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沈阳市房产局局系统中显示交易中的沈阳市房产局能不能被查封

链·课堂|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被查封怎么办?链家给您支招解答链·课堂|二手房交易中房屋被查封怎么办?链家给您支招解答装修攻略百家号案例概述2013年张某购买了秦淮区瑞鑫兰庭的一套住房,当时成交价260万。由于当时正值国五条新政,为了躲避最后根本没有实施的百分之二十个税,张某铤而走险在当时经手的某房产中介建议下和业主走了非网签流程,直接支付了业主200万首付款,剩余房款待过户后做公积金贷款,可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在送件之后该房屋被司法查封,业主失联。张某首付款付了房子却无法过户到自己的名下。据悉这个纠纷至今没有解决,张某还在漫长的诉讼过程中。案例分析此案件中由于买方张某没有核实房屋产权情况,在送件之后遭遇该房屋被司法查封,而且在交易过程中没有选择资金监管进而产生了纠纷。链家温馨提示1、签约前要核实房屋产权情况不向卖方付大额定金,支付大额定金钱,必须要求经纪人协调卖方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如果担心签约完成后、过户之前会被查封,在合同里应该写清楚:如果遭遇法院查封,则卖方应承担违约责任以及返还已付房款的责任。2、交易过程中选择资金监管选择资金监管这种安全的房款支付方式,绝对不能盲目自行支付房款帮助卖方解除查封或抵押,因为你不能保证卖方是不是真的用你的买房款去还贷款或解抵押了,很多风险都会在此出现。3、建议购房人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二手房交易中整体管控风险从房屋查档到交易流程监控再到具体合同的签订,牵扯较多精力,需要买方具有较强的专业判断能力。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可以协调双方交易,有效预防交易风险,避免交易纠纷。链家“签约前房屋查封核查”服务承诺:一控:链家协调双方交易,合理控制定金和首付款的金额,自行支付的定金金额建议不超过10万,以降低买方资金风险。二核:支付定金前,陪同买卖双方到主管部门或房产局系统核实房屋的查封和抵押情况,如果房屋涉及查封,不得签署房屋买卖合同。三监管:凡经南京链家居间的房屋买卖业务,所有购房款项(除贷款部分及定金尾款外)均全额办理资金监管,并确保交易资金的安全性。四承诺:如果链家风控失败,使你买到签约前就已经被查封导致无法继续交易的二手房,则链家承诺,对你已支付的资金损失承担先行垫付返还的责任。链家七大安心服务承诺:真房源,假一赔百;资金风险,损失垫付;签前查封,先行垫付;物业欠费,先行垫付;漏水排查,费用补偿;税费精算,差额弥补;交易不成,退代理费。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装修攻略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实用的选材攻略、装修达人经验分享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房地产中介交易中,交易主体的风险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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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房主要注意自己的总价,还有补充协议上写的内容!
一.目前我国房地产中介市场发展现状加入WTO后的中国,房地产中介市场这块蛋糕的诱惑力越来越大,二手房、写字楼和住宅租赁市场的预期利益至少还有十几年的荣景,房地产中介服务仍然大有可为。笔者就以中介服务最为活跃的上海为例,2002年之前在上海,外资中介机构在国内主要从事的是中高档物业,如以豪宅、休闲不动产、商业不动产等为主的租赁买卖业务,而本土传统的中介机构则主要从事中低端的物业,如普通二手房、商品房……今天的房地产中介服务,不再是单一的房地产咨询、价格评估,还有房地产经纪等活动,房地产中介企业也不再是单一为卖方(即一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地产开发商和二级房地产市场中的房屋产权人)服务,更多的要对消费者即购房者负责,充当着&中间人&这一角色。在这些专业的交易活动中必然产生专业类型的风险,因此参与房地产中介法律关系的各个主体需要对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风险加以了解并作出积极的预防措施。二.房地产中介活动中的法律风险房地产中介从法律角度解释是一种民事法律关系。这种民事法律关系中各个主体的联系主要是通过与房地产中介有关的合同。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常见的合同有委托代理合同、居间合同、行纪合同等。作为房地产中介机构以及房屋产权人(使用人)、购房者等合同主体其签订合同最基本的目的是在交易过程中尽可能地避免风险,实现交易目的,获得预期利益。(一).通过中介进行房屋买卖是目前房地产中介机构容易出现法律风险的一项业务,其中比较常见的法律问题有:1.来自交易主体方面的风险。交易主体的风险一般指房屋买卖或租赁合同的主体缺乏必要的法律要件,就是说出卖人并非房屋所有权人或者未获得房屋所有权人的有效授权。对于不同的房产所有人,其在房地产市场进行交易的动机各不相同,有的人想卖小房换大房,有的人想低价买高价卖,有的人则是由于出现法律纠纷或陷入债务危机,还有的人是由于婚姻变故或是家庭纠纷。例如,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有房屋;房屋产权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私自将房屋出售;职工不告知单位便把单位拥有部分产权的公房出售等等。