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被拆迁,重置房产评估重置成本法的成本认定

平阳县2011年度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的通知
平政办〔号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平阳县2011年度城镇房屋拆迁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装饰装修补偿标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平阳县2011年度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房屋重置价格、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已经县人民政府第77次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上述标准从日开始执行,若建设项目已出台拆迁安置实施细则并已启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原补偿标准执行;如在日前未启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的,按本补偿标准执行。
  附件:1.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2.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
  3.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格
  4.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
&&单位:元/平方米·月
区 域 范 围
昆阳镇、鳌江镇、水头镇
萧江镇、万全镇
麻步镇、腾蛟镇、钱仓镇、山门镇、顺溪镇、南雁镇、凤卧镇、鹤溪镇、榆垟镇、宋埠镇、南麂镇
西湾乡、梅溪乡、梅源乡、凤巢乡、龙尾乡、南湖乡、朝阳乡、闹村乡、晓坑乡、怀溪乡、青街乡、维新乡、吴垟乡
  说明:1.房屋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是根据平阳县2010年度城镇住宅房屋年租金测算,结合各乡(镇)实际,并参考周边县市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所作的调整。
  2.商业用房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照拆迁范围确定时点,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共同选定的评估机构根据市场租金平均价格另行测算。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搬家补助费标准为:5元/m2,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
  因房屋拆迁涉及的电话移机以及有线电视、管道煤气、宽带网迁装等费用,由拆迁人按照拆迁范围确定时的收费标准给予被拆迁人补偿。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格
  单位:元/平方米
钢混小高层
  说明:城镇房屋拆迁房屋重置价格是根据平阳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建设工程招投标项目建设成本价格和建筑市场建安成本价格综合测算。
  附件4&&&&&&&&&&&&&
平阳县城镇房屋拆迁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质 量 标 准
补偿单价(元/㎡)
不锈钢可拉式
不锈钢固定式
普通钢筋可拉式
普通钢筋固定式
60cm&60cm或以上
不锈钢包柱
钢混结构木龙骨
贴墙面或吊顶
嵌铜条彩色
强化复合地板
普通花岗岩
中、高档花岗岩
座便器&&&&
洗脸盆&&&&
浴缸&&&&&&
吊柜、壁柜
砼厚度在5cm以上
砼厚度在5cm以下
方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
无形状块石围墙
墙体基本完好
直径在25cm以上
直径在25cm以下
一立方米以上
  说明:1.房屋结构等级范围内的装饰不予补偿。
  2.本单价不包括成新,结算时应按评估比例成新计算。
  3.房屋装饰补偿标准外的装饰项目不予补偿。
  4.水、有线电视、电话等按照拆迁范围确定时的安装收费标准予以计算。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拆迁& 标准& 通知
  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平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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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政策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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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政策问答 1、市政府对征用集体土地拆迁是否有了新的政策规定? &&& 市政府去年颁布了《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沪府发[2002]13号),(简称“13号文”)从日起实施。2、“13号文”与以前的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有什么区别?&&& 以前上海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政策是参照市政府颁布的《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它的主要精神是按人均建筑面积互换房屋产权、计算差价,或者以公房安置。“13号文”采用的主要是按市场化的价格进行补偿安置,不计算人口因素。3、哪些房屋拆迁,要按照市政府“13号文”规定执行&&& 在上海市范围内征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大到拆迁集体、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小到拆迁个人的宅基地范围内的房屋,都要按“13号文”的规定进行补偿安置。4、拆迁的房屋,要经过政府批准吗?&&& 要经过政府批准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才能拆迁房屋。属于市政府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房地资源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属于区(县)政府批准供地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房屋拆迁许可证》5、征地拆迁申请许可证应提交的文件与城市房屋拆迁申请许可证有什么不同?&&& 除了应提交申请国有土地房屋拆迁许可证所需要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经鉴证有效的征地包干协议书。6、已发出征用土地的公告,但是有些村民正打算造房子,有的想改建棚舍,有的想出租,还有的想将堂屋改成小卖部,怎么办?