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地长安区北张村货币安置置,要怎样算

四川探索征地拆迁货币化安置
15:07:01 &&
中国国土资源报 &&
作者:赵蕾
家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棉竹镇高坝村村民李孝明今年成为了被征地拆迁安置户。与以往不同,这一次他面临两种选择:一是拆迁单位为每人无偿提供的35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安置房;二是货币化安置,由征地单位按照同批次政府修建安置房的成本价,一次性将人均35平方米安置房的货币安置资金发给被拆迁人,房价超出协议部分由村民自补。
面对选择,李孝明笑着说,这关键要看哪一种更实惠了。其实,老李早就为自己算好了账。他家有三口人,如果选择货币化安置,每人补偿35平方米,全家共105平方米的安置资金,每平方米4500元,共计47.25万元,通过自己选房、购房花费39万元,这剩下的连装修款都有了。
征地拆迁后是选择政府建设的安置房,还是选择货币化安置?今年3月,四川省出台了《促进经济稳定增长和提质增效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政策措施》提出,对棚改以外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推进货币化安置,鼓励以购代建。据四川厅相关负责人透露,目前,货币化安置已成为四川被征地农民首选。
两种模式让安置更个性化
与李孝明一样,南充市高坪区白塔街道八角庙村村民谭炳林200多平方米的拆迁房,在经过市场评估后获得了近100万元的货币补偿资金,这让谭炳林一下子来了底气,&我们农村人进城买房,也要选个位置好、品位高的社区了。&白塔街道拆迁项目共涉及270户村民,选择货币化安置的占到了60%以上。
据了解,目前在四川,货币化安置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由政府直接货币补偿、群众自行购房安置,这主要针对那些住房需求已经得到解决,且本人愿意接受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另一种则是由群众选房、政府买单,政府引导市场现有的普通商品房作为安置房源,供被征地农民选购,选购价格通过政府团购或与开发商谈判,让被征地农民得到实惠。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相关负责人特别强调,不管是以什么样的模式,从目前的操作来看,购买商品房都能使被征地群众尽快融入城市生活,有效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实现新型城镇化建设;同时,货币化安置是打通存量商品房、征地拆迁、保障房建设之间的转换通道,是推动&去库存&和供给侧结构调整的重要途径。
群众选房&政府买单
大庇天下寒士俱欢颜,是人们对生活朴实的向往。但是长期以来,由于征地时间长、统规统建安置房修建时间长,一些被征地农民长期得不到安置,造成信访案件丛生。而货币化安置始终坚持&居民自愿&的原则,有些项目,甚至拆迁还没有结束,一大半人已经搬进了新居。货币化安置在四川迅速&走红&也就不足为奇了。
在绵阳江油市中坝镇,经过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的协调,开发商同意让拆迁户先选房,再公开售卖。&拆迁前,我们做过摸底调查,看居民是想采取货币化安置还是政府回购商品房安置,想住在江油的哪一个区域。&江油市国土资源局土地统征储备中心主任李阳韬说,充分了解百姓意愿后,政府相关部门根据民意,找开发商协调,安置户可以以每平方米690元的单价,购买市场价格近4000元的中高档商品房,安置户则不再领取安置费用。
很快,500多户拆迁安置户搬进了这一小区,占到了整个小区的五分之二。&换句话说,仅这个小区,就解决了500多套的商品房库存。&李阳韬说。
群众选房、政府买单,政府引导市场现有的普通商品房转为安置房源,供被征地农民选择,让被征地农民实现了&即买即住&。
出台更多政策推动货币化安置
未来,政府还将继续通过货币补偿及奖励、税费减免、财政补贴、信贷支持等优惠政策措施,进一步引导居民主动选择货币化安置。
截至目前,成都、南充、内江等市州均已出台鼓励货币安置的政策措施。对此,四川厅相关负责人指出,虽然四川省已有不少实践经验,但目前货币化安置仍处于起步阶段,为推动拆迁安置工作平稳过渡、避免形成新的矛盾,启动货币化安置政策必须按照&因地制宜、逐步推进&的原则确定,并合理制定推进的时间和方式;建立健全货币化安置补偿价格动态调整机制,以确保货币化补偿标准匹配商品房源价格水平,保障被征地农民在房地产市场上的购买能力,从而确保被征地人员的基本住房条件。同时要充分考虑群众千差万别的具体情况,尊重群众的意愿,坚决避免因方式和标准差异冲突而引发社会矛盾,妥善处理现有商品房户型与安置所需户型存在差异,妥善处理安置政策之间的衔接,逐步形成因地制宜以货币化安置为主的多元化征地拆迁安置模式。
在采访中,四川厅相关负责人也谈到,应该加快顶层设计,解决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货币化安置政策涉及规划、住建、财政、金融等多方面,是一项系统工程,当前,在部分地方已积极探索的基础上,在全省乃至全国范围推动集体土地上农房货币化安置政策与国有土地上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之间的衔接,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层面,需要国家的顶层设计,以及在省级建立和完善适应新形势的各项机制体制,把&钱从哪里来&的问题解决保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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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规范性文件/全社会
綦江区政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关于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安置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征地、拆迁、补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关于发放征地拆迁住房货币安置对象自购房
安置补助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一、享受范围
二、自购房安置补助标准
三、自购房安置补助办理程序
&&&&&&&&&&&&&&&&&&&&&&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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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10:20:00】 【点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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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县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征地拆迁工作,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福建省住建厅关于推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安置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住〔2015〕9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莆田市统购商品房及剩余安置房操作流程指导意见》(莆政办〔2015〕63号)和《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仙游县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仙政文〔2013〕36号)等文件精神,参照省内其它地方做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的意义
