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买房利益分配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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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买房有哪些风险?
合伙买房有哪些风险?
据了解,亲友间合伙买房的现象并不少见,特别是在限购、限贷的政策下。虽然只要符合相关政策,两人甚至多人共同购买住房是可以的。但这类买房,房产共有方都可能面临许多风险,因此合伙购房时一定要慎重考虑这些风险因素。合伙买房的风险1、使用意见不一如果合伙购房的房子,日后共同来使用,怎么分?一套房子,有位置、采光都好的,有差强人意的,大概都想把好的留给自己使用,同时双方又拥有均等的分配权力,这时候就容易产生矛盾。2、合作意见不统一该房子如果日后用来出租,出租给谁?租金多少?另一方如果不同意出租,又该如何是好?这些风险,都需要提前考虑清楚,建议合伙人之间最好能事先拟定一份协议。3、资金投入风险有的合伙人合伙买房的初衷就是看好市场,准备房价涨了,有了收益,再转手卖掉。但是如果房价降了,合伙人彼此该怎么止损、如何分担也要考虑好。合伙买房注意事项1、合伙买房明确共有方式共有方式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虽然合伙买房的出资人姓名都可以登记在房产证上,但还是要在房产证上标明共有方式。因为两种方式决定着购买人日后对房屋的处理方式不同。以A和B两个人合伙买房为例,如果是共同共有,日后房子出售,必须两个人同意才可。如果是按份共有,A出资三分之二,日后房屋出售,A可以不经过B的同意。2、不能忽略“隐形共有权人”合伙买房中涉及到的“隐形共有权人”是指合伙人中如果有已婚的,其配偶也会对该房屋享有一定的权利。涉及到贷款的一些环节时,银行为了规避风险,也会要求“隐形共有权人”到场签字。3、签订书面协议约定细节考虑好风险,就是要考虑到风险出现后的处理方式。像出资方式、各个出资人的出资金额、贷款偿还方式、分担方式、买房相关费用等细节容易忽略的地方,最好在协议中明确体现出来。4、明确贷款权利和义务买房贷款,双方既有权利也有义务,如果还款中途一方撤资或承担不起,另一方就要承担巨大的经济压力。另外,合伙贷款时,如果合伙人中有信用污点,贷款是不会被批准的。5、只有一个“主贷款人”虽然是多人共同买房,但银行只会让相对更有还款能力的人作为“主贷款人”,其他出资人为“共同贷款人”,抵押合同上的出资人均需签字表示同意。但“主贷款人”需要承担其他共同贷款人不能按时还款的风险。同时,当主贷款人不能还款时,银行也会向共同贷款人催收贷款。另外,合伙买房要注意涉及到的利益关系需要留意。比如未来双方在相关的税费、物业费上如何分工承担,又或者之后一方出现资金问题导致无法继续还款等情况,都是需要提前考虑到的。万一处理不当,会影响彼此友谊,这就和当初合伙买房的初衷背道而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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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 分手后该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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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与小顾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购房不久后,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房子怎么处理,却成了一件麻烦事。近日,上海市嘉定区法院妥善审结了这起房屋纠纷,公平地算清了这笔“感情账””。
2010年,正处于恋爱期间的小高与小顾以120余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套商品房。小高先期支付了26万余元购房首付,并与小顾一同向银行申请了90余万元贷款。可就在购房后不久,两人却因感情破裂而分手。新房没有办理产权登记,也一直处于空置状态。双方就房屋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于是小高向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小高表示愿意以房屋诉讼时的价值为基数,按照双方各自的出资比例,给予小顾2万2千余元的折价款,房屋产权归小高所有,剩余贷款也由其清偿。但小顾认为房屋系双方共同购买,预告登记信息也显示该房屋为两人共同共有,因此不同意按照出资比例分割。小顾提出了两个方案,一是由其补偿小高20万元,取得房屋产权,二是由小高向其支付补偿款20万元,房屋归小高所有。后经法院释明,双方主张均由对涉案房屋产权的分割变更为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权利、义务的分割。
经法院审理查明,截止2013年7月,小高除支付房屋首付款26万余元外,还偿付了贷款本息16万余元,而小顾仅偿付贷款本息1万5千余元。诉讼期间,法院根据小顾的申请,委托评估机构对涉案房屋价值进行了评估,经评估,该房屋在评估时的价值为142万余元。
