涨姿势,哪些情况下纳税人可以拒绝税务检查情况说明

涨姿势,新老纳税人必须知道税务常识你知道几个?
看这里,新老纳税人必须知道的8个税务常识你知道几个?
不管有没有生意,都需要进行申报
有的纳税人认为有生意时要填报申报表,而没有生意或是不达起征点就无需申报了。非也非也,按时、如实申报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了解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情况,掌握和分析税源的变化情况。如纳税人不申报,依照征管法,税务机关可对纳税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报税不是申报纳税,每月操作不可忘
报税是报送税控装置或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的数据,未按期报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规模虽小也能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申请成功不能取消
规模小的企业并不等同于税收上的“小规模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即使销售额未达到规定标准,只要具备会计核算健全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两个条件,经过申请,也可以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也可以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发票需仔细保管,丢失发票要罚款
向税务机关领用发票免收工本费,可丢失发票却是要罚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已经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否则情节严重的,被处以最高3万元罚款。如果不慎将发票丢失,应于发现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以争取从轻处罚。
购买虚假生意的发票属违法,达到一定标准要坐牢
发票开具要建立在发生真实业务的基础上,如果没有发生真实的业务,千万不要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
目前国税局的“金三系统”功能强大,发票电子底帐全方位采集、查验、对比,一张发票都跑不了,当初抵了多少就得补交多少税,还有滞纳金和罚款,严重的要被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得不偿失。
关门不能一走了之,“任性”后果很严重
江湖不好混,做不下去了,觉得反正也没欠过税,联系方式也改了,直接关门走人,不走正常的注销税务登记程序,也不再申报了。这种行为使不得,殊不知,擅自走逃会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同时也会留下不良纳税信用等级,以后再注册或投资公司都会受到很大影响。同时,在非正常解除的环节,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逾期未申报的时间长短处以万元以下罚款。
税务检查要出示,未出示可拒绝
依据《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时,应当向您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您有权拒绝检查。
账簿调取有程序,移交税务要收据
按照《征管法》第八十六条内容,税务机关有权调取企业账簿,但必须出具相关手续,否则属于越权。调取账簿也有时限要求,调取当年账簿应在30天内归还,调取以前年度账簿应在3个月内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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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搜狐热点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这个业务符合“三流一致”要求吗?车图腾8百家号【基本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购销合同,但实际上由乙公司下属丙分公司提供货物,并由丙分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了发票,甲公司将款项支付给了丙公司。那么,甲公司取得的发票是否合格?能否做进项税额抵扣?是否符合“三流一致”要求?【案例分析】一、“三流一致”的说法通常不包含“合同流”。所谓的“三流一致”是指资金流、发票流和货物流相互统一。在实际工作中,不是每一笔购销业务都会签合同,因此,也无法完全依据“合同流”判断业务的真实性。比如上述案例,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签订的合同没有执行,而是在没有签订书面合同情况下直接和丙公司发生交易,也属于正常情况,不能否认这种业务的真实性。二、“三流一致”的来源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中“三流一致”的来源一般指的是国税发[号文件。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第一条第三项作出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二十多年过去了,该文件的大部分内容已被废止,但是上述条款仍然有效,并由此衍生出了著名的“三流一致”条款。从该条款中可以看出,在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过程中,要求“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保持一致,否则购买方的进项税额将不允许进行抵扣。三、对“三流一致”的理解不能扩大化不仅没有对“合同流”有要求,而且也要避免对“资金流”的误解。上述192号文件的要求是,收款方必须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方一致,并没有要求付款方必须与受票方一致。即不管谁支付价款,只要实际收到价款方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单位,那货物、劳务购买方获得的发票就是合格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至于这笔款项是购买方直接支付的,还是委托其他方支付不影响购买方进项税抵扣。比如上述案例中,丙公司是开具发票的一方,甲公司一定要确保款项支付给丙公司,如果将款项支付给乙公司则是不合规的;同时,甲公司委托其他公司替它将款项支付给丙公司也是合规的。四、“三流一致”的本质要求是“真实发生交易”《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规定如下: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上述条款列明了涉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特征就是:交易不存在不真实。日常工作中,我们检查资金流、发票流、货物流,甚至合同流的一致本质目的是为了保证业务的真实性。五、“三流”不一致不必然形成虚开发票从货物流的角度来看,在当前形势下,实现点对点的货物流越来越不现实。例如,北京的贸易公司接到来自广州客户的采购订单,收款并开具发票;货物不见得是由北京发出,而可能是由北京贸易公司委托东莞的生产厂商直接发货给广州客户。这种业务如果片面要求企业货物流与发票流一致,就是不合理甚至是可笑的。从资金流的角度来看,建筑业总承包企业接受建筑分包服务,分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发票后,总承包企业在支付劳务费时,可能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第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资问题的意见》的要求,实行分包企业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企业直接代发的办法。这种情况资金流和发票流就不一致。当然,有观点认为192号文件要求的资金流只包括购买货物或劳务。随着经济发展,新业务不断出现,交易方式不断翻新,对“三流一致”的理解会不断变化,我们既要遵守有关规定,又不要妄自扩大理解。总之,业务真实是保证采购发票合格、避免虚开发票的关键。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车图腾8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车图腾,让你涨姿势的汽车自媒体。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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