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出售共有房屋约定婚前所有的房屋共有,不因是否办理房屋

夫妻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是否属于赠与和可撤销- 周俊岭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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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将一方婚前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是否属于赠与和可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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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先生与梁女士作了做了婚前财产公证,证明梁女士婚前无财产。婚后,李先生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卖,并另借3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两人闹离婚,争执便在这套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夫妻离婚时房产...
  李先生与梁女士作了做了,证明梁女士婚前无财产。婚后,李先生将自己的婚前房产变卖,并另借30万元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不久两人闹,争执便在这套房产分割的问题上。夫妻离婚时房产怎么分割?一方卖婚前房产婚后买的房离婚时应该归谁?
  为此,《法律名人谈》特别邀请了金博大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就网友们关心的一些法律问题与大家一起分析、探讨。
  访谈内容:
  【法律名人谈】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做客《法律名人谈》,我是本期的主持人华玉桃。今天我们很荣幸请到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张式杰律师,张律师您好,欢迎您做客《法律名人谈》,先跟大家打声招呼吧。
  【张式杰律师】嗨,大家好!我是张式杰,很高兴能做客本期《法律名人谈》,很高兴能在这里和大家聊聊法律与婚姻。
  【法律名人谈】李先生与梁女士婚后不久闹离婚,而离婚的焦点便在于的分割上。李先生认为房子是变卖自己的婚前房产所得的钱款购买的,这套房子理应归自己。而梁女士则认为这套房子是在婚后购买的,夫妻理应对半平分。请问律师,对于这套房子到底应该归谁所有呢?
  【张式杰律师】离婚纠纷案件的难点往往在的分割问题上。本案中争议房产的性质归属,就目前对该案例所掌握的信息而言,有些复杂。我们知道,李先生是在出售其婚前个人房产的基础上,又30万元另购了涉案房屋,且涉案房屋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对此,不能仅依据的取得时间简单地对房屋产权归属作出判断,而要结合房屋的购房款来源进行分析后,再确认房产归属及分割比例。
  如前所述,涉案房屋是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的,如果把涉案房屋看做一个整体的话,它应该是由三部分组成的:李先生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30万借款+房屋增值部分。其中,对于婚前房屋的售房款所得部分,应属于李先生的,因为这部分实际上只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形态变化。而另外30万,就算是李先生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但是借款目的是为了购房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30万元购房款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涉案房屋并非全部是李先生的个人财产转化而来,其中包含了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法律名人谈】李先生与梁女士之所以会因为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发生纠纷,归根结底还是在于他们不了解对夫妻共有房产的认定问题,那么,如何认定离婚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有房产呢?
  【张式杰律师】《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关于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根据上述《婚姻法》第17条可知,我国确定的夫妻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即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司法实践中,通常把取得时间作为界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基本依据。
  【法律名人谈】请问,在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是不是凡在后取得的房屋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呢?在实际工作中,您有没有遇到过例外情形呢?
  【张式杰律师】问得好!根据《婚姻法》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凡是婚后取得的房产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应该属于常态。有常态,就有变态,呵呵,也就是主持人所谓的&例外&。下面我来说一说这则例外&&婚后购房不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A先生和B女士于2010年8月结婚,A先生婚前有一套位于甲区的房屋,B女士婚前无房产。婚后,A先生将甲区的房屋出售,所得购房款78万。后,A先生用出售甲房所得款项中的71万元另外购置了位于乙区的房屋一套,房产登记在A先生名下。2012年4月A先生与B女士离婚。审理过程中,二人对乙区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分歧:A先生认为乙区房产是其婚前个人财产的转移、延续,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B女士则认为该房产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区房产是A先生的婚前个人财产。理由是:虽然该房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是由于购房款来源于A先生婚前的个人财产,A先生进行的是一种以房换房的行为,乙区房产应视为A先生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其性质仍然是A先生的个人财产。
  从上面可以看出,对于房产归属,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婚后所购房产的购房款来源是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登记于个人名下,则应认定该房产为购房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对此,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解释:
  首先,从购房款来源来看,A先生的乙房产应视为其婚前个人财产在形态上发生转化,但财产权属性质并未改变;
  其次,从所有权登记情况来看,房产登记在A先生个人名下,说明A先生作为购房一方并没有将乙房产转变为二人共同所有的意思表示。
  【法律名人谈】对比张律师刚才讲到的案例,和我们本次讨论的李先生的案例挺相似。但不同的是,刚才案例中的A先生卖掉婚前个人房产后,另外购置的房屋是其个人全额出资,而我们这个案例中的李先生,他卖掉婚前房产后另外购置房屋的款项中,除了出售婚前房产所得款项外,还有其另外借款30万。这是他们的不同之处。
  【张式杰律师】对,也正是这一点不同,导致两处房产归属出现截然不同的结果。
  【法律名人谈】李先生的婚前房产当然属于李先生的个人所有,如果他没有变卖这套婚前房产另外购买,那么在离婚时,梁女士也就无权主张对这套婚前的房产分割。不过,一方的婚前房产是否就一定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呢?有没有什么方法可以让一方的婚前房产转为夫妻共有房产呢?
