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玉溪仙福钢铁昆钢铁有限公司怎么样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_钢材
地址: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街道梅园居委会玉昆钢铁集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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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昆钢铁集团
玉昆钢铁手机版
2017年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社会责任报告
一、企业概况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地处“聂耳故乡”玉溪市。公司日前拥有玉昆钢铁有限公司、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福玉钢铁有限公司等13家子公司,总资产85.15亿元,年产值180亿元,是一家集矿业、焦化、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制氧、水泥、发电等为一体的中国制造500强、云南省百强民营企业。
公司进行了科学的战略定位,形成了先进的企业文化,确立了一系列的生产、
企业事业单位信息公开明细表
基础信息名称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蔡佳辉生产地址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联系方式经营的主要内容、产品及规模经营主要内容、
信息公开明细表
美国对涉华不锈钢法兰作出反补贴初裁
日,美国商务部宣布对进口自中国和印度的不锈钢法兰(Stainless Steel Flanges)作出反补贴初裁。初步裁定:(1)中国强制应诉企业柏纬铁工/Both Well(Jiangyan)Steel Fittings Co.,Ltd.、Hydro Fluid Controls Ltd.、江阴盛达布春法兰有限公司/Jiangyin Shengda Brite Line Kas
巴西外贸委员会决定对中俄钢铁产品暂缓一年征收反倾销税
巴西《这就是》新闻网1月18日报道,巴西外贸委员会(CAMEX)当日决定,对进口自中国和俄罗斯的热轧钢产品征收为期5年的反倾销税,但出于公众利益考虑,暂缓一年执行。 
【聚焦】中国冶金报记者在十九大新闻中心记者会两度提问
【中国冶金报记者】我想请问何主任,我国钢铁行业自2015年来就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取得巨大的成就。下一步国家发改委还将出台哪些政策,继续深化钢铁行业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升钢铁行业的竞争力,采取哪些措施来防范地条钢的死灰复燃?谢谢。  【何立峰】刚才,我在介绍当中已经介绍了一下,就是这两年通过市场化、法治化的手段,我们已经累积退出超过1亿吨钢铁过剩产能,现在正在巩固成果,包括地条钢已经全部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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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长蔡先平于2018年大宗商品市场高峰论坛暨“我的钢铁”年会致辞
董事长蔡先平于2018年大宗商品市场高峰论坛暨
“我的钢铁”年会致辞
公司现钢产品生产能力是300万吨,拥有丰富的铁矿石资源。主要产品包括
棒材 ,盘圆盘螺,带钢,工字钢,槽钢。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地处“聂耳故乡”玉溪市。公司日前拥有玉昆钢铁有限公司、玉溪汇溪金属铸造制品有限公司、福玉钢铁有限公司等13家子公司,总资产85.15亿元,年产值180亿元,是一家集矿业、焦化、球团、烧结、炼铁、炼钢、轧钢、制氧、水泥、发电等为一体的中国制造500强、云南省百强民营企业。
公司创建于2000年
年产值180亿元
总资产85.15亿元
13家子公司(手机用户请访问:)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
公司性质:私营/民营企业
员工人数:1000人以上
最后登录: 08:19
所处行业:
机械制造/机电设备/重工业-
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0年,是闽商在滇投资企业,地处“聂耳故乡”玉溪,坐落于红塔区北城工业区。现有资产总额40亿元,年产值达到65亿元,占地面积100万平方米,职工人数4000余人。公司是一家生产设施先进,资本雄厚的大型钢铁企业。现因规模扩大,急需招聘下列岗位员工,我们诚挚邀请各位有志之士加入我公司员工队伍。
主页:http://www.ykgtgroup.com/
地址: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村(梅园收费站旁)
联系电话:
乘车路线:玉溪市红塔区珊瑚路加油站乘31路公交车至终点站北城街道转面包车可到公司正大门。
温馨提示:
《云南省人才流动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不得向应聘人员收取招聘费、报名费、集资费、培训费、风险基金、抵押金、保证金等费用。《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
(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它证件;
(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它人员;
(五)招用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
(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它违法活动。
昆明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5
云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5
招聘虚假信息的主要特征,请大家警惕:
1、电话栏内填写的固定电话无法打通,一般都是虚假电话。
2、在信息的描述或图片中添加手机号码或要求求职者直接加qq联系。
3、薪水明显高于同等职位的其他招聘信息,且对求职者要求比较低。
4、以各种名义收取费用,如服装费、培训费、押金等,并告诉应聘者交费后可以立即上岗。
最近登录时间: 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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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苑小区/紫苑小区宽带]
