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多宽就贵州路大队属于谁管辖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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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道路,3.5米宽。长2公里。大部分由村民集资。政府一部分。水泥路建后没人管理这违法吗?
乡村道路,3.5米宽。长2公里。大部分由村民集资。政府一部分。水泥路建后没人管理。超重车辆压坏了很多。现村民集资限高2、3米。这违法吗?<5年前是小道,只有1米宽的泥路>
相似推荐解答问题村级道路硬化村民集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n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rn(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rn(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rn(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rn(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rn(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rn(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rn(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rn(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rn(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rn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rn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nrn凡未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均不能向村民筹资。回复律师:江西-赣州回复时间: 23:29相似精选解答 问题长163x宽53米建房子这么大单位是米吗?rn有哪些设计要求?rn有没有已经固定不能更改的建设条件:比如已经定了水井化粪池阳台、楼梯位置……回复律师:山东-临沂回复时间: 23:29问题我现有一块地东西长22米宽15米西边是大路南边是3.5米胡同想建2套房求好的建议设计要求?rn有没有已经固定不能更改的建设条件:比如已经定了水井化粪池阳台、楼梯位置……回复律师:湖南-岳阳回复时间: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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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00-400-心有多宽,路就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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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有多宽,路就多宽
被小脸蛋萌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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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个人的人生不可能都事事如意、一帆风顺,只要怀着一颗感恩、心宽的才能看淡一切,经历过了,也就懂得了,经历过了,也就长大了,经历过了,也就进步了。
  心小,所有的小事就大,心大,所有的大事都小。
  大事难事,看担当。逆境顺境,看胸襟。是喜是怒,看涵养。有舍有得,看智慧。是成是败,看坚持。
  凡事顺其自然,遇事处之泰然,得意之时淡然,失意之时坦然,艰辛曲折必然,历尽沧桑悟然。
  心若计较,处处都有怨言,心若放宽,时时都是春天。
  世间不如意事十之八九,能对我们百依百顺的人是父母,能让我们如愿以偿的事都很少,我们若事事计较太多。
  没有一个人、一件事能让我们满意,人活一世,也就求个心的安稳平静,有心宽似海,才有风平浪静。
  心宽才路宽,遇到任何工作、家庭方面的重重困难,只要我们把心放宽,我们的人生之路才会豁然开朗。会有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的豁达之感,塞翁失马,焉知非福。
  心宽才路宽,对于正在为生活而奔走在外面打工的我们来说,更应该把心放宽,处事淡然,心态放平,我们的道路才不会拥挤。就算追求不到高楼大厦的归宿,那种平平凡凡、从从容容的生活,却是最真实、最持久的幸福。
  心宽才路宽,生活中困难重重,时时处处我们要看到自己很幸运的一面,只要尽心尽力地工作,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把心放宽的处事方式,那么一切的不顺心、不如意都会烟消云散,迎接我们的将是宽敞的道路和灿烂的明天。
  凡事将心放宽,人生才会海阔天空,凡事将心放宽,人生才会寿命百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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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路进村路国家有没有规定路面多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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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新疆 乌鲁木齐|解答问题:356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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巷道本是二十几年的巷道,集体硬化巷道时,甲村民阻止将巷道打宽,后来村民为了车辆出入方便,义务将稍窄的路面拼宽。现在,甲村民建房占巷道,乙村民越级寻求解决,村委会调解时,不但同意甲村民将原来拼宽的部分撬掉,且今后不准任何人拼巷道路面,如若要拼,方要得到甲村民家的允许,当时镇土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场也默认许可,请问律师同志,村民该怎么办?
您好,具体需要根据当地相关政策,如果有争议,建议您通过的方式进行确认。建议委托介入处理,维护您的权益。
崔律师你好,请问一下,农村扩建路面要拆迁房屋有赔偿吗?
