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人身伤害应急预案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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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人身伤害应注意的事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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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用守法,严格履行自己在合同中的义务合同关系依其性质要求,双方当事人应当讲究诚实信用,不容许欺诈、蒙骗、任意毁约等行为。在我国的合同实践中,素来有“重合同守信用”、“诚实不欺”等习惯存在,我国《》也明文规定了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属于强行范,订立合同或合同约定的条款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为无效;当事人履行合同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支付,如果使对方当事人受到损害的,还应赔偿损失。1.因承揽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1)承揽人未经定作人同意,擅自将承揽的任务转让第三人而引发纠纷。承揽合同是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这种合同具有人身信任的性质。《》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接受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可将其接受的任务转让他人,但要注意两个问题:①由于该第三人的行为原因而使承揽工作无法按合同规定的要求完成时,承揽人仍需对定作人负责,因为定作人与第三人并无直接合同关系。②转让承揽工作时,不得从中渔利。(2)承揽人用料不符合规定引发的纠纷。对于这种情况,应当根据合同规定加以处理,即合同双方协商,在合同中规定保证期限。保证期限内发生的质量问题,除定作人使用、保管不当等原因而造成质量问题外,由承揽人负责。如果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未就质量保证期限作出规定,人民法院在审判实践中,可根据定作物的性质,定作人已使用的期限等情况,加以权衡、裁量。(3)因定作物不合乎合同规定的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定作物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制成的,其规格、包装、技术标准等都要合乎规定。实践中,双方当事人应就定作物的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费用等达成协议。原则上,包装如有国家标准或专业标准的,按此标准执行,如无标准,应在运输安全的原则下协商确定。对技术标准,当事人应在合同中订明执行标准及代号、编号、名称,不得签订无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的合同。承揽人要依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完成工作,未经定作人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否则,要负。(4)承揽人违反保密义务而引发的纠纷。未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向他人披露秘密,不得使用或擅自允许他人使用保密的技术、工艺,完毕后,应将有关的技术资料、图纸、样品一并交还,不得留存复制品,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5)承揽人不按期交付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承揽人应按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交付定作物。但在实践中,要注意两个问题:①承揽人要求提前或延期交付定作物,应当在事先与对方达成协议,并按协议执行。②注意交付定作物日期的计算。承揽人自备运输工具送交定作物的,以定作人接收的戳记日期为准;委托运输部门运输的,以发运定作物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自提定作物的,以承揽人通知的提取日期为准,但承揽人在发出提取定作物的通知中,必须留给定作人以必要的途中时间;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的方法计算。2.因定作人的过错而引发的纠纷(1)定作人不按期交付价款而引发的纠纷。实践中,有些定作人不履行该义务,表现为迟延付款或拒绝付款,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即付款并偿付违约金。(2)定作人不按期受领定作物而引发的纠纷。有些定作人因客观情况或主观因素的变化而迟延受领甚至拒绝受领,对此,定作人应负违约责任。另外,要注意两个问题:①定作人超过领取期限不领取定作物的,承揽人可留置定作物。②定作人除负损害赔偿责任外,还应承受标的物的风险。(3)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或技术资料不合格而引发的纠纷。定作人应按合同规定的标准提供原材料和技术资料,否则,对因原材料或技术原因造成的定作物的瑕疵,承揽人不负责任。实践中,为避免该类纠纷的出现,当事人要注意这几个问题:①定作人要严格履行合同,提供符合标准的原材料和技术资料。②承揽人要注意严格检查、检验,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通知定作人,让其进行更换或修改,而不要以为这是定作人提供的而不加注意,以至发生纠纷,给双方带来损失。(4)定作人中途变更合同内容或中途废止合同而引发的纠纷。承揽合同一旦订立,就应该严格履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但由于社会情况的变化,定作人有时需要对合同内容如定作物的数量、规格等进行修改,但这必须取得承揽人的同意,否则,单方面、变更合同是违约行为,对承揽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定作人应负赔偿责任。(二)正确运用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为督促合同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比例的,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此外,为保证承揽人的利益,还明文规定了承揽人的留置权,即定作人超过期限6个月不受领定作物的,承揽人有权将定作物变卖,在所得价款中扣除加工费和其他合理费用(据日国务院颁发的《加工承揽合同条例》)。