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和小产权房的区别和宅基地房哪个好,有什么区别,懂这个人回复,不要复制,要通俗易懂回答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如何办,办理流程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如何办,办理流程
正在读取...&|&作者:无锡房产律师&|&来源:法邦网
无锡房产栏目关注:
【法谱中国】关联企业、集团公司之间的外国人就业证...
主讲嘉宾:邢洋律师
导读:当村民取得一处宅基地建立了新的房屋,应该主动积极办理房产证,只有这样才能更有效的保护自己的权益,避免纠纷的发生。但是很多朋友对农村宅基地房产证的办理却是一无所知,也不知道去哪里咨询。本文从专业的角度告诉您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教会您农村房屋房产证怎么办,如何办。
在我国当取得房屋的产权后,只有办理了,房屋才真正属于您。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登记,办理房产证依照以下流程。一、 房产证怎么办,需要提交哪些材料?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规定,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申请登记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五)房屋测绘报告或者村民住房平面图;(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初始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证明。所以,想要办理的,首先需要准备好以上的材料。对于材料不是很清楚的,可以去当地房屋管理部门简单咨询一下。二、 农村宅基地房产证如何办理,办理的流程是什么?农村房屋产权证办理流程如下:(一) 申请人提交下列材料提出申请:(二) 受理,提交农村房产证办理需要提交的材料后,工作人员会受理(三) 公告;(四) 审核;(五) 收费;(六) 记载于登记簿;(七) 发证。农村房屋宅基地房产证办理的流程非常简单,一般情况下按照工作人员的指示办理即可。在此需要提醒的是,一定要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证,因为这个房产证不仅仅是你的房屋所有人的证明,当遇到拆迁时,也不会影响到赔偿。不会的办理的,可以多多咨询房屋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延伸阅读:
一、∵农村宅基地证丢失怎么办?面对这样的难题,很多朋友都不知所措。特别是上了年纪的老年人,更是不知道该怎么办。不用担心,农村房产证丢了还是可以补办的。二、∵...
一、申请房产证变更的条件根据我国《房屋登记办办法》的规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
无锡房产律师温馨提示: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农村房屋相关栏目
关于农村宅基地房产证怎么办,如何办,办理流程 的推荐内容
农村房屋相关咨询
无锡房产律师、无锡房地产律师电话咨询热线。专业知名房产律师为您解决房产纠纷,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房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
农村房屋流程
只有大律师才能影响诉讼结果
专业房产律师温馨提示:目前,全国范围内,农村房屋所有权人没有城市房屋所有权人持有的房屋产权证。农村房屋所有权人能用来证明自己对房屋享有所有权的证书一般是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宅基地使用证书。这个证书只能证明被该证书记录的人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不能明确宅基地之上的房屋所有权。
如果您遇到房产问题,可以拔打免费房产法律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农村房屋相关咨询
农村房屋相关案例
农村房屋相关资讯
农村房屋相关法规
农村房屋相关合同
农村房屋相关文书
农村房屋相关专题
农村房屋热门专题
法邦房产律师为您提供农村房子有房产证吗、农村房屋房产证办理流程、农村房屋房产证怎样过户等房产证内容!
如果您遇到房产方面的问题,可以拔打我们的免费房产咨询电话:。专业房产律师为您服务。或发布:
法邦网免费法律咨询热线:咨询热线:400-676-8333
手机找法网
您的当前位置:
河北省省政府批准的新民居工程是不是小产权? 宅基地证跟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河北省省政府批准的新民居工程是不是小产权? 宅基地证跟房产证有什么区别
河北 - 沧州
其他类似咨询
首先,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其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如还有异议,
首先,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但宅基地上的房屋可作为遗产继承。
其次,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最后,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需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如还有异议,可电话咨询或委托律师办理
违法建筑是没有赔偿的。
可以要求颁发宅基地使用权证。
不可以。。
不需要再办理房产证
你好新的有效。。。。。。。。。。。。。。
你好新的有效。。。。。。。。。。。。。。。。。。
可以起诉要求撤销
农村宅基地上房屋不能办理市属房屋产权证,宅基地证在银行不能办理抵押贷款。
咨询村委会
更多类似咨询(7)
免费在线咨询
年累计为超过
用户提供了在线咨询服务
房产纠纷咨询律师
最新法律咨询
来自武汉用户的咨询
来自泉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濮阳用户的咨询
来自武汉用户的咨询
来自德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合肥用户的咨询
来自赣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吉林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威海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福州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京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
来自南宁用户的咨询
来自聊城用户的咨询
来自用户的咨询【图片】建议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后患无穷。【托克托吧】_百度贴吧
&&&&&&&&&&&&&&&&&&&&&&&&&&&&&&&签到排名:今日本吧第个签到,本吧因你更精彩,明天继续来努力!