以上资料仅供参考,请求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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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云南玉溪玉昆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杨少荣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北城镇梅园。法定代表人:蔡佳辉,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利学,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鲁遇辉,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少荣,男,日生,汉族,住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文俊,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上诉人(以下简称玉昆钢铁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杨少荣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2017)云0402民初2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玉昆钢铁公司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决,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二、一、二审诉讼费由杨少荣负担。事实和理由: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必须有法定情形其公司才应向杨少荣支付经济赔偿金。本案中,杨少荣于日自动离职,未请假,也未办理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严重违反了公司的用工制度。因此,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不属应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法定情形,其公司无需向杨少荣支付经济赔偿金。2、杨少荣在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前,未与其公司办理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因此,其公司发出的通知,不构成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一审按双倍计算经济赔偿金没有事实依据。杨少荣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玉昆钢铁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玉昆钢铁公司不予支付杨少荣经济赔偿金31003元。二、诉讼费由杨少荣负担。一审法院确认的事实:杨少荣2010年6月到玉昆钢铁公司工作,岗位为炉前工。日到日,玉昆钢铁公司安排杨少荣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铅中毒。日到日,玉昆钢铁公司再次安排杨少荣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铅中毒,医嘱为:2个月后复查血尿铅。日,玉昆钢铁公司向杨少荣发出通知,以杨少荣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要求杨少荣于日到公司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玉昆钢铁公司最后一次发放杨少荣工资为日发放杨少荣四月份的工资737元,杨少荣的平均工资为2583.58元/月。玉昆钢铁公司未为杨少荣缴纳社会保险。日,杨少荣以要求支付经济赔偿金及拖欠工资等为由,向玉溪市红塔区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该仲裁院于日分别作出玉红劳人仲案字[号、[号仲裁裁决,其中玉红劳人仲案字[号裁决:“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杨少荣支付经济赔偿金31003元。”一审法院认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杨少荣2010年6月到玉昆钢铁公司工作,岗位为炉前工。日到日,玉昆钢铁公司安排杨少荣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铅中毒。日到日,玉昆钢铁公司再次安排杨少荣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慢性铅中毒,医嘱为:2个月后复查血尿铅。日,玉昆钢铁公司向杨少荣发出通知,以杨少荣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违反公司《考勤制度》,要求杨少荣于日到公司办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手续。玉昆钢铁公司在杨少荣存在疑似职业病诊断,且在医学观察期间就通知杨少荣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停发工资,导致双方劳动合同不能再继续履行,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玉昆钢铁公司应当支付杨少荣经济赔偿金,因杨少荣在玉昆钢铁公司工作六年且其平均工资为2583.58元/月,经计算玉昆钢铁公司应支付的经济赔偿金为31003元(2583.58元/月×6个月),故玉昆钢铁公司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由原告支付被告杨少荣经济赔偿金31003元;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二审中,经征询当事人对一审确认事实的意见,双方均表示无异议。但玉昆钢铁公司认为一审漏认定如下事实:1、2016年7月,杨少荣到玉溪矿业医院进行职业病检查,血铅含量为4.4,属正常范围,无职业病。2、杨少荣上班至日,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手续就未到公司上班。双方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玉昆钢铁公司主张漏认定的事实,未提供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四十二条规定,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玉昆钢铁公司于日,以杨少荣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公司及工作岗位,严重违反公司《考勤制度》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经审查,杨少荣因患病于日、5月9日两次由玉昆钢铁公司安排到云南省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治疗,日出院时,诊断为:慢性铅中毒,医嘱为:2个月后复查血尿铅。因此,杨少荣并不存在4月11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岗,违反公司制度的情形,玉昆钢铁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杨少荣的劳动合同,无法律依据。另,玉昆钢铁公司在杨少荣住院治疗后,存在疑似职业病的诊断,且处于医嘱明确的复查期间的情况下,解除与杨少荣之间劳动合同,也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玉昆钢铁公司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法应向杨少荣支付经济赔偿金。因杨少荣自2010年6月便到玉昆钢铁公司工作,且其解除劳动合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2583.58元,故一审判决由玉昆钢铁公司支付杨少荣经济赔偿金31003元正确,应予维持。玉昆钢铁公司上诉认为其公司不应支付杨少荣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玉昆钢铁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严光辉审判员龚辉审判员王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余雨蒙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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