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未满十年就签定无固定资产不满5000期合同的算不算有效

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叶双与沭阳县怀明中学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民终337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叶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林,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住所地沭阳县沭城镇南京东路13号。诉讼代表人:,系该中学破产管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业军,律师。上诉人叶双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怀明中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2016)苏1322民初94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叶双的上诉请求为: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支持叶双的原审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已查明叶双于日至日期间在怀明中学工作,因怀明中学在上述期间未与叶双签订劳动合同,故怀明中学应双倍支付该期间的工资。二、怀明中学主张叶双从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未为怀明中学提供劳动,与事实不符。从日至日,叶双一直为怀明中学工作,具体工作内容如下:1.受刘侠董事长安排多次去教育局领取文件,传达会议精神,疏导部分教师息访;2.多次陪同刘侠与住建部门商量征收事宜;3.负责化学仪器和化学贵重药品的保管,直至破产时移交钥匙;4.兼任怀明中学团委书记,在双休日、2014年寒假和2015年五一假期一直为学生办理组织关系转出工作。因原审中怀明中学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叶双未从事上述工作,故应认定怀明中学举证不能。因叶双一直为怀明中学工作至2015年5月,且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故怀明中学应支付此期间的双倍工资即40500元(4500元/月×9个月)。三、因怀明中学于日被裁定破产,而破产前董事长刘侠积极协调解决教师工资事宜,并承诺征收后立即支付所有教师工资,故申请怀明中学支付叶双工资的仲裁时效应从该时间起算,故叶双于日申请仲裁未超过一年法定的仲裁时效。四、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怀明中学宣告破产,应依法向叶双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半个月工资,超过半年不满一年补一个月工资。现叶双从日起一直在怀明中学处工作至2015年5月,共十年零十个月,故怀明中学应支付叶双经济补偿金49500元(4500元×11个月)。另外,因怀明中学未与叶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及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未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故怀明中学还应加付50%的赔偿金。据此,怀明中学应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总额为99000元(49500元×2)。五、一审判决适用法律前后矛盾。一审判决一方面认定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双方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未经仲裁前置,一方面又判决支持叶双2014年8月份工资4500元,前后存在矛盾。六、日,叶双向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申请内容为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因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理终结,于日向叶双送达决定书,告知叶双在收到该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故本案已经过仲裁前置程序,一审判决对该节事实未能查明。被上诉人怀明中学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主要答辩理由如下:一、关于叶双主张的日至日期间的双倍工资问题。1.怀明中学与叶双的劳动合同关系已于日终止,鉴于学校经营不善,濒临破产,已无法继续营业,在此情势变更情况下,学校未能与叶双续签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2.叶双在此期间并未向怀明中学提供劳动,怀明中学不应支付其工资。3.法律关于双倍工资条款的立法目的不是给劳动者增加额外的报酬,而是旨在惩罚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合同的违法行为。本案中,怀明中学不与叶双续签合同,并非故意违反法律,而属于履行不能,不应依据该条款对其进行惩罚,否则有损于其他普通债权人的利益,且叶双也有不当得利之嫌。4.该项双倍工资的请求已超过仲裁时效。叶双最迟应自日起为期一年内主张该项请求,但叶双直至日,才在一审庭审中增加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该行为不但超过了仲裁时效,且未经劳动仲裁前置程序,故不应当得到法院支持。二、叶双主张其在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向怀明中学提供劳动的理由不能成立。1.鉴于劳动合同已经终止且未续签,同时怀明中学已实际停业,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叶双对其主张应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确实提供了劳动,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如叶双确实提供劳动,则叶双在劳动仲裁阶段应要求怀明学校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但叶双在仲裁审理时仅要求支付日当月工资4500元,其他月份工资并未提及,与常理不符。3.叶双在仲裁申请书中自认工作截至到日,并非上述主张期间。三、叶双主张日申请仲裁并未超过仲裁时效的理由不能成立。叶双应于劳动合同终止之日次月内怀明中学未按时发放工资之日起一年内提起劳动仲裁。即使按照一审法院认定的叶双工作至日,但怀明中学自日将学生分流的行为已明确表示双方不再有任何关系,仲裁时效最迟应从此时开始计算。同时,怀明中学也从未向叶双承诺何时发放工资,且本案中并不存在任何引起仲裁时效中止或中断的事由。四、叶双主张怀明中学给付经济赔偿金的理由也不能成立。因该项主张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故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即使受理,该项请求也已超过仲裁时效。五、一审法院认定叶双主张的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未经前置程序,与一审法院支持2014年8月份工资4500元并无矛盾。因仲裁阶段叶双仅主张2014年8月份工资4500元,而并未主张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六、叶双主张一审法院未能查明其是否进行仲裁前置程序,是对仲裁前置程序的概念理解发生偏差。仲裁前置程序不仅指整个仲裁程序,还指仲裁阶段的申请人的各个请求事项,在仲裁阶段未提起的请求事项,却在诉讼阶段提起,就是未经仲裁前置程序。本案中,叶双针对双倍工资和经济赔偿金因在仲裁阶段均未主张,故未经仲裁前置程序,一审法院依法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因2014年8月份工资在仲裁结算已主张权利,故一审法院对此依法予以处理。叶双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怀明中学支付叶双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双倍工资92000元、经济赔偿金101200元,且本案诉讼费用由怀明中学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叶双到怀明中学上班,并签订劳动合同。日至日,叶双在怀明中学暑假补课班任化学老师。日,怀明中学学生被沭阳县教育局分流。2015年5月,怀明中学宣布破产。叶双2013年8月至2014年7月平均工资4500元。学校破产后,叶双向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怀明中学向其支付2014年8月份工资4500元,并支付11个月的经济补偿金49500元,合计54000元。后该案在沭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审结,故叶双诉至一审法院要求处理。一审法院认为,叶双与怀明中学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劳动者提供了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报酬。叶双要求怀明中学支付2014年8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为日止,但叶双在怀明中学已连续工作10年以上,且叶双2014年8月份在怀明中学为学生补课,怀明中学未支付该月的劳动报酬,从怀明中学提交的工资表中计算,叶双的月工资不低于4500元,叶双主张其月平均工资为4500元,一审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叶双要求怀明中学向其支付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该请求未经仲裁前置,依法不予处理。综上所述,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怀明中学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叶双支付报酬4500元。