本吧签到人数:0成为超级会员,使用一键签到本月漏签0次!成为超级会员,赠送8张补签卡连续签到:天&&累计签到:天超级会员单次开通12个月以上,赠送连续签到卡3张
关注:48,635贴子:
建议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后患无穷。收藏
小产权房就是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子,因为宅基地一般属于村集体土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村民只有所分到宅基地的使用权没有处分权。所以如果你购买了小产权房或宅基地,你的购买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如果以后房地产增值了出卖方想反悔收回房子和地,你也没有办法。因为你拿的那份购房购地协议没有法律效力。特别是遇到拆迁麻烦就更大了。因为你没有房子的产权。拆迁办给征地补偿款和拆迁补偿款是给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子所有权人的。购买小产权房和宅基地国家不给办理土地证和房产证。联系单位:托克托县工商业联合会
县城里没有房产证的楼房,属于这一类吗?
兰庭花都就是典型的小产权房,所以价格便宜。业主们是永远拿不到房产证的。业主们只有住的资格,以后想出售或抵押贷款想都别想。就连继承的权利都没有,因为业主不是房子的产权所有人。建议朋友们不要为了贪图便宜购买小产权房。假如若干年后房子增值数倍,开发商由于利益的驱使反悔收回房子,业主和开发商签的那份房屋买卖协议不受法律保护,打起官司业主们必输无疑。当然业主们只会得到当初买房子的购房款和装修款。比起增值后房子的价值这些钱算得了什么呢。
万兴广场也是吗
盖的时候没人管,卖的时候更没人管,老百姓哪知道?老百姓只知道花少钱能办大事更好。可现在买下了,怎办?
回迁房和小产权房有区别吗?
发展在前,矛盾在后。要是国家的就是公,要是百姓的就是私,公私都不分明,提什么稳定和谐进步。喊口号随风倒不是真正的人大代表
县城有没有小产权?
那国家也不能让老百姓吃大亏吧?监管不严造成的,现在已经买了的应该给老百姓办证。
政府部门应该发布商品房信息,让老百姓明白,不要上当受骗。
多普及一下这方面的知识,真不懂
现在主要是怎么解决吧,好多人已经买了
上网查查《土地管理法》《物权法》《合同法》,再搜一搜法院是如何审判购买小产权房纠纷的案例。相信你心里会有数的。
买了多少年啦,找开发商有盛用了,看政府怎能给解决哇,有的连合同也没有,告谁了
云中雅苑呢?
托县宅基地可多了,很多平房都是,能推倒了?推一个试试,看人家跟你判命不。
登录百度帐号推荐应用在他人宅基地上盖房产权归谁
经叔父(无子女)同意,我出资在其农村宅基地上盖房数间,并每月提供300元生活费,但叔父死后,却将房赠予别人(该人为城镇户口和外省户口),我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08-10-10 &匿名提问
从民法角度讲,此纠纷涉及到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添附是一种附合、混合的通称,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或劳动成果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财产,藉此确定新的所有权归属,因此为所有权得丧之原因。在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上,我国立法未作明确规定,但依民法的一般原理,当事人得就添附的权利归属进行协商。若当事人对物的权利归属协商一致,自应按其协商一致的意见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但若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时,则应依据添的具体情况来确定添附物的所有权归属。   实践中通常有这样三种解决途径:一是恢复原状,各归其主;二是维持现状,使原物的各所有人形成共有关系;三是维持现状,使因添附而形成之物归某一人所有。本纠纷中因为双方意见严重分歧,故应依据具体情况来做具体分析。王某是在李某的宅基地范围内建造房屋的,在我国,房屋与宅基地的使用权是不可分离的,只能为同一人所有,因而王某是不能取得其所建房屋所有权的。因此,依民法添附理论确定房屋应归宅基地所有人李某所有是毋庸置疑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在他人宅基地上盖房产权归他人,你只有房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看该房屋登记的产权属于谁。如果登记的是你的叔父,那么他作为权力人,有处分权利。如果不是,则属于无权处分。对于该赠与行为的涉及的房屋。你可以主张所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房屋的所有权。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首先,城镇户口的人是不能取得农村宅基地房屋的产权的,就是所谓的小产权房。 其次,你和你叔父并没有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但你对他生前的赡养可以要求享有部分财产的继承权 最后,根据房随地走原则,房屋产权还是归你叔父,但你可以向他或者继承人要求不当得利的返还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只有房是你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在他人宅基地上盖房产权归他人,你只有房农村宅基地,因其农户多,居住分散面广量大,且自然条件、经济水平千差万别,村村之间、户户之间农户居住状况复杂。