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充公积金在离婚时保险如何分割能分割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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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是否应当分割? 基本案情 苏灿(男)与马玉雯(女)198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2月登记结婚。马玉雯婚后产下一子,家庭关系比较融洽。1996年,丈夫苏灿带JL子回老家探亲,因丈夫一时大意,下河戏水的儿子溺水身亡。妻子精
时夫妻双方的与住房补贴是否应当分割?
苏灿(男)与马玉雯(女)1984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1985年12月登记。马玉雯婚后产下一子,家庭关系比较融洽。1996年,丈夫苏灿带JL子回老家探亲,因丈夫一时大意,下河戏水的儿子溺水身亡。妻子精神受刺激,难以接受这一晴天霹雳,悲痛之余对丈夫没有照看好儿子的事实久久不能原谅。夫妻俩的矛盾数年而没有化解。2003年,马玉雯从家中搬出去居住,双方开始分居生活。2004年,马玉雯至法院,要求与丈夫苏灿离婚,法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受理。2005年12月妻子马玉雯找到丈夫苏灿再次提出离婚,丈夫苏灿表示同意。双方对各项财产的分割均达成一致,唯独在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方面难以达成妥协。原来,夫妻俩对丈夫的住房公积金和妻子的住房补贴的分割产生了争议:到2005年12月苏灿名下已拥有24万元的住房公积金,妻子马玉雯认为这一部分财产属于夫妻,应当予以分割,一人一半,而丈夫苏灿则认为该部分住房公积金自己没有实际获得,不应分割;2000年,妻子马玉雯与单位签订了职工使用住房补贴合同,载明马玉雯住房补贴款为12万元(从2000年一直发放到2004年),丈夫主张对该部分住房补贴进行分割,而妻子则认为该部分财产是自己的,不同意分割。双方各执己见,争论不休。苏灿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
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经调解无效后,判决离婚;原、被告双方的住房公积金24万元和住房补贴12万元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予平分,各得18万元,双方折抵后,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6万元。
这是一起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分割纠纷的离婚案件。
住房公积金是职工及其所在单位按规定预先缴存的具有保障性、互助性、长期性的属职工个人所有的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制度是结合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际情况而实行的一项房改政策,是指有关住房公积金归集、管理、使用、偿还等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与我国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相配套的福利制度之一,对于解决城镇职工的住房问题具有重要作用。住房补贴是单位对于无房或房屋面积未达标准的职工给予的一种经济上的补贴,以一种变相的工资的形式来发放,在性质上是增加了的工资,目的是解决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的住房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1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解读本条文,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如果夫妻双方没有关于&婚后个人收入仍归个人所有&约定的情形,那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在离婚案件财产分割处理中,作为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所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而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则应当属于夫妻个人财产,仍归个人所有。因此,处理涉及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分割纠纷的离婚案件,关键要分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离婚时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分割的处理,针对不同的情况,基本采用以下方法:1.对于夫妻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首先分别计算出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的总额,然后再通过折抵的办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2.对于夫妻仅有一方有住房补贴或住房公积金的,则在计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的实际取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补贴的总额后,直接对半分割,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等。
当然,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24条规定的相关条件:&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因此,实践中,当事人可能并没有实际持有该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而在出现一方需要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时,人民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先以现金折价的方式给付对方。
本案中,苏灿名下的24万元住房公积金和马玉雯12万元的住房补贴都是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有财产。离婚时,在双方没有相关协议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共有财产进行分割,人民法院法院判决苏灿和马玉雯离婚,以及判决&住房公积金24万元和住房补贴12万元均为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予平分,各得18万元,双方折抵后,由原告支付被告人民币6万元&,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都是正确的。
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分割问题发生纠纷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有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都是夫妻共有财产,双方应当进行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无论什么时候,都只能是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为了避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被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在离婚时被进行分割的情况发生,我们建议:在结婚前,如果有必要,您可以事先约定结婚后夫妻获得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的的归属。
A经银行同意,将房屋过户到对方名下,但此种做法比较麻烦且对一方风险太大。
A遗产先还债务再继承、
A是可以的,要先申请强制执行
A公积金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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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和公司的公积金纠纷,责任由公司承担,不管公司的股东换成谁,公司只要没有注销,就还是公司承担。所以继续处理自己的案子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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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政策
离婚时可以分割住房公积金吗?