法院认为,该房屋的预告登记虽记载权利人为小高、小顾,共有人及共有情况为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该房屋目前也未办理产权登记,且小高与小顾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认定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应认定房屋为小高、小顾双方按份共有。
该房屋购买时,双方为恋爱关系,现双方关系破裂,共有该房屋的基础丧失,因此小高、小顾要求分割房屋的权利义务,法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对按份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根据各自的出资额确定。本案中,从双方出资情况来看,小高对于房屋的贡献大于小顾,且自2011年11月起,房屋贷款均由小高一人偿还,因此确定房屋的权利义务归小高所有,小高应根据出资比例给予小顾相应份额的折价款。
由于该房屋尚有贷款未偿还,故应以房屋价值与贷款余额的差额为基础,考虑双方各自偿还的贷款本金及支付的首付款计算出资比例予以分割。小高同意给付的2万2千余元已高于小顾根据出资本金可获得的折价款,因此法院予以照准。
最终,法院判决小高、小顾与房产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买受人的权利、义务由小高享有,贷款由小高归还,小高应向小顾支付房屋折价款2万2千余元。
【专家析案】
针对恋爱期间共同出资购房,之后又因双方分手而引发的房屋所涉权利、义务分割问题,有几个容易产生误解,需要引起注意的地方。
一、关于双方的共有关系
诉讼中当事人往往以房屋系双方共同共有为由,要求照此方式进行分割。我国《物权法》第103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上述案例中涉案房屋的预告登记虽为男、女双方共同共有,但双方在预售合同中并未约定共有的性质、房屋直至诉讼时也未办理产权登记,因此双方对于共有的性质约定不明确,且男、女双方之间不具有家庭关系,因此应认定涉案房屋为双方按份共有。若已登记为共同共有,但因双方恋爱失败未能实现婚姻关系,购买婚房用于共同生活的目的不能实现,可认为共有基础丧失,法院也准予分割。
二、关于分割的对象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一般都是要求对房屋产权进行分割,但是分割房屋产权的前提是已经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在上述案例中,买受人实际尚未办理产证,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无法分割房屋产权,只能对涉案房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即由一方继受合同的全部权利、义务,从而可以在今后独立办理产权登记等手续,获得独立的房屋产权。同时合同权利、义务继受一方需向另一方支付相应的折价款。
三、关于分割的其他必要条件
当事人往往以为只要男、女双方就分割问题达成共识即可,事实上,对于涉及贷款的房屋,除购房人内部同意分割外,还需要经过抵押权人银行、合同相对方开发商的同意。在双方共同作为贷款人的情况下,一旦对合同的权利、义务进行分割,一方将不再承担还款义务,此时银行需要就另一方的贷款资质进行重新评定。因此法院在案件处理时需要征询银行是否同意由合同继受方独自偿还贷款的意见。此外,由于分割涉及对《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主体的调整,后续办理房屋产证时也需房产开放商予以配合,因此在案件处理中还应当征询合同相对方即房产开发商的意见。
四、关于折价款的计算
&&& 我国《物权法》第104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实践中也存在这样的误区,即认为归还的贷款利息也应当视作出资,但事实上利息并非出资,应视为一种融资成本。假设双方购买一售价200万的房屋,一方以100万现金形式支付首付,剩余100万由另一方以银行按揭贷款方式支付,虽然支付按揭贷款的一方实际需要支出的本息远远不止100万,但在认定双方出资时,仍认为双方各出资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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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遵纪守法并注意语言文明……与政府“合伙”买房你愿意吗?--洛阳日报--洛阳晚报--河南省第一家数字报刊
008版:新闻聚焦
共有产权住房全国6城市试点
与政府“合伙”买房你愿意吗?
&&&&(本版稿件均据新华社、新华网)
&&&&新华社发 朱慧卿 作
&&&&“合伙”买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4日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那么,与政府合伙买房,可行吗?