&&& “13号文”中有规定,征用土地公告颁布后,征地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都不能进行这些活动,故意进行者,行为属无效。7、征地拆迁以什么标准计户?是不是以户口簿计户?&&& 户口簿不是计户的标准。计户凭以下证件为准: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无房地产权证的,以农村宅基地使用证计户;房地产权证和宅基地使用证都没有,以建房批准文件计户。8、新政策有几种补偿方式可供选择?&&& 居住房屋拆迁有三种补偿安置的方式供选择:货币补偿安置;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易地新建住宅,但这种方式有条件限制。9、货币补偿的金额是如何计算的?&&& 被拆迁居住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0、什么是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 建安重置价是指按照旧房评估时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筑材料价格、人工和机械费用,重新建造同类结构、式样、质量及功能的新房所需的费用。所谓结合成新,是指在评估旧房的建安重置价时候,将房屋因使用一定年限带来价值上的减少因素一起考虑进去。11、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和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由谁说了算?&&& 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标准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按该地区近期市场情况和新老政策的差异指定并公布。房屋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市房地资源局核准的房屋拆迁评估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12、如果对被拆迁的房屋的评估价格有不同意见,怎么办?&&& 拆迁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有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的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由专家委员会作出公正的结论。13、易地新建居住房屋应符合那些规定?&&& 被拆迁农民要求易地新建住宅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组不撤销建制;&&& (2)拆迁人未转为城镇户籍;&&& (3)被征用的土地在外环线以外和城镇的建设用地规划范围以外;&&& (4)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必须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 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区域,被拆迁人不得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14、易地新建居住房屋的补偿金额如何计算?&&& 易地新建居住的房屋的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结合成新单价+价格补贴)×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15、宅基地范围内的副业棚舍、附属物如何补偿?&&& 宅基地上的副业棚舍和其他附属物,按本市有关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规定补偿。补偿标准是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和参照建设工程分类的预算定额标准并结合本市的市场供求综合因素确定的,其中分为农田基础设施、非居住房屋及附属设施、畜禽类、水产品(养殖业)、种植业、苗木花卉等。对未列入补偿标准范围的产业或物品,则采取双方协商形式,这些补偿不计土地使用权基价和价格补贴的补偿因素。16、拆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独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补偿标准按本市国家建设征地财物补偿标准执行。17、“13号文”里有一个叫“共同举办的企业”这是什么企业?&&& 共同举办的企业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集体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共同举办,并依法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登记的企业。18、拆迁共同举办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如何补偿?&&& 共同举办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补偿金额=被拆迁房屋的建安重置价+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取得费用19、拆迁共同举办的企业的非居住房屋,除了对房屋进行补偿外,还应当有哪些补偿?&&& 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下列费用:按国家和本市规定的货物运输价格、设备安装价格计算的设备搬迁和安装费用;无法恢复使用的设备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的费用;因拆迁造成停产、停业的适当补偿。20、如果居民正在造房子,房子造到一半土地被征用了,怎么办?&&& 新房在建工程补偿也有相关的政策,一般是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重置评估价格协商补偿。21、违章建筑和临时建筑如何补偿?&&& 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时限的临时建筑,以及征用土地公告颁布后擅自进行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22、同一拆迁范围内,既有国有土地,又有征用集体土地的,该如何补偿?&&& 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市政府令111号)执行。被征用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按“13号文”执行。23、在“13号文”实施前已办理征地手续,现在开始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适用什么政策?&&& 凡属于在“13号文”实施前已办理了土地、青苗和集体财产补偿,“13号文”实施后开始拆迁房屋的,补偿安置应当按“13号文”执行。24、被拆迁人除了可以得到征地拆迁居住房屋的补偿费外,还可以得到哪些补助?&&& 被拆迁人除了应得的房屋补偿费以外,还可得到:搬家补偿费;设备迁移费;过度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25、拆迁当事人双方如果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如何解决?&&& 拆迁当事人双方协商不成,达不成拆迁协议的,可以经当事人申请,由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裁决。(摘自上海市房地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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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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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作者:李文谦  时间:  浏览量 196  
