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的上海租房纠纷纷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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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常见纠纷如何处理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在审判实践中,能不能确认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以及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如何处理等问题是当前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审理的难点。华律网小编试就房屋租赁合同有关问题,提出自己的观点供商榷。一、对房屋租赁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出租人和承租人订立房屋租赁合同,双方就租赁的房屋、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合同视为成立。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效力,根据有关法律和地方性行政法规的规定,笔者认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审查:(一)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适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等。(二)审查租赁的标的物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但只要法律法规没有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应是可以出租的。建设部1995年以第42号令发布的《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四)权属有争议的;(五)属于违法建筑的;(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而无论是法理分析,还是具体考察国外关于租赁的立法及审判实践,都会得出房屋租赁的权源来自合法占有的结论。房屋租赁的权源问题也恰是长期困扰审判人员的根本问题。也正是这个问题使得许多房屋纠纷案件难以作出合乎逻辑和合乎实际情况的判决。比如按揭房出租,因没有完全取得产权,是否就认为出租行为无效呢?还如大量存在的“二房东”现象,是否“二房东”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都无效呢?显然,这些出租行为认为无效,极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也会导致房屋资源的闲置和浪费。这与社会主义立法的目的和法律应适应事物发展规律的原则是相左的。从物权的角度来分析,所有权人出让占有权是很常见的,合法占有权人在所有权人允许的范围内享受收益权,理应恰当,否则光“占有”有何经济价值呢?房屋的合法占有人出租房屋正是这种情况。物权的另一种形式,即他物权人实际上就是物的实际占有者,同时其又享有所有权人的诸如出租等的许多权利。如国有企业的承包经营权,难道说国有企业因为没有对财产的所有权就不能把财产拿来出租吗?显然这是否定的,大量的企业出租商铺,出租厂房,比比皆是,如果都认定为是非法的,那么立法者在自我否定。另外从合同的角度来分析,租赁合同反映的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二条)”。出租人作为合同的一方,并非以所有权人为限,因为租赁关系体现的是占有的转移:一方让渡其占有获得租金利益,另一方则通过支付租金取得占有以使用收益。单就租赁的法律关系而言,各方均不与标的物的所有权发生直接必然的联系,具有房屋所有权的出租人与通过其他方式合法获得占有权的出租人之间并无不同,只是他们占有权的取得方式不同而已。据笔者所知,没有一国的立法和我国当前立法一样将出租人直接表述为所有权人。从理论上讲,合法占有即获得标的物的出租权。至于转租须经原出租人同意,只是租赁合同的特殊要求,且原出租人并不能被认为就是所有权人。综上所述,把所有权作为房屋租赁的权源是不恰当的,而应以合法占有权作为权源。如此一来,许多棘手的案件也就迎刃而解了。《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存在的另一个问题是对权属受到诸如“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等形式限制的房屋,在一定条件下的租赁是否允许。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的情形一般是因为权属有争议诉之法院,法院依申请人申请采取了诉讼保全,或者房屋涉及到违法违纪被查封,或者是房屋本身有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情况被查封。后两种情况被查封,因为关系到房屋本身问题,肯定是不能进行租赁的。但前一种情况在一定条件下,笔者认为应允许房屋租赁。从理论上说,《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规定是建立在房屋租赁权源来自于所有权的基础之上,所以所有权不清晰当然认为不能租赁。依合法占有权源理论,即使权属有争议,在法院没有最后裁决之前,合法占有人仍应有权出租的。如果一方坚持不能让合法占有方出租,则应提供担保,以保证法院裁决房屋归属合法占有方后,合法占有方的合理租金损失可以收回。如果法院裁决房屋归非合法占有方所有,则房屋在诉讼期间取的租金归还给最终所有者。如果同时存在“二房东”的情况,则依照所有权人与“二房东”的约定分配租金。从审判实际中看,法院查封有权属纠纷的房屋后,在法院的监督和办理一定手续情况下,采劝活查封”手段,使房屋不置于闲置,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最终还是有利于房屋所有权人的,也利于充分发挥现有社会财富资源的最大作用。不过需强调的是,这种情况下的租赁一定要办理一定的担保手续,并在法院的监督下进行。(三)审查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1994年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各方应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义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还规定登记备案后有关机关颁发的《房屋租赁证》是租赁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简言之,非经登记备案,未取得《房屋租赁证》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笔者认为,应当根据强制性规范的强制性程度,以合同自由、鼓励交易为基本原则,并考虑我国私法相对公法明显欠发达的现状,进一步把强制性规范区分为效力性规范与管理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规范的合同才是无效合同;违反管理性规范的合同,只产生行政管理上的法律后果,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同的效力。