  【张式杰律师】根据目前我国《婚姻法》的规定,一方的属于个人财产,且不因婚姻关系存续时间长短而改变。
  但是,《婚姻法》并未对个人财产的归属完全绝对化,而是特别留了一扇门,这扇门就是《婚姻法》第19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
  根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双方可以对财产归属进行约定,即,无论是夫妻结婚前的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结婚后所得的财产,都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属于一方还是双方所有。如:夫妻通过订立协议的方式,约定男方婚前的某套房产归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房屋权属以为准。因此,夫妻双方在约定房产归属后,还应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通俗地讲,就是在约定夫妻共有的那套房屋的上,要有夫妻双方两个人的名字。还有,从《合同法》角度看,这种通过书面协议约定改变婚前财产归属的方式,在性质上其实应该属于赠与。
  当然,另一种方式就是如本案所示,将婚前房产出售之后,用所得售房款支付首付,另外购置新房,夫妻共同还贷,这种情形下购置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但是需要注意到是,在进行房屋分割时,这种房屋的分割比例和普通的房产平均分割的方式有所不同。
  【法律名人谈】现今社会离婚率越来越高,很多离婚夫妻之间的争执不在于是否要离婚的问题,而在于离婚财产尤其是房产分割的问题上。请问律师,一般夫妻在离婚时,对于夫妻共有房产应该按照什么原则来分割?
  【张式杰律师】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平均分割、保护子女和女方利益、离婚损害赔偿以及经济帮助等一系列具体原则。因此,法院在处理财产分割时,通常会在平均分割的基础上,适当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尤其是对于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房屋,法院会根据双方住房情况和照顾子女或无过错方等等原则。
A在您不同意的情况下,他人无权处分您对该套房产享有的共有份额;如果发生强制执行的情况,您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A具体问题是什么
A共同财产:《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A你好 ,你们根据合同处理,一般来说是没有权利处理的。
A可以申请劳动仲裁维权,里面涉及关联企业的认定。
A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根据你的陈述,关于房产问题,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关键要看房屋产权登记情况、出资还贷情况、有无特殊约定等因素。如果认为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可以到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申请财产保全。准备结婚证、身份证、民事起诉状、相关证据材料。如果被诉,积极应诉答辩。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离婚纠纷涉及离与不离的问题、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问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夫妻共同债务负担问题、过错赔偿问题等。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具体可以电话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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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来源: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1辑(总第65辑)作者:《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研究组本文系扫描件,如欲查找、引用,请务必核对原文。夫妻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约定将一方个人所有的房产与另一方共有,但没有办理房产加名登记,赠与一方请求法院撤销应如何处理  答:目前审判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处理;另一种认为应当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理,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拘束力,不必非要去办理房产加名登记,否则会架空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对于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的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已经给出答案,但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的情形,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能否撤销的问题,目前仍然存在争议。由于现行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有的观点认为,既然夫妻之间的约定对双方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夫妻之间关于赠与房产的约定,不涉及第三人,只要意思表示真实,没有欺诈、胁迫的情形,就应该认定为有效,履行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不是必要条件,赠与一方请求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不应予以支持。