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如何解除解除后没有返还财产,多长时间内起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北阀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15888号原告(反诉被告),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万源街18号。法定代表人洪逸龙,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吉布胡冷,律师。委托代理人洪建彬,男,日出生,员工。被告(反诉原告)刘平,女,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何正永,律师。委托代理人鲁文强,实习律师。第三人,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文化园西路8号院32号楼107。法定代表人赵凌敏,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左超,男,日出生,经理,住北京市大兴区。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简称:北阀科技集团)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第三人(以下简称:和居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霍志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委托代理人吉布胡冷、洪建彬,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的委托代理人何正永,第三人和居公司委托代理人左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诉称:日,北阀科技集团与刘平双方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和三方协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北阀科技集团从刘平处购买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7层805号商品房一套,建筑面积103.03平方米,总金额为237万元。同时对解除合同的条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及其他相关内容均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北阀科技集团按照双方约定支付给刘平购房款200万元及支付和居房公司居间服务费2.4万元。按照约定房屋过户需要在北阀科技集团支付200万元购房款后45天内(日前)完成,因刘平原因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过户手续。根据合同条款,北阀科技集团在日向刘平通知解除合同,并要求刘平退还已经交付的购房款,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但是刘平收到解除通知至今没有退还购房款,未承担相应的违约赔偿责任,其行为给北阀科技集团造成了损失。诉讼请求:1、确认双方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日解除;2、判决刘平退还北阀科技集团购房款人民币200万元及支付自违约之日起至起诉之日期间的违约金13.9万元,赔偿北阀科技集团向和居公司支付的居间服务费2.4万元,三项共计216.3万元;3、判决刘平向北阀科技集团支付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200万元为基数,每日按千分之三的标准累积计算,起始日期为立案日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4、诉讼费由刘平承担。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答辩并反诉称:同意解除合同,但是不同意北阀科技集团主张的解除合同时间,解除时间由法院确定。同意返还北阀科技集团已支付的房款200万元,但前提是北阀科技集团返还房屋。不同意北阀科技集团违约金的诉讼请求。因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北阀科技集团也有违约。不同意北阀科技集团提出的逾期退款违约金,因为解除合同后双方都有义务返还对方的财产,在北阀科技集团没有返还房屋的情况下,刘平有权拒绝退还房款;北阀科技集团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超出金钱债务的法律规定。不同意北阀科技集团的赔偿居间服务费的请求,居间费与刘平无关,而且北阀科技集团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超出了居间费数额,不能再就居间费单独主张。合同约定北阀科技集团于日支付10万元,于日支付190万元。北阀科技集团于日才付清190万元房款。北阀科技集团逾期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其占用房屋期间,应承担相关费用。故刘平提出反诉:1、要求北阀科技集团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6栋7层805号房屋的入户门磁卡2张、门禁卡3张、热水卡2张、电卡1张、煤气卡1张、信箱钥匙2把、电箱钥匙1把返还刘平;2、北阀科技集团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8000元;3、北阀科技集团支付刘平房屋使用费(自日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每月按10000元标准支付);4、北阀科技集团承担涉案房屋的物业费1566元、供暖费4940元、水费、电费、燃气费按实际使用数额计算。5、反诉费由北阀科技集团承担。原告(反诉被告)北阀科技集团针对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的反诉,答辩称:同意返还房屋及房屋的入户门磁卡2张、门禁卡3张、热水卡2张、电卡1张、煤气卡1张、信箱钥匙2把、电箱钥匙1把,前提是刘平履行了北阀科技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或协商达成一致后。不同意支付刘平逾期支付房款违约金,不同意支付房屋使用费。同意支付居住期间产生的物业费、供暖费等费用。第三人和居公司述称:签订合同时双方约定首付款是200万元,当天北阀科技集团支付给刘平10万元,余款190万元是北阀科技集团没有在约定时间内付清。迟延了一周左右给付的。双方合同约定45日内过户,因为刘平的房屋有抵押而没有进行解压,所以没有过户,这期间和居公司对双方进行过两次调解,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和居公司确实收取了北阀科技集团的居间服务费2.4万元并开具了发票。