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协议和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同有区别吗,单位和我签订的劳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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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哪个好?时间:【导读】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是什么?如签订合同时间规定中,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则规定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更多人倾向于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释
【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合同是指由实际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首先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之后由劳务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单位招聘员工进行派遣的合同。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1、签订合同的时间长短不同。劳动合同对于签订时间没有法律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相关规定应该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用工形式不一样。劳动合同签订双方直接用工,而劳务派遣合同双方并不直接用工,而是劳动者在用工单位上班;
3、涉及主体不一样。劳动合同只涉及用工单位和劳动者,而劳务派遣合同涉及用人单位、用工单位和劳动者三方;
4、是否能够签订非全日制合同方面。劳动合同可以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而劳务派遣合同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5、岗位不同。任何岗位可以,劳务派遣合同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6、对于单位主体的规定不同。劳动合同的单位方注册资本没有要求,而劳务派遣公司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万。
7、在无工作期间待遇不同。劳动合同劳动者在非因本人原因停工,停工一个月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80%计发,超过一个月按照不低于最低工资80%计发,而劳务派遣合同劳动者无工资期间按照最低工资计发。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哪个好?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更多人选择劳动合同,直接和用工单位签定稳定的劳动合同的话当然是最好的,毕竟经过劳务派遣单位这一环节没有直接的好。关键是要看这两种合同规定的内容哪一个更有利于劳动者本身。
劳动合同制是我们和所工作的单位签劳动合同,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可长期工作,在单位有升级机会,发展空间大,比较有保障。比如你在A工作,你与A直接签合同。劳务派遣制员工是和用人单位委托的劳务公司或人力资源中心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属于服务单位正式员工,说白了就是临时工,不到万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现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与B有协议,你与B签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与A木有合同关系,你是B的员工。
劳务派遣合同转为劳动合同
首先要明确员工的劳务合同是跟谁签的,如果是跟单位签的,那就不用找劳务公司,否则需要与劳务公司及派遣员工协商解决的。你们可以直接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合同与劳动合同有很大的差别,员工的工作性质会有很多转变,公司要承担的风险也会增加,要受到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因此劳务合同转为劳动合同,建议根据公司的实际需要,录用适合公司的员工,可采用竞聘上岗的方式,员工入职审查、体检等都是有必要的。
【相关问答】
1、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与通用人单位签有什么不同?
【答】劳务派遣就是中介公司那种,有人力资源,即用人单位,将劳动者派遣制需要用人的单位,就是用工单位,派遣单位从中收取一定的费用。
2、我是一名快餐店员工,公司总部在沈阳,我们在抚顺工作,入职时在外服签的合同。当时合同并未给我们本人保留,全部交与外服,合同期为一年,一年后未续签,我们仍归快餐店管理,入职时快餐公司晋级后转为合同工。晋级后并未给我们转为合同工,说我们在外地工作 不能转为合同工,这样做合法么? 我们有什么待遇享受不到?
【答】合同工成立的是劳动关系。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工作待遇和适用的法律不一样。发生劳动争议的时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劳务派遣的纠纷需要去法院起诉。劳务合同期满之后未续签,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求同工同酬。
3、事业单位的&合同聘用&和&劳务派遣&用工形式有什么区别?
【答】①聘用合同是劳动合同的一种,是确立聘用单位与应聘的劳动者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是指以招聘或聘请在职和非在职劳动者中有特定技术业务专长者为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专业人员或管理人员为目的的一种合同。
②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并支付报酬,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合同常见问题【版权声明】:《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哪个好?》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http://www.chashebao.com/shiyebaoxian/18178.html下一篇: 上一篇: 关于劳务派遣合同的评论相关信息相关政策热点推荐"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相关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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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有什么区别?
我是劳务合同,被辞退有钱拿吗?