您好!,应当由当地的拆迁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房屋拆迁补偿包括:房屋补偿与。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有的门面房,个体户,经营用房应当按照商业用房性质补偿。商业用房补偿比住宅用房要高很多,要补偿停产停业损失、装修费用、拆迁过渡费、安置等,应积极争取。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拆迁维权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谈判、与央视等知名有影响力的媒体合作曝光等多种方式来维权。由于拆迁存在巨大利益,因此各级政府层层截留,建议主动采取措施,斗争才能获得更多的补偿。根据我们专业拆迁征收律师多年的经验,一般主动斗争会比没斗争获得补偿更多,甚至翻番。详情可来电来访。
农村家门口垫得比邻居家高,路面不影响通行,留有之前的排水沟,不影响排水,邻居报警,警方责令把路面弄成跟邻居一样高,是否合法。如果合法就遵守,如果不合法我要如何解决这个问题
这是对方维护自己的相邻物权。第八十三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所以警方的处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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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的若干规定 00:00
发文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文  号:京政发[1983]38号发布日期:执行日期:生效日期:  “文革”初期,在“左”的错误影响下,北京市接管了八万多户房主的私人房产,共五十一万多间。其中,房主自住房二十七万多间、出租房二十三万多间,建筑面积合计约七百六十五万平方米,相当解放初北京城市全部房屋的三分之一以上。这些被接管的私房,在过去十多年中,因城市建设需要、原房危险或震毁,被拆除、改建的约有十三万多间。这样,被接管的原房主自住房还有十八万多间,出租房还有十九万多间。在被接管的房主自住房中,有十一万间仍由房主住用,向房管部门交租(已于一九七八年十一月停交);有八万二千间由机关、企事业和职工占用。截至一九八二年底,已腾退和收购了房主自住房一万七千多间,对二万多间拆除的私房补偿了房价款。但是,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仍很艰巨。主要是:六万五千多间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和十九万多间原私人出租房需要妥善处理;十一万多间被拆除的私房需要补偿房价;全部私房的产权问题亟待解决。
  在北京市,要落实私房政策,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房源。仅腾退六万五千多间房主自住房一项,即需投资近八亿元,新建住宅(连同生活配套设施)近二百万平方米。由于本市长期以来住宅欠帐甚多,加之城市人口激增,大指青年进入婚龄,尽管近几年北京地方单位每年竣工一批新建住宅,但目前全市住房严重困难的居民仍有十几万户。因此,从新建的住宅中只能拿出一部分,用于落实“文革”中接管的私房政策,大部分需分给住房严重困难户。而且,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住宅建设资金,大部分是由有盈利的企业自筹的。大企业盈利多,自建的住宅也就多,但这些单位占用的私房少,分担的落实私房政策的任务也就少。占用私房比较多的是小企业(如小工厂、小商店)和小机关(如街道办事处、派出所)以及文教卫生等事业单位,而这些单位没有或者很少自筹建房资金,市里限于财力,拨给这些单位建房投资不多,因而新建的住宅为数很少,让这些单位拿出许多房子来落实私房政策非常困难。
  尽管落实私房政策有很多困难,但必须抓紧进行。这一方面是因为,自从一九七八年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明确宣布国家保护公民的房屋所有权后,全市八万多户房主纷纷要求发还其私房产权,腾退其被占用的自住房,清退其自住房缴纳的房租和出租房应收的房租,补偿其被拆除的私房价款。这项政策迟迟不落实,对国内、国际都会产生不良影响,对维护安定团结是个不利的因素。另一方面,这件事情如果拖的时间过长,随着房主、房客家庭人口不断增加,子女日渐长大,矛盾将更尖锐,解决起来付出的代价也会更大。
  鉴于这个问题是在十年内乱这样一个特殊的政治历史条件下造成的,当前,又处在国民经济调整时期,国家财政有困难,无法在短期内拿出大量的钱,建起大量的房,来清偿林彪、江青反革命集团极左路线欠下的这笔帐。因此,解决这个问题必须进行充分的政治动员,将造成的原因、当前的情况和困难,如实地向广大群众讲清楚,动员房主、房客和各有关单位共同为国分忧。在解决具体问题时一定要从实际出发,统筹兼顾。即要按照宪法的规定,尊重和维护八万多房房主的正当权益,又要对住用私房的十多万户职工做出比较妥善的安置;既要适当解决私人自住房被占用后房主住房上的困难,又要考虑到全市还有十几万户职工住房的严重困难。要区别不同情况,把原则性和灵活性结合起来,实事求是地确定落实私房政策的实施步骤和具体办法。为此,特作以下规定:
  第一条 关于私人出租房问题