对于承揽人不履行合同或不恰当履行合同的,法律规定,承揽人应承担修理、调换、支付违约金、补偿损失和实际履行的责任。定作人不按合同规定提供技术资料、原材料的,承揽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定作人中途废止合同或延期付款的,应支付违约金;无故拒收定作物的,应承担由此引起的承揽人的损失。这是对承揽合同人身伤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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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除外常见和普遍的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51条第1款对承揽合同所下定义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完成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报酬的一方称为定作人。在日常生活中,如果合同中没有以承揽人、定作人指称双方当事人,也不影响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 承揽合同的承揽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数人。在承揽人为数人时,数个承揽人即为共同承揽人,如无相反约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负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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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最新司法解释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雇佣合同不同,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订立承揽合同应注意存在的法律风险,及早防范,同时了解掌握司法解释对承揽合同的规定。
1 承揽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的劳动成果,这与很多合同都不相同。随着承揽合同使用人数的增多,承揽合同中出现的问题也在增多。接下来,我们一起看看承揽合同司法解释,了解法律对承揽合同是如何规定的。 关于承揽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的函 (日(1989)法经(函)字第22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沪高经核字第3号请示报告收悉。关于如何确定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 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方所在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即合同履行地。2 承揽合同是约定一方为他方完成工作,他方在承揽方交付独立完成的工作成果后支付报酬的合同。定作人与承揽人之间不存在身份上的约束、支配和从属关系,只关注承揽人的工作成果。
承揽合同的归责原则 合同法中只就履行承揽合同不当所造成物的损失作出一般性归责规定。归责的方式基本上属于过错责任,而不是严格责任中的替代责任。 承揽作业中致人伤害的归责问题,在合同法中无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则根据合同法规定的承揽合同归责原则,及合同法第二百六十条中“定作人不得因监督检验妨碍承3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订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承揽合同一般应规定的内容 (一)、承揽的标的; (二)、承揽的数量; (三)、质量; (四)、报酬; (五)、承揽方式; (六)、材料的提供; (七)、履行期限; (八)、验收标准和方法; 除上述条款当事人还可以约定其他认为应当订立的条款,如,技术保密条款、担保条款等。4 承揽合同在现实中除买卖合同外,在一些工程作业中不可缺少的合同,至于订立承揽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法律上为保证承揽合同能切实维护、实现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或少发生纠纷,在订立承揽合同时应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   1、对承揽人的资格限制及其工作成果的特定性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承揽人应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力完成主要工作。与此相应的是,不经定作人同意,承揽人不得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因此,定作人应根据要完成工作的质量要求和承揽人的加工、定作、修理等方面的能力来签订合同。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所签合同得以顺利履行。  承揽合同中的工作成果也具有特定性,即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来完成工作,所以,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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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完成承揽合同过程中造成人身损害 定做人无过错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作者:肇东市人民法院
赵 凯 张濮原&&
一、简要案情&