经审理查明:日,通过第三人和居公司居间服务,北阀科技集团(买受人)与刘平(出卖人)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刘平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6号楼7层805号房屋出卖给北阀科技集团,房屋面积为103.03平方米,为办公用房,房屋成交价格为237万元;买受人未按约定时间支付房款,逾期在30日之内,自约定的应付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计算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5的违约金,并于实际支付应付款之日起七日内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当事人双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双方向房屋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手续。双方签订合同当日还签订了两份补充协议,约定:该房屋已抵押给工商银行,目前尚欠贷款约人民币200万元,出卖人应于日前还清全部贷款并注销该房屋的抵押登记。该房屋成交价格为237万元,付款方式及期限为:买受人于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定金10万元,于日前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190万元,于过户当日向出卖人支付购房款37万元;交房之后房屋产生的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协议签订后45日内,出卖人还未办完过户手续的,买受人可以无条件终止合同,买受人提出终止合同的,出卖人须在15日内全额退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房款,逾期退还的,出卖人须向买受人支付每日千分之三的违约金;买受人前期首付款190万元,出卖人必须用于银行还款解押;如因买方的原因未完成过户手续,责任由买方承担,并按合同规定的佣金,如数支付给居间方,如因卖方的原因未完成过户手续,责任由卖方承担,并按合同规定的佣金,如数支付给居间方。日,北阀科技集团与刘平及第三人和居公司还签订《房屋买卖居间合同》,约定北阀科技集团应向和居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2.4万元。日,北阀科技集团支付和居公司居间服务费2.4万元。北阀科技集团以转帐方式于日支付刘平购房定金10万元,于日支付房款80万元,于日支付房款50万元,于日支付房款60万元。日,刘平向北阀科技集团交付了房屋,并将房屋的入户门磁卡2张、门禁卡3张、热水卡2张、电卡1张、煤气卡1张、信箱钥匙2把、电箱钥匙1把交付给北阀科技集团。另查,涉案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刘平名下,该房屋于日设定有抵押登记,抵押债权金额为200万元。刘平收到北阀科技集团200万元房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涉案房屋抵押登记注销手续。日,北阀科技集团的工作人员洪建彬通过微信向刘平发送了《终止购房合同通知函》,该函载明:刘平女士您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45日,还未能办理完过户手续(已扣除我司延期支付房款7日时间),现我司决定终止购房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请您从即日起()15日内退还我司已支付给您的全部购房款200万元,并支付我方已经汇给中介方的全部服务费以及违约金。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补充协议、《房屋买卖居间合同》、银行转帐凭证、居间服务费票据、房屋交割清单、微信记录、《终止购房合同通知函》、查询结果、房屋抵押借款合同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北阀科技集团与刘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刘平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房屋抵押注销登记手续,亦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北阀科技集团可以解除合同。现北阀科技集团和刘平均同意解除合同,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对于解除合同的时间,北阀科技集团于日以微信形式向刘平送达了《终止购房合同通知函》,刘平未提出异议,故应确认双方合同于日解除。合同解除后,双方所取得的房屋及附属物品、购房款应相互返还,对北阀科技集团要求刘平返还购房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阀科技集团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过高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其合理违约金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北阀科技集团请求的居间服务费损失,是基于同一违约行为的重复主张,且该损失额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故本院不予支持。北阀科技集团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刘平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刘平反诉要求北阀科技集团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刘平反诉要求入户门磁卡2张、门禁卡3张、热水卡2张、电卡1张、煤气卡1张、信箱钥匙2把、电箱钥匙1把,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刘平反诉要求支付北阀科技集团使用房屋期间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北阀科技集团表示同意支付,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合同解除后,北阀科技集团仍占有使用房屋,无法律依据或合同依据,刘平反诉要求北阀科技集团支付房屋使用费,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具体标准本院参照当地房屋租金标准酌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签订的《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于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解除;二、被告(反诉原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购房款二百万元;三、被告(反诉原告)刘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以二百万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自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四、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位于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6号楼7层805号房屋的入户门磁卡二张、门禁卡三张、热水卡二张、电卡一张、煤气卡一张、信箱钥匙二把、电箱钥匙一把返还给被告(反诉原告)刘平;五、原告(反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