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年7月24日当月离职次月签合同同3年,到16年7月24日又签5年,如果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我应得到多少个月赔偿

日签的3年的合同,号公司劝我离职,我想问问,要是我不离职有什么后果?_百度知道
日签的3年的合同,号公司劝我离职,我想问问,要是我不离职有什么后果?
强行辞退我又有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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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要求用人单位给你一个书面通知,还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向劳动者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把书名号《》中所涉及的内容找到后.详见《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9条,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法》第48、8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可以直接主张,后者需要劳动部门责令后.仍不支付才能主张。用人单位还应向劳动者出具《劳动合同法》第50、89条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应符合《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4条的规定。  注意保留好用人单位.要求你向某人交接的书面通知、交接清单。如果不按时支付,一是劳动者有《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无需提前30天通知劳动者,分三种情况,这些都是权益受侵害时.你依法办理了交接的重要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不出具向某人交接的通知,可以视为无需交接,经济补偿金支付时间。解除劳动合同(或劳动关系)时的工资支付时间  如果你主动离职,且用人单位没有《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之情形,你没有经济补偿;如果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请看下面的回答。  如果用人单位口头说要辞退你,你在没有接到正式书面通知(盖有公章)前,按时上班。  特别提醒:看我以上回答。经济补偿金的计算范围详见《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10条或《劳动合同法》第85条规定办。不同的是前者;二是依《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情形,也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可以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3.详见《劳动合同法》第50条,赔偿金是经济补偿的二倍,,按第47条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没有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你才能充分理解我回答的意思,到时用人单位会说是没有人说过不让你上班。如果仅凭用人单位口头说你明天不用来上班了,你就不来的话,是你自己旷工数日,按你自动离职处理了。  被用人单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百度空间有以上提到的法律规定,你可以去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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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开标时间与投标截止时间要求同一时间。
2、 仲裁裁决和二审判决立即生效。
3、 对开标的异议要求开标当场提出,当场答复。
4、安全生产事故: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县级以上政府安监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5、安全质量事故安监部门逐级上报的时间:2小时。
6、加班时间限制:一般每日不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7、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24小时。
8、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9、非全日制用工: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10、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11、勘察现场:投标预备会前1~2天。
12、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验收,须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2天。
13、建设工程工期: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顺延。
14、暂停施工: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予以答复;48小时内未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1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监理人不能按时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出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16、诉讼证据保全:情况紧急的,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诉前证据保全:必须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
17、工程师的口头指令,在48小时内以书面确认。不能书面确认时,承包人应于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此要求48小时内答复,不予,则认为已确认。
3日(工作日)
18、资格预审文件澄清或修改: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
19、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0、招标人对招标文件异议的答复时间: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
21、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22、评标结果异议: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23、受理投诉时间: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投诉。
24、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发售时间:自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日。
25、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不得少于5日。
26、未中标人保证金的退还: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
27、质量监督机构:于工程竣工验收后5日内,应向委托部门报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8、劳动仲裁(商事仲裁)的受理: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受理;受理后5日内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10日内提交答辩状。
29、建设工程工期:承包人不能近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在收到延期申请后48小时内答复,不以书面答复视为同意。
30、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行政处罚决定做出后7日内。
31、民事诉讼的受理:收到起诉书之日起7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32、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24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7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33、生产安全事故补报时间: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
34、投标预备会:发出招标文件后7~28日内。
35、投标人发现招标文件有误时,在收到招标文件7日内以书面形式指出。
36、订立合同后7日内,建设行政部门备案。
37、工程师在开工日前7天发出开工通知。
38、发包人更换代表,至少7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39、予付款在约定付款时间后7天内向发包人索要。
40、工程师接到已完工程报告后7天内核实,并在核实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
41、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在变更后10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
42、裁定: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3、投诉时间: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44、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有效期满后14天,订合同后5日内。
45、工期可以顺延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师。
46、承包人在价款可以调整的情况发生后14天内报告工程师。
47、进度款:计量确认后14天内,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48、承包人收到结算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移交发包人。
49、质量保证期满14天内,退还保修金。
50、变更事件发生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7日内确认。无理由确认时,自报告后14天后自行生效。
51、接收证:达到基本竣工要求后,在可以完成移交工作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申请颁发工程接收证。工程师在此申请后28天内,颁发。
52、澄清或修改时间: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影响投标文件的编制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53、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54、竣工验收备案: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5、拆除工程在施工15日前进行备案。