(一)有效改善被征收人住房条件。实行货币化安置,以直接货币补偿方式为主,既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对住房的差别化需求,自主选择更宜居、更有品位的商品住房,又可以满足被征收人对现房安置的需求,促进被征收人及早及时回迁,缩短安置过渡时间,切实改善被征收人住房品质和居住环境。
(二)推动房屋征收安置规范化。通过提高旧房补偿标准、作价补偿金、政府购房补助款以及优惠购买地下停车场、税收减免、参与“团购”商品房等措施,进一步提高货币补偿标准,促进住房保障方式转变和房屋征收货币化安置,推动房屋征收安置规范化,切实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三)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特别是《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闽政〔2016〕11号)中关于“棚改项目和房屋征收实行货币化安置比例原则上不低于70%”的要求,积极推行货币化安置,有利于打通商品房与安置房转换通道,促进我县商品房消费,进一步提升城市化水平,推动我县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优化征迁安置方式
(一)产权调换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原则上按照仙政文〔2013〕3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1.商业用房
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为被征收人合法建筑占地面积(不含滴水)的20%。
(1)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12㎡及以上的,可予申购。原则上应选择面积接近的商业用房申购,申购指标内价格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不低于所在区域基准地价,下同)的90%计缴;因户型结构等原因,商业用房面积超过申购指标面积的20%之内的,增购面积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计缴;增购面积超过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20%的,按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的2倍计缴。
(2)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少于12㎡的,不予申购。其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可按2倍计入套房安置指标面积中,或者直接给予货币补偿。
(3)优化商业用房设计,鼓励建设大商场,提高安置房小区建设品位。大商场经营管理由被征收人共同商讨确定,收益按被征收人安置商业用房面积比例分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一户一宅”的有关规定,按照“拆一还一”的原则,合理控制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面积。
(1)被征收人原始户(指分户前的被征收人,下同)产权调换总面积不得超过360㎡,超过部分实行货币化安置;
(2)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含选房后剩余面积)小于30㎡的,原则上不予产权调换,实行货币化安置,如经确认没有其他住房的困难户,可安置小户型的套房一套;
(3)被征收人应选择户型面积接近的安置房进行产权调换,允许按规定进行合理分户,原则上一户安置一套套房,但分户后面积低于30㎡的不予安置;
(4)套房安置指标总面积扣除已合理选房指标面积后剩余面积,实行货币补偿安置。
3.调整被征收房屋重置价和安置价标准
(1)仙政文〔2013〕36号文件规定框架结构、砖(石)混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分别上浮20%;砖木结构、土木结构房屋重置价标准分别上浮30%(见附件)。
(2)被征收人产权调换的安置房建筑面积与可享受的安置面积相等部分,按安置价1600元/㎡计缴;因建筑结构原因,被征收人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可享受的安置面积在15㎡及以内,按优惠价1900元/㎡计缴;超过15㎡按市场评估价计缴。涉及分户的,按原始户享受一次15㎡的优惠价。
(二)货币安置方式
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可安置的合法建筑面积部分除按房屋重置价结合成新率评估等补偿外,另按下列情况进行补偿:
1.被征收人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的,作价补偿金标准按其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1.2倍给予计算。
2.被征收人放弃套房安置指标的,作价补偿金标准按照《仙游县2014年度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应用方案》(仙政文〔2016〕13号)所对应级别住宅楼面价的2倍进行计算,其中:城区一级住宅楼面价1484元/㎡、二级住宅楼面价985元/㎡、三级住宅楼面价666元/㎡、四级住宅楼面价458元/㎡,其它乡镇按基准地价相对应的级别住宅楼面价。遇到特殊地段可按规定另行修正价格,修正幅度按照县政府已颁布的《仙游县2014年度城镇土地定级与基准地价应用方案》(仙政文〔2016〕13号)标准(±16%~±20%)执行。
3.被征收人在仙游县境内购买商品住房的,按1000元/㎡进行补助,补助面积以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且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应安置面积扣除已产权调换安置面积后的剩余面积。
4.被征收人全部放弃商业用房申购指标和套房安置指标的,商业用房申购指标作价补偿金按其所属安置区的市场评估均价1.5倍计算,套房作价补偿金按所对应级别楼面价2.5倍进行计算;购买商品住房补助标准按1300元/㎡计算,补助面积以实际购买商品住房面积且不得超过应安置指标面积。
5.被征收人领取上述商品住房补助后,不再享受《仙游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商品房消费提升城市化水平的实施意见(试行)》(仙政文〔2015〕183号)中规定的关于“购买商品住宅的,按面积给予300元/㎡的政府财政补贴”的补贴政策。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安置方式的,征收人应在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拆除房屋后30日内一次性支付旧房补偿款、作价补偿金及一年临时安置补助费。
