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房买卖需要什么手续转租要注意哪些问题

房屋转租需注意什么?
在租住转租的房屋时应当注意:
1、查看对方是否有转租的权力,需要查看的东西有:房主身份证、房本复印件、租赁合同原件。
2、看原合同内容需要注意查看:合同期限、合同禁止事项、约定经营范围续租条件。
3、需要你特别注意的是,原合同价钱可能比较低,对方吃差价,还要了你的转让费,对此要有心理准备,此时最好跟对方说明,原来他租多少钱跟你没关系,你只认现在的价钱,这样可以让他拿合同原件给你看,要不然得不偿失,对方要造个假的合同更不利于保护您的利益。
4、另外,最有可能欺骗次承租人的地方就是合同期限以及承租人是否有转租的权力。要慎防承租人合同要到期了,又不能转租,骗你一把跑路的情形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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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直管公房转租转借 半年整治8555户)
截至六月中旬,全市直管公房共完成清理整治8555户,占全年清理整治任务量的97.6%。目前,北京正在研究规范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管理,对调整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研究也在进行。半年完成清理整治任务量97.6%“层层转租,租金翻倍,这种现象不太合理。”家住雨儿胡同的直管公房住户李长林说,市里开展清理整治后,环境确实变好了,“我耳闻目睹,大家都很满意。”据悉,目前公房出租仅2元一平米,可是层层转租后,10平方米左右的单间最低每月租金能到1600元,装有空调和热水器的房间每月租金1800元左右,跟承租人缴纳的20元租金相比,转租价格高了80余倍。依据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承租者不得擅自将承租房屋转租、转让、转借他人或擅自调换使用,不得利用承租房屋进行非法活动。违者,出租单位有权中止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但部分直管公房承租人为牟取经济利益,违规将公房转租、转借给他人居住或经营,导致出现扰民、环境污染、群租、治安、消防等诸多问题。为此,北京市开展了“疏解整治促提升”直管公房专项行动。2017年,直管公房专项行动任务共涉及九个区,年度总任务量为8761户。截至6月中旬,全市共完成清理整治8555户,占全年清理整治任务量的97.6%。其中,石景山区、平谷区、朝阳区、昌平区、延庆区、东城区、西城区、海淀区先后100%完成年度任务指标。宽严相济&帮住户解决困难市住建委介绍,在清理整治过程中,各区创新制定了人性化、有针对性的方法。西城区在清理整治过程中,房管人员考虑到住户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期限周转,承租人只需在签下的承诺书期限内腾房。对确实存在住房困难的承租人,在政策允许范围内帮助住户解决困难。西城区有一户直管公房承租人,老人长期在外居住,2015年起将房屋出租。清理整治开展之初,老人十分抵触,不开门,不对话。经多方了解,原来老两口担心承租平房长期不居住会变潮湿,影响冬季采暖,所以选择暂时将房屋外租。房管人员实地查看了房屋情况,提出了改造方案,并承诺为其免费更换门窗、重做防水。老人被工作人员的真诚所打动,问题也得到解决。目前,清理整治进入收尾阶段,对于拒不整改的“问题户”,通过启动司法程序,寻求法律解决。市住建委透露,正在研究直管公房管理体制改革和规范直管公房管理办法,对直管公房管理相关政策文件进行梳理,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有房屋管理的若干规定》中相关条文进行修订。同时,还在研究规范直管公房租赁合同管理。北京直管公房租金标准已经近20年未调整,与市场租金严重脱节,调整直管公房租金标准的研究也在进行。■&背景转租转借现象普遍拆迁租赁纠纷逐年上升直管公房是计划经济时代“福利制度”的历史产物,由于年代久远,部分直管公房的历史可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目前绝大部分直管公房是在住宅商品化之前、由政府财政出资兴建的住房。早期的公房大多是单位福利分房,由员工每月向产权单位缴纳房租。
因所属产权单位不同,承租公房可分为直管公房和自管公房两种。直管公房是指由政府接管,国家出租、收购、新建、扩建的住房,大多数由房地产管理部门直接管理出租和修缮,所以公房承租人一般享有房屋的使用权,而非产权,这也是公房与产权房最大区别所在。近年来,由于部分直管公房的居住者购买了改善型商品房,其原居住的直管公房被转租或转借,而因公房拆迁、租赁等引发的纠纷逐年上升。此外,有的直管公房承租人因生活确实需要转租,如孩子上学、赡养老人等;有的家庭困难,转租为了赚取生活费用;有的是因房租低,转租后有较大利润空间等,这些都成为转租转借现象普遍存在并日益增多的主要原因。
本文来源:新京报
责任编辑:汪瑞杰_NO7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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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价转租公房问题的调查
优质期刊推荐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转让
公房使用权是否允许转让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男,系沈阳x厂退休工人,住沈阳市大东区X厂宿舍。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李某,男,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x号西间。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无职业,住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x巷x号x门。