该条款所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即属于管理性规范,因此违反此规定并不当然导致合同无效。(四)审查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审判实践中许多房屋租赁合同约定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3%计,因其滞纳金过高,导致滞纳金的约定无效。有人认为:只要出租房屋不存在法律、法规所禁止出租的情形,承租人应当参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租金等款项的违约金。此外,还要审查房屋出租是否用来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是,则在出租人明知情况下,租赁合同无效。二、承租人对房屋进行的装修,在租赁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解除后如何处理(一)对承租人装修物价值的认定。承租人一般是在租赁房屋期内根据租赁合同的用途对房屋进行装修的,在房屋租赁合同中,一般均规定,装饰物在房屋租赁合同期满归出租人无偿收回。但在合同履行期间,往往因为合同无效或者当事人约定出租人提前收回装修物,这就存在对装饰物现价值的确认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由租赁双方对装修物进行协调,这样既解决了问题,同时也节省减少损失;如果协商不成,则由法院委托评估评估机构对装修物的价值进行评估。一般评估是按照装修物的正常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房屋装修物的使用年限应与租赁期限相符,故装修物收回时的现价值应当按照租赁期限的计算标准的折旧。(二)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装修物在法律上属于添附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6条对添附物的规定是:非产权人在使用他人的财产上增添附属物的,财产所有权人同意增添,并就财产返还时附属物如何处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办理;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能够拆除的可以责令拆除;不能拆除的,也可以折价归财产所有人;造成财产所有人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这是对装修物如何处理法律上作出的原则规定。由于我国的《民法通则》对添附物的处理没有直接规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又过于笼统,所以在审判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对承租人装修物的处理及补偿主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出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如果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除的可以对装修物现价值进行评估,并归出租人承顶;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和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修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除,不能拆回的,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如果是承租人的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2、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承租人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及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进行评估,其装修物损失由出租人对承租人作适当的补偿。若出租人不同意装修或承租人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其装修物无偿归出租人所有,因承租人有过错造成房屋损坏的,由承租人负责修复或赔偿。3、房屋租赁合同合法有效,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合同被解除的,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形成的装修物,若是征得出租人同意或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而合理添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的,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可对装修物的现价值进行评估,其装修物的损失根据双方违约责任的大小来分担。若是未征得出租人同意或并非按合同约定的承租目的装修的,对装饰物的处理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又协商不成,拆除后并不会严重影响其价值的可以责令承租人自行拆回,不能拆回的,装修无偿归出租人所有。三、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纠纷的问题房屋属违章建筑物,对此订立的租赁合同无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对此都有了明确的规定,本是无庸置疑的。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取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村集体来背。这种现状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予以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现在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要依法办案,不能明知是违章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案导致村民对法院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领导都不愿看到的。&对违章建筑出租案件如何处理,有多种观点。一是认为租金可以适当保护。