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住房网上公积金贷款款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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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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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98年11月10日)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发布
【发布单位】80502
【发布文号】内政发[1998]59号  【发布日期】  【生效日期】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办法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  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政发〔98年11月1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住房分配机制的转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城镇住房新制度,保障职工对住房的基本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在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它组织(以下统称单位)工作的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职工个人及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工资,归职工个人所有。
第三条住房公积金用于职工住房的基本需求和职工住房改造(维修)资金的融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它用。
第四条职工有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单位有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义务;职工有权利要求所在单位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有权利按照规定查询、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有权利监督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职工所在单位有权利按照规定查询住房公积金。
第五条住房公积金按照“房改领导小组决策、中心运作、银行专户、财政监督”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分级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六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市)均要设立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按财政体制分别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支付、核算和编制使用计划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七条自治区和各盟(市)、旗县(市)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由政府领导人和有关部门单位的代表组成,是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领导和决策机构,日常工作由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在住房公积金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具体政策、措施。  (二)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的规划和计划。  (三)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策。  (四)确定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和缴存额的上、下限。  (五)批准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年度报告。  (六)监督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日常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是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下设的不以盈利为目的事业单位,实行独立核算。
第九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偿还和核算。  (二)编制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规划和计划;定期向职工、单位公布公积金归集、使用情况。  (三)编制住房公积金的预算、决算。  (四)提出住房公积金的贷款使用人。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六)执行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或房委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自治区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职责:制定住房公积金归集、偿还、运用的办法;对下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指导;负责中央和自治区驻呼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管理。盟市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明确相应职责。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的金融业务委托银行承办。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与受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收缴的住房公积金免缴所得税。
第十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用住房公积金及其收益向单位或者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三章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
第十四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所列对象,均应当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但离休、退休人员除外。
第十五条住房公积金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直接归集,统一存储到该机构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第十六条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或批准设立的有效法律文书,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  单位发生变更、终止的,应当自变更、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持单位变更、终止的有效法律文书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资格证书,向同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变更或者注销缴存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为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全部职工开立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负责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转移、封存、提取或者偿还的具体核算。
第十八条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等于职工本人上一年度的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之和。  在住房公积金的结算年度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额不变。
第十九条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公布的工资总额口径计算,劳动、人事、统计等部门应当配合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做好职工工资总额的核定工作。
第二十条职工个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个人可以免缴住房公积金,只由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乘以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为职工个人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一条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其资金来源根据以下规定处理:  (一)全额预算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预算拨付。  (二)差额预算的事业单位按差额比例分别由财政预算拨付和单位自有资金解决。  (三)企业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局审核后可在税前列支。  (四)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比照企业开支渠道列支。
第二十二条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其工资收入中代扣代缴。  单位为职工缴存和依前款代扣的住房公积金,由单位在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五日内,汇缴到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漏缴。
第二十三条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资金专户之日起计息。  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按不低于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每年6月30日结息后,住房公积金连本带息自动转存。  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其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的有效凭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其已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本息,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取。在职工重新就业前,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封存手续;职工重新就业后,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转移手续。
第二十五条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用于支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利息,不计入个人所得税的纳税基数。
第四章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二)离休、退休。  (三)离、辞职。  (四)出国定居。  (五)异地调动。  (六)在职期间去世。  (七)开除公职。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职工触犯刑律被判刑,可由其家属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储存余额。
第二十七条住房公积金首先应当保证职工提取,余额部分应当按下列顺序发放住房委托贷款:  (一)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贷款。  (二)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建设贷款。  (三)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的单位建造或者购买职工住房贷款。  前款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
第二十八条住房公积金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途径保值、增值。但不得将住房公积金用于直接投资或者委托他人进行投资。
第二十九条职工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提取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免缴个人所得税。
第五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按财政部门的文件规定,接受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督管理,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一条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综字〔1995〕6号)的规定,由财政部门核定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各项业务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利息支出、住房公积金手续费支出、委托银行贷款手续费支出、管理费、坏帐准备金及其他支出)后,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方可列支,住房资金管理中心要按要求报送财务报表及收支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留有规定比例的备付金以保证支付。