  《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公积金时,首先应严格区分婚前和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是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因当事人离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法定事由,故应在计算出总额后,经过折抵,由一方给予另一方补偿。
  在处理公积金夫妻财产分割时,往往会采取折价补偿的方式进行。具体的折价补偿法有几点:
  (1)如果双方都有公积金的
  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公积金账户所剩余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金额高的一方给予金额较低的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分得的公积金额度相当;
  (2)一方拥有公积金的
  在只有一方有公积金的情况下,可以直接予以对半分割。通常也是会通过折价款的方式由拥有公积金的一方向另一方进行支付。此外在分割公积金时,并非一定要采取折价方式,也有过在能够提取公积金的情况下,进行支付这样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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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住房公积金能分割吗?
在离婚诉讼中双方的住房公积金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答案是肯定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五项规定:“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这一司法解释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离婚时在实际分割住房公积金时要注意什么呢?1、 分割时应当先严格分清时间上是取得于婚前还是婚后分割的不是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的余额,而是从结婚日起至离婚日止期间内,双方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实际数额。结婚日以前的住房公积金属于个人财产,不能分割。2、 住房公积金已使用的情况下如何分割结婚至离婚期间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经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则要看使用对象的房屋性质,若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或冲还贷的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使用的住房公积金实际上已经转化为房屋价值,离婚时直接分割房屋即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双方共同还贷支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3、 尚未实际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如何分割尚未实际取得但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也是可以分割的。比如:某人单位有一项住房福利,根据工作年限按每工作一年补贴一万,需连续工作十年到期后一次性发放十万。离婚时已经连续工作九年,尚不符合发放条件。但由于离婚时该笔住房补贴已经确定应当取得,因此离婚时可以要求分割。4、 一般的分割方式分割的方式一般是将双方待分的公积金数额相加后除以二,然后由多出部分的一方将多出部分的差额补偿给另一方。【京创律师提示】在离婚案件处理中,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补贴,只能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所得和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之外所得的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补贴,则属于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因此,分清资金取得的时间是当事人举证的关键。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双方都有住房补贴或公积金的,计算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尚存的资金总额,通过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给予另一方差价补偿,使双方所得资金额相当;对于仅有一方持有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则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鉴于住房补贴与住房公积金的提取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因此,法院往往判决当事人以现金折价款的方式来直接承担给付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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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至快速回贴离婚了,住房公积金居然也要分,还这么多规定必看
离婚了,住房公积金居然也要分,还这么多规定必看
原夫妻双方在进行公积金分割时,需要按照离婚的方法,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才能办理。分割到的公积金怎么得到,要看得款人是否有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所开账户在本地还是外省、没有公积金账户的是否符合开设资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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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分割
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负责公积金办理的人员,去管理部办理提取部分公积金的手续。
二、依据什么进行分割
1.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分割;
2.协议离婚的:依据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进行分割。
三、需要提交的材料
1.《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2.法院判决离婚的提供《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
3.协议离婚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4.提供本人签字的《离婚分割住房公积金申请书》。
四、分割所得的公积金款项怎么给
1.原夫妻双方都有个人公积金缴存账户的,由得款人所在单位到开户管理部办理补缴,将分割到的住房公积金款额记入其个人公积金账户;
2.若原夫妻双方中一方得款人的公积金账户在外省,公积金中心将办理汇款将其分割到的住房公积金划入其个人公积金账户;
3.得款人没有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
1)只要符合建立条件的,需要开户才能得到分割到的住房公积金款项。
2)不符合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条件的,依据离婚的方式确定:如果是法院判决离婚,需要住房公积金中心把分割到的款额直接拨到法院提供的账户,由法院移交给得款人;如果是双方协议离婚的,管理中心将直接把钱打到其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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