我有更好的答案
这方面劳动和社保网里都有,简单点说,劳务合同是企业和农民工签的用工合同,没有养老保险,医保是农民工医保,每月不用扣你钱.被辞退拿不拿钱要看合同怎么写,在这方面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是一样的,一般企业正常辞退员工要提前一个月通知,这是劳动法规定的,不然就得给你多发一个月的工资才能让你立即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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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司法实践中适用民法来调整、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虽然合同法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合同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提供劳务为目的、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
3,更多的内容体现了国家干预,劳动法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
2 。而劳务合同则不具备上述特征,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从属关系;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
4、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保护、最低工资,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则是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
5、合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是以雇佣人对受雇佣人的劳动行为的支配为合同标的,是当事人平等协商一致的结果。两者有一定的区别:
1、合同性质不同。
6。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
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是极易混淆的两种合同,两者都是以人的劳动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劳动合同依劳动法第16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 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而劳务合同通常意义上是指雇佣合同;而劳动合同除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外
您好:根据您描述的事实,尝试根据相关法律回答如下,供参考:第一:
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是有区别的。劳务合同一般是指雇佣合同。表面上看,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均是一方提供劳动,接受劳动成果的一方支付劳动报酬,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实质上,两者还是有区别的。律师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1、从本质上来说,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属于不同性质的两类法律关系。劳动关系体现的是劳动者与劳动用工方(或者称之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雇佣关系体现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雇佣关系的主体范围比较广,凡是平等的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可以形成雇佣关系,而劳动关系的主体范围具有单一性,一方只能是劳动者个人,另一方只能是用人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 3、从法律地位来看,雇佣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是平等的,而劳动关系的主体在法律上既是平等的,在现实上又是从属的,主要体现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领导及管理,劳动者必须接受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 4、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不占有实现劳动过程中所需要的生产资料,用人单位占有生产资料。劳动者必须利用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进行劳动,从而获取相应的劳动报酬。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通常是占有生产资料,并利用生产资料及个人的自身技术向另一方交付劳动成果。 5、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通常是长期、持续、稳定地在用人单位从事劳动,而雇佣关系中提供劳务的一方则具有临时性质,交付劳动成果后,双方的法律关系就终止。第二:
你说你是劳务合同,应该只是你们签订的合同名称为《劳务合同》。但是区分合同的性质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应当参照上述标准进行判断。我们没有看到你们之间签订的《劳务合同》,但是依据你的描述,个人判断应当是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第三:
在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中,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及《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这里支付一个月工资是指: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其他的还有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裁员。 你描述的情形不太清楚,不知道单位辞退你的依据是什么,是不是合法,依据不同,经济补偿和赔偿是不一样的。 第四: 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非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果是单位依据上面的法律规定解除和你的劳动合同法律关系的话,你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的标准: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是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话,你们可以依据下面的法律规定,主张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 二倍 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总结: 如果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并且符合可以主张经济补偿金的情形的,你们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主张经济补偿金。 如果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法律关系,你们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主张 双倍 经济补偿金。 你们可以依据上面的标准主张经济补偿金。如果单位不予支付,在维权的过程中你们可以根据下面的规定主张赔偿金: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但是,单位支付了赔偿金的话,就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了: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个人认为,根据新的《劳动合同法》以及上面的分析,法律是保护劳动者的利益的,如果单位违法辞退你的话,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具体能拿到多少,你可以依据我上面描述的标准计算一下。个人意见,供参考。河南