56、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机械设备,可能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15日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57、劳动仲裁裁决的起诉期: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58、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周期最长不得超过15日。
59、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60、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受诉法院应当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
61、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2、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63、编制投标文件时间: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64、业主在收到履约担保证书副本后21天内,将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商。
65、履约保函和予付金保函交给工程师后,21天内工程师签发支付予付款的通知。
66、竣工检验:承包商提前21天确定日期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在该日后14天内进行。
67、银行或担保公司开具的投标保函,在投标有效期满后28天内继续有效。
68、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28天内向业主提交履约担保。
69、承包商在收到开工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交详细进度计划。
70、进度款:收到承包商支付报表28天内签发支付证书。
71、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
72、竣工验收报告认可后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资料,28天内发包人核实,确认结算价款。
73、竣工结算:颁发工程接收证后84天内,承包商报竣工报表,28天内签证,支付结算款。
74、索赔时间发生后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此后28天内提交有关资料,工程师28天内答复。未答复,则视为认可。连续发生的事件,阶段性提出索赔意向,终了后28天内提交最终索赔报告。
75、缺陷通知期期满后28天内,工程师向业主签发解除承包商担负工程缺陷责任的证书,颁发履约证书。业主在证书办法后14天内,退还履约保证书。
76、争端裁决委员会的决定:在收到书面报告后84天内做出决定,若不满意,28天内向对方发出不满的通知,并提请仲裁。
30日(工作日)(1个月)
77、评标定标应在投标有效期结束日30个工作日前完成。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订立书面合同。
78、事故处理时限:特大事故:30日;其他:15日;最长可延长30日。
79、劳动者预告解除: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80、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81、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工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82、举证时限:普通程序的举证时限不少于30日,但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简易程序的举证时限可以少于30日。
83、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30日。
84、投诉处理的规定:行政监督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处理决定。
85、安全事故补报时间: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
86、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87、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88、效力待定合同: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
89、企业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个月。
90、施工起重机械,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91、承包商在收到中标函后42天内开工。
92、业主替换工程师,须提前42天通知承包商。
93、业主支付进度款不应该超过工程师收到承包商的月进度付款申请后56天。
94、仲裁必须在裁决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后56天才能申请。
95、最终结算:履约证书颁发后56天内,承包商提交结算报表,工程师28天内签支付证书,收到证书后56天内支付。
2个月(60日)
96、事故调查期限: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最长可延长60日。
97、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
98、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一般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99、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
100、工程师对争端决定:84天内将其决定通知双方,若70天后,双方均未交仲裁通知,则此决定为最后决定。
3个月(90天)
101、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
102、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注:最长9个月不开工,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103、企业可于安全生产许可证期满前3个月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104、试生产: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105、一审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
106、发包人原因时缺陷责任期的确定: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107、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108、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109、不良行为公布的最短时间: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110、试车考核期的保险责任一般不超过3个月,否则应另加收保险费。
111、合同解除提出异议的时间:异议期限没有约定时最长为3个月。
112、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113、可以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114、开工报告: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15、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116、中止发生时间: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
117、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118、经济性裁员: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119、申请再审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120、一审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
121、再申请执行: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122、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
12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为6个月,自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法院起诉。
125、商标应当在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限期,可以无数次续期。
126、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127、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128、行政争议未经行政复议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个月内起诉;经过行政复议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起诉。
129、不得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哺乳期。
130、短期诉讼时效(1年)情形: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损毁的。
131、施工许可证:中止施工满1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132、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期间:一般为1年。拖欠劳动报酬争议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33、撤销权的消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明确表示或以行为放弃撤销权。
134、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满1年)人民法院管辖。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资。
136、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37、劳动者申请工伤认定的时间:为1年。
138、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没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139、普通诉讼时效期间:2年。
