彝家山寨黑苦荞茶公司是假的吗?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四川彝家山寨苦荞茶食品有限公司与张小刚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高新民初字第4169号原告。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吉泰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2栋2楼。法定代表人高明安,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章嘉戎,律师。一般授权代理人。被告张小刚。原告诉被告张小刚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本院代理审判员陈敏独任审判,被告张小刚自愿放弃答辩和举证期间,于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章嘉戎,被告张小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不服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855号仲裁裁决,认为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岗位,主要协助总经理分管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月基本工资4000元加奖金,而被告自入职后,其分管人力资源部一直要求被告与原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却以分管人力资源部的便利和以总经理的私交等理由拒不与原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被告作为总经理助理并分管行政和人力资源管理期间,多次向总经理提出要求调到销售部门工作,日,被告被任命为原告公司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在此期间,原告公司人力资源部仍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被告以在外出差、有应酬等理由拖延拒签。同时,被告在担任副总经理兼营销总监期间工资10000元中包含有车辆补贴2800元,实际工资应为7200元。综上所述,未签订劳动合同是被告本身的行为主观故意造成,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一、原告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1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被告担任的职务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关系,本人工资实际超过10000元,但未包含车辆补贴2800元。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张小刚于日应聘到从事总经理助理岗位,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日张小刚签署了《员工入职登记表》。日张小刚向出具了承诺,该承诺载明&本人姓名张小刚,&&,于日被聘用为总经理办公室部(室)助理岗位任职。&&&。日张小刚在QQ平台留言,因工作性质原因,不需要每天到办公室上班。张小刚于日离开,并办理工作交接。日张小刚注册成立了。日张小刚向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请求裁决:1、原告向被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50000元;2、原告应付未支付工资40000元;3、原告应付未付奖金80000元;4、原告支付股权兑现置换金133333元;5、原告支付保险补偿金25000元;6、原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80000元。该仲裁委员会于日作出成劳人仲委裁字(2014)第855号《仲裁裁决书》裁决:一、原告公司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10000元;二、驳回被告的其他请求。庭审中,原、被告均认可张小刚月平均工资为10000元。以上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员工入职登记表》、《承诺》、《任命通知书》、工商登记信息、《仲裁裁决书》及回执等加以佐证。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二、是否应向张小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对以上焦点问题,本院作如下评述:(一)关于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问题?庭审中,原、被告对张小刚于日至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均予以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张小刚入职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已经履行完毕,本案是基本执行国家有关工资、劳动保护的规定引发的劳动争议,并非因拖欠劳动报酬引发的劳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张小刚于日入职,于日离职,日申请劳动仲裁,故张小刚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工作日的请求,其中,日以前的部分已经超过法律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本院不予支持。(二)是否应向黄张小刚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的规定,与张小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但由于张小刚于日至日期间,要求四川家山寨黑苦荞食品有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时效,本院不予支持。故应向张小刚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从日至日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为人民币6896.55元(10000元/月&21.75&15天)。对于日至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此期间,视为张小刚与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故对其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被告张小刚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6896.55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敏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穗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官方微信 : 官方QQ群(1) : 官方QQ群(2)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四川彝家山寨黑苦荞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彝家山寨黑苦荞食品有限公司四川彝家山寨黑苦荞产业集团位于成都市高新区吉泰五路118号天合凯旋广场2栋2层,是集黑苦荞育种、基地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公司原始注册资本2580万元,总资产近亿元,年销售额2亿元,员工500余人。
公司起源于1995年,生产基地坐落在山清水秀的中国黑苦荞之乡——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甘洛县,营销总部设在成都市。公司在董事长兼总经理高明安先生的带领下,经过10余年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拥有海拔3000米以上高寒山区标准化有机黑苦荞种植示范基地2万余亩,“公司+农户”基地10万余亩,生产加工基地2万余平米;拥有多条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现代化黑苦荞食品生产线;拥有各大城市彝家山寨系列食品专卖店和国内外知名的连锁商超庞大的销售网络。产品主要包括黑苦荞芦丁香茶、黑苦荞营养面、黑苦荞营养米、黑苦荞营养粉、黑苦荞壳保健枕、黑苦荞泡酒料、黑苦荞炖品、黑苦荞营养休闲食品、珍稀野生黑苦荞健康礼品等系列。产品已销往西昌、成都、重庆、北京、上海、广东、广西、福建、浙江、江西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港澳台地区及美国、日本等国际市场并深受各地消费者喜爱,市场一直处于产销两旺,供不应求的良好局面,国际国内市场前景非常广阔。
公司先后被确定为中纪委产业扶贫示范企业、国家科技部农业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承担单位、国家农业部杂粮加工技术研发苦荞专业分中心、四川大学产学研校企合作单位,并承担了多项省部级科研项目,获得多项国家发明专利。公司从基地到成品全面通过有机食品及ISO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并处于国内外同行业领先水平。公司先后荣获“四川省扶贫龙头企业”、“四川省名牌产品”、四川省“质量管理先进单位”、“四川省优秀旅游商品”、“凉山州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凉山州科技创新型企业”等称号。
公司计划在“十二五”期间,进一步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一流产品,优质服务”的质量方针,坚持以带动高寒山区彝族群众脱贫致富为己任,紧紧依托地方特色农产品资源优势,不断强化品牌意识,全面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通过与国内外优势大企业的纵横向“强强联合”,计划于五年内做到彝家山寨黑苦荞产业集团股票主板上市,十年成就“百亿产业”的经营目标,为全世界人类的健康事业作出积极的贡献,也为区域经济发展再立新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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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彝家山寨黑苦荞产业集团是集黑苦荞育种、基地种植、生产加工、销售服务于一体的现代化农业科技创新型企业集团,其麾下包括国家杂粮加工技术研发苦荞分中心、黑苦荞种植基地、原料储存基地、半成品加工厂、甘洛县彝家山寨农牧科技有限公司及四川彝家山寨黑苦荞食品有限公司等。公司原始注册资本2580万元,总资产近亿元,员工500余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占职工总数的56%,硕士、博士以上学历占5%。公司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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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产品联系方式公司地址:四川 成都市高新区 吉泰路 - 固定电话:85批发部经理:易小姐手机号码:未提供邮政编码:610000工商信息和基本资料法人名称:四川成都彝家山寨黑苦荞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产品: ,
经营状态:在业职员人数:1000人所属分类:所属城市:人气值:155次位置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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