劳动合同的用人主体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体工商户;劳务合同的用人主体除上述单位外,还可以是自然人或家庭;此外,劳动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必须是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女55周岁以下的)、没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而劳务合同的被雇用主体一方只要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就行。
劳动合同的内容受《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如《工伤保险条例》的约束,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应先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到法院起诉。而劳务合同的内容则受《民法通则》约束,发生劳务争议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根据《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等法规规定,审理雇员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既然你签订的是劳务合同,那就不属于《劳动法》管辖的范畴,根据民法通则对于民事责任的一般规定,这就主要看你和雇主之间有没有就此问题在合同中约定,如果有就依合同处理,没有的话要补偿是很难的,当然应当给你的工资还是有的,这个是没有问题的,我这里只是说补偿这一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简单的说:只有退了休和没毕业的人可以签订劳务合同。其余的人都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你没有退休,也不是在校学生,单位和你签订劳务合同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他应当承担没签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辞退你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违法解除,应承担双倍经济赔偿。
劳动合同及其特征劳动合同是在社会生产中产生的一种法律制度。它源于传统民法中的雇佣合同,“由雇佣契约到劳动契约,乃是一种社会化的进程1”。自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出现以后,劳动合同就成为各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先是少数工业化国家在民法中承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之后,1900年自比利时颁布劳动契约法开始,许多资本主义国家相继颁布了劳动契约法2,并在劳动法中规定了专门的劳动合同法或在劳动法典中列有劳动合同的专章,具体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以及订立、变更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现在,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已有了劳动合同的立法,把劳动合同作为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关系的一种法律制度确定了下来3。我国自1986年开始,按照《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开始实行劳动合同制。那么,什么是劳动合同呢?目前,对劳动合同的定义已基本取得共识。根据《布莱克法律辞典》对劳动合同的法律定义:“劳动合同是雇主与雇员之间就劳动管理、工作条件、工资、津贴和奖惩做出的约定4”。我国有学者认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5”。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依法协商达成的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6”。也有称“劳动合同为劳动契约,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的权利义务方面达成的协议7”。我国《劳动法》第16条将劳动合同定义为:“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可以看出,劳动合同是确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律形式,是组织社会劳动、合理配制劳动力资源、稳定劳动关系,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根据这一协议,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有义务完成用人单位的生产任务、工作任务,并有义务遵守劳动纪律和内部规章制度;而用人单位则有义务支付劳动报酬,提供劳动条件、劳动保护及保险、福利等待遇8。可见,劳动合同有其明显不同于民事合同的法律特征:1、劳动合同主体具有特定性9。劳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用人单位。这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组织,同时也包括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10。主体的另一方须是劳动者本人,即必须是16周岁以上,具有一定劳动能力的劳动者,包括本国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11。2、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职责上的从属关系12。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者即被招收为用人单位的成员,产生人身从属关系,对内享受本单位职工的权利并承担本单位职工的义务,对外以单位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的管理活动。3、劳动合同是双方有偿合同13。在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支付报酬,故为双务有偿合同。4、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具有法定性14。为了稳定社会秩序,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国对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如劳动时间、劳动保护条件、最低工资、休假都做出了规定,当事人必须遵照执行。5、劳动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往往涉及第三人的物质利益15。这一特征是由劳动力本身再生产的特点决定的。劳动合同的内容不仅限于当事人权利义务的规定,而且还要涉及劳动者亲属在一定条件下享有的物质帮助权:如子女就业、住房、生育及工伤、死亡时的物质帮助等16。三、劳务合同及其法律特征实践中,人们通常将提供活劳动服务的过程称之为劳务。与劳务有关的合同很多,除了雇佣之外,尚有承揽、出版、运送、委托、行纪、居间、寄存、仓储等17。