刘平逾期付款违约金四千四百元;六、原告(反诉被告)占用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荣华南路7号院6号楼7层805号房屋期间(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起至房屋实际返还之日止)的物业费、供暖费、水费、电费、燃气费由原告(反诉被告)承担;七、原告(反诉被告)给付被告(反诉原告)刘平房屋占用期间的房屋使用费(自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起至房屋返还之日止,按每月六千元标准支付);八、驳回原告(反诉被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九、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刘平的其他反诉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一万二千零五十二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刘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反诉费五百八十一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霍志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鑫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贾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理-珠海搜狐焦点
热门城市:
贾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理
贾某诉李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处理
房屋限购政策出台后,出现了涉及因政府政策变化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如何妥善处理该类纠纷,降低交易市场的法律风险,降低当事人的利益损失,显得尤为重要。
声明:本文由入驻焦点开放平台的作者撰写,除焦点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焦点立场。
报名成功,资料已提交审核
扫码关注 “焦点生活服务圈” 微信公众号
及时了解最新的楼盘动态
更多资讯,欢迎关注
搜狐焦点珠海站
触摸楼市温度 有用的买房建议 有趣的楼市真相
让卖房更有料!
点击加载更多
没有更多内容了
正在加载中,请稍后...
珠海房产老司机创号,及时为你提供最新房地产政策解读,你的关注,是我们前进的动力!
29000元/平米
65000元/平米
19000元/平米
40000元/平米
19000元/平米
开放平台
广告服务
市场合作
帮助中心
微信公众号
扫码关注公众号获取更多最新资讯与楼盘动态
电子邮箱:jogyxu@sohu-inc.com
爱家热线:-717
每日09:00至18:00点
Copyright (C) 2018 Sohu.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搜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没有返还财产,多长时间内起诉有效?
购买房屋的时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来其中一方违约而买卖没有继续下去,自然卖家要将之前收到的房款打回去给买家,但卖家没有照做,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更多相关知识,请您阅读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提供的内容。
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目前是三年诉讼时效。可以要求对方还款,自购房合同解除之日起,三年内不还款的可以到法院起诉对方。
经济适用房买卖最新政策:
1、经济适用房规定未满5年不得正式上市交易;
2、政策规定满5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把经适房转为商品房后就可以合法销售;
3、目前还未满5年情况下,签署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
定向安置房买卖相关政策:
1、如果不是定向安置户而购买定向安置房是不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定向安置户在取得产权证契税证后的6个月时间内,您可以向我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3、如果安置房的地已归为国有土地的话,那栋房子是可以办到产权证的,如果安置房为集资的土地,则是办不到产权证的。
4、买安置如果只是自己住的话,合同签得好的话是没有什么问题的,如果买来用于交易的话就有风险。
如何处理解除房屋租赁纠纷
合同必须严守,是合同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但是,当事人可依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而享有解除权,以便从合同的束缚中解脱出来。在房屋租赁合同关系中,除当事人约定外,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双方在以下情形下享有合同解除权:
1、承租人的解除权
租赁房屋具有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出租人的解除权
根据法律规定,出租人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3)《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要是遇到需要房屋买卖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的诉讼情况,可以免费咨询法宝基金的在线律师。法宝基金法律服务平台首创零费用的风险代理模式,给委托人垫付所有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也就是说不用花钱就可以帮你打官司,而且还是专家级律师团队服务的模式,由一个专业的律师团队来负责案件。不花一分钱,一样可以赢官司。法宝基金的律师作为专业的法律工作者,真正做到团队强于任何单独律师。委托其代理诉讼自然比自己打官司来得可靠,与法宝基金签订委托合同以后,就可以将案件交由法宝基金的律师团队提供非常专业的评估和处理。
责任编辑:
声明:本文由入驻搜狐号的作者撰写,除搜狐官方账号外,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不代表搜狐立场。
专业律师为有债权诉讼的当事人垫付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专业律师为民间借贷的当事人垫付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一切费用
今日搜狐热点您的位置:&&&&&& > 正文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14:19&&来源: |
