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app怎么上传附件上传必报资料是什么资料?

财会制度、核算软件的备案及财务报表申报问题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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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的依据是什么?有何具体的要求?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号)第二十四条规定:“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将其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使用计算机记账的,应当在使用前将会计电算化系统的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及有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纳税人建立的会计电算化系统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能正确、完整核算其收入或者所得。
2.应提供资料: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3.目前江苏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已经上线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备案的网上操作模块,纳税人可通过网上操作进行备案。
二 、目前,在系统内有哪些会计制度可供企业选择?
1.小企业会计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企业标准的企业。
下列三类小企业除外:
(一)股票或债券在市场上公开交易的小企业。
(二)金融机构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质的小企业。
(三)企业集团内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2.企业会计制度: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3.企业会计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包括公司,下同)。
商业银行:企业会计准则(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企业会计准则(保险公司)
证券公司:企业会计准则(证券公司)
担保企业:企业会计准则(担保企业)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本准则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本制度适用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设立并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社。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符合本制度规定特征的民间非营利组织。民间非营利组织包括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登记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
适用本制度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一)该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和宗旨;
(二)资源提供者向该组织投入资源并不得以取得经济回报为目的;
(三)资源提供者不享有该组织的所有权。
三、 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的网上备案具体操作?
操作步骤简要介绍如下:
江苏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登录(网址:)→应用中心→添加“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打开应用系统自动带出纳税人识别号、注册类型、经营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录入会计制度名称、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折旧方法(大类)名称等信息→财务会计制度备案(会计报表情况)点击添加按钮增加一行“附报资料”中上传必报资料→点击页面左上方“保存”按钮→点击“提交”按钮→显示“流程发起成功”。如图:
四、备案的时候有效期如何填写?
由于财会备案制度同一段时间内只能有一种。所以电子税务局中财务会计制度备案有效期起止期和以前备案的财会制度备案期限起止不能有交叉。填写备案有效期起止时,请注意时间的填写。最终的备案结果以纳税人最后一次提交且主管局通过审核为准。
五、电子税务局没有财务报表季改月模块,重点税源单位如何申报?
在财会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中修改会计报表情况报送期间:季报改成月报。或者可前往主管局,办理修改手续。
六、 申报财务报表时,哪些报表在系统内是必报的?哪些报表是选报的?
1.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必报
现金流量表 附注 选报
2.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必报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增减变动表 选报
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必报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月报 收入支出表-年报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报 必报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资产负债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必报
成员权益变动表 选报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 必报
现金流量表 选报
七、江苏国税12366电子税务局申报财务报表时, 如何查看报表是必报还是选报的?
我的应用→财务报表月(季)申报→进入申报→选报的在表后面会有显示,如图
八 、必报的报表期初期末数分别填写哪期的数据?
1.小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年初余额: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利润表:本年累计金额: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
本月金额: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
2企业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期末数: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损益表:本月数/本期数 :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额
本年累计数: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额
3企业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 现金流量表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年初余额: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初余额”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利润表:本期金额:填报本年年初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
上期金额:填报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现金流量表:本期金额:填报本年年初至填报截至所属月份的累计数
上期金额:填报上年年初到上年同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本年金额:本年年初到本年年末的累计发生额或累计金额
上年金额:上年年初到上年年末的累计发生额或累计金额
4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资产负债表 收入支出表-月报 收入支出表-年报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年报
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年初余额: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余额”栏内数字填列。
收入支出表-月报:本月数: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累计数: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收入支出表-年报:上年数:反映上年度各项目的实际发生数
本年数: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
财政补助收入支出表:本年数:本年发生额
上年数:上年发生额
5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资产负债表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
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根据上年末资产负债表“年末数”栏内所列数字填列
年末数: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反映合作社一定期间内实现盈余及其分配的实际情况。
6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资产负债表 业务活动表
资产负债表:年初数:根据上年年末资产负债表“期末数”栏内数字填列。
期末数: 本年年初到本期期末的累计发生额
业务活动表:本月数:反映各项目的本月实际发生数
本年累计数:反映各项目自年初起至报告期末止的累计实际发生数首页>法规库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发布文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
【发文日期】
【是否有效】 条款失效
注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第五条,本文自日起废止。
注释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第二条,自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附件3、4内容同时废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知》(财税〔2013〕37号),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了调整,现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应税服务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收抵减情况表)。
  (6)《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按规定仍可以抵扣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其他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确定应税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四、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6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 3.?(自日起废止)
&&&&& 4. (自日起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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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当前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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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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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1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
改征增值税试点后增值税纳税申报
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试点工作顺利实施,现将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增值税纳税人均应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二、纳税申报资料
  纳税申报资料包括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
  一般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5)《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
  (6)《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7)《固定资产(不含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
  (8)《本期抵扣进项税额结构明细表》。
  (9)《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包括:
  (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服务,在确定服务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其他情况不填写该附列资料。
  (3)《增值税减免税申报明细表》。
  3.上述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表样和填写说明详见附件1至附件4。
  (二)纳税申报其他资料
  1.已开具的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存根联。
  2.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抵扣联。
  3.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购进农产品取得的普通发票的复印件。
  4.符合抵扣条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税收完税凭证及其清单,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
  5.已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6.纳税人销售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在确定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销售额时,按照有关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的合法凭证及其清单。
  7.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纳税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为必报资料。纳税申报其他资料的报备要求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按规定需要在项目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的,需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表样及填写说明详见附件5至附件6。
  四、主管税务机关应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的宣传和辅导工作。
  五、本公告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总分机构试点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3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  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
 &&&&&  4.《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
及其附列资料填写说明?
&&&&&&&&& 5.《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 &&&&&&&&6.《增值税预缴税款表》填写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3月31日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承办
办公厅2016年3月31日印发
备案号:鄂ICP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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