&&&&谁来申购?主要是中低收入者
&&&&共有产权住房,哪些人有资格申请呢?
&&&&从上海来看,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4次降低申请共有产权住房的准入门槛,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线已放宽到5000元。截至今年第一季度,该市累计签约购房家庭约6.7万户,基本做到当年申请、当年选房。
&&&&江苏淮安早在2007年即推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家庭人口3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目前,淮安已经申购的共有产权房将近900套,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供应券,2年内有效。
&&&&与上海、淮安相比,北京共有产权住房一推出即供不应求。北京去年推出自住型商品房,最终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房”,价格低于周边市场30%、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首个项目约提供2000套房源,最终有6.53万户确认申购。
&&&&从试点看,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这无疑为保障其住房需求提供了更多选择,但购房者也需要理性。
&&&&上海市房管局就提醒,市民在申请共有产权住房时,应当充分估量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贷款申请资格、原住房置换等实际条件,做到量力而行。暂时无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选择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渠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产权咋分?个人占比50%以上
&&&&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相关人士介绍,开展共有产权保障方式的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有的还给予适当财政补助、税费减免,以降低住房的建设成本,然后以低于市场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购房家庭。配售时,在合同中明确共有双方的产权份额及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增值所得的分配比例。
&&&&根据试点情况,分摊比例是共有产权住房的焦点所在,也是未来调整的空间所在。
&&&&近年,试点地区不断优化共有产权比例调节机制,个人出资比例为60%至100%,由购房者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由选择,目标是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款就能先行改善居住条件,再逐步取得全部产权。
&&&&从江苏淮安试点来看,通过政府产权分摊减轻购房人出资负担,根据住房需求家庭的困难程度决定分摊比例,从5:5、6:4到7:3,困难家庭出资额最低不少于50%。
&&&&淮安市住建局副局长刘爱梅说,共有产权的做法是把产权先定下来,因为没有牟利空间,避免了“开宝马住经适房”和“经适房抽签六连号”等问题。不同的困难程度,可以有不同的产权比例。我们的经验是,打通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助购渠道,让申购群体能够更加便利地买房。
&&&&如何退出?各地不同,还需探索
&&&&产权明晰无疑是退出机制建立起来的基础,只有购买时明确产权才能在退出时按比例与政府分成。
&&&&针对退出问题,江苏淮安探索实行更灵活的操作办法,即5年内以原价购买,5年至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收益,因家庭困难不能购回的,可以像原来的经适房一样继续使用。
&&&&从湖北黄石的试点情况看,住户如要购买超面积产权则需要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户不愿意购买,可永远共同持有产权。
&&&&目前,共有产权住房仍需进一步探索,且需要不断对制度创新。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方案正在研究中,将在6月底前出台方案,并在今年下半年,有一个保障房项目采用共有产权方式。
&&&&深圳市住建局政策咨询委员会常务秘书长陈蔼贫表示,共有产权住房实际上关键是要理清政府与个人所占份额,以及份额如何转化的问题。正在研究中的深圳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方案中,不仅在考虑其他城市已经出台的共有产权模式,还在考虑推出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这3类共有产权模式。
&&&&[亮点]
&&&&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直接作用:一个是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使得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问题;另一个是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房子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从长远看,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高房价。
&&&&[优点]
&&&&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如何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的住房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本身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小。申购价格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更是大大压缩了非法牟利的空间。
&&&&[难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从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设立防火墙。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
&&&&让共有产权住房真正惠及困难群众
&&&&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而能否压缩投机牟利空间决定其生命之树能否常青。
&&&&从已有的实践看,共有产权住房的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
&&&&在高房价的现实冲击下,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如何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从以往经济适用房的困境来看,一旦申购成功,往往成为个人事实上的“恒产”,再加上配售和退出缺乏合理机制,由此问题丛生。有业内人士分析,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
&&&&因此,要避免重蹈覆辙,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从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设立“防火墙”。
&&&&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本身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小。
&&&&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人们期待着,随着试点的推进,制度的不断完善,让共有产权住房真正惠及住房困难群众。
&&&&新闻分析
&&&&共有产权住房对楼市影响几何?
