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工作交接清单办理交接手续是有谁监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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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纳工作的交接手续怎么办理
《会计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出纳工作交接要做到两点:一是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要办清手续;二是交接过程中要有专人负责监交。交接要求进行财产清理,做账账核对;账款核对,交接清理后要填写移交表,将所有移交的票、款、物编制详细的移交清册,按册向接交人点清,然后由交、接、监三方签字盖章。移交表应存入会计档案。出纳交接一般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交接准备。准备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将出纳帐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名章。(2)出纳帐与现金、银行存款总帐核对相符,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现金核对一致,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核对无误。(3)在出纳帐启用表上填写移交日期,并加盖名章。(4)整理应移交的各种资料,对未了事项要写出书面说明。(5)编制“移交清册”,填明移交的帐簿、凭证、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文件资料、印鉴和其它物品的具体名称和数量。第二阶段,交接阶段。出纳员的离职交接,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接交人员移交清楚。接交人员应认真按移交清册当面点收。(1)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出纳帐和备查帐簿余额进行点收。接交人发现不一致时,移交人要负责查清。(2)出纳帐和其它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3)接交人应核对出纳帐与总帐、出纳帐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帐单的余额是否相符,如有不符,应由移交人查明原因,在移交清册中注明,并负责处理。(4)接交人按移交清册点收公章(主要包括财务专用章、支票专用章和领导人名章)和其它实物。(5)接交人办理接收后,应在出纳帐启用表(见下表)上填写接收时间,并签名盖章。第三阶段,交接结束。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情册上签名或盖章。移交清册必须具备: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及姓名,以及移交清册页数、份数和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移交清册一般一式三份,交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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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人员在向单位或者有关机关提出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申以便会计机构早请时,应当同时向会计机构提出会计交接申请,做准备,安排其他会计人员接替工作。为了防止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申请被批准后,少数会计人员不办理会计交接手续,单位或者有关机关在批准其申请前,应当主动与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沟通,了解该会计人员是否申请办理交接手续,以及会计机构的意见等。交接申请的内容通常应当包括: 申请人姓名、申请调动工作或者离职的缘由、时间、会计交接的具体安排、有无重大报告事项或者建议等。[1]
会计交接内容
交接内容包括、、及报表附注、会计文件、会计工具、印章和其他资料(如户口登记簿、土地登记簿、会议记录簿、文书档案等) 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的企业,还应移交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相关资料
会计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在办理会计工作交接前,必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①已经受理的尚未填制会计凭证的应当填制完毕;
②尚未登记的账目应当登记完毕。结出,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印章。
③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要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④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该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薄、发票、文件、其他和物品等内容;实行的单位,从事该项工作的移交人员应在移交清册上列明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盘、磁带等内容。
⑤()移交时,应将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问题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介绍清楚。
2、移交点收。
移交人员离职前,必须将本人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向接管人员移交清楚。接管人员应认真按照移交清册逐项点收。
具体要求是:
①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记录进行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不一致或“”现象时,移交人员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②有价证券的数量要与会计账簿记录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照会计账簿余额交接。
③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有短缺,必须查清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加以说明,由移交人负责。
④银行存款要与核对相符,如有,应编制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户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对重要实物要实地盘点,对余额较大的往来账户要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
⑤公章、、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以及其他物品等必须交接清楚。
⑥实行的单位,交接双方应在电子计算机上对有关数据进行实际操作,确认有关数字正确无误后,方可交接。
3、专人负责监交。
对监交的具体要求是:
①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②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4.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①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的职务、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
②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前的账簿,不得擅自另立账簿,以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③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会计交接交接
会计工作中进行轮岗的工作比较多,我们在进行专业学习的过程中,必须要了解出纳人员的岗位职责,特别出纳人员或是会计工作交接时,必须要做到有监督人员在场进行移交。那么,会计工作交接中是否可以白条抵库?