上述情况在认定合同法律责任时一般认定合同效力待定,或者直接认定合同无效。买方委托中介机构选购房屋,是出于对中介机构专业人士的信任和信赖,因此,对于交易主体是否合法,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审查,如果中介机构未尽审查义务,导致合同无效,给交易一方造成损失了,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2.来自交易标的物的风险。交易标的物即是用于交易的房屋,中介机构应当对房屋的有关情况予以调查,如果出现下列情况,中介机构应当告知该交易标的物不能进行转让:①交易标的物为非法建筑或已被列人拆迁范围;②房屋权属有争议或者房屋已出租他人,出卖人未依规定通知承租人而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的;③房屋已设定抵押,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被依法查封或者被依法以其它形式限制房屋所有权属转让的;④交易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瑕疵等。如果房地产中介机构明知该房屋存在上述情况而未尽告知义务,给合同一方(一般指买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当然如果是委托人(一般指卖方)刻意隐瞒制造虚假证明等而给房地产中介机构造成经济损失的,则由委托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3.来自交易合同、交易手续方面的风险。房屋属于不动产,其交易规则有别于一般动产。房屋产权及相关权利的发生、变更等均需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登记,出卖人仅将房屋交付买受人使用并不意味着就此产生房屋所有权变更的法律后果。买卖双方要交纳相关税费,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房地产管理部门才会核发过户并颁发产权证书。但是在房屋交易过程中,如果双方对交房时间、付款期限等约定不明引发争议,其中一方的权益必然受到损害。为保证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房地产中介机构还应提示交易双方对诸如交房时间、付款方式等条款作出明确的约定,这样做的目的也是为了使房地产中介机构避免不必要风险和损失。房地产中介机构如何防范以上述及的诸多的法律风险,关键是应当在交易前对交易房屋的产权等情况作一个彻底的了解,谨慎与委托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及其他委托代理、独家代理等关联合同。同时为了避免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还应认真审查该房屋产权证明、有无权利限制等情况,如中介机构未能尽到谨慎审查的义务,致使房屋产权人或购房者因此遭受损失的,房地产中介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二).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风险:1、过失引起的风险。这一风险包括估价师未尽到义务、受客观条件限制,对可能存在的事项未能如实披露等。一般情况下,估价风险与主观因素关联较大,如因专业能力和工作态度导致产生风险。专业方面的风险如估价人员未能正确掌握房地产价值标准对估价的影响,使估价目的与估价方法、估价价值不匹配,或估价报告文字叙述不当,造成委托方误解,或估价人员对评估参数及评估信息资料真实性的甄别、价格含义等缺乏正确的把握,而导致估价结果与事实相差悬殊,从而引发估价纠纷风险。由工作态度引发的风险,主要表现有估价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估价报告质量低劣,或受自身执业能力限制,使估价结论发生较大偏差,在未明确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下,就盲目估价,导致估价不实。另外在对国家相关政策理解不够充分的情况下,轻率确定经济性贬值率或贬值额,以及估价人员与委托方有利害关系,使估价结论失去公允性,从而发生经济纠纷的风险。2、非过失风险,主要系客观因素引发的风险。包括估价师与他人恶意串通、明知对方有隐瞒行为仍出具虚假估价报价等。除估价人员本身原因外,由客观外界不确定因素引发的风险也比较多,通常情况下有,委托评估房地产的情况未能真实告知评估人员,或有意拖延提供有关证件而造成评估不准确造成了经济纠纷,例如隐瞒产权不明晰、产权证明文件不完整等情况,致使估价严重失实。同时,法律、经济政策等方面不可预料的变化也会导致某些风险。另外,由于我国统计资料的发布存在不系统、不完全、严重滞后的问题,给估价操作带来难度,易造成估价失实而引发争议。委托方对估价报告使用不当,也容易产生风险,造成经济纠纷。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其中专章对房屋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和机构、业务的管理予以了规定,对于其法律责任未有专门明确,只是强调了违反管理规定的一般罚则,即行政责任问题,对于刑事责任规定了&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广泛的法律责任还包括民事法律责任,通常,合同责任既包括合同约定的责任,同时也包括法律规定的责任。其中,合同各方对于违约责任的约定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违约方就应当按照约定向守约方承担责任;对于没有约定的情形,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追究违约方责任。中介机构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信息、技术以及居间代理业务等方面的服务,可以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法律责任,承担法律责任的方式有返还财产、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对此《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已有明确规定。