宁波市鄞州区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保障城乡建设顺利进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鄞州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区行政区域内因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而拆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以及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等事宜,应遵守《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宁波市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本规定。
  第三条&宁波市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是鄞州区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的拆迁人。
  拆迁人可自行实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也可委托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实施拆迁。
  经区政府认可的具有相应拆迁能力的其他组织由区政府另行发文公布。
  第四条&区人民政府设立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办理下列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一)制定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的规范性文件;
  (二)裁决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争议;
  (三)批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
  (四)其他依法应当由区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条&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审核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发布房屋拆迁公告;
  (三)组织必要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实施方案听证;
  (四)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批准拆迁人提交的补偿安置方案;
  (五)根据《细则》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具体负责对评估复核结果异议进行裁决;
  (六)监督补偿安置资金的使用;
  (七)管理和监督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工作;
  (八)建立和健全拆迁档案资料管理制度和信息公开制度,加强对拆迁档案资料的管理,按规定接受公众查询;
  (九)查处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中的违法行为;
  (十)协调处理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纠纷及信访问题;
  (十一)其他依法应当由区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区建设、发展和改革、规划、农林、公安、供电、通信、邮电、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民政等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工作。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集体所有土地房屋的拆迁工作。
  第七条&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拆迁范围内不得办理房屋新建、扩建、改建审批手续,不得办理房屋和土地用途变更手续。
  在拆迁范围内有下列情形的,房屋拆迁时不作为补偿安置的依据:
  (一)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出生、婚姻、军人退伍、大中专学生毕业、刑满释放和解除劳动教养等原因确需办理入户和分户的除外;
(二)转移房屋所有权和宅基地使用权。
第二章&可补偿安置面积的认定
  第八条&拆迁住宅用房的可补偿安置面积,按被拆迁人提供的合法的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记载的建筑面积计算。
  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内容与被拆迁住宅用房现状不一致的,不一致部分应由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认定。
  第九条&被拆迁人因正当原因确实无法提供集体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证或房屋权属来源证明文件的住宅用房,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计算可补偿安置面积:
  (一)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建造的;
  (二)1982年2月13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间建造的,不影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具备建房申请条件,所建房屋未超过农村村民宅基地建房面积标准的;
  (三)经土地、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认定的其他住宅用房。
第三章&& 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十条&被拆迁住宅用房的安置人口按照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确定。虽有常住户口,但系寄居、寄养、寄读的人员,不计入安置人口。
  被拆迁人家庭成员虽无常住户口,但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计入安置人口:
  (一)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符合规定的现役军人;
  (二)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三)原常住户口在拆迁地的劳动教养、监狱服刑人员;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其他人员。
