因不明,本院不予支持。冯海波酒后驾驶摩托车且未戴安全头盔,违反有关规定,又未尽谨慎注意义务,未能合理避让障碍并防止事故发生,以致发生交通事故,存在重大过失,对此应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茌平县交通局作为发生事故路段的交通主管部门,具有保障道路安全畅通、及时修复法定职责,对该路墩上的土堆未加清理,也未在水泥墩旁设置有效的警示标志,系在管理方面存在瑕疵。原判由此确定茌平县交通局对冯海波损害赔偿责任比例为15%,并无不当,茌平县交通局诉称不应承担责任及冯海波诉称其无过错或过错较小,均理由不当,本院均不予支持。冯海波另请求茌平县振兴街道办事处、茌平县人民政府承担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茌平县交通局、冯海波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案件受理费8330元,上诉人冯海波承担4165元,上诉人茌平县交通局承担4165元 。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隋得民
审判员孙久强
代理审判员郭召勇
书记员闫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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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村庄自设限高架限宽墩 临沂交通:设置不规范的得拆
关键词:村庄自设限高 设置不规范 拆除 临沂
[提要]17日,随着铲车轰隆隆驶过,在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王斜庄“守路”多年的限高架和隔离墩被拆除。限高架和限宽墩禁止了大货车通行,也挡住了消防车和救护车。
  原标题:
&&&& 3月17日讯(记者 王健)17日,随着铲车轰隆隆驶过,在临沂市河东区九曲街道王斜庄&守路&多年的限高架和隔离墩被拆除。此后,王斜庄入口处也变得畅通无阻。
  ?17日,王斜庄的限宽墩正被拆除
  17日上午,记者在王斜庄看到,虽然这个村庄地处偏僻,但旁边却有几家大型公司,来往的大型车辆比较多。而该村村里的道路基本上都是坑坑洼洼,有些路段破损严重。在该村村口,各有一处限高架和限宽墩。村民们称,这是为了保护村里的公路,防止大型车辆进入,他们自发设立了限高架和限宽墩。
  记者注意到,此处限高架已经破损不堪,仅剩一半,限宽墩也已松动。据村民王先生介绍,他们村的限高架修了20多次,每次修好后,接着又被大货车刮蹭坏了。更为重要的是,记者并没有在此处的限高架、限宽墩发现任何反光标识,很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基于此,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决定进行拆除。
  这不是河东区近期拆除的惟一的限高架、限宽墩。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工作人员介绍,通过全面摸底调查,全区共排查出限高设施15处,限宽设施36处。截至目前,已清理限高设施3处,限宽设施8处,预计5月底全面清理完毕。
  &拆除的都是有安全隐患的限高架和限宽墩。如果一些村庄有设立的需要,可向当地相关部门进行申请。审批通过后,可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设立。&该工作人员说。
  记者了解到,根据标准,限高架实体结构部分底色和字体颜色应分别为警示色&&黄色和红色,用反光膜或反光漆制作。限宽墩水泥墩实体部分按照国标喷涂黄黑相间的反光漆,字可用反光膜制作。限高、限宽警示标志尺寸及样式按照《道路交通标志标线》制作,限高限宽数值按照审批确定。
  新闻延伸
  耽误救援,悲剧时发,当拆
  农村公路因为设计强度不够,很容易被货车碾压破坏。一些农村便自发在村口设立限高架和限宽墩,虽然保护了公路,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在这一点上,村民们和有关部门的观点相左。到底该不该拆,真值得纠结吗?
  村民花钱修路,就有&保护&之责?
  在17日的拆除现场,一些村民不希望拆除限高架和限宽墩。他们认为,没有了限高架和限宽墩,大货车便会毫无阻挡地进入村子。村里的路设计和建设规格本来就不高,这样来回碾压,村里的公路很容易破损,到时候便会影响通行。
  王斜庄村民刘女士告诉记者,如果没有限高架,货车就会长驱直入到村子。大货车一般晚上行驶,不仅动静大,而且车速较快,有很大安全隐患。&我以前就住在路边,大货车一开进村子,轰隆隆的,晚上根本睡不好觉,而且大货车的震动对房屋也不好。&刘女士说。
  限高架和限宽墩的设立更有钱的原因。村民李先生直言,他们村里的限高架和限宽墩大概花了3000元,也算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农村之所以频繁设立限高架和限宽墩,是与农村公路修建的体制有关。《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农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农村公路修建所需款项国家补助一部分,其余部分由村民筹集修建。村民花了钱修了路,自然就认为农村公路为集体所有,他们有&保护&之责。&该业内人士说。
  消防、救护车因限高、限宽进不了村
  有了限高架和限宽墩,的确挡住了过往的大型车辆进村,但也带来了一系列问题,比如常有消防车和救护者被挡在村外的事情发生,延误了正常的救援。
  记者在百度上搜索&限高架拦住救护车&就检索出相关新闻724条,各地都曾发生限高架拦住救护车或者消防车的事故,很多还造成了很严重的后果。
  据临沂市交通运输局河东分局工作人员介绍,除了挡住消防车和救护车外,一些村庄设立的限高架和隔离墩没有反光标示,加之农村周边往往没有路灯,夜晚比较黑,带来了安全隐患。尤其是摩托驾驶员,车速较快又没有安全设施,通过时很容易发生危险。
  日下午,费县探沂镇就发生过一起悲剧,就是因为不规范设置限宽墩所致。该镇王府村刘中平和工友李玉奇驾驶一辆摩托车,行至村前一乡间公路上时,撞在该村邻村华夏村修筑的水泥墩上,事故造成刘中平死亡,李玉奇受重伤。
  如今5年过去了,这样的事故还在不少地方上演。
  记者手记:拆除的是隐患留下的是安全
  在设立限高架和限宽墩的问题上,村民的担忧不无道理:路修好了,大货车进来压一遍,路毁了,白干了,这确实让人痛心,也令人不能接受。
  不过,限高架和限宽墩禁止了大货车通行,也挡住了消防车和救护车。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火情和生命往往以秒计算,但因为这些不规范的限高架和限宽墩,消防车和救护车就得绕远路耽误救援,这些不规范交通设施能承受生命之重吗?
  农村公路由国家和村民集体出资修建,村民对它进行保护,无可厚非,但这种保护如果变成了一种&禁令&,这略显矫枉过正、因噎废食。
  对于限高架和限宽墩,还是需要从长计议,拿出一个稳妥的方案来,既可以堵住大型车,又可以确保消防、救护车等特种车辆正常通行,更要保证行人的通行安全。
  但在拆与不拆的问题上,真没有必要纠结。就如一位交通执法人员所说:&拆除只是一种手段,并不是目的,我们的目的是让农村公路上的限高架和限宽墩更加规范。&
  拆除的是隐患,留下的是安全。只要动动脑筋,办法总比困难多,会想出两全齐美的良策来,如此,才会让守护在村口的限高架、限宽墩成为安全之神。
  记者 王健  想爆料?请登录《阳光连线》()、拨打新闻热线,或登录齐鲁网官方微博()提供新闻线索。
[责任编辑:刘国栋、李春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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