1、认真履行甲、乙方委托的事项,完成甲、乙方委托代办的各项服务。2、丙方派具备经纪人资质的从业人员负责该房产的居间活动,在委托期限内办理所委托的事项。3、根据专业知识及工作经验,丙方将所了解的标的情况如实告知委托人,及时将委托事项办理的进展情况向委托人通报。4、对委托人个人资料予以保密,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和擅作他用。5、处理受委托事项取得的财产,应当及时转交委托人。收取经纪费用时应出示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及收取相关费用的依据,否则委托人有权拒交。1、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合同的;2、与他人串通,损害甲、乙方利益的;3、故意隐瞒,提高委托标的利差;4、其它重大过失影响甲、乙方交易的。
多交首付款,20%的房款最佳,但是也有弊端,需要等你的房地产权证下来才能办理交易手续,收到钱会比较晚,而且如果买家贷款批不下来或者贷不了款就麻烦了,你想让他搬走可费劲了,如果配合还好,不配合你的房子也没法再卖了
没有什么风险,通过银行交易就不怕了,如果是你们私下就不保证了,
可以由业主之间私下交易但双方要自己承担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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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关键词房管局软件出错?40多套法院查封房被卖掉
“40多套房产,在被法院查封期间销售长达5个月,博罗县房管局为何没有叫停?”日前,债权人牟勇举报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嘉公司”)和博罗县房管局涉嫌存在的违法和渎职行为。
博罗县“雍华庭”40多套涉案房产已被法院查封。南都记者&田飞&摄南都讯&“40多套房产,在被法院查封期间销售长达5个月,博罗县房管局为何没有叫停?”日前,债权人牟勇举报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嘉公司”)和博罗县房管局涉嫌存在的违法和渎职行为。对此,博罗县房管局回应:出现如此纰漏,主要是该局业务软件系统出现重大漏洞,致使上述房产在业务系统上未被锁定(即未能显示被查封状态),加之该局股室之间业务上缺乏充分有效沟通,最终被昆嘉公司钻了空子,办理了商品房网签并合同备案。昆嘉公司法人代表陈伟良则称,他们是在博罗县法院赢了官司,解封了法院查封后再销售的,根本不知道牟勇又在异地深圳打同一官司并申请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该房产。昆嘉销售房子,完全在博罗县房管局的监控之下,出现如此纰漏,主要是县房管局监管、把关不严所致,与该公司无关。目前,博罗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仍在进一步处理中。举报人:法院查封房被卖&在房管局过户4月19日,债权人牟勇告诉记者,他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博罗县“雍华庭”40多套涉案房产,在被查封期间,竟然被昆嘉公司公然违法出售,博罗县房管局还给相关房产办理了有关登记备案、按揭登记等手续。他请求相关部门对博罗县房管局、昆嘉公司公然对抗司法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以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牟勇介绍,该事件的起因,是他与昆嘉公司存在的借贷纠纷。日,他起诉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73号《判决书》已判决生效,在起诉过程中,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日查封了昆嘉公司名下44套房产及10套商铺,查封期限至日。在2014年5月至9月份的房产查封期间,昆嘉公司却将上述房屋及商铺违法销售,博罗县房管局为这些房产进行了交易过户,办理了有关备案登记、按揭登记等手续。2014年12月末,福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得知此事后,牟勇及时到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对博罗县房管局网站进行了网页公证,发现本应在查封之列的房产,已显示为“按揭状态或已办理房产证”。牟勇旋即到博罗县房管局了解情况。答复是:网络故障引起。之后,他向博罗县多个部门进行反映投诉该情况。县房管局:软件系统存漏洞&已向网监大队报案4月20日,博罗县房管局房管股朱股长介绍,出现这么大纰漏,肯定会遭到举报人的猜测,甚至误解。实际情况是,该局使用的软件系统存在缺陷漏洞。朱股长解释,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轮候查封的该批涉案房产,此前已经被博罗县人民法院查封。昆嘉公司打赢官司后,博罗县法院解封了该房产。县房管局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轮候查封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递交到了局档案馆。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也将相关材料做了存档,在由轮候查封转正式查封的过程中,由于系统存在缺陷,不会自动升级———在系统内未及时将解封的涉案房产,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