第三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的净收益由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用于建立风险储备金和住房发展基金。
第三十四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六章 住房公积金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财政部门行使对住房公积金管理的监督职能。房改领导小组审批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时,必须征求财政部门的意见。
第三十六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审计部门要定期对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要按季向所在盟(市)、旗县(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报送住房公积金统计报表,各旗县(市)、盟(市)房改领导小组(或房委会)汇总后按季逐级上报。
第三十八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应当于每年七月将上一结算年度的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九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向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存储情况时,住房资金管理机构不得推托或者拒绝。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未按照本办法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本息,并且自应缴存之日起按日处以未缴存额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职工也可以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一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向社会公布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情况的,或者故意隐瞒事实向社会公布虚假情况的,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四十二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未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住房公积金重大损失的,追究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第四十三条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的管理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他自营业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另行规定。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公积金结算年度,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次年六月三十日止。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法院网[引用日期]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正在初始化报价器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是什么谁清楚?3个回答脑袋里想着步骤如下:
 1、初审:
  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
  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
  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
  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资料,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9、受托行按照委托贷款合同约定,与借款人分别签订《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质押合同》和《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保证合同》后,办理借款手续。
  10、受托行将贷款直接划入售房方在受托行开立的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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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屈铁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1、申请。借款申请人向管理中心或受委托银行提出申请并提交规定的申请材料。2、调查。受托银行对借款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对个人信用报告、家庭现有房屋状况、首付款比例、担保是否足额、借款人收入及负债等事项进行调查。3、审核。管理中心根据受托银行的调查结果,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贷款的决定。4、签约。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5、担保。受托银行与所有借款申请人、担保人在签约后,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办理抵押登记等担保手续。6、发放贷款。受委托银行拔付资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依久ta内蒙古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
1、贷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到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并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申请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
(二)申请人及配偶身份证明(指居民身份证、常住户口簿和其他有效居留证件),婚姻状况证明文件;
(三)家庭稳定经济收入证明及其它对还款能力有影响的债权债务证明;
(四)购买住房的合同、协议等有效证明文件;
(五)用于担保的抵押物、质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置权人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有关部门出具的抵押物估价证明;
(六)公积金中心要求由第三方担保人做担保,并缴纳担保费用,由借款人、贷款人及第三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三方合同。
(七)公积金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对资料齐全的借款申请,银行及时受理审查,并及时报送公积金中心。
3、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批贷款,并及时将审批结果通知银行。
4、银行按公积金中心审批的结果通知申请人办理贷款手续,由借款人夫妻双方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的合同或协议,并将借款合同等手续送公积金中心复核,公积金中心核准后即划拨委贷基金,由受托银行按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发放贷款。
5、以住房抵押方式担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区的房屋产权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抵押登记手续,抵押合同或协议由夫妻双方签字,以有价证券质押的,借款人将有价证券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热门问答123456789101112131415161718192021222324252627282930相关问答3个回答bnjd2016很高兴回答你的问题,每个地方的到账速度是不一样的,一般慢两周内肯定到账。希望采纳,祝您生活愉快!!!
3个回答唯爱一萌152352是去公积金中心办理成功后才转到你银行卡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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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回答迷失1114办完离职手续拿着离职证明到社保局转了社保后,第三天又去公积金管理中心销户,那里工作人员说打电话就可以销户了。不用柜台办理的
11个回答么么么_9563不知道天津和北京对于公积金的政策有没有太大的出入,我们总部在北京,我在天津分公司上班,公积金缴纳是个人:单位=1:2 也就是说个人交90的话 单位应该是180才对 反正我们公司是这...11个回答Silverymomo不知道天津和北京对于公积金的政策有没有太大的出入,我们总部在北京,我在天津分公司上班,公积金缴纳是个人:单位=1:2 也就是说个人交90的话 单位应该是180才对 反正我们公司是这...1个回答加菲25日250如果您装修的话,是不可以提取公积金的。因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的第二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3个回答sfsp04014住房公积金不是住房补贴。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0个回答3个回答无殇HDOB虽然都与房子有关,但是两个不同的规定。公积金是按照公积金条例,包括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职工都要参加,每月单位和个人按照一定的比例缴纳到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账户,职工买房大修房屋时可...3个回答陈凯at银河间补充公积金也要企业年金,这个一般只有企业情况比较好的,才会为员工缴纳的。 作用和公积金差不多的,你在买房子的时候,可以申请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是可以用来抵扣贷款或者装修房...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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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条件材料
文章《2016年内蒙古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条件材料》由作者投稿、栏目编辑于 19:44:55收集整理发布,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2016年内蒙古二手房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流程及条件材料由518大学生网小编整理编写。本文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公布为准。  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印发《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方便单位和职工办事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提到,国管中心将改进住房公积金提取等业务,推进公积金提取承诺制,大大简化公积金提取流程及材料,方便居民公积金提取。  贷款对象及条件  1、在鄂尔多斯市工作,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均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2、已婚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配偶是共同借款人、共同债务人和财产共有人。  3、购买二手自住住房的(购买的房屋仅限于工作所在地)。  4、具有公证部门已公证的《房屋买卖契约书》和已办理过户的《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后的六个月内申请。  5、有两次贷款不良记录的职工三年内不予贷款。    6、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7、职工在前次贷款还清六个月后,购买自住住房可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应提供贷款要件  1、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各3份(A4纸双面复印)。  2、户口薄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3、婚姻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单身职工需提供由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开具婚姻信息证明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有效期1个月)。  4、《房屋买卖契约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1份及复印件3份(A4纸复印)。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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