  《最高人院关于审理商品房纠纷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我国无论是正式立法,还是司法审判部门所掌握的审判政策总体来讲都不十分明确,甚至完全忽视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造成了司法审判实践过程中,在维护社会稳定的旗帜下,片面地维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稳定性。其结果限制的往往是消费者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开发商的解除权则不受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系统地明确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这对于我国商品房买卖领域平等地保护开发商与消费者利益可以说有着决定性意义。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分析
  合同解除制度设置的目的在于,因一方当事人的根本违约致合同利益不能实现,对方当事人为了防止合同在违约情形下给自己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而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即享有解除权的当事人采取的一种自救措施,目的在于防止损失扩大,维护自身利益。也有专家学者认为,不能简单地认为是给予受害人一种解除合同的机会,确立根本违约制度的重要意义,主要不在于使债权人在对方违约的情况下获得解除合同的机会。是通过根本违约制度,防止一方当事人在对方违约后,滥用解除合同的权利。笔者认为,设立解除合同这一制度重在给守约方的救济权,限制权利滥用是次位的,只有先赋予了权利才谈得上限制权利,要辩证地理解根本违约与解除合同两者之间的关系。
  合同解除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合同解除一般只适用于单方违约的情形,在双方违约的情形下则比较复杂,要看哪一方的违约是根本违约,解除权的行使要视具体情况而定。
  (2)从自我保护意义来讲,并不是只要对方违约就要解除合同,而要判断这种违约是不是根本违约,是否不采取解除措施就可能避勉给自己造成更大的损失。也就是说,合同解除权的行使要符合正当目的。
  (3)从交易成本角度来分析,合同解除意味着交易失败,一方违约就解除合同,将给市场交易带来沉重的交易成本,并给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带来冲击和破坏。
  (4)一般来说,合同的目的是与合同的主要义务联系在一起的,违反主要义务将使合同目的难以达到,而单纯违反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一般不会导致合同目的丧失,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5)不适当履行与合同解除。不适当履行是指债务人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瑕疵并不严重,一般要求采取降价和修补办法予以补救,而并不宣告合同解除。如果瑕疵本身能够修理,非违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修理瑕疵。给予非违约方要求修理瑕疵的权利,实际上使他获得修补瑕疵的机会,从而避免合同被解除。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后,购买人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具体情形以及由此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下:
  (一)如遇到以下情景,购房者有权依法解除合同(退房),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开发商承担退还全部购房款、赔偿贷款利息、首付款的存款利息、购房的税费、违约金、惩罚赔偿金等法律责任。
  1、开发商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指在商品房预售之后,开发商变更规划设计,影响房屋结构、户型、空间尺寸、朝向、整体环境等。开发商应按照批准的规划、设计建设商品房,商品房销售后,开发商不得擅自变更。如经规划部门批准、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开发商应当在变更确立之日起10日内,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有权在通知到达之日起15日内做出是否退房的书面答复,15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同接受规划、设计变更及由此引起的房价款的变更。开发商未在规定时限内通知买受人的,买受人有权退房;买受人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2、商品房面积误差过大:指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的约定面积与进行产权登记的实际面积产生误差。如果购房合同中有约定的则按照约定处理,未约定处理方式的,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购房者选择退房,开发商应当在购房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日内将购房者已付清的房价款退还给购房者,同时支付已付房价款利息。
  3、商品房套型误差:指按套(单元)计价的商品房,开发商应当在合同中附所售房屋的平面图,平面图应当标明详细尺寸,并约定误差范围。按套(单元)计价的预售商品房,套型与设计图纸不一致,或者相关尺寸超出约定的误差范围,合同中未约定处理方式的,购房者可以退房或者与房产商重新约定总价款,购房者退房的,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
  4、按揭贷款申请未获批准: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5、开发商迟延交楼:指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楼时间交付。购房者与开发商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明确约定交楼时间,若开发商未能在约定期限交付,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退房,并依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支付延期违约金。如果开发商迟延交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如购房者没有进行催告的,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要求解除购房合同,否则,解除权消灭。
  6、商品房质量问题:指开发商交付的房屋应当是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如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购房者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购房者应先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如果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开发商应当办理退房手续,返还购房款,并应就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给购房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另外,如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购房者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
