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交的是分红型保交强险被保险人人没有成年改投保人改成;哥哥的还要改成哥哥的银行卡可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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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新保险法配套业务实务讲解4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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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微信公众号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毛荣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民终161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代表人:杨培育,该支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荣福,男,汉族,生于日,住淅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律师。上诉人(以下简称“民生人寿南阳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荣福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阳市淅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1326民初2036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祥,被上诉人毛荣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建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民生人寿南阳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1、××投保,没有履行法定和保险合同约定的如实告知义务,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上诉人不应支付毛荣山身故保险金,并不退还保费。经上诉人查询发现,被保险人于日到5月28日在豫西协和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原发性肝癌,上诉人在原审中提交的病历可以证实,毛荣山在发现自己患有癌症后一个月向上诉人购买保险,××投保。2、上诉人原审中辩称毛荣山的死亡时间与事实不符,经上诉人工作人员调查,毛荣山的实际死亡时间是2013年,是在保险合同生效后两年内。毛荣山的户籍注销证明只能证明毛荣山什么时间户籍注销,而不能证明毛荣山的具体死亡时间。3、被上诉人诉讼主体不适格。保险合同并没有约定身故受益人,被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保险合同变更其为受益人,毛荣山的合法继承人均是本保险的受益人,被上诉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是毛荣山的合法继承人且是唯一的合法继承人。毛荣福答辩称:1、××投保现象,在投保前,上诉人带毛荣山到县医院进行了体检,只检查出转氨酶过高,××,上诉人提交豫西协和医院的病历,不是投保人本人,是他人病历,病历中登记的身份证号不一致。2、上诉人称投保人死亡时间是2013年,没有事实根据,投保人连续缴纳了年三年的保费,上诉人的保险员还亲自见到了投保人本人。乡派出所及村委都出具有证明证实投保人系2015年去世。3、被上诉人主体适格,上诉人已受理并变更受益人为毛荣福。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毛荣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民生人寿南阳公司支付给原告赔偿款15万元。事实和理由:日,原告的哥哥毛荣山以投保人和受益人的身份和被告公司签订了一份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后受益人变更为原告),保险金为15万元,年保费为10950元,现已足额交纳三年保费。日,原告的哥哥在家去世,原告到被告处理赔,被告公司以投保人投保前患有××和伪造死亡日期为由拒赔,故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5万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日,毛荣福的哥哥毛荣山以其本人为被保险人,在民生人寿南阳公司投保民生富贵齐添两全保险,民生人寿南阳公司于日核准,交费期限15年,保险金150000元。自日零时零分生效。毛荣山按每年10950元的约定按时交纳了2012年、2013年、2014年的保费。在第二年交费时,毛荣山申请将受益人变更为毛荣福,民生人寿南阳公司梁凯受理申请,并在毛荣山、毛荣福身份证复印件上盖“原件已核”予以确认。日毛荣山在家突然死亡,毛荣福即以受益人的身份向民生人寿南阳公司理赔。民生人寿南阳公司以毛荣山在投保前患病(在南阳豫西协和医院治疗过)且实际死亡日期为2013年,原告的理赔涉嫌伪造死亡日期为由拒付保险金15万元。一审法院认为:民生人寿南阳公司接受毛荣山的投保予以核准,毛荣山依约交纳了保险费,双方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因此,人身保险合同的被保险或者投保人变更受益人的通知到达承保的保险公司后,即产生受益人变更的法律效力。保险人未履行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的义务,不应影响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书面通知变更受益人的效力。本案中,毛荣山在2013年交纳保费时,已向民生人寿南阳公司提交了书面变更受益人为毛荣福的申请,民生人寿南阳公司工作人员予以确认,因此毛荣山指定毛荣福为受益人,已具有法律效力。在出现保险合同中规定的保险事故时,民生人寿保险南阳公司应向毛荣福支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15万元,对民生人寿南阳公司提出毛荣福不具备原告资格不予支持。民生人寿南阳公司应对不予理赔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现不能证明毛荣山隐瞒病情投保,对以该理由要求解除合同,不予理赔不予支持。毛荣山与民生人寿南阳公司之间的人身保险合同已于日生效,毛荣山也依约交纳了2012年、2013年、2014年保险费。因此,毛荣山何时死亡并不影响合同效力,对民生人寿南阳公司以毛荣福伪造毛荣山死亡时间不应理赔的辩解,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毛荣福保险金15万元整。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被告负担。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投保人毛荣山与上诉人民生人寿南阳公司之间所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投保问题。投保人毛荣山的身份证号码为:。上诉人所提交的南阳豫西协和医院病历中,病人的身份证号为:。身份证号不一致,无法证明系同一人。且投保人毛荣山在投保过程中已依上诉人民生人寿南阳公司的要求进行了体检,××症,上诉人对投保人的身体状况是明知的。故上诉人上诉认为××投保,不应承担保险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投保人毛荣山的死亡时间。投保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可以证实投保人的死亡时间,上诉人民生人寿南阳公司认为毛荣山的死亡时间系伪造的,实际死亡时间是在2013年,并非2015年,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其主张,该项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上诉人毛荣福是否系本案适格当事人。本案保险合同已经变更受益人为毛荣福,受益人毛荣福请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赔付保险金,上诉人民生人寿南阳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赔付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金。故对上诉人提出毛荣福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郭晓普审判员  王 勇审判员  尹双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大中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我在十多年前帮我妈买了两份人寿险。从投保至今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名字都是我这两份人寿险可否视作遗嘱?--在线法律咨询|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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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十多年前帮我妈买了两份人寿险。从投保至今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名字都是我这两份人寿险可否视作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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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解答问题:0条
您好,这样的要求不合理。因为您母亲所购买的是人寿险,有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险金应付给受益人,是不作为遗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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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的万能险保障什么范围的,不知道我合不合适投保
万能险是和企业共同承担风险的,需要有一定的抗风险能力的人购买,收益是不保底的。买这种保险的人应该是有大量闲置资金,没有其他投资的年纪偏轻的人,可以附加意外、重疾等保障,不过是终生扣费的,看看你自己的情况是怎样的,是否符合这样的条件,不过我建议如果是为了提供保障,可以选择分红型的健康险,更适合。
车主陈女士在人寿保险为其刚买的汽车投保了车损险,在签订保险协议时,业务员为促成协议达成,获取销售业绩,向陈女士口头承诺就算是车辆自燃,公司照样会进行赔偿,在保险期限内,陈女士由于没放下手刹长时间行车引起了车辆自燃,陈女士找到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却说自燃并不在车损险的赔偿范围内。
车损险责任免责条款里说“自燃以及不明原因引起火灾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问:我和哥哥的感情很好,我上大学的费用都是哥哥资助我的。我现在毕业了,也找到了一份很好的工作,我想回报一下哥哥,为他投一份人寿保险,让他在年老的时候有一些生活的保障。我想问一下,我能为我哥哥投保人寿保险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条规定: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第三十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保险公司的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等业务,因此你所说的投保人寿保险属于人身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因此,我国的保险法对给他人投保人身险进行了法律上的限制,只有配偶、子女、父母和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和近亲属才能进行投保,或者得到被保险人的同意也可以为其投保。所以,就你与你哥哥的关系来看,你如果想给他投保人寿保险,只有在你哥哥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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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弟弟买房子要贷款我做哥哥的做担保人以后有影响吗
江西-南昌市&07-17 20:51&&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3)
你好我弟弟买房子要贷款我做哥哥的做担保人以后有影响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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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如果不能偿还,担保人会连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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