在审判实践中,对夫妻将一方所有的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时,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有的法院就认为这种约定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判令继续履行有关的赠与协议;如果夫妻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全部赠与另一方,因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而依照合同法关于赠与一节的规定,赠与房产的一方可以撤销赠与。其实这个问题的关键点在于:对夫妻之间的房产赠与行为,究竟是按合同法上的赠与处理还是按照婚姻法第十九条的约定处理?无论夫妻双方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对方的比例是多少,都属于夫妻之间的有效约定,实质上都是一种赠与行为。问题是这种有效的赠与约定是否可以撤销?现行婚姻法中缺乏相应的规定。夫妻之间赠与的标的包括动产和不动产合同法对赠与问题进行了比较详尽的规定,如:“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婚姻家庭领域的协议常常涉及财产权属的条款,对于此类协议的订立、生效、撤销、变更等并不排斥合同法的适用。在实际生活中,赠与往往发生在具有亲密关系或者血缘关系的人之间,合同法对赠与问题的规定也没有指明夫妻关系除外。一方赠与另一方不动产或约定夫妻共有,在没有办理变更登记之前,依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是完全可以撤销的,这与婚姻法的规定并不矛盾。  因此,夫妻一方将个人房产约定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家事法苑微信号:famlaw  专注于婚姻家事继承诉讼实务研究,分享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及理论研究资讯动态,致力于推动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共建特定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阳光下业务研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家事无小事,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和万事兴,共同关注,共同学习,共同努力!  本平台分享信息均注明作者、出处及原始链接,点击左下角“阅读原文”跳转至源网页!  《“家事法苑”婚姻家事法律资讯简报》于日创办,尝试搭建与律师同行、学者、法官、公证员、房管、媒体、政府相关部门及社会组织进行业务研讨、正当交往、信息共享的桥梁与平台,共同促进中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获取方式:1)简报电子版下载: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2)专题资料:家事诉讼程序立法及完善相关资料、继承法修改专家建议稿及争鸣专题资料、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实施一周年专题资料、2008全年合集精编版、2009年全年合集、2011年全年合集、《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的理解与适用争议专题、全国首例冷冻胚胎权属案专题特别版、夫妻婚内确认财产所有权诉讼问题之探讨资料专题、家事法实务沙龙夫妻财产约定、赠与辨析专辑等,下载网址:http://www.famlaw.cn/download.aspx。  “家事法苑”家事法主题QQ群(群号:)---即时分享交流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须以“城市+单位+姓名”实名申请、交流,只接纳法律职业共同体专业人士。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规则 & & & & & & & & & & & & & &(2015年11月版)  “家事法苑”家事法实务交流微信群,群主:杨晓林,管理员:段凤丽、侯晓婷、邓雯芬、王志锋、徐文丽、杨竹一、何显刚、陈建宏、李炜、辜其坤、李丹、谷友军、季凤建、严健。  1、建群宗旨  家事无小事,真诚欢迎对婚姻家事继承法领域感兴趣的朋友,律师、法官、检察官、学者、公证员、房管、民政、学生、媒体、妇联等政府公务人员、法务工作者及其他法律从业者加入,即时分享最新中国婚姻家庭法制信息动态,家事审判动态、典型家事案例、立法动态、理论研究动态,共建阳光下专业领域内法律职业共同体业务探讨、正当、正常交流的和谐平台。  本群主题为婚姻家事继承法及家事诉讼程序,交流范围仅限与主题相关的实体及联系密切的诉讼程序理论与实务问题,定位为特定专业法律领域主题群,学习型群、兴趣群。  本群无意走向综合群,其他如刑事、商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其他领域话题可另行解决。  2、入群方式  为保障本群安全、质量及可持续发展,防止群友滥加群,本群对外不作任何宣传,群规则只刊发于“家事法苑”微信公号自定义菜单及每期公号推文的签名文件中。   为保证群的质量,本群一律由群管理员专人统一审查、邀请新人入群,未经群主同意,严禁擅自拉人进群,擅入者立即清退;  请入群者先添加群管理员邓雯芬助理(微信号:)个人好友,请注明:城市+单位全称+姓名,申请加入家事法实务微信群;新群友阅读群规,承诺遵守后,管理员方可拉其入群。  3、实名交流  本群实行实名(真实身份)交流制!  群友入群后应马上修改群昵称,不接受实名规则免入,经一次提醒不配合的劝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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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办理房产证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张小华(化名)在前买了一套房子,张小华在与小汪结婚之后才办理了。现在张小华与小汪因感情不和,小汪认为既然张小华这套房子是结婚后才办理的房产证,应该属于。小汪的说法能得到支持吗?张艺律师评析:根据《》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而张小华在婚前出已资购买房屋,完成了取得房屋产权的实质要件。张小华和小汪结婚后,才办理了房屋的的产权证,只是对该房产赋予了外在的证明。并不是婚后办理的产权证就是共同财产,也不能因为该房产不能因为小汪的居住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这套房产不是张小华与小汪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而是于张小华的婚前财产,属张小华所有。相关法规:婚前个人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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