案件受理费10元,由叶双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叶双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日怀明中学高三年级暑假补课费发放表一份。旨在证明日至8月27日叶双为怀明中学高三年级补课,属于工作状态,结合一审中叶双提供的怀明中学教学处盖章的2014年暑假补课高三(8)班课程表,能够印证叶双与怀明中学仍在延续原劳动合同。被上诉人怀明中学对上述证据质证认为,该证据不属于新证据,叶双应在一审中提供,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亦无法确认。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鉴于怀明中学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份书证并未加盖怀明中学的公章,故对其真实性本院无法确认。即便真实,该份证据仅能证明日至8月27日叶双为怀明中学高三年级补课的事实,而该节事实原审判决对此已予确认,但不足以证明叶双与怀明中学的劳动关系处于持续状态的主张,故本院对该份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二审中的争议焦点是:1.本案是否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2.如未超过,叶双主张怀明中学给付双倍工资46000元及经济补偿金50600元的理由能否成立。关于第1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怀明中学主张仲裁时效应从日起算,理由是从日怀明中学学生分流后,怀明中学以其自身行为表明不再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故应从此时开始起算仲裁时效。鉴于日沭阳县教育局虽将怀明中学学生分流,但怀明中学并未就此与叶双解除劳动合同,而直至日怀明中学宣布破产,叶双才得知其权利受到侵害,故叶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应从日起算。据此,截至日叶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时,并未超过一年仲裁时效,故本院认定本案并未超过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原审中怀明中学已提出仲裁时效抗辩,一审法院未予审查,虽存在程序上的瑕疵,但考虑怀明中学并未对本案提起上诉,应视为其对原审判决的认可。因一审法院所作判决并未损害叶双的诉讼权利,故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存在的瑕疵,在二审程序中予以补正,不影响本案的实体处理。关于第2争议焦点。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据上述规定,劳动争议仲裁是劳动争议诉讼的法定前置程序。本案中,叶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的仲裁请求与提起诉讼的诉讼请求并不相符,除2014年8月份工资的诉讼请求为其仲裁请求外,叶双针对2014年8月至2015年5月期间的双倍工资及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均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故一审法院据此对该两项请求不予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叶双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叶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孙芳远审判员  庄业富审判员  王冬冬二〇一七年一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许小璇第9页/共9页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 问题详情
未夏满王险台同前10年应付期夏保险费的,如果在本约定日及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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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夏满王险台同前10年应付期夏保险费的,如果在本约定日及下一个主险合同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第60日24时之前未补夏欠夏的主险合同期交保险费且未支付主险合同当期应付期夏保险费,从第60日后的下个结算日零时起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变化为()。(单选题)A.基准金额削减期内部分取的王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削减期内领取的王险合同年金)x25%B.基准金额削减期内部分取的王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削减期内领取的王险合同年金)x50%C.基准金额削减期内部分取的王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削减期内领取的王险合同年金)x75%D.基准金额削减期内部分取的王险合同保单账户价值削减期内领取的王险合同年金)x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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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而该公司都上班半年之多,到现在也不给员工交纳保险,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过个“三八妇女节”不指望公司发什么福利,还扣员工200元工资搞什么会餐,劳动合同法规定是不是试用期就不用交纳保险,而该公司到现在也没有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严重的违反劳动合同法,垦请局长大人过问一下这些严重违法的单位。还我们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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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没有用人单位应从第二个月起支付双倍(最多11个月),补交;用人单位还应支付经济补偿 如果未提前一个月通知辞退的再加一个月时间=补偿时间×你离职前的12个月的平均工资(平均工资的算法:是当月所有的应发工资数,就是扣个人保险及以前的那个数。)&& 协商不成可以,从你离职开始算,时效为一年!2、申请劳动仲裁很简单:携带、复印件、相关,然后去当地仲裁委申请就可以。3、关键就是需要你和用人单位有的证据。比如有的工装、工作证或工作牌(最好盖有公章)、工资卡、工资条、考勤记录、缴纳记录、同事证言(离职在职的都可以)、录音录像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证、社会保险缴费记录、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文件,有一个足以证明劳动关系)&&参见《》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根据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定解除或者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以上是没有签订新公司劳动合同被解雇怎么办的解答,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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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没有签订新公司劳动合同被解雇怎么办的问题,具体主要有以下5点处理方式:一、 未签劳动合同需赔双倍工资根据《劳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因此企业在解除劳动关系时应支付双倍工资。若未支付,职工可申请劳动仲裁。二、 若签了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劳动者在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需提前30日通知企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辞职可能会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签合劳动同,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关系,不用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一来企业对劳动者的约束力就变弱了。三、 未签劳动合同能引起的成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对企业是不利的。四、 单位不能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职工。《劳动法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签了合同约定了试用期,企业就能在试用期内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随时辞退职工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而未签劳动合同就不存在试用期的问题,辞退职工就必须给付经济补偿金。五、 未签劳动合同依然不能免除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保费的义务。法律规定只要劳动关系存在,企业就应履行劳动法规定的各项义务。若不履行,劳动者可向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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