  7、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指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或出卖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另外,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购房者无法取得房屋,购房者也有权解除合同。
  8、开发商故意隐瞒真相:指开发商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出卖给第三人或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导致合同无效或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9、延迟办理房产证: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有权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
  10、其他情况:主要指所购买的商品房因违反了法律禁止性规定而无效,如因司法机关依法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商品房权利的;属于共有房产,签订购买协议未经过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二)开发商可以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形主要是指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开发商可以解除合同。
  三、解除权行使期间的法律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这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规定。
  解除权行使的期限,无论是法定期限还是约定期限,在性质上都属于除斥期间,即法律预定的关于解除权于存续期间届满时当然消灭的期间。而不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都是因&时&的作用而引起权利变动,但诉讼时效的&时&是指一定事实状态即权利不行使的持续期间,它以该事实状态的发生为起算点;而除斥期间的&时&,是指一定权利的法定存续期间,它以该权利的取得为起算点。目前尚无法律作出明确规定,但最高法院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中规定解除权行使期间为1年;其它合同的法定解除期间尚无类似规定。
  合同解除有溯及既往的效力时,所给付的有体物的返还请求权应属于所有物的返还请求权,具有物权的性质和效力,在我国法未确立取得时效制度的情况下,不适用诉讼时效。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和赔偿损失请求权属于债权,适用于诉讼时效。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合同解除生效时或被解除人有异议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生效时。 责任编辑:winema
特色通关:基础班+冲刺班;赠送基础班纸质讲义特色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精品班精品通关: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精品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实验班实验通关:个性化辅导,一对一跟踪教学 实验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定制班定制通关:大数据智能教学精准定位定制无忧:当期考不过,下期免费学
机考模拟系统
题型紧贴考试,提升考试能力,千余道题目全真模拟演练
直播学习包
含法条直播+答题技巧直播,每月一期名师直播答疑服务
电子书真题、指南、讲座、法条。看书、做题、云笔记功能一应俱全
200-400元&
法律职业资格相关栏目推荐
··············
法律教育网微信公众号向您推荐考试资讯、辅导资料、考试教材、历年真题、法律常识、法律法规等资讯,只有你想不到,没有我们做不到!
《刑事诉讼法》
《刑法学》
《民事诉讼法》
··········
电话:010-
特色班精品班实验班定制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紧扣大纲全面讲解,超值优惠套餐!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智能交互课件,阶段测试点评。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个性化辅导方案,一对一跟踪教学。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权威师资阵容,经典班次科学搭配;高清视频课件,移动应用随学随练。
大数据智能教学,私人订制服务。
含全套基础学习班、冲刺串讲班。
1、凡本网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法律教育网所有,未经本网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本网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必须注明“来源:法律教育网”。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2、本网部分资料为网上搜集转载,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对于本网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的,请作者与本网站联系,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
本网转载之作品,并不意味着认同该作品的观点或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转载使用,请与著作权人联系,并自负法律责任。
3、本网站欢迎积极投稿
Copyright & 2003 - 2018
Rights Reserved. 北京东大正保科技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咨询电话:010-6500111 咨询时间:全天24小时服务(周六、周日及节假日不休息) 客服邮箱:
传真:010- 投诉电话:010- 建议邮箱:&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18层()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合同解除后返还财产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