  对“文革”中由房管部门接管的私人出租房,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房主愿意自管的,由房主与房客(包括单位,下同)订立租赁契约,房客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可恢复到“文革”前市政府规定的私房租金标准的水平。房客由此增加的租金负担,由其所在单位补贴。房主对出租的私房,如确因住房困难,要求收回自用的,应当允许。但必须给房客适当的时间另找房屋。在房客未找到房屋前,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房主现住有公房,并且比较宽裕的,在收回出租房自用的同时,必须将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凡房主自愿将出租房出售的,可由房管部门或房客所在单位按照全市统一规定的价格收购。
  在“文革”中接管的属于社会主义改造时缓改、漏改的私人出租房,按国务院一九六四年一月十三日国房字二十一号文件的规定处理。
  第二条 关于房主自住房问题
  第一款 房主自住房现仍由原房主居住的,要确认原房主的所有权,发还产权。
  第二款 房主自住房在“文革”中被占用,要求收回原房居住的,应先发还其产权,由占房职工所在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将占用的自住房腾退给房主,一时腾退不了的,可分期腾退。同时,房主应将“文革”以来住进的公房(包括私房被接管时共居一处,现已分居的亲属所住的公房)相应退出。在被占用的自住房未腾退前,由房客暂租用,并向房主交纳房租。租金标准及补贴办法,与第一条规定的私人出租房相同。对暂时租用房主自住房的房客,其所在单位应积极设法将其迁出,但房主不得强撵其搬家。
  第三款 房主自住房被占用,腾退原房确有困难,或者本人不要求迁回原房居住,而申请住用公房的,可按本市目前一般住房水平为房主安排适当的公房,但安排的数量按建筑面积计算不得超过其被占用自住房的建筑面积。房主住进公房后,其被占用的原私人自住房,由房管部门或占用单位收购。房主自住房被占用现住房不困难,同意将被占用的自住房出售给国家的,可予以作价收购。
  第四款 在落实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时,应把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和高级知识分子、知名人士中的住房困难户以及一般房主中的严重困难户放在优先地位。
  第五款 房主自己换出的自住房,不属于腾退范围。其产权问题,可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第六款 腾退被占用的房主自住房实行“谁占谁退”的原则,所需的房屋,通过三条渠道逐步解决:一、市属有新建住宅的单位,凡占用了房主自住房的必须逐年从新建的住宅中拿出百分之二十(占用私房少的需要多少拿多少),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二、有建房资金、但无独立建房条件的单位,要集资建房或买房,用于落实私房政策。三、既无新建住宅又无建房资金的行政、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拨款建房解决。
  第三条 关于私房房价问题
  本市私房价格由政府统一规定。由于原订私房价格偏低,市政府已批准市房地产管理局(82)第308号《关于调整房屋价格的请示》,适当调高了私房价格,并从一九八二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第四条 关于接管期间的租金结算问题
  过去十多年中,房主自住房交出产权后,向房管部门交纳了租金;私人出租房被接管、房主自住房被占用后,房客也把租金交给了房管部门。私房由国家接管后,房管部门收得的房租,远远抵不上维修、管理这些房屋的开支,特别是一九七六年地震后,国家又花了大量的投资和材料修复或加固了被震毁的房屋,市财政为此补贴了约七千万元。在清退房租时,应扣除维修费(包括震毁后的修复或加固费)、管理费和房主应交的房产税。为了使这项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应本着宜粗不宜细的精神,区分以下几种情况处理。
  第一款 发还产权由房主自管的私房,要以房主或房客在此期间应交房租和房管部门付出的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进行结算。结算的办法是:以应交的租金为基数统一扣除百分之十的房产税,百分之十五的管理费和一定比例的修缮费,所余部分退还房主,不足部分由房主补交。修缮费按接管期间的修缮量分为小修、中修、大修三种。小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四十五,中修费用相当房租的百分之六十五。在扣除各项费用后,经小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三十,经中修的房屋,房主可得应交房租的百分之十。经大修的房屋,所交房租不足以抵偿修缮费的部分,房主应补交。一时无力交纳的,可分期补交。房主或房客在接管期间欠交的房租,要在这次结算时一并补足。
  第二款 由房管部门或使用单位收购的私房,以及征用、拆除的私房均按房管部门接管时的房屋状况或私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并按小修标准结算房租。
  第三款 房主被占用的自住房暂腾退不了而房主又无力自管,可委托房管部门管理,所收房租在扣除修缮费、管理费和房产税后,有余的退给房主,不足的由国家补贴。
  第五条 关于翻建、改建的私房问题