&&&&当前,楼市正在发生新的变化,“针对不同城市情况分类调控,增加中小套型商品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应,抑制投机投资性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持续健康发展”。这是今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所要求的。那么,共有产权住房会对楼市产生什么影响?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共有产权住房供应量的逐渐增加,其在改善楼市结构、“对冲”高房价等方面的效应将逐渐凸显,并将有助于推动房地产调控模式的有效“切换”。
&&&&以北京市为例,该市今年将供应5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占全年商品房销售的50%左右,可大大改变住房供给结构。同时,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比周边市场价低30%左右,将对今年北京市场房价起到较大的缓冲作用。
&&&&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当前北京楼市成交量下降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受自住型商品房的影响。
&&&&“自住型商品房有利于缓解北京目前的住房矛盾,能够起到一定平抑房价、稳定预期的作用。”一房企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还表示,自住型商品房等共有产权住房的制度设计是对原有经济适用房制度的补漏,首先通过政府出资明确产权,其次在申购价格上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压缩非法牟利的空间。
&&&&德佑地产市场分析师赵葆根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缓解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了其拥有房产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房价上涨。另外,作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一部分,共有产权住房体现了社会公平性。
&&&&国泰君安证券发布的一份研究报告指出,房地产调控方式逐渐向市场化方向转变,其中一个突出表现就是通过增加住宅土地供应、优质房企资本市场融资开闸、共有产权住房等多样化方式,积极增强市场供给能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兴洲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的本质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在商品住房领域的体现。共有产权住房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了相对较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使其“买得起,住得上”;另一方面,改善和优化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共有产权住房还缓解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疏解高房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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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两人合伙出资买房,一人一半,一年后,一方退出,怎么退法?
您好!两人合伙出资买房,一人一半,一年后,一方退出,怎么退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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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双方之间有没有签订的协议,而且还要看房产证上登记的是谁的名字,因为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解决方式。一般来讲如果房子是共同购买的属于共同共有,那么一方在退出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如果都不想要,那么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归属判决,得到房子一方可将房屋的市场价值一般的钱支付给另一方。由于每个案子的特殊性,本答复不可能系统化的进行全面分析,如果还有什么疑问,可以电话联系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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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有一个问题想要咨询您:去年11月份左右我老公跟另外2个人一起合伙开了家小公司。今年4月份2个合伙人不合作了,单独自己去找了办公室开了公司。在之前的合伙协议上,有明确表明退伙资金在第二年4月份结算。之前一起办公有一间办公室,是合伙资金租的,现在办公室没有能够租掉,我们要求另外2个合伙人按照合伙比例每个人承担3000元。(若能够租掉了,也相应的按照比例分配)目前2个合伙人要求提前结算退伙资金,我们不同意。但是考虑到之前的交情和他们的资金压力,最后我们在QQ聊天中答应先退还每人1万元。所以在退还1万后,明年4月份结算剩余的退伙资金应该是每人再退还17000元整。现在我们会要起早一份新的协议,把条款写清楚。我想请问下,在整个事件中,我们即将要起草的新的协议中,有什么需要注意的点么?有什么需要着重注意来保障我们自己的利益?汪律师您好,我是今天询问关于合伙开公司然后散伙后结算问题的。您说我的问题不详细,我做些补充。我老公是占60%,出资方式是现金和电商的店铺。另外2个合伙人出资各20%,出资方式是现金。然后一起去注册了一个公司。合伙协议上规定:合伙人在合伙期间内不管以任何原因退伙的,退伙人只可获得其合伙时出资的金额,并在推出当日起一年后予以结算。具体就是去年11月份一起合伙开店铺开公司,然后今年4月份其中2个人说不合作了。他们自己去开了店铺,我们还是操作老店铺。合作关系废除。再后来我老公就将原来的注册公司作废了,将他们的原来40%股权转给了我。我们重新再加另外一个朋友,一起注册了新的公司。不知道以上的情况描述是否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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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的问题不详细,难以回答。首先是合伙协议如何约定?其次是公司如何注册?再次是合伙散伙还是公司解散或股权转让、减资?等等问题都不明确。
跟朋友合伙经营一家服装店2年了还有一年房租才到期我想现在退股她是否该退我一半的转让费合伙开了一间服装店,前期投入资金每人8元左右,包括:转让费,房租、进货、装修等,还添置了空调,电脑。服装店已经开业1年半了,除平时留下货款外,其它的营业收入都已经平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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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有风险,除非合同约定明确通常是不能退股的。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处理,协商不好的诉讼解决。建议委托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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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合伙买房,你愿意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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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你愿意吗
  共有产权住房全国6城市试点与政府合伙买房
  你愿意吗
  共有产权住房全国6城市试点
  与政府合伙买房
  你愿意吗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4日表示,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正在北京、上海、深圳、成都、淮安、黄石这6个城市推进,作为政策性住房的一种新形式,有人期望,有人观望。
  所谓共有产权住房,其主要做法是,地方政府让渡部分土地出让收益,然后以较低的价格配售给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家庭;配售时,保障对象与地方政府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产权份额以及保障房将来上市交易的条件和所得价款的分配份额。那么,与政府合伙买房,可行吗?