  第十一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或货币安置的,其住宅用房的可安置面积,按照《条例》第二十三条和本规定的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确定,但每户最高不超过建筑面积二百五十平方米;对于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但因未取得宅基地建房或者已建住宅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申请建房建筑面积等原因造成住房困难的村民,按每户人均三十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可安置面积。
  第十二条&拆迁住宅用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时,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合并计算建筑面积:
  (一)被拆迁人另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的(包括原有集体所有土地住宅用房在1982年2月13日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施行后已出卖、赠与或析产的);
  (二)以宅基地审批形式取得国有土地住宅用房的;
  (三)被拆迁人家庭具有常住户口且实际居住的人口在两人以上,而房屋产权属其中一人或数人所有的。
  第十三条&符合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应当向拆迁人领取并填写《低限标准安置申请表》。该申请表经村(居)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报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由拆迁人在拆迁范围内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四条&被拆迁人选择调产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安置用房按基本造价,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结算差价;
  (二)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的比例(具体增加比例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低于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结算;
  (四)实际安置用房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用房交付时所在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结算。
  第十五条&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安置的,其补偿安置适用下列规定:
  (一)住宅用房可安置面积的补偿资金,按照拆迁公告发布时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扣除基本造价确定;
  (二)被拆迁房屋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予以补偿;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的比例(具体增加比例详见附件1)给予补偿,适用低限安置标准的被拆迁人,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按照低限安置标准计算;
  (三)拆迁人按照本款第(一)、(二)项补偿金额应再增加百分之一拆迁补偿资金。
  拆迁人应当在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后三十日内将货币补偿资金交付被拆迁人。
  第十六条&《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第十七条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拆迁公告上月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商品住宅平均价格采用安置用房交付当月区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测定公布的与安置用房同类地段同类房屋等级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因市场等原因,价格、土地、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无法测定被拆迁房屋所在地段与安置用房同类房屋的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的,区人民政府于每年三月底前公布安置用房市场指导价作为商品住宅的平均价格。
  第十七条&拆迁住宅用房实行迁建安置方式,宜迁建安置的地点由区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村庄和集镇规划的要求确定并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拆迁住宅用房,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不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除继续提供过渡用房外,还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另行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调产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从被拆迁房屋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后四个月止按规定标准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拆迁人超过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规定标准的两倍支付临时过渡补贴费。
  实行货币安置或迁建安置方式且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拆迁人应当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支付相应拆迁费用之月起按规定标准支付六个月的临时过渡补贴费。
  第十九条&对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拆迁人除按照住宅用房给予补偿安置外,还应当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面积给予适当补偿停产、停业的经济损失,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
第四章&非住宅用房补偿安置
  第二十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应当实行货币安置;属区政府公布的宜迁建安置用地范围内并且符合用地申报条件的非住宅用房拆迁,也可以实行迁建安置。