  在被拆除的私房中,有相当大一部分是因原房破料不堪,拆除后原地翻建成平房或改建成楼房。改建成楼房的,可按原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补偿房主,新建楼房归房管部门所有。翻建成平房后仍由房主住用的,房主应向房管部门交纳新旧房屋的差价款;如房主无力交纳,或者翻建后的平房已由他人租用、房主目前住房又无困难的,可按原房蓝图所记载的质量作价补偿房主,房屋归房管部门所有。如房主住房有困难,要求将由他人租用的已翻建的平房收回自管,可在房主交纳新旧房屋的差价款后予以发还。
  房主原自住房被拆除,房主未得安置、现住房有困难的,应由用地单位或拆除单位给予适当解决。
  第六条 关于地产问题
  一九八二年五届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因此,落实私房政策,只发还房产权,不发还地产权。
  第七条 关于落实私房政策中的若干法纪问题
  第一款 鉴于目前迁出占用房主自住房的房客往往要求过高,使工作难以推进,今后有关单位给房客安排住房一般应与现住房居住面积大体相等;现住房过宽的,应予紧缩;现住房过紧的可以适当增加。凡符合这一标准的,房客就必须迁出。如房客要求过高,给房不迁,经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并强制迁出。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或产权人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款 房主强占单位用房、强撵房客搬家或收回自有房屋后拒不退还其现住的公房或他人私房,经教育无效的,由所在单位给予纪律处分,并强制迁出。必要时由房管部门、房屋使用单位或住户提请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款 凡有新建住宅又有落实私房政策任务的单位,必须按本规定拿出房屋,落实私房政策,对执行不力,经批评教育仍坚持不改的,其上级主管部门应给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以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八条 本市其它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执行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按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实施细则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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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爱的政府领导:
& && &每天上下班、出门必须要经过京基东方颐园和东门168之间那条不长的路,为什么说三不管呢?天天从这条不长的路经过,虽然路很宽但是两边停满了车,有很多次险些被车“亲”到,为了自身安全打电话向东方颐园管理处,管理处工作人员说该路是市政路,他们无权管理只能任凭车辆乱停乱放。打电话到东门168管理处听到了是同样的答复。请问敬爱的政府相关部门,这条不长的路每天停满了社会车辆,本身不宽的路严重时候只有两三米宽!!严重影响了很多人的正常出行,阻碍了交通,这样的情况已经持续了很久,你们都不管的吗??交警部门的“爷”们,你们很忙吗??再次呼吁政府部门能出来管一下,采取行政手段干涉一下,还我宽敞整洁的街道,还我美丽的中兴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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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假如、万一发生了火灾,消防车根本进不来,你们应该过来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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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您好,首先感谢您对社区的关心,您反映的问题已收悉,我工作站将及时向相关部门反映此事并将继续跟进处理情况;您也可直接向交警部门反映。
& && && && && && && && && && && && && && && && && &螺岭社区工作站+ d# U; D- |* x( A7 s* R* e! i( T
& && && && && && && && && && && && && && && && &二〇〇一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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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目前为止,依旧没有人来处理,很是郁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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