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省购房东莞住房公积金转移外省怎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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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东莞住房公积金提取指南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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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积金提取是指缴存人按照公积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积金提取办理部门办理公积金提取手续,将公积金账户的金额转到个人账户上。公积金提取分成购房消费提取、费购房消费提取和销户提取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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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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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日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通知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东公积金委〔2015〕1号
关于修订印发《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经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三届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日召开的市政府十五届第10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实施。[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全文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行为,促使住房公积金事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
第三条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的管理。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或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按照本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二章 提取范围
第五条 可申请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
(一)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
(二)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三)租住本市住房;
(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六)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
(七)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
(八)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
(九)其他规定情形。[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三章 提取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一)项,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购房总价款;建造、翻建、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取额度不超过发票所载支出,且不超过计算单价20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不超过144平方米的预(决)算金额。其中:
(一)购买自住住房的,已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以下简称“当月账户余额”);未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经当地职能部门登记备案后,申请提取房产备案当月账户余额,待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后,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
(二)建造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其中,房屋已建造完成的,另应提交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可申请提取发证当月账户余额;房屋在建的,另应提交土地权属证明、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出具的用地批复和报建批复,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建造当月账户余额。
(三)翻建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和翻建批复,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相关部门批准翻建当月账户余额。
(四)大修本市或户籍所在地的自住住房的,应取得县级或以上职能部门核发的房地产权属证书及经有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确认房屋安全级别为C、D级程度,并提交购买建筑材料及其他施工费用的发票,可申请提取房屋安全鉴定证明出具当月账户余额。
本情形提取后半年内职工需提供大修工程完工报告,公积金中心可进行事后核查。
(五)通过继承、赠予方式取得产权的住房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首次申请应在该笔贷款正常还贷期内提出,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已办理逐月划扣服务的除外),可提取至该笔贷款结清当月账户余额,但累计提取金额不得超过贷款实还本息总额。
借款(贷款)合同未载明所购买房产地址、还款账号、借款期限等信息的,公积金中心应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应证明文件补充完整相关信息。
第八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三)项租住本市住房的,职工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应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计提不高于职工本人缴存当月金额60%且不超过540元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支付租金的补充资金。
符合本条情形申请提取的,须是本规定颁布实施之后、申请日之前(不含申请当月)缴存月份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第九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四)项退休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应在取得职能部门核发的退休凭证后办理;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直接凭与公积金开户信息一致的身份证件办理。
第十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及经县级或以上劳动能力评定机构评定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证明。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六)项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应提交出境定居证明,并在取得相应理由的户口注销证明后办理。
第十二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七)项享受社会最低生活保障的,可每月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余额,直至被停止享受低保待遇资格之日止。应提交户口簿、市民政部门出具的《东莞市市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保障金证》或《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保障证》。
第十三条 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项职工本人或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配偶、子女及父母的住房公积金。应在出院结算后一年内申请,提取的时间间隔不少于3个月,提取额度为支付当期医院相关治疗费用中不超过个人负担部分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应提交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及相关治疗费用的发票,患者是职工家庭成员的,另应提交家庭成员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户口簿等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本规定所称重大疾病参照本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特定门诊病种目录核定。