140、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141、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142、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43、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144、不予注册情形: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14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3年内不注册需继续教育后才可以注册;注册建造师执业证书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场诚信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为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年。
148、初始注册: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149、不予注册的情形
(1)非执业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2)在申请注册之日前3年内担任项目经理期间,所负责项目发生过重大质量和安全事故。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151、不予注册的情形: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152、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
153、施工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0日办理延续手续;延续期也是5年。
154、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保护期:10年。
155、商标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算。
156、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形 :
(1)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157、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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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
关键词: 补偿金,劳动关系,解除,经济&&&&&
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书扬邗劳人仲案字(2011)第86号申请人卞某,男,汉族,日生,住扬州市**区**街道*号委托代办署理人钱国明,江苏征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扬州**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区**产业园**路*号。&&&&&法定代表人蒋某玉,董事长。&&&&&委托代办署理人王某华,人力资源部经理。&&&&&案由:工资,经济补偿争议申请人卞某与被申请人扬州**电子有限公司工资,经济补偿争议案,本委日受理后,依法由仲裁员王某星独任仲裁,于6月15日公然开庭入行了审理。&&&&&申请人卞某之委托代办署理人钱国明,被申请人扬州**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办署理人王某华到庭参加仲裁流动。&&&&&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卞某诉称:&申请人日至被申请人处工作,被申请人实行的是每周6天工作制。&&&&&月被申请人剥削申请人工资,2011年3月只发放300-400元工资给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日不让申请人入厂工作,申请人遂报警,派出所处理了此事。&&&&&越日被申请人违法与申请人解除了劳动关系,现要求被申请人给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要求被申请人支付:&1,双休日加班工资15448元;2,经济补偿金7000元,赔偿金5250元;3,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实,交付养老医疗保险手册,办理失业登记,失业证,领取失业金手续。&&&&&为证实案件事实并支持自己的主张,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接处警登记表》,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发生纠纷的事实;《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证实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离职协议书》,证实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离职协议,被申请人未在该协议书上盖章;《终止合同通知书》,证实双方于日合同到期;《企业送档终止,解除证实失业职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证实2011年4月终止合同,申请人已领取失业金;《卞某金额月统计表》三张,证实申请人计件工资数额。&&&&&被申请人扬州**电子有限公司当庭入行了答辩:&1,养老保险和失业金都已办理,没有争议;2,申请人是自行辞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和赔偿金;3,单位实行每周休息一天,且单位对加班有轨制划定,也告知员工并入行培训,员工假如对加班工资有异议,应在划定时间内提出,申请人自2007年开始就没提出,所以认定申请人没有异议;4,被申请人未剥削申请人工资,也未拖欠工资。&&&&&被申请人向本委提供了《离职申请单》,《离人员工交接单》,《离职协议书》,证实申请人系自动离职;《工资和福利轨制》,证实申请人的工资中已包含加班工资,对加班工资有轨制划定;《培训记实表》,证实已对申请人入行过规章轨制的培训,且有申请人签字确认。&&&&&经庭审质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接处警登记表》不认可,以为内容不全面;对《离职协议书》不认可;《企业送档终止,解除证实失业职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认可,是我们单位为了匡助申请人领取失业金办理的,和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对《全日制劳动合同书》认可。&&&&&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离职申请单》不认可,以为其中有涂改,是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离人员工交接单》是复印件,不认可;《离职协议书》上望不出是谁辞退谁,应该是单位提出的,只有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人才可以领取失业金;不认可《工资和福利轨制》《培训记实表》无联系关系性。&&&&&应本委要求,被申请人提供了申请人2009年3月至2011年2月期间的工资表,考勤表,证实申请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数额和出勤情况。&&&&&申请人提供其工资卡银行对账单,证实其在职期间的工资数额。&&&&&根据确认的证据及庭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委认定一下事实:&申请人自日入进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有劳动合同,期限从日至日止。&&&&&日,日,日,被申请人单位先后分别3次组织员工学习公司治理轨制,内容包含"。&&&&&。&&&&&。&&&&&。&&&&&。&&&&&。&&&&&工资,考勤假期,赏罚,离职。&&&&&。&&&&&。&&&&&",申请人在培训记实中签名。&&&&&日,双方签订《离职协议书》一份:&"本人卞某,现与恒春公司协商一致,协议如下:&双方商定日解除劳动关系。&&&&&。&&&&&。&&&&&所有薪酬及其他用度皆于日核算结清,所有交接手续已办理完毕。&&&&&。&&&&&。&&&&&"申请人《在离职申请单》中签名确认了养老保险手册已领取的事实。&&&&&日,被申请人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失业职员保险待遇审核表,为申请人办理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申请人终止劳动合同前12个月均匀工资为1030元每月。&&&&&申请人自日后未再归被申请人单位工作。&&&&&日,申请人因加班工资,经济补偿等题目向本委申请仲裁。&&&&&本委以为,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申请人为被申请人提供劳动,被申请人发放其劳动报酬,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合用劳动法相关划定。&&&&&申请人以为被申请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及赔偿金,而被申请人以为是申请人主动离职,不应支付;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签订《离职协议书》,&本人卞某,现与恒春公司协商一致,协议如下:&双方商定日解除劳动关系。&&&&&。&&&&&。&&&&&。&&&&&。&&&&&。&&&&&"单从该协议书中的表述不能望出为申请人或被申请人哪一方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综合被申请人出具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及《企业送档终止,解除证实失业职员失业保险待遇审核表》中失业原由于"终止合同”分析,可以推定为由被申请人主动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按申请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划定,经核算,计算申请人经济补偿的月工资应为1030元,即经济补偿为3605元。&&&&&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每周加班一天的加班工资,根据被申请人提供的考勤表,申请人确存在休息日加班的现象,而培训记实表显示申请人接受培训的内容已含被申请人工资与福利轨制,对工资构成中包含加班工资应当知晓,且对照考勤的加班天数以及工资表中的"周末加班”的数额,可推定被申请人已发放加班工资。&&&&&综合双方签订的《离职协议书》中,"所有薪酬及其他用度皆于日核销结清”,本委以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加班工资的哀求无依据,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46条,第4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7条,第48条,第4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7条之划定裁决如下:&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申请人扬州**电子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卞某经济补偿人民币3605元整。&&&&&二,驳归申请人卞某其他仲裁哀求。&&&&&仲裁员:&王某星日书记员:&王某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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