7.被征收人自签订《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安置协议书》并腾空、拆除后,6个月内向房地产开发企业购买仙游县境内商品住房,凭购买合同申请支付购房补助款,征收人在接到被征收人申请支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购房补助款。购房补助款一并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8.已领取政府购房补助的,一律不得办理退房。若因买卖纠纷被法院强制解除买卖合同的,在办理解除手续前应全额退还已领取的购房补助。若发现被征收人有涉嫌骗取政府补助款行为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三、搭建购房服务平台
为保障集约节约用地,满足被征收人对现房安置的需求,新实施的房屋征收项目,原则上少建安置房或不建安置房。由县住建局牵头搭建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服务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发布库存房源信息,促进被征收人与在售商品住房项目对接。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团购”价格优惠幅度并签订“团购”优惠框架协议。
(一)选择房源。县住建局要及时掌握各房地产企业商品住房具体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房地产企业会议,对拟参与“团购”的房地产企业限期报名,并提交拟出售商品住房具体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具体坐落、套数、面积等),拟出售的商品住房必须是已办理预售许可证并已封顶或竣工的,销售价格原则上应下浮商品住房备案价10%以上,并以房地产企业承诺最大下浮幅度计算出的价格作为拟成交价格。县住建局应严格把关,制定房地产企业准入退出机制,对申请准入的商品住房进行动态管理。
(二)签订协议。县住建局(或由住建局委托国有企业)与房地产企业签订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团购”优惠框架协议书,约定房源、优惠幅度、购房程序、付款方式、交房、权证办理等。
(三)发布信息。县住建局应定期发布商品住房可作为安置房信息,征收人应及时掌握商品住房信息,引导被征收人使用货币补偿款参与“团购”。被征收人可在县住建局发布的“团购”商品住房信息中选择合适的商品住房,也可自行购买仙游县境内商品住房。
四、鼓励购买地下停车位
(一)被征收人购买所在安置区地下停车位(含公摊面积),原则上一套安置房只允许购买一个地下停车位,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80%计缴。
(二)被征收人选择地下停车位后,仍有剩余地下停车位的,允许被征收人以商业用房申购指标面积与地下停车位面积(含公摊面积)按1:3的比例进行置换,允许被征收人以套房安置指标面积与地下停车位面积(含公摊面积)按1:1的比例进行置换。
(三)剩余的地下停车位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委托评估后会同县财政国资部门向社会公开拍卖。
五、实行税收优惠政策
在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时,允许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方式)》中,载明其配偶子女的姓名。已载入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配偶及父母、子女持《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货币补偿安置方式)》申请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享受首套套房税收优惠政策。对被征收人购买商品住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货币化安置补偿款的,差价部分按规定缴纳契税。
六、本《实施意见》自2016年4月1日起执行,试行期两年。
仙政文〔2013〕36号文件与本《实施意见》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实施意见》为准。各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鲤城街道办事处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本《实施意见》中没有明确界定事项,报县国土资源局汇总后,上报县政府研究确定。
七、本《实施意见》由县国土资源局、住建局负责解释。
附件: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仙游县人民政府&&&&&&&&
2016年3月16日
集体土地上房屋重置价格表
房 屋 特 征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层高2.8m以上,钢筋砼柱梁板基础承重,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普通照明敷管穿线。
砖墙18cm以上或条石墙,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或石楼板)、砖(石)墙承重,屋面隔热层,外墙面砖(石墙二凿以上加工)内墙、天棚面水泥漆,局部天棚有吊顶,楼地面贴石板材,部分构件、内墙面贵重材料装修,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或条石墙),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石楼板或木楼板、石板或木瓦屋盖)、砖(石)墙承重,外墙面砖(石墙粗打或一凿),内墙、天棚面中级抹灰(或涂料抹面),楼地面贴面砖,铝合金门窗、部分木门、水、电齐全。
砖墙18cm以上或毛石墙,层高2.8m以上,钢筋砼基础、梁板(石楼板或木楼板、石板或木瓦屋盖)、砖(石)墙承重,石墙面粗打加工,楼地面、无内外装修,木门窗普通照明。
砖墙24cm以上,层高2.8m以上,地面铺砖,木瓦屋盖,清水砖墙,上等木门窗,水电中档以上齐全。
砖墙24cm以上,层高2.8m以上,地面铺砖,木屋盖,木门窗,木柱,木隔墙,简易照明。
砖墙24cm以上,层高2.8m以上,三合土地面,木瓦屋盖,木门窗,简易照明。
块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层高2.8m以上,木楼板,外墙装饰完整,内装修中高档完整,木门窗、水、电配备中高档并齐全。
乱毛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层高2.8m以上,木楼板,外墙普通装饰,内装饰普通装修,木门窗、水、电齐全。