“昆嘉公司正是钻了这样一个空子,从去年4月到9月份,以3000元-4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涉案房产销售了出去”。朱股长称,该局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审查和把关的情况下,就根据网上商品房显示状态,给昆嘉公司办理了网签与合同备案,确实存在疏忽和过失。朱股长表示,对于该局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轮候查封房产在查封后被销售,这也是该局业务部门首次碰到的新问题。软件不能自动升级存在缺陷,接下来,他们将会请软件公司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该事件发生后,县房管局还第一时间向县政法委、维稳中心作了汇报请示工作,并向博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报案,要求对业务系统软件是否被他人恶意修改进行调查。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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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管局软件出错?40多法院查封房被卖掉
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郭秋成
“40多套房产,在被法院查封期间销售长达5个月,博罗县房管局为何没有叫停?”日前,债权人牟勇举报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嘉公司”)和博罗县房管局涉嫌存在的违法和渎职行为。
“40多套房产,在被法院查封期间销售长达5个月,博罗县房管局为何没有叫停?”日前,债权人牟勇举报惠州市昆嘉电力工程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嘉公司”)和博罗县房管局涉嫌存在的违法和渎职行为。
对此,博罗县房管局回应:出现如此纰漏,主要是该局业务软件系统出现重大漏洞,致使上述房产在业务系统上未被锁定(即未能显示被查封状态),加之该局股室之间业务上缺乏充分有效沟通,最终被昆嘉公司钻了空子,办理了商品房网签并合同备案。
昆嘉公司法人代表陈伟良则称,他们是在博罗县法院赢了官司,解封了法院查封后再销售的,根本不知道牟勇又在异地深圳打同一官司并申请福田区人民法院轮候查封该房产。昆嘉销售房子,完全在博罗县房管局的监控之下,出现如此纰漏,主要是县房管局监管、把关不严所致,与该公司无关。目前,博罗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由此引发的相关纠纷仍在进一步处理中。
举报人:法院查封房被卖&在房管局过户
4月19日,债权人牟勇告诉记者,他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的博罗县“雍华庭”40多套涉案房产,在被查封期间,竟然被昆嘉公司公然违法出售,博罗县房管局还给相关房产办理了有关登记备案、按揭登记等手续。他请求相关部门对博罗县房管局、昆嘉公司公然对抗司法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督促其对违法行为进行纠正,以保障举报人合法权益。
牟勇介绍,该事件的起因,是他与昆嘉公司存在的借贷纠纷。日,他起诉于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深中法民终字第2173号《判决书》已判决生效,在起诉过程中,他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于日查封了昆嘉公司名下44套房产及10套商铺,查封期限至日。
在2014年5月至9月份的房产查封期间,昆嘉公司却将上述房屋及商铺违法销售,博罗县房管局为这些房产进行了交易过户,办理了有关备案登记、按揭登记等手续。
2014年12月末,福田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发现上述问题。得知此事后,牟勇及时到深圳市罗湖区公证处对博罗县房管局网站进行了网页公证,发现本应在查封之列的房产,已显示为“按揭状态或已办理房产证”。牟勇旋即到博罗县房管局了解情况。答复是:网络故障引起。之后,他向博罗县多个部门进行反映投诉该情况。
县房管局:软件系统存漏洞&已向网监大队报案
4月20日,博罗县房管局房管股朱股长介绍,出现这么大纰漏,肯定会遭到举报人的猜测,甚至误解。实际情况是,该局使用的软件系统存在缺陷漏洞。
朱股长解释,由深圳市福田区法院轮候查封的该批涉案房产,此前已经被博罗县人民法院查封。昆嘉公司打赢官司后,博罗县法院解封了该房产。县房管局收到了深圳市福田区法院的轮候查封通知书,并将相关材料递交到了局档案馆。档案馆的工作人员也将相关材料做了存档,在由轮候查封转正式查封的过程中,由于系统存在缺陷,不会自动升级———在系统内未及时将解封的涉案房产,由轮候查封转为正式查封。