  [亮点]
  共有产权住房有两个直接作用,一个是通过共有产权的方式,使得部分群众自己支付一部分钱解决住房问题;另一个是规范现在的经济适用房和限价商品房制度,遏制在购置型的保障房里的牟利空间,使得买房子是解决住房问题,而非投机牟利。从长远看,它还能在一定程度上平抑高房价。
  [优点]
  共有产权住房上市交易,如何避免重蹈经济适用房、限价房出现的套利现象,就显得尤为重要。
  值得关注的是,与以往的经济适用房、限价房不同,共有产权住房是一种有限产权住房。政府和购买者将共同分享土地和房屋的增值收益,也共同承担土地和房屋贬值带来的风险。从制度设计上看,有限产权与完全产权的住房相比,本身就使投资获利的空间大为减少。申购价格上基本与市场价格同步,更是大大压缩了非法牟利的空间。
  [难点]
  有业内人士指出,如果共有产权住房购买者在回购政府产权的时候,只要市场评估价降低几个百分点,即可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同样,政府收购个人产权时,如评估价虚高,也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共有产权住房必须建立起公开透明的运作机制,从申请、分配、售后监管和退出等各个环节,设立防火墙。从试点城市的实践看,如何确定政府与个人的产权份额,以及如何约定上市交易的分配份额,压缩投机牟利空间,正是探索的难点与重点。
  谁来申购
  主要是中低收入者
  上海自2010年以来,已连续4次降低申请共有产权房的准入门槛,目前3人及以上家庭人均月可支配收入线已放宽到5000元。截至今年一季度,累计签约购房家庭约有6.7万户,基本做到当年申请、当年选房。
  江苏淮安在2007年即推行共有产权经济适用住房,住房限定套型面积(家庭人口3人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最高不得超过90平方米)。目前,淮安已经申购的共有产权房将近900套,政府向符合条件的家庭发放供应券,两年内有效。
  北京去年推出自住型商品住房,最终明确为“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房”,价格低于周边市场30%、面积以90平方米以下为主。首个项目约提供2000套房源,最终由6.53万户确认申购。
  从试点看,共有产权住房供给主要面对中低收入者,但对于购房者也需要理性。上海市房管局就提醒,市民在申请共有产权房时,应当充分估量家庭的经济承受能力、贷款申请资格、原住房置换等实际条件,做到量力而行。暂时无力购买共有产权保障房的,可选择廉租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等其他住房保障渠道解决住房困难问题。
  产权咋分
  个人占比50%以上
  根据试点情况,政府与购房者产权比例是共有产权住房的焦点所在,也是未来调整的空间所在。近年来,试点地区不断优化共有产权比例调节机制,个人出资比例可在50%至100%之间由购房者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由选择,目标是让困难家庭支付部分经济适用房的购房款就能先行改善居住条件,再逐步取得全部产权。
  从江苏淮安来看,通过政府产权分摊减轻购房人出资负担,根据住房需求家庭的困难程度决定分摊比例,从5:5、6:4到7:3,困难家庭出资额最低不少于50%。
  淮安市住建局副局长刘爱梅说,共有产权的做法是把产权先定下来,因为没有谋利空间,避免了“开宝马住经适房”和“经适房抽签六连号”等问题。不同的困难程度,可以有不同的产权的比例。当地的经验是,打通了银行、公积金贷款的贷款助购渠道,让申购群体能够更加便利地买房。
  如何退出
  各地不同还需探索
  针对政府退出的问题(即个人购买政府的份额),江苏淮安的操作办法是,5年内以原价购买,5年至8年加同期贷款利息,8年后则按市场评估价购买或按比例分成转让收益,因家庭困难不能购回的,可以像原来的经适房一样继续使用。在湖北黄石,住户如要购买超面积产权则需要按照市场价购买,住户不愿意购买,可永远共同持有产权。