  第二十一条&拆迁非住宅用房,对被拆迁人实行货币安置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第九条确定的可补偿安置面积,由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后给予补偿。
  拆迁人对被拆迁人按规定支付货币补偿资金后,被拆迁人需要异地建造房屋的,所需用地和过渡用房等由被拆迁人自行解决。
  第二十二条&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被拆迁人停产、停业以及搬迁、过渡等损失,拆迁人应当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结合被拆迁房屋的用途、地段、经营状况等因素支付一次性经济补贴费。
  对被拆迁房屋中无法恢复使用的电梯、空调、通讯设备等重大设施设备以及被拆迁房屋的装饰费用,在评估机构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进行评估后予以补偿。&
第五章&有关价格标准和费用&
  第二十三条&拆迁住宅用房的,被拆迁人在房屋拆迁公告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奖励8元;被拆迁人在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提前完成搬迁的,按可补偿安置面积一类、二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5元,三类、四类地段每平方米奖励10元,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奖励8元。
  第二十四条&被拆迁房屋的重置价格系指本区上一年度新建同类房屋所需费用,包括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和小配套费,住宅和非住宅用房的重置价格标准详见附件3。
  第二十五条&住宅安置用房的基本造价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30元。
  第二十六条&被拆旧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高于安置用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的,每提高一个地段等级,其基本造价按可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下减100元。
  安置用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高于被拆旧房所属的房屋地段等级的,每提高一个房屋地段等级,其基本造价按可补偿安置面积每平方米增加50元。
  第二十七条&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住宅用房房屋地段等级、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标准分别见附件4、附件5、附件6、附件7、附件8和附件9。
  第二十八条&拆迁非住宅用房的一次性经济补贴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
  第二十九条&其他费用标准:
  (一)拆迁住宅用房的搬家补贴费按每户700元计发。
  (二)拆迁住宅用房的临时过渡补贴费按可补偿安置面积确定。一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5元,每户不足900元的,按每户900元计发;二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10元,每户不足700元的,按每户700元计发;三、四类地段每平方米每月8元,每户不足600元的,按每户600元计发;五类地段(含)以下每平方米每月6元,每户不足500元的,按每户500元计发。
  (三)电话移机费为108元,空调移机费为每台200元。
  (四)实行调产安置的成套安置用房,其自行车房价格标准分别为:底层或夹层独用自行车房, 5平方米(使用面积,下同)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计收,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500元计收;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350元计收。附属独用自行车房,5平方米及以下部分,按每平方米250元计收,5平方米以上部分,按每平方米350元计收;公用自行车房按每户250元计收。
  拆除成套住宅附属的自行车房,由拆迁人给予补偿。补偿金额按上款规定的自行车房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前已发布拆迁公告并开始实施拆迁的项目,按照原规定处理,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人均未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由鄞州区人民政府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1.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
  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表
  2.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
  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表
  3.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重置价格标准表
  4.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表
  5.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6.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1)、(2)、(3)
  7.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表
  8.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
  9.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被拆迁住宅用房的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可安置面积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再增加一定比例表
  地段等级
房&& 屋& 结& 构
利用自有合法住宅用房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停产、停业经济损失补偿表
房屋使用性质
50M2(含)以下部分
50-100 M2(含)以下部分
100M2以上部分
主要道路两旁
非主要道路
  备注:本表的地段级别适用住宅用房拆迁地段等级。
住宅与非住宅房屋结构等级重置价格标准表
重置价格(元/M2)
  框剪结构,剪力墙结构,框筒结构,筒中筒结构,框架结构、钢砼;现浇楼面;塑钢、铝合金门窗;外墙中高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水、电、卫电梯等设施齐全