劳务合同的概念很宽泛,目前尚没有明确统一的法律定义。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即劳务)有关的协议。它属于民法调整的范畴,该合同标的是劳务。有学者将劳务合同定义为:“劳务合同是指法人之间、公民之间、法人与公民之间关于提供劳动服务而订立的协议。”笔者认为,劳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就一方提供活劳动给另一方服务过程中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的协议18”。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雇佣合同,即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在确定或不确定期间内,一方向他方提供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19。 广义的劳务合同涵盖的内容很多,只要是标的为劳务的合同,均可纳入该类合同。按照一方提供给另一方劳务(活劳动服务)侧重的不同,可以把广义的劳务合同划分为两类: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的合同。有学者将该类劳务合同内容概括为以下诸多方面:委托、行纪、居间、保管、仓储、运送(输)、旅游、演出、雇佣、银行转帐结算合同以及劳动合同20。另一类是合同的标的是劳务,但侧重于劳务行为结果的合同,即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该类合同的内容主要是承揽合同,以及承揽合同的特殊形式建筑工程承包合同21。广义的劳务合同主要遵循传统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调整,且大部分合同都已成为有名合同,双方的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都有明确的规定,如行纪、居间、保管、运输、承揽、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等。狭义的劳务合同仅指一般的雇佣合同,在大多数国家它仍由民法来调整;对于雇佣合同中的另一种特例——劳动合同,由于它“以个人思想为背景的法律结构,在近代社会越来越不适应规范劳务契约之现实22”,尤其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以来,遂进入具有社会进程的劳动契约时代,“合同的自由协商性受到限制,更多的体现了政府干预,其只在消除现实社会中难以实现的非实质性的平等,使经济力量薄弱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受雇者或劳动者)得到较多的保护,使合同的平等性能够得到真正的实现23”。“因此乃产生具有社会意义之劳动契约法24”。这样,发展到今天的劳动合同已不再由民法来调整,而是由劳动法来调整25。综上所述,可以对劳务合同的法律特征作下概括: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26。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4、合同是双务合同、不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大部分劳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四、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关系1、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的联系综上,可以看出,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存在如下联系:劳动合同(劳动法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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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的雇佣合同
雇佣合同狭义的劳务合同
(1)一般的雇佣合同(1)给付劳务合同
(2)委托合同劳务合同
(合同的标的是
(3)居间合同(民法调整)
劳务,但侧重于
(4)保管合同行为过
(5)仓储合同即提供劳务的过
(6)行纪合同广义的劳务合同
(7)运送(输)合同(8)旅游合同(9)银行转帐结算合同a加工合同
b定做合同(2)
提供劳务完成工
c修理合同作成果的合同
d印刷复印合同(合同的标的
e外文资料翻译合同是劳务,但侧
f工作成果鉴定合同重于行为的结
g工程设计合同果,即提供劳
a勘察合同务所完成的劳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b设计合同动成果)
(特殊的承揽合同)
c建筑合同d安装合同2、劳动合同与劳务合同的区别(1)主体资格不同。劳动合同的主体只能一方是法人或组织,即用人单位,另一方则必须是劳动者个人,劳动合同的主体不能同时都是自然人;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当事人可以同时都是法人、组织、公民,也可以是公民于法人、组织。(2)主体性质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的双方主体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职工。但劳务合同的双方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彼,彼此之间无从属性,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各自独立、地位平等。(3)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4)确定报酬的原则不同。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按照劳动的数量和质量及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付劳动报酬,体现按劳分配的原则,而劳务合同中的劳务价格是按等价有偿的市场原则支付,完全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5)雇主的义务不同:劳动合同履行贯穿着国家的干预,为了保护劳动者,《劳动法》给用人单位强制性地规定了许多义务,如必须为劳动者交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这些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不得协商变更。劳务合同的雇主一般没有上述义务,当然双方可以约定上述内容,也可以不存在上述内容。(6)合同内容的任意性不同。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则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协商,如用人单位要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用品等。但劳务合同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不违背强行法规定情况下自由协商,任意性很强。(7)法律调整不同。劳务合同主要由民法、经济法调整,而劳动法则由社会法中的劳动法来规范调整。(8)受国家干预程度不同:劳动合同的条款及内容,国家常以强制性法律规范来规定。如用人单位的强制性义务及合同的解除,除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等。劳务合同受国家干预程度低,除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外,在合同内容的约定上主要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确定。 (9)合同的法律责任:劳动合同不履行、非法履行所产生的责任不仅有民事上的责任,而且还有行政上的责任,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行政部门限期用人单位补足低于标准部分的工资,拒绝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同时还可以给用人单位警告等行政处分。