  个人退出的问题,各地的指导原则是政府有优先权,即按照评估价回购个人的产权,或者在房屋再上市交易环节,按比例获得增值收益。
  目前,共有产权住房仍需进一步探索,且需要不断对制度创新。记者了解到,目前深圳的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方案正在研究中,将在6月底前出台方案,今年下半年将有一个保障房项目采用共有产权方式。
  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政策咨询委员会常务秘书长陈蔼贫表示,共有产权房实际上关键是要理清政府与个人所占份额,以及份额如何转化的问题。正在研究中的深圳共有产权住房试点方案中,不仅在考虑其他城市已经出台的共有产权模式,还在考虑推出政府与个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个人这三类共有产权模式。
  共有产权住房如何影响楼市
  一定程度上
  有利于抑制房价上涨
  业内人士分析认为,随着共有产权房供应量的逐渐增加,其在改善楼市结构、“对冲”高房价等方面的效应将逐渐凸显。以北京市为例,去年下半年北京推出2万套共有产权性质的自住型商品房,今年将供应5万套,占全年商品房销售的50%左右,可大大改变住房供给结构,同时,自住型商品房价格比周边市场价低30%左右,将对今年北京市场房价起到较大的缓冲作用。
  德佑地产市场分析师赵葆根认为,共有产权房缓解了一部分中低收入家庭的经济压力,保障了其拥有房产的权利,一定程度上有助于抑制房价上涨。另外,作为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的一部分,共有产权房体现了社会公平性。一些研究机构还认为,共有产权房将为转换房地产调控方式起到积极作用。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任兴洲认为,共有产权住房的本质是政府住房公共政策在商品住房领域的体现。共有产权住房一方面为居民提供了相对较低价位的普通商品房,使其“买得起,住得上”;另一方面,改善和优化了热点城市商品住房供给结构;共有产权住房还缓解了一线和热点二线城市房价上涨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平抑房价,疏解高房价的困扰。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
  回应楼市三大热点
  楼市拐点来了?
  指标增速下降是正常调节
  住房城乡建设部总经济师冯俊表示,房地产市场大多数指标都在增长,只是增速在下降。他说:“这属于市场正常的调节。必须历史地看问题,同比增长为负,主要是由于去年同期基数过大造成的。”
  冯俊强调,对房地产市场的调控始终要坚持保护消费需求、遏制投资需求。
  限购政策要取消?
  没有地方公开表态取消限购
  冯俊表示,宏观调控政策是鼓励、保护消费需求,遏制投资需求。每个地方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作出判断。他说:“从目前我得到的信息,还没有一个地方公开说要取消限购。”冯俊认为,从限购政策来看,对老百姓的消费需求是没有影响的,只是对过度投资需求有限制。
  空置率如何统计?
  不能通过晚上数灯推算空置率
  冯俊表示,现在对于空置率没有一个准确的官方定义。对于一些人通过晚上数亮灯的住房比率大致推出来的空置率,冯俊不认同。他说:“假设我家住三居室,晚上一般就开一两个灯,如果你在我家楼下看,肯定是一大半窗户是黑的,这怎么能算空置?所以不能用亮灯的数量衡量。有些事情有待制度的完善,简单说空置多少不太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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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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