一、案件基本事实
上诉人王某原承租公有住房平房两间,使用面积26.6平方米。位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东站x巷x门x号。被上诉人张某出生后两个月就被王某收养。2001年11月王某及老伴从该房处搬走,张某将该房西间出租。2002年8月张某带家人外出打工租房居住。同年10月王某与张某经大东区法院判决解除了收养关系。同年11月27日王某与上诉人李某签订了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王某将该两间直管公房承租使用权以56000元价格转让给李某,并经房产局办理了承租使用权变更手续。张某得此消息后于同年12月搬回该房东屋居住,并向大东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王某与李某卖房协议无效。
另查明,王某于日,以张某不尽赡养义务为由,起诉要求解除收养关系。张某没有答辩,同意解除。原审法院(2002)大民一初字第2052号判决解除收养关系。当时并未提及房屋使用权问题。判决后,办案法官将房屋租赁证要回交予王某,当时张某并不在此房居住,已将房屋出租。王某出售前房屋租赁证记载,承租人王某,家庭成员张某、单淑琴(王某之妻)。
原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原审认为,原告一直居住在争执房,虽经法院解除了与被告王某的收养关系,但原告在争执房仍有居住权,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转让争执房使用权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张某的合法居住权,故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转让争执房使用权行为无效。
原审判决:一、被告王某与第三人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无效应终止;二、坐落于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东站x巷x门x号东间(共两间东、西各一间)由原告张某居住使用;三、驳回原、被告及第三人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宣判后,王某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解除收养关系虽未解决张某在争执房有无承租使用权,但是法官从张某处要回了该房的《租赁证》交给我,说明我有权处分该房屋的承租使用权。第三人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要理由是:自己是善意取得该房承租使用权,故房屋使用权转让行为应有效。张某服从原审法院判决。
二审法院的认定与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被告王某与原审第三人李某签订的直管公房使用权转让协议的效力问题。原审原告张某向法院起诉主张撤销王某与李某的买卖关系,并未主张由其居住争议房,原审法院超越原告起诉范围判令争议房其中一间由张某居住显属适用法律不当。关于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效力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的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这一解释体现了依法保护善意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对擅自处分行为提出了明确的处理意见,即:区分具体情况,对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确认其买卖关系合法有效;对不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的,确认其买卖关系无效。本案原审第三人李某基于其对大东区法院判决解除王某与张某之间养父子关系的事实以及房产部门能办理房产证明的事实情况的信任,并支付了房屋的对价,尽到了谨慎注意的义务,应认定为善意取得成立。为保护善意取得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故应认定王某与李某房屋买卖关系合法有效。
二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款(3)项的规定,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一、撤销大东区人民法院(2003)大民(1)房初字第10号民事判决;二、驳回原审原告张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系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效力确认纠纷,争议的主要焦点是:公房承租代表人未经其他承租人同意,擅自将房屋使用权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是否有效。我们认为,对于此类问题,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从维护交易安全,保护善意行为人出发,在正确认定事实的基础上,确认民事行为的效力。一般情况下,非经共同承租人追认,应认定无效。但第三人是善意、有偿的应认定为有效。处分人的处分行为如侵犯了共同承租人的利益,应向共同承租人承担民事责任。在王某与李某的房屋使用权转让合同行为中,李某系善意、有偿取得了房屋使用权,应受法律保护。详细问题请咨询房产纠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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