即首先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租赁合同无效,但实际已租用房屋或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其他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行为合同,没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时按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种计算方法,只要对租金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出租的合法性,与认定违章建筑出租是非法的前提相矛盾。二是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非法所得应依照《民法通则》第134条第3款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建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站在村民的角度来看,违章建设的厂房、工棚出租的租金不能通过合法途径收回来,感情上是很难接受的。但早知如此何必当初,违法乱建的后果不是不知道的,只是在利益的驱动下冒险而已。同时,要批评的是我们的有关政府职能部门的失职、失察和纵容。如果政府职能部门对农村的违章建筑加大监督、处罚力度,相信不会造成今天的尴尬局面。笔者认为,对违章建筑的非法所得应予以依法收缴。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规范房屋建筑、租赁市场的需要,这个代价迟早要有人来付出。更严格地说,行政执法部门没有对这种违章建设行为进行处罚,已是很照顾农村经济发展了。其实,这样的光收房租、坐吃山空的经济发展是没有多大价值的。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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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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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生活中,由于很多企业或是个人基本上是通过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营、办公,甚至居住的,随之产生的问题也就比较普遍了,那现实中,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问题有哪些呢?对此,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马上就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一、常见的房屋租赁纠纷问题有哪些1、承租人不履行,长期拖欠租金。这类纠纷是目前房屋租赁纠纷的主要表现形式。当事人欠租金从几千元到数十万元不等。在我国的很多城市中,多数企业和个人基本上是租赁房屋进行生产、经济、办公,甚至居住的。随之发生的就是欠租金和因欠租金的大量房屋租赁纠纷。2、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而发生的纠纷。这类纠纷在近年的房屋租赁中为数不少。如有些地方的工业区,原房屋使用功能绝大多数是厂房,但现在实际上绝大部分已改变为商业用途。其中未经审批业主或承租人擅自改变用途的又占有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房屋进入租赁市场后,极易发生租赁纠纷。3、不签订书面合同,或合同不规范,主要内容不完备,双方权利义务不明确而发生租赁纠纷。由于租住住双方缺乏,或怕麻烦、图简便,特别是农村股份公司的村民出租房屋时,很少签订书面合同,更是留下了纠纷的种子。4、为逃避管理和偷逃税、费而变相出租房屋发生的租赁纠纷。在实践中,有一些业主为了不交管理费和租赁税赋,便和承租人串通,假以合同、联营、承包甚至借住的名义变相出租房屋,结果有的承租人假戏真做,不但不交房租,反而要出租人承担相应的经营责任风险,从而导致双方发生租赁纠纷。由于当事人规避管理和法律,发生纠纷后,往往因其行为的违法性致使,而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5、专业市场欠租金户联手拒交租金而发生租赁纠纷。一些经营亏本或获利较少的承租人,为了少交或不交租金,联络多个小业主(承租人)以各种借口拒交租金,进而转移其经营风险。而且如果出租人处理方法欠妥或所出租的房屋在产权、质量、用途、等方面存在瑕疵的话,就极易引起市场所有承租人拒交租金甚至索赔损失的事件发生。二、房屋租赁纠纷怎么解决?不管是发生哪种纠纷,都需要选择适合的方式来解决,那么房屋租赁纠纷该怎么解决呢?1、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的,应当协商解决。2、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解决或者民事解决法律规定,房屋租赁当事人因租赁房屋发生纠纷协商不成的,应当按照中约定的民事诉讼或者申请仲裁解决。(1)申请仲裁解决问题仲裁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发生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时向仲裁委员会申请解决纠纷的一种法定方式。但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应当双方自愿,并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事后达成仲裁协议。若事先在合同没有约定,事后双方当事人又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将不予受理。反之,双方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已有约定,或者事后已达成仲裁协议的,一方向法院起诉,法院也将不予受理。仲裁具有司法行为的效力,一旦生效,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民事诉讼解决问题若当事人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诉讼方式解决的或者在纠纷发生后没有达成仲裁协议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租赁当事人违反相关规定,致使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租赁当事人一方未履行相关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租赁的,未履行规定义务的一方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另一方或者第三人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上便是关于房屋租赁纠纷问题的常见纠纷以及解决方法,希望能够帮助到您。