2010年6月26日,被告程某要把自有的二间草房扒掉,翻建新房,便找到经常搞拆扒的原告樊某,双方口头约定程某将二间房屋拆扒工作承包给樊某,拆扒费600.00元,拆扒人员和工具由樊某负责,之后樊某先后找到宿某、张某、郭某商定共同拆扒程某的房屋。2010年6月27日,樊某等人携带有关工具到程某家开始实施拆扒,当天即拆除房顶和东南北三面墙。拆扒时对将被拆扒的墙体用木棍进行了支架固定,第二天早晨程某去肇东市镇北农杂商店购物,樊某等继续拆扒剩下的西墙,未用支架固定,拆扒过程中墙体失重倒塌,将正在拆扒的樊某砸伤,程某的妻子及时找车将樊某送往武警黑龙江省总医院抢救,并支付医疗费用2544.50元,此间,樊某住院治疗9天,自己支付医疗费8234.74元,经诊断为闭合性胸外伤,双侧多发性肋骨骨折,双侧血气胸创伤性湿肺,右股髋臼骨折等伤,之后樊某又先后在肇东市人民法院、哈市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治疗,支付医疗费5436.10元,交通费400.00元,2010年8月6日程某支付给樊某拆扒工费600.00元,并由樊某出具了收据,2010年9月10日,经肇东市光大司法鉴定所鉴定,樊某为九级伤残,伤后五个月医疗终结,四十天护理期,审查治疗单用药合理,樊义仁支付鉴定费2500.00元。原告樊某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程某支付其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53.834.75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二、审理过程
肇东法院五站法庭于2010年10月13日受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樊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高宇、张琪,被告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伟到庭参加诉讼。
原告樊某诉称,2010年6月28日被告雇佣原告为其拆扒房子,工费为600.00元,在拆扒过程中,因原告指挥失误,房屋倒塌将原告砸伤,要求由原告支付各项费用53.834.57元,并由原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程某辩称,被告与原告是承包关系,不是雇佣关系。2010年6月26日双方口头协议原告拆扒房子活包给原告,拆扒工费为600.00元,拆扒工具由原告提供,人员由原告负责找,在拆扒过程中因原告自身未加注意,对拆扒的房墙未进行支架固定发生墙体倒塌致原告受伤,系原告自己造成的,被告当时未在家指挥,故不存在指挥失误问题,因此被告不同意赔偿。
&经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举证和质证,法院认为,被告程某将房屋拆扒工作承包给樊某完成,工费600.00元一次性结算,由原告负责找人,人员工资由原告负责,劳工工具由原告提供,具体拆扒工作的开工、收工劳动程序等均由原告等人自行决定,被告程某对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原被告之间所形成的合同关系复合承揽的特性,应为承揽关系并非雇佣关系;原告按照各自工作量与各工人共同分配工作报酬,原告等四人应为共同承揽人;被告所要拆除的二间草房不为法律所限制和禁止是合法民事行为,故程某在定作上不存在过错;被告在当地多年从事房屋拆扒工作,对此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故被告在选任上也不存在过错;被告未在承揽过程中指挥,故被告在指挥上不存在过错;因此,在承揽过程中被告并不存在定作、指示和选任的过失,原告在独立完成承揽工作中出现事故,系自身疏忽安全注意,对要拆除的墙体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致,因此作为承揽人的樊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自身所造成的损害不应由定作人被告程某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与程某为雇佣关系,所受伤等系被告指挥失误所致,要求由程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判决结果及理由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程某抗辩理由和反驳主张成立,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于2011年2月18日判决:
驳回原告樊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45.00元,由原告承担。
四、分歧意见
一种分歧为原、被告为一种雇佣关系,雇佣关系中雇员在工作中受到伤害,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或经济补偿义务。
另一种意见为,原、被告之间是加工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在独立完成加工承揽合同过程中受到损害对损害结果定做人无过错的,不应承担民事责任,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院最终支持了后一种意见,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五、法官点评
程某将拆扒自家房屋的工作由樊某完成,他们之间所形成的是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雇佣关系中,雇员的工作受到雇主的支配和控制,是一种从属关系,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如果双方为雇佣关系,雇员在从事雇佣工作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双方为承揽关系,则双方当事人就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加工承揽工作由加工承揽人自行安排相应的工作量,工作程序、工作方法和技巧等由承揽人独立完成,工作中造成第三人和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只有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选任有过失的才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本案中程某将自有房屋拆扒工作承包给樊某完成,公费600.00元一次性结算,由樊某负责找人,人员工资由樊某负责,劳动工具由樊某提供,具体拆扒工作开工、收工、劳动程序等均由樊某等自行决定,程某对其不存在控制、支配和从属关系,符合承揽合同的特性,应为承揽关系。樊某按照各自工作量与第三人分配工作报酬,樊某等四人应为共同承揽人,另外程某所要拆除的二间草房不为法律所限制和禁止,是合法民事行为,故程某在定做上无过错;该拆扒工作凭借工作经验和普通劳动能力既可独立完成,没有特殊条件限制,樊某在当地曾多次从事房屋拆扒工作,对此具有一定的能力和经验,程某据此选择了樊某,故程某在选任上无过错;樊某独立拆扒工作出现事故时,程某未在现场指挥,故程某在指挥上也不存在过错;因此在樊某承揽过程中程某并不存在定作指示和选任上的过失,所以程某对樊某在承揽过程中出现事故致伤不应承担民事责任,樊某在完成承揽工作中出现事故致伤系自身疏忽安全注意,对要拆除的墙体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所致,责任应自负。
二O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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