劳务合同所产生的责任只有民事责任——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存在行政责任。(10)纠纷的处理方式不同。劳动合同纠纷发生后,应先到劳动机关的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不服的在法定期间内才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仲裁是前置程序;但劳务合同纠纷出现后可以诉讼,也可以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3、劳动合同与雇佣合同的区别劳动合同从雇佣合同发展而来,本质上没有多大区别,极为相近。劳动关系是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的社会劳动关系,规范的对象都是劳务的提出与劳务之受领27。但在我国现实人口众多,不能完全实现就业情况下,两者的规范、调整及法律后果是完全不同的两种合同。主要区别是28:(1)二者的历史不同。雇佣合同的历史久远,自从奴隶社会剥削的存在,人类的劳动关系中就开始有了雇佣关系,随着劳动交换的需要而逐渐产生了雇佣合同。劳动合同是在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十七世纪的雇佣合同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2)性质不同。雇佣合同是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服务的合同;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确定劳动关系的劳动用工合同。(3)目的不同。雇佣合同以供给劳务为目的,系以雇佣人对劳务人之“所有”及对劳动者之“支配”为中心,而劳动合同则是以提供劳务的劳动者其“人”为中心29,以劳动者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为目的。(4)受国家干预的程度不同。雇佣合同更多的体现是当事人的双方的合意,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国家干预的程度较小;而劳动合同更多的体现了国家对当事人合同的干预,对合同的订立程序、用人单位的义务、工作条件、劳动保护、最低工资、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别规定,主要侧重于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5)主体及其关系不同。劳动合同中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均属于法人或社会团体,其适用范围只限于单位用工方面,劳动者在成为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后,遵守其内部的规章制度,必须承担一定的工种或职务工作,受雇人与雇用人间存在“特殊的从属关系”,受雇人的劳动须“在于高度服从雇方之情形下行之30”。而雇佣合同既可以一方为公民,另一方为单位,也可以双方均为公民,且雇员不成为雇主的成员。受雇提供的劳务十分广泛,凡法律调整的服务均可以适用于雇佣合同。(6)法律调整不同。劳动合同由劳动法调整;雇佣合同应属于民法调整。目前,我国合同法尚没有对其做出明确规定,适用民法及合同法的一般原理规制。(7)同争议的处理程序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必须经仲裁前置程序后,司法机关才能介入,争议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处理,仲裁机构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同样,合同解除应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序。而雇佣合同发生争议时,法院可直接受理,适用民法的规定处理;解除没有什么特别程序,双方均可随时解除雇佣关系。4、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31。劳动合同与承揽合同二者都是以提供劳务为目的的合同,但有本质的区别32:(1)劳动合同目的在于提供劳务,其标的在于劳动本身;承揽合同则在于一定工作的完成,虽然涉及到劳务,但它的目的不在于劳动本身,而在于劳动成果,劳动本身仅为获得其成果手段而已。(2)劳动合同中,无论劳动有无成果,均能获得报酬;而承揽合同如无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3)劳动合同中,劳动者提供劳务,需服从相对方的安排,其工作具有某种从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4)劳动合同中,劳动者因执行职务侵害他人权利时,其责任通常是先由单位先行承担,如劳动者有过错,其后按照其过错大小承担责任;而承揽人在承揽过程中的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通常由直接承揽人承担。(5)动合同反映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个人之间的以劳动报酬、劳动福利等为核心而发生的合同关系;而承揽合同,反映的是两个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一方为另一方提供工作成果而发生的合同关系。5、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别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均以劳务为给付标的之契约33。但二者有很明显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给付劳务侧重不同。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仅为一定的目的而劳动,即在一定时间内服劳务而已,侧重劳务给付的过程;承揽合同则是承揽人需为一定劳务给付,并且服劳务的结果即工作成果所有权之转移为合同主要内容,劳务给付与工作成果之间有不可分之关系,侧重劳务给付的结果。(2)签订合同时双方的出发点不同。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选任雇员时,是以雇员的劳动技能是否适合于自己的要求,雇员则从劳动报酬是否达到自己的要求,而缔结雇佣合同的;而承揽合同中,定作方选任承揽方是以承揽方的技能、生产设备或生产规模、信誉等能否胜任工作为条件的,而承揽方则是以自己的技能或现有的条件能否完成工作,能否获得利益来缔结合同的。(3)雇佣合同中,受雇人之劳务给付系一种“从属性劳动”,包括经济上和人格上的从属性,雇员对于工作如何安排没有自主选择权,雇主可以随时干预雇员的工作;承揽人之劳务给付系“独立劳动”,定作人与承揽人自始至终地位平等,承揽人对工作如何安排完全有自主决定权,定作方无权进行干预。(4)报酬确定与给付不同。雇佣关系中,报酬的确定是根据市场劳动力的价格结合相应的行业标准确定的。报酬一经确定后,雇员一般能在长时间内取得稳定的报酬数额,不存有亏损的风险;而承揽合同的劳动报酬是基于自身的技能或生产规模,原材料的价格等确定的,而且,承揽方还要承担潜在亏损的风险。同时,一般而言,雇佣合同的受雇人之工资系计时工资,承揽人之报酬系计件报酬。雇佣合同以一定期间之存续为原则,承揽合同则以一次性给付为准。(5)合同义务可否转移不同。雇佣合同原则之负债标的为种类合同;雇佣合同的雇员可以将自己应负的劳务义务转移给他人承担;承揽合同则为特定劳务,承揽方不可以将承揽的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6)风险负担不同。雇佣合同中雇员在完成工作过程中所产生的风险,如雇员受到伤害,致他人损害、工作物不符合质量要求等所造成的损失,均由雇佣人负危险责任;在承揽合同中则由承揽人负危险责任,除非是雇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所致,而不涉及定作人。 (7)能否享有处分权不同。雇佣合同的雇主对雇员的工作失误,虽然自己承担损失风险,但对雇员享有一定的处分权,如扣罚一定的奖金、工资、警告、训诫等,雇员受处分时,一般不能通过司法程序救济;而承揽合同的定作方对承揽方则不具处分权,如出现质量不合格。延期交货等,定作方只能根据合同的规定追究承揽方的违约责任,达不成协议时,可通过仲裁或诉讼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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