乱毛石基础,夯土承重墙,层高2.8m以上,木楼板,外墙普通装饰,内装修普通,木门窗、水、电齐全。站内检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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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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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州府办〔2016〕97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方案的通知&江南新区管委会,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万州区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特此通知               &&         &&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  日 万州区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工作方案&  按照市、区全面深化改革工作部署及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和《中共重庆市万州区委办公室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万州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任务清单〉的通知》(万州委办〔2016〕14号)精神,全面推进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结合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方案。一、总体要求以科学发展观和&四个全面&为指导思想,认真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和2016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土地房屋征收法律制度,进一步创新优化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工作,切实保障被征收群众合法居住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二、目标任务  按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积极探索和创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政策,引导和鼓励住房安置群众优先选择货币还房安置,大力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安置货币化。从2016年起,新增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以批次方式批准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100%,城市(镇)规划区外以单独选址项目方式批准用地的住房货币化安置率原则达到90%。全区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2016年完成人以上。三、工作措施(一)制定出台政策性文件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征地工作管理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74号)等精神,结合万州区实际制定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政策规定,规范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政策。(二)严格征地报批和统建安置房审批  对新增征地还房安置方案未达到住房货币化安置比例和征地前置资金不到位的用地报件不予转报重庆市审批;严格控制土地房屋征收统建安置房项目立项、规划、建设和供地,原则上不再新批准征地拆迁统建安置房项目建设。(三)开展征地还房项目清理和协议改签各征地实施单位要切实履行征地还房安置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历史征地项目清理,凡未开工建设的统建还房项目,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被征地拆迁还房群众充分协调,引导重新签订住房安置协议,实行住房货币化安置,缩减或停建统建安置还房项目。(四)完善住房货币化安置配套政策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选择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实施单位应当以《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万州府发〔2013〕20号)规定的货币安置还房价格标准为基础,按照不低于征地区域周边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水平,经集体研究合理确定住房货币安置价格,纳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住房货币安置。  新增征地项目选择住房货币安置和原征地统建还房安置改签为住房货币安置的,征地实施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按照万州府发〔2013〕20号规定标准,给予住房货币安置对象搬家补助费和一定时间购房及装修过渡期的搬迁过渡费。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选择实行住房货币安置,征地实施单位可以按照依法确定的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安置标准计算的货币安置价款对应规定额度的契税补贴。&&& (五)积极推行统购商品房安置  确因特殊原因需要实物还房的,征地实施单位可以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就近统一购买户型匹配的普通商品住房用作安置还房。四、工作计划今年4月中旬编制上报工作方案;4月下旬出台《关于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通知》;5月上旬完成历史征地项目清理,按项目研究提出安置协议改签工作方案;5月中旬按项目确定货币化安置还房具体任务;6月内编制完成征地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方案报区政府审批;7月全面启动征地项目货币化安置实施,逐月督查推进;12月完成检查验收。五、责任分工区国土房管局为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牵头单位,负责住房货币化安置政策拟定和组织推进实施,严格控制征收安置房建设用地审批,货币化安置项目清理的汇总,督促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认真落实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开展专项工作检查。区发展改革委、区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为配合单位,负责严格控制土地房屋征收安置房建设的项目立项、规划和建设管理等环节审批。土地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具体实施单位,负责清理历史征地项目,拟建安置房项目,制定统建安置房转货币化安置或其他安置方式的方案,大力筹措补偿安置资金,具体实施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按期上报工作推进情况。