白条抵库是企业进行现金库存管理的一种不法行为,就是支出现金时没有什么发票,也没有任何的收据,更没有正规则的付款凭证,通过一个欠条或是白纸来进行充抵库存的现金数量。这种做法属于违法的行为之一,这种行业如果比较严重就会成为一种犯罪行为,白条抵库这个词是财务的一种用语,以不按照财务管理的制度的要求,以个人或是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会计凭证等手续与单据进行书写,以此来顶替会计的库存现金,或是库存内的实物等方面的行为。就是通过白条或是别的凭证以此为借出或是挪用现金,原材料、商品。  特别是在会计人员进行工作交接时,必须要按照相应的规定与程序来办理相应的交接工作,做好移交手续的准备工作,并按移交清册进行交接,还要有会计的主管人员或是财务负责人监督交接,在办理交接手续时,如果发现了白条抵库的问题,还是仍然进行交接工作,并在接管后再对这个白条进行清查处理是不正确的做法。根据《会计法》的相关规定来看,会计人员在调动工作时,或是由于离职等原因,必须要与接管的工作人员办理清交手续,应该让移交人办理查清工作以后再进行处理。
会计交接注意事项
第一、交接表要写清楚。看交接表上的内容与事实是否相符。
第二、发票要看仔细。发票本数与事实相符。企业帐要与银行帐相符。现实和实务往来是否相符。保管帐与实务是否相符。要清点仓库。固定资产也要。
第三、有时间的话,单位要相核对。个人帐要核对。
总之会计交接一定要注意。否则后果自负。所以不要怕麻烦。涉及会计方方面面一定要核实。前任会计交接后没有责任的。
会计工作交接完毕后,必须在移交清单上签名或盖章的人有 监交人 移交人 接交人
会计交接常见问题
(一)会计调动或离职时,没有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调动或离职没有进行会计交接,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会计管理不正规的企业里。在出现这种情况较多,在大中型企业出现的较少。小企业的往往素质偏低,不知道会计法规关于这方面的要求,或者不懂得会计交接的重要性,在会计人员的更替中,忽略了办理会计交接。不正规的,也是造成缺少会计工作交接的重要原因。
(二)虽有会计交接,但手续不完备 有的企业虽然也在会计离任时办理会计交接,但是对会计法规关于会计交接的具体要求不清楚,因而使得交接的手续不完备,出现如下种种情况:
1.没有监交人
按《》的规定,会计工作交接必须有监交人。离任,要由会计机l构负责人或负责监交;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离任,要由监交。但是有些企业在会计人员离任时,只是由移交人和接替人参与交接,没有监交人。这种情况在或会计主管人员离任时候出现的较多,原因是单位负责人往往不懂财务,不知道应该由他本人来进行监交,或者虽然知道但未予重视。
2.交接的内容不完整
在交接内容的完整性上,常出现的疏漏有:
①移交人已经受理的未经处理即交给了接替人,有的甚至不经清点就交出,造成原始凭证的散失或难以处理。
②移交人已制作的没有登记到会计账簿上就交给了接替人。
③ 应进行、,该合计、累计的没有进行处理。
④ 、、有缺失,没有说明原因。
⑤ 纳税申报表、免税审批表等其他有缺失。由于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外的其他会计资料比较零散,若没有编号,容易散失,交接时很容易缺少,而且当时难以发现。
⑥ 各种证件不齐全。很多会计人员负责工商营业执照、、企业代码证等企业证件的保管,这些证件一般平时不常用,在交接时也容易出现缺失。
⑦ 没有移交有关文件资料。会计工作中会涉及到企业内外的一些文件资料,有的会计把这些文件资料作为个人物品。在离任时带走。
⑧ 移交人没有办理完的业务资料被当成无关紧要的东西被忽略,未交给接替人;或虽然交给接替人,但未进行强调说明,被接替人所忽略。
3.交接的内容不正确
在会计人员交接内容的正确性上,常出现的疏漏有:
① 与明细帐、、不符。
② 与不符。
③ 、与不符。
④ 银行存款账面既未与余额核对相符,也没有做银行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⑤ 有关的余额与实物不符。
⑥ 有关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与有关债务、债权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情况不符。
(三)交接后接替人未按规定处理相关事务 1.把有关会计事务的处理责任推给前任,不给予办理。会计交接后,前任会计往往会遗留一些比较难处理的业务。有的接替人怕麻烦,不愿管这些业务,往前任会计身上推,要当事人去找前任会计。前任会计因已离任,也不管,造成了推诿扯皮。
2.接替人不按规定延续使用移交来的会计账簿,而是另开设会计账簿。
会计交接对策
要解决交接中存在的这些问题,应采取如下对策: 1.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的有关培训。
存在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很多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对会计工作交接的有关规定不了解。应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和企业会计主管人员在这方面的培训,使他们认识到做好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保证会计工作正常开展以及保证的完整性的重要措施。同时还要让他们掌握有关会计工作交接的具体要求和方法。
2.企业要制定会计交接具体办法。
企业要针对本企业会计岗位设置制定会计交接具体办法。在该办法中,要分别按各会计会计交接的要求、内容和程序,并对容易出现疏漏的地方提出注意事项。
3.在企业人事制度和相关制度中对会计交接有关问题作出规定。
在企业人事制度中应将做好会计交接列为会计人员离任的前提条件。在会计人员聘用合同中,要对会计离任后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和协助企业处理会计交接中发现的因移交人的责任造成的遗留问题作出约定。
4.监交人要区别不同的会计交接情况,注意把握关键因素。
在会计交接中,监交人是组织者和协调人,他应区别不同的会计交接情况,注意把握关键因素,保证会计交接的顺利进行。会计交接的质量是由移交人,接替人、监交人三者共同决定的。三者的业务素质、心态对会计交接都有影响,但是起主要作用的往往是移交人。一般来说,如果移交人的会计业务素质较高而且责任心较强,那么交接中在的正确性、完整性上问题就会较少;如果移交人的会计业务素质较差或者责任心不强,往往会遗留较多的问题,会计交接就会不顺利。如果移交人的离任原因属于正常调动或离职,没有与企业或其他个人产生冲突,他在交接中应能够尽力做好应尽义务,在交接中起到积极的主导作用。如果移交人是被免职或是不情愿的被接替者所顶替,那么他会以消极的态度来对待交接工作,这种情况下,移交人在会计交接中往往不愿配合工作,会计交接就难以顺利进行。因此,监交人要根据移交人的不同情况来把握会计交接工作,尽力消除消极因素的负面影响。监交人在把握会计交接的进度上要不怕慢,务求细。移交人往往有急于离开的心理。所以求快。但是快就不好保证交接的质量,所以监交人一定要稳中求细,尽量不留后遗症。
5.、离任的监交可由委托注册会计师协助监交。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要由单位负责人监交。但是单位负责人大部分都不是财务会计人员出身,对于会计交接了解较少,并且工作繁忙,难以全过程地参与会计交接。这种情况下,为保证监交在实质上的作用,可由单位负责人聘用注册会计师协助进行监交。注册会计师因其独立性和专业性,可保证监交的公正、有效。
黄双蓉.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经济科学出版社,2014