  框架结构,钢筋砼排架结构;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外墙中档装饰,内墙初装修或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大模板结构、外砌内框架结构、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标准砖墙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有构造柱);现浇钢砼楼面;塑钢,铝合金、钢门窗;内外墙一般以上粉刷、水、电 卫齐全
  标准砖墙承重或部分钢砼梁、柱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铝合金、木门窗;内外墙一般粉刷;水、电、卫齐全
  标准砖墙承重;预制多孔板楼面;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钢柱、钢梁;塑钢窗、钢门窗;一般砼楼地面;薄钢板或底部少量砖墙粉刷;层高6米,跨度10米
  标准砖墙承重,层面由木屋架或木、砼桁条栓子承重;木或预制多孔板楼面;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
  木梁、柱承重,较好木屋架;柳桉洋松木门窗油漆;细粉刷,油漆或有附壁板,洋松企口板分间,水、电设施、墙体仅为分隔、围护
  木梁、柱承重、木屋架、木楼面;一般粉刷;木门窗;一般粉刷;水、电设施、墙体仅为分隔、围护
简 易结 构
  半砖墙、毛石、杂乱砖墙承重或木柱承重;较差木楼面、小青瓦、平瓦楼面;较差木门窗;较差粉刷
  附件4&
各镇乡(街道)主要道路明细表
镇(乡)街道
钟公庙街道
  天童北路、宁南北路(南至贸城西路)、宁姜公路南段(四明路至鄞县大道段)、嵩江中路(宁南北路至天童北路段)、鄞县大道(宁姜公路至宁南北路段)
  天童南路(鄞县大道至鄞州大道)、鄞县大道(天童南路至钱湖南路段)
  宁横路、沧海路、下应大道
  天童北路、前河北路、钱湖北路、永达路(天童北路至永兴东路段)、建兴路、甬兴西路、宋诏桥路、麦德龙路、嵩江中路(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四明中路(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贸城中路(天童北路至前河北路段)、鄞县大道(天童北路至钱湖北路段)、长寿路、科技路、创新路
石唇值�
  鄞县大道(石炊�)、雅戈尔大道、塘西中路、石泉路、石茨下贰⑹?北路、东方苑路、雅元路、石源路、横古公路(石炊危?③粗荽蟮溃ㄊ?段)、食品街
塘盛路、观山路、人民路
咸瞻公路、西街
咸兴公路、咸祥中路
东吴新街、东吴老街、东珠路
  蟠龙西街(东街)、蟠龙街、329国道(五乡段)、宝幢菜场、爱民路、市场路、五乡北路(泰和馨苑段)
  振兴路、镇中路、盛莫路、人民路、青年路、百丈东路延伸段、东港路、文卫路
人民路、横溪大街(菜场街)
宁横路(云龙段)、长山江路、嘉苑路
古林中心路、振兴路、文卫路、古西路、布政段梅路、横古公路(古林段)、薛家南路
杨家漕路、高桥西路、高桥东路、长乐路、学院路
横街中路、横街南路、横街东路
四明路、官池路、明州大道(鄞江段)、环镇东路
洞桥中路、潘沙路、文卫路
人民路、振兴路
集士港西路、集士港南路、集士港东路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渔工商公司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东兴社区
横溪茶林场
  东莺社区
  紫郡社区
  东南社区
下应居委会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钟公庙街道
  后庙股份经济合作社
  吴陆周股份经济合作社
  金家漕社区
  慧灯寺社区
  长丰社区
  钟公庙社区
  后庙社区
  繁裕社区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石唇值�
石创�
新后屠桥村
车何渡村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上水创�
宁波市农场
  周公宅村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宋诏桥社区
后龙岩下村
住宅用房房屋拆迁地段等级表
萧皋创�
&陈婆渡村&
南裕社区 
陈婆渡社区 
九曲社区 
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1)
  备注:本表适用于:
  1.底层无自行车房和底层(下部)为非住宅的成套住宅(包括底层前部为非住宅,后部为自行车房及夹层的房屋),底层(下部)非住宅与上部住宅之间有自行车房或技术夹层的,在计算楼层差价时作为1层处理;
  2.木结构、砖木结构住宅不计楼层差价;
  3.对有阁楼的住房,顶层楼层差价率分别为:4层楼顶层为+8%,5层楼顶层为+4%,6层楼顶层为0,7层楼顶层为-4%;其他楼层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执行。
住宅用房楼层差价率表(2)
  备注:本表适用于:
  1.底层有自行车房的成套住宅,自行车房不计层次;
  2.木结构、砖木结构住宅不计楼层差价;
  3.对有阁楼的住房,顶层楼层差价率分别为:4层楼顶层为+8%,5层楼为顶层+4%,6层楼为0,7层楼顶层为-4%;其他楼层楼层差价率按本表规定执行。
住宅楼层差价调整表(3)
  差价 总楼层
  (元/M2)
  备注:1.本表适用于高层住宅实行调产安置时的楼层差价结算;
  2.底层如有自行车房、汽车车库的,自行车房、汽车车库不作层次计;
  3.对顶层有阁楼的住房,阁楼按建筑面积800元/ M2另行计价。
住宅用房朝向差价率表
结构主方向
  备注:1.主方向是指正方向左右各45度范围内的方向;
  2.钢混、砖混结构住房,按卧房的主方向及其部位,以套为单位计算差价;砖木结构、木结构住房不计朝向差价;
  3.工字型点式住房的西侧部位套房,如其东和南方向受本幢房屋阻挡,主方向改作朝西计算。
被拆迁房屋装饰费用补偿价格表
标准(元)
(嵌铜条)水磨石
高档花岗石
中档花岗石
低档花岗石
中、高档大理石
普通大理石
高级木地板
老式木楼板
胶合板墙裙
70(简易35元以下)
钢化玻璃,木工艺隔断
纤维板墙裙
40(简易20元以下)
石膏板隔断
胶合板平顶
80(简易40以下)
纤维板平顶
50(简易30以下)
铝塑板集成顶
印花(刻花)玻璃顶
油漆涂料类
高级树脂油漆
塑钢(含铝合金)
200(补差60)
钛金门窗(含橱门)
(塑钢、铝合金)纱窗
不锈钢防盗门窗
(企业厂区)双面铁门
铁栅防盗门
不锈钢电动门
铝合金卷门
150(补差80)
不锈钢拉栅门
200(补差120)
白铁皮包门(含单面铁皮)
胶合板大包门(窗)樘
胶合板小包门(窗)樘
不锈钢扶手
铁、铜工艺扶手
胶合板橱(中、高档)
胶合板橱(普通)
普通三夹板吊橱
防火板吊橱
灶橱:瓷灶面、水泥台板
灶橱:高档花岗石台面防火板组合
灶橱:中档花岗石、大理石面
灶橱:普通花岗石、大理石面
磨石子水斗
瓷立式水斗
不锈钢双斗
不锈钢单斗
钢化玻璃组合斗
普通座便器
普通淋浴房
卫生设施三件套
  说明: 1.装修补偿价格已含人工费、辅助费和管理费。
  2.拆迁时遇本表未列入的装饰材料,由评估机构根据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补偿价格。
  3.评估中应根据装饰使用年限结合保养、使用状况等因素确定折旧率。
  4.改变房屋结构,严重损坏房屋的,不予补偿。
  5.本表中装修的地板指钢混、砖混结构房屋中原砼楼地面上所铺的地板,砖木、木结构及简易结构房屋中楼、地板不作为装修进行补偿。
被拆迁房屋附属设施补偿标准表
标准(元)
普通水泥地坪
高等级水泥地坪
块石(乱石)围墙
水泥砌块围墙
水井(水泥瓦筒)
门斗(水泥板现浇)
外墙波纹砖
化粪池(普通)
化粪池(标准)
室外洗衣台板
屋顶隔热板
屋顶瓦屋隔热层
地面架空层
  牛厩、猪舍、室外厕所等附属用房
  备注:遇本表未列入的附属物需补偿的,由评估机构根据建筑成本结合成新原则予以评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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