镇乡街道负责配合区国土房管局和征收实施单位加快推进住房货币化安置工作,加强政策宣传和解释,做好当地信访维稳工作。六、实施保障(一)加强组织保障  各地各部门特别是征地实施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充分认识全面推行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加快推进,确保按期完成目标任务。(二)加强政策宣传  区级相关部门、镇乡街道和征地实施单位要加强住房货币化安置的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大力引导征地拆迁住房安置对象自愿选择住房货币安置,全力做好信访矛盾化解处置工作。(三)加强资金筹措  征地实施机构和拟用地单位要加强资金的筹集和调度,将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资金纳入征收补偿安置总费用测算,在用地报批前一并打入征地补偿安置资金专用账户,确保用地经批准后被征收住房安置对象得到及时妥善安置。(四)加强监督检查区国土房管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定期通报工作进展,年底开展专项检查。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国土房管局等部门要加强安置管理,强化资金监管,跟踪检查督促,确保货币安置稳步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对违反政策法规、暗箱操作、发生腐败问题的,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问责。    附件:万州区土地房屋征收住房货币化安置任务推进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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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补偿 货币化安置补偿 两项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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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二、农房搬迁及奖励 (一)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一次性按8000元/人奖励。 (二)选择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方式,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除按78号令第10条规定的搬迁补偿标准执行外,另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3%给予奖励,一律按本意见执行。 又找到一个早些时候的,你看看要得不>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78号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通过,持有《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经所在单位证明未参加房改或在他处无住房的“农转非”人员的配偶,按3000元/人奖励;20日内签订安置协议并交出旧房的。 (三)征地公告后: (一)实行货币化安置的,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不足部分由征地单位按600元/ M2予以补助; 原有住房面积不足人均35 M2而按人均35 M2安置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300元/ M2给予补偿。 (二)实行现(建)房安置的、成华五城区(含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统称五城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实施。 市计划。 第六条 征用土地应当依法支付的土地补偿费,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道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选择现(建)房安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锦江、青羊、规划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区。 (三)选择现(建)房安置需过渡的,严格按78号令的有关标准进行安置。安置房建设必须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相对集中选点修建、金牛、武侯。超过25日的不予奖励。 五。 第二章 征地补偿 第五条 征用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仍按78号令及本意见的有关标准结算,停发过渡费、乡镇企业拆迁补偿及奖励 (一)拆迁征地范围内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乡、镇(含村,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 零星栽种的树木和经批准的种养殖专业户按规定标准执行。 有标牌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第四条 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各项费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劳动、民政。 (四)一个安置户中部分人员选择货币化安置,按1000元/人奖励;超过20日的不予奖励。其转非安置和住房安置的截止日期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 四, 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适用本办法; M2购买。 (五)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原《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记载人均面积不足35M2的,按每人每月200元发给过渡费。被安置人员在农房拆迁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征地单位可按50%优惠结算该补差款,纳入住房安置人数计算,其补偿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三、农转非人员配偶的住房安置及婚嫁生育人口住房安置的确认 凡具有五城区及高新区非农业正住户口、镇 (含村,现予公布施行。 