本文在这里只是进行了简单的列举,如果您的情况不属于这里所提到的,建议您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找个专业的进行咨询。而在遇到房屋租赁纠纷问题的时候,也可以通过小编提供的方法进行解决。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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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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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仅需 1 分钟,律师在线解答买房和租房的13条常见纠纷,过来人的血泪总结买房和租房的13条常见纠纷,过来人的血泪总结房东那些事百家号在房价上涨的热潮中,有的人匆忙出手买了套房,买房本来也是件挺开心的事,但却可能遭遇交了首付,贷款下不来,房子最后也没能按期交付的糟心事,如果再摊上某些不可预知的购房纠纷,估计你就只有闹心的份儿了;买不了房,那咬咬牙租个好房吧,可能遇上无良房东,房租说涨就涨,想想就心塞。互联网租房管理软件房东利器,给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买房租房大家最为焦虑和担心的问题,看看哪些是你遇到过的买房租房痛点,如何才能避免“中招”!一、买 房 篇1.首付已交,贷款下不来怎么办?Q:沈阿姨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子,开发商承诺贷款一定能下来,但几个月过去了贷款却迟迟下不来。沈阿姨首付已交,开发商又不退款,该怎么办?A:售楼处口头上的承诺是无效的,如果有证据证明开发商有此承诺可主张违约责任。如果没证据,可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定金以及资金占用损失。2.买房后,合同到期交不了房怎么办?Q:王先生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子,原本是一月份交房,可是现在已经5个月过去了却迟迟没有交房。王先生应该怎么办?A:可以向开发商询问迟迟不交房的具体原因,实在没法可像开发商索赔违约金,但不得找大批人马闹事。3.交房后,房屋漏水严重怎么办?Q:李先生经介绍购买了某楼盘的新房,但交房之后一个月厨房开始漏水,墙体全部湿透。找到开发商,开发商又不愿给说法怎么办?A:业主有权要求开发商给说法,并承担维修期间的损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4.无良开发商一房多卖?Q:李先生购买了某楼盘的房子,但是之后发现还有其他3个人购买了这套房,怎么办?A:第一、已经办理过户手续的购房人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商品房作为不动产,其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登记,而且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第二、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其他购房人依法可以追究商品房出卖人的违约责任。未办理所有权过户手续的商品房买卖,仅仅使买卖合同发生法律效力,但房屋的所有权并没有转移。5.物业管理差收费乱怎么办?Q:覃先生刚搬来所在的小区半年,可是该小区的管理特别差经常有小偷进来,并且每个月都是各种看不懂的收费单。拒绝交费却要停水停电,怎么办?A:打消费者协会电话:12315。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问题,也属于消费者投诉的范围。找媒体、新闻求助。让他们在电视台曝光,解决速度最快!6.买房承诺的优惠缩水,怎么办?Q:张女士当初买房的时候开发商承诺诸多优惠,如送车位、免交一定期限物业费等。但开房商后期无法履行并以“此承诺并无书面说明”搪塞过去怎么办?A:法律并不完全否定口头承诺,但是口头承诺很难拿出证据。一旦出现纠纷,任何一方都很难主张权利。对于上下家的主张以及承诺,应尽可能以书面形式保留下来,并有主张者或承诺者签字。若用电话方式联系,可采用电话录音等方式保留证据。二、租 房 篇1.退房时不退押金怎么办?Q:杨女士两年前在某地租了一个单间,押金交了3000元。合同写的是租满一年则退回押金,可是都已经租了两年房东确不肯退还押金怎么办?A:如当初租房合同上写有租满一年则退回押金的话你就有权要求房东退回押金,如若合同没有这条那么自己就要吸取教训下次注意了哦。2.租房后空调坏了没人修,怎么办?Q:李先生夫妇在某地租了套两室一厅的房子,租房前说好会配电视冰箱空调,住进来后空调没用多久就坏了,房东拖了1个月总是说过两天就派人过来了再等等。李先生夫妇无奈也已经不想租了,想退房会不会违约?A:合同里面要是有明确的维修条款,你有证据证明房东没有做到合同细节,可以要求房东正常解约的。如果是通过中介租赁的更好,让中介去协调。3.租房后价格一涨再涨,怎么办?Q:刘女士10个月前在某地租了一个单间,签的是1年的合同,可是10个月里房东已经连涨3次房价了。刘女士感到很苦恼,怎么办?A:完全可以通过法律解决,刘女士签的是一年的合同,在合同没有到期之前是不允许突然增加租房价格的,必须等到合同到期后才能协商增加房价并重新订好合同。4.租房前说包水电却还要收水电费怎么办?Q:陈女士租房子的时候房东说包水电,结果水电超了,房主不租了,房东还让交水电费。合同写的包水电,对方就是不承认,怎么办?A:合同上明确规定写好包水电了并且合同上如有说超出多少水电则由房客负责就该按要求缴纳水电费,如若没有,则该由房东负责。5.房屋出租后发现墙体脱落怎么办?Q:杨女士3个月前租了一间单间给王先生。某天杨女士来收房租时发现屋内墙体严重脱落,房客又不愿赔偿,怎么办?A:如果墙面房客是正常使用,造成脱落租客没有过错,应由房东自己承担修补责任。房东应当保证出租的房子能正常使用,这是房东的义务。如果租客不正常使用、因为故意或过失以非正常方法造成墙面脱落,让租客赔偿修补墙面的损失,房东也可以提出提前解除租房合同。6.租房遇到假中介怎么办?Q:张女士前段时间在电线杆上看到一则租房信息,联系了上面的中介,看好房后跟中介带来的房东签了租房合同,不料几天过后真正的房东过来才知道自己陷入了骗局。A:犯罪分子会冒充中介向受害人提供房屋出租的信息,而且会带受害人查看出租房屋,当受害人对出租房屋表示满意之后,这些假中介就会和受害人签订根本没有任何效力的房屋租赁意向,并收取少量的中介费。所以,在外租房时一定要认准房产证等证明房屋所有权文件。7.被收取看房费后了无音讯?Q:大学生小陈由于不习惯宿舍生活出来租房,看到一则广告打电话过去对方说要看房则要交看房费看不中当场退看房钱,不然老是有人看房不租很烦。小陈觉得有理就当场打了200元过去谁知对方一收到钱直接就删了小陈。小陈立刻发觉被骗,报警。A:看房费这个骗局的过程,是客户交纳200-500元的“看房费”后,房东突然消失。所以租客一定要警惕,不要相信什么看房费之说,一手交钱一手交房才是王道。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房东那些事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发布房地产、租赁住房行业最新、最热的资讯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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