第十四条 本规定第五条第(九)项其他规定情形,包括:
(一)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财产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在取得职工死亡证明或法院宣告死亡的法律文书以及关于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的公证书或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后,可一次性申请提取职工本人账户全部余额并注销账户。
(二)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前已设立账户并缴存住房公积金,外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或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并领取失业证的,可申请提取本规定颁布实施当日职工本人账户余额,不撤销账户,外市户口职工可在取得解除劳动关系的凭证后申请,本市户口职工在取得失业证件后申请。在本规定颁布实施后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包括但不限于正常汇缴、转移、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执法后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此款规定情形申请提取。
第十五条 购房贷款已结清,但从未申请提取的,只可适用第五条第(一)项情形申请提取;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提取情形,同时存在多笔购房贷款的,应选择其中一笔购房贷款申请提取。
第十六条 职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件。
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申请提取的,监护人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及监护人身份证件。
第十七条 职工虚构提取情形,隐瞒婚姻状况,提交虚假材料成功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全额退回骗提的住房公积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经查证职工骗提的情况属实,公积金中心可将其作为信用不良记录在案,将记录纳入依法设立的信用管理平台,并可自该事实认定之日起5年内,限制当事人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等相关业务。
职工及家庭成员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三期及以上,公积金中心可限制其办理提取业务。
单位未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公积金中心督促或者执法后单位补缴违规期间住房公积金的,在职工个人部分住房公积金补缴完成前,单位为职工补缴的该部分住房公积金不予提取。[1]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四章 办理程序
第十八条 职工按规定备齐材料,到公积金中心或受委托银行办理。
第十九条 经办人员审核申请材料,材料完整无误的,即予办理;材料不完善的,不予受理,退回材料并作出解释和指引。
第二十条 通过审核后,职工提取的住房公积金转入本人名下的储蓄账户;符合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项情形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只能转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账户。
第二十一条 职工所在单位在核实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提取转账账户、职工身份及证件等信息后,可为职工批量代办提取业务;其他人员代办的,应提交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
东莞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公积金中心可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情况以及国家、省和本市政策,就本规定中提取情形、额度标准等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 办理提取业务所需的具体材料和办理方式、流程由公积金中心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适时调整。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日起实施,有效期至日。《关于修订印发&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规定&的通知》(东公积金委〔2007〕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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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公积金异地买房提取指南 提取条件、材料、流程
来源:融360&|& 15:01&编辑:钟明慧
导语:深圳异地购房住房提取指南,深圳公积金异地买房的四种情形,深圳公积金异地买房提取条件、材料、流程。
深圳公积金中心自去年开展异地互贷业务以来,很多市民都在询问公积金异地贷款到底该如何办理?在深圳缴存公积金的职工去异地买房,公积金贷款是在深圳申请还是向购房地申请?
情形一:深户职工,外地缴,可在深圳贷款买房
深圳户籍职工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的,回深圳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时,可向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比如一名深户职工在工作,如果他要在深圳买房,那么只要他在广州连续6个月按时、足额缴存公积金,就可以凭广州公积金中心开具的缴存证明(包括缴存明细)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同时,已经在深圳用商业贷款购房却在外地缴存公积金的深户职工也可以回深办理商转公业务。
情形二:在深圳贷款买房,外地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
曾在异地缴存公积金、现在深圳缴存不满6个月的职工,向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时,缴存时间可以合并计算。比如一位北京户籍职工来深工作,他已经在北京连续4个月按时、足额缴存了公积金,按照深圳现行的必须连续缴存6个月的贷款政策,现在他只需要在深圳不间断缴存2个月,即可达到贷款的基本条件,其他城市的缴存时间都是可以合并计算的。
情形三:非深户职工,深圳缴,可回老家贷款买房
目前,多数城市的公积金贷款仍与户籍挂钩,非深户职工在深圳缴存公积金,回老家买房时,需先了解当地的公积金贷款政策,如果当地的公积金中心允许不在当地缴存,但只要是当地户籍的职工也可以申请贷款,那么在深圳缴存公积金的非深户职工可先到深圳公积金中心开具《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携带身份证及联名卡原件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福田、宝安、龙岗管理部即可办理),再回到户籍地向当地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
情形四:深圳缴,可去东莞、中山贷款买房
12月4日,东莞公积金中心发通知称,全面推行异地贷款业务,取消异地缴存公积金职工到东莞申请贷款的户籍限制,试行半年;12月24日,中山公积金中心发布《关于增加深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作为我市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对象的通知》,这意味着深圳缴存职工不分户籍,都可以向东莞、中山两市公积金中心申请贷款购房,深圳公积金中心将协助职工办理深圳公积金缴存证明。
目前,东莞市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50万元,夫妻可贷80万元;中山市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为个人可贷30万元,夫妻可贷50万元。
小贴士:异地购房可提取
已经在异地购房的深圳缴存职工,不管购买的是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或者保障性住房,都可以向深圳公积金中心申请&异地购房提取&,如果职工家庭名下只有一套房,且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超过购房总价,还可以申请全额提取账户余额。职工只需要携带身份证、联名卡、房产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材料、两年内开具的购房有效票据,即可到深圳公积金中心管理部办理提取业务,可提额度按照深圳公积金提取管理规定审核的额度为准。
职工或其家庭成员(配偶和未成年子女)购买异地具有所有权住房的,可申请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金额,在票据的有限期内只能申请一次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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