市长:王荣轩 二000年九月二十六日 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 维护被征地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但所安置的房屋不足人均35 M2的、执行时间 凡日后公布征地公告的,按人均35 M2给予补偿,不足部分以相邻区位经济适用房标准价格扣减300元&#47: 原有住房人均面积不足35 M2的; 原有住房面积超出人均35 M2的,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给予奖励; M2进行结算、乡(镇)人民政府应协助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组)企业及私营企业、村予以公告,以其持有的《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证》所载正房面积为依据进行结算: 原有住房面积超过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征地单位按最高不超过300元/ M2的建设成本价给予补偿; 原有住房面积达到人均35 M2、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构)筑物、公安、粮食,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部分人员选择现(建)房安置方式的,以原证载住房户的人均面积为基数,对其中选择货币化安置的人员按规定给予奖励; 安置住房超出人均35 M2的,超出部分由被人员按当时当地的商品房指导价格购买。在征地单位规定时限内一次性结清房屋补差款的。鼓励货币化安置。 (二)乡、农房安置方式 农房安置实行货币化安置或现(建)房安置,被安置对象可自主选择安置方式、组)企业及私营企业的建(构)筑物,按78号令附表四“公共建筑物”的标准给予补偿,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 (二)经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不的拒绝和阻挠。 第三条 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25日内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交出土地及房屋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花草树木、人员安置、住房安置。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允许被安置户部分人选择货币化安置,部分人选择现(建)房安置,依法婚嫁、生育人口必须具有征地范围内正住户口,方可作为安置对象,超出部分按900元&#47成都市关于农村拆迁安置补偿管理办法条例一;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非法占用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 土地被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征地单位负责恢复。 第十条 征地拆迁具有土地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按规定标准补偿。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迁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十一条 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下列规定管理使用: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农业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由安置单位用于土地被征后人员的安置;原农村集体组织的财产,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其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由被征地单位的上一级组织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 (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被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用于发展生产、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单位,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征地单位安置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或支付给安置单位,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者。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的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三章 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消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村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的,按征用的耕地(粮食地和蔬菜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被征用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的时间年龄计算。 第十三条 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转非人员,男性年龄18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18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能坚持常年参加生产劳动的,未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 第十四条 对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的安置,可以实行自谋职业、单位安置等办法。 对男性年龄50周岁以上不满60周岁,女性年龄40周岁以上不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 ,实行自谋职业安置。 农转非劳动力安置对象自谋职业安置的,经本人提出申请并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对象;由单位安置的,征地单位应将每人共计18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拨给安置单位。 第十五条 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六条 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的农转非人员为退养安置对象。退养安置对象经公证后,由征地单位将每人共计16000元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一次性支付给个人。………………………………………………………………………………希望对你有帮助,还有问题,欢迎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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