“昆嘉公司正是钻了这样一个空子,从去年4月到9月份,以3000元-4000元/㎡不等的价格,将涉案房产销售了出去”。朱股长称,该局工作人员在没有认真审查和把关的情况下,就根据网上商品房显示状态,给昆嘉公司办理了网签与合同备案,确实存在疏忽和过失。
朱股长表示,对于该局工作人员存在的问题,县纪委已经介入调查。轮候查封房产在查封后被销售,这也是该局业务部门首次碰到的新问题。软件不能自动升级存在缺陷,接下来,他们将会请软件公司对系统进行升级改造。该事件发生后,县房管局还第一时间向县政法委、维稳中心作了汇报请示工作,并向博罗县公安局网监大队报案,要求对业务系统软件是否被他人恶意修改进行调查。
购房业主&我们才是最大受害者
4月8日,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将一份强制执行《公告》贴在了“雍华庭”楼盘被查封却已销售的楼栋门口。根据《公告》,该法院决定处分涉案房产,偿还申请执行人债务。责令被执行人及居住在涉案房产内的所有人员在本公告张贴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迁出。
《公告》贴出后,在购房业主及租赁涉案商铺的租客中引起较大反响。4月20日,业主黄女士向南都记者诉苦,她是去年上半年才买的房子,若知道存在债务纠纷,说什么也不会购买。她办理的是银行按揭,现在已装修入住,她认为,即使存在债务纠纷,也应该由债权人找债务人去讨要,不应影响他们业主的利益,“毕竟,我们才是最大受害者,是在不知情情况下购买的房子”。
在“雍华庭”小区门口的10套涉案商铺,如今已经有约一半被出租。部分关门的商铺上面,还写着已经租出的提示。据英才艺术教育工作人员陈小姐介绍,她们是租的房子在此办学,不知道开发商与他人存在债务纠纷,更不知道该商铺已经被查封。直到公告贴出,法院人员过来了解情况,她们才知道实情。
该事件发生后,部分业主和租赁人找到博罗县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要求相关部门为他们做主,保障业主和租赁者的合法权益。
昆嘉公司 官司仍在打&我们操控不了房管局
昆嘉公司法人陈伟良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称,昆嘉公司与牟勇之间的纠纷由来已久,起初是昆嘉负责人黄坤钰委托一位叫黄伟强的人向泰盈投资的牟勇融资2000万元,实际上昆嘉公司自始至终就没有收到该笔融资款,但黄坤钰给黄伟强写了委托书。合作中,昆嘉又与牟勇就融资问题签订了两份协议,一份是购房协议一份是融资协议。矛盾发生后,昆嘉与牟勇在博罗打了购房纠纷官司,昆嘉赢了;随后,牟勇又到深圳福田区人民法院就同一事件,与昆嘉公司打另一份协议的借贷官司,结果昆嘉败诉。目前,昆嘉正在提起抗诉。
至于牟勇举报他们违规销售法院查封房产一事,陈伟良认为,责任主要在博罗县房管局,是该局工作人员把关不严所致。他们销售的是被博罗县人民法院解封的房产,福田区法院轮候查封的信息他们不知情。县房管局是办证单位,“我们操控不了房管局,房管局也不会受我们操控”,我们销售了差不多5个月,并且是通过网签完成销售及备案的,若违法为何县房管局就没有制止?
县维稳中心:已向福田区法院发函&恳请暂缓执行
为妥善处理此事,4月10日,博罗县维稳中心发函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恳请暂缓执行“雍华庭”楼盘。
根据函件,博罗县维稳中心认为,该院依法对债务人昆嘉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无可厚非,作为当地政府部门,他们也无意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工作进行干预,相反更应配合协助该院工作。
经博罗县维稳中心对“雍华庭”大部分业主的信访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这些上访的大部分业主均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昆嘉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是通过银行按揭付款方式供楼。换言之,上访的这些业主均是通过合法、有偿方式购房,属于善意第三人。其中有10多户业主已经入住雍华庭,部分人正在对房子进行装修。若该院对这些善意第三人强制执行,势必会激化矛盾。
函件介绍,该事件已引起博罗县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县政法委还多次召集县维稳中心、县房产局等多个部门进行磋商,及时与业主代表作了充分沟通和维稳疏导工作。
目前,博罗县房产局已对法院查封的昆嘉公司名下54套房产作了查封登记、并对其中的雍华庭10套商铺的预告登记证予以公告注销,以方便法院接下来的执行工作开展。
博罗县房管局房管股朱股长透露,经过反复协商,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已经同意暂缓对“雍华庭”的强制执行。
县纪委:相关问题仍在调查&暂不方便透露情况
4月22日,南都记者电话采访了博罗县纪委负责该项调查工作的李仁清,据其介绍,有关县房管局在该事件中是否存在渎职违规行为,县纪委仍在做进一步调查。对于正处于调查中的案件是保密的,不方便透露相关信息。等将来有了调查结果,需要对外公布时县纪委将会对外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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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监管部门对于乱象整治工作中的大案要案会坚持顶格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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