清除历史记录关闭我是一名出纳,向原单位提出离职,财务总监同意,并要求北京现任负责任通知我与我的主管办理交接手续 - 110网免费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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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一名出纳,向原单位提出离职,财务总监同意,并要求北京现任负责任通知我与我的主管办理交接手续
北京&11-25 23:42&&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6)
我是一名出纳,向原单位提出离职,财务总监同意,并要求北京现任负责任通知我与我的主管办理交接手续,人事经理监交,交接单上也注明离职日期,三方均签字确认,之后第二天致电原单位索要离职证明,原单位主管态度蛮横,告知我离职手续暂缓,无理由,且告诉我之前协商的离职日期与交接单上注明的离职日期公司拒不承认,且在交接单上签字的人事经理,财务经理,北京负责人和财务总监,均不承认同意我离职及交接工作的事情,说交接当事人即我的主管与我协商的离职日期无效,且此人不可代表公司态度,之后再不与我联系离职的任何后续情况,也并没有通知我回公司继续上班,我现在沟通困难,不明理由,目前所有工作全部完成且全部交接完毕,并未影响原单位工作正常运行,但原单位拒不出具离职证明,且有扣押我当月在职时工资的风险,我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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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与用人单位积极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起诉
现在与原单位协商困难,且原单位拒不给出离职暂缓的理由,目前正在找工作的状态,诉讼肯定会影响新工作的状态,有没有其他解决办法?
[北京-海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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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建议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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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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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 一、案件受理
  当事人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辖属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经审查,仲裁委员会收到申诉书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制作不予受理通知书,送达申诉人;决定立案的,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向申诉人和被诉人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诉人,被诉人应在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证据。被诉人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审理。劳动者一方在三十人以上的集体劳动争议,仲裁委员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用通知书或布告形式通知当事人。
  如双方当事人有委托代理人的,还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
  二、调查取证
  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补充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证,或针对双方当事人的申诉和答辩中存在的疑点,仲裁委员会依职权可向有关单位、知情人了解情况和收集证据,遇有需要勘验或鉴定的问题,应交由法定部门勘验或鉴定;没有法定部门的,由仲裁委员会委托有关部门勘验或鉴定。
  三、仲裁调解
  在查明争议事实的基础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员主持,对劳动争议案件先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由仲裁委制作《仲裁调解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并送达当事人。调解不成的,仲裁庭应及时仲裁。
  四、仲裁裁决
  仲裁庭开庭裁决,应当在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的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
  开庭审理时,听取申诉人的申诉和被诉人的答辩,由仲裁庭进行当庭调查、主持辨论,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并再行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或不愿接受调解的,经仲裁庭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的,对方当事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在收到仲裁申请后的60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0日。处理集体劳动争议,应当自组成仲裁庭之日起15日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可延长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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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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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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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11:20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出纳交接要按照会计人员交接的要求进行。出纳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是出纳员应尽的职责,也是分清移交人员与接管人员责任的重大措施。办好交接工作,可以使出纳工作前后衔接,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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