随着农村社会经济的持续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的进一步改善提高,农村居民点建设依然是我国非农建设占用耕地的一项重要因素,是造成耕地减少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方面。 对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一直是我国土地管理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项用地普遍存在粗放利用现象,不是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废弃地,而是盲目向村外扩张,村内空闲房普遍存在,农户建新房不拆旧房,离开农村而进城居住的干部、职工、军人等,原有的房屋土地大量闲置存在。在新《土地管理法》贯彻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有的对“新法”理解不一,一些地方就发生了违法批地现象;有的规划工作跟不上或引导不及时,违法占地建房还未能遏制住;有的实际困难户建房问题又没有得到妥善解决,影响了农户生产和生活,甚至社会稳定。在经济较发达地区,尤其是城乡结合部宅基地管理问题更为突出,有的“一户多宅”农户,专靠出租或转让住宅“致富”,成了暴发户,对耕地保护十分不利。同时,土地管理部门在农村宅基地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着审批内容不突出,审批条件不完善,审批程序不明确,审批制度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影响国家耕地保护政策法规在广大农村的真正落实。因此,为严格农村宅基地的科学管理,提几点想法,供决策参考。一、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专题调查(简称“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面积底数在全国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成果中,全国农村居民点用地面积截至日为1645.6万公顷,有了一个宏观数字。目前,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面积家底是不清楚的,省、市、县、乡各级土地管理部门对农村宅基地的细化用地数量也不清楚。随着信息网络技术发展和科学管理宅基地的需要,进一步调查清楚全国农村居民点中农户的住宅用地、生产性用地、经营性用地、服务性用地、竹林绿化用地、水面养殖用地等等数量,以及一户一宅,一户多宅,空闲房屋,出租转让住宅和违法用地、批少用多、甲批乙用等等现状也很有现实意义。这样,将给制定相应的政策法规提供可靠的数据和依据。这项“专题调查”,除应纳入第二轮国土资源大调查土地后备资源调查内容和采用现代技术外,还应紧密结合农村宅基地的确权登记与变更登记发证和推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的建设进行。考虑到这一项“专题调查”由于牵动面广、政策性强,情况复杂等多方面因素,启动并搞好“专题调查”时,一定要统一思想和统一调查方案,有计划、有步骤地层层抓好试点,掌握动态信息,在作好经验总结的基础上,逐步推开。因此,国土资源部可在全国土地管理综合试验的十五个城市将这项“专题调查”优先开展起来,作为试验城市的共同试验任务,或将这些城市的城乡结合部作为“专题调查”的试验任务落实下去。因为,全国各类城市的城乡结合部,当前还存在一个突出矛盾和老大难问题,这就是“城中村”的管理体制的二元化,宅基地管理不到位,建设长期处于无序状态,违法用地、“一户多宅”现象相当普遍,住宅布局混乱,环境恶劣,治安问题突出,成了城市的“阴暗角落”,不仅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也影响“城中村”人的生存状态,如果不进行“专题调查”,摸清各类用地情况,进行彻底改革,包括土地所有制的转制、农民变市民等一系列政策问题,难以与“城乡一体化”建设目标协调。因此,优先在城乡结合部开展“专题调查”,这样范围小一些,工作量少一些,试验成果得来快一些。同时,凡已经过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其城乡结合部也可作为“专题调查”的试点单位,摸清情况,总结经验,井制定试点过程中碰到的相关政策措施,为全面推广创造条件,从而使全国农村宅基地各类用地的家底,层层清楚明白。二、制定农村宅基地法规,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在“专题调查”基础上,针对农村宅基地存在的问题和各地在实践中成熟的政策性规定,并根据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制定的《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应加快研究制定我国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作为《土地管理法》的配套法规出台,指导地方依法管理好专题调查成果,提高管理宅基地的管理水平。因此,应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立法,纳入部的软科学研究课题,同时着手总结地方有关宅基地管理的成功经验,在专题调查试点单位进行实践完善。这样可以一举两得,既检验宅基地管理政策的可行性,将使宅基地管理办法出台更加贴近农村实际;又便于基层土地管理部门操作与农户的监督,有利于宅基地管理水平的提高。三、规范宅基地的审批,提高办事效率新《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在贯彻实施中,各地又在极力推进小城镇建设,而相关法规对农村宅基地的审批只是作了原则性规定,缺乏可操作的规范性审批办法。如农村村民新建住宅,申请宅基地的审批原则有几条;用地标准和审批条件有哪些;审批内容和要求村民应知多少、应作什么事;审批和建设程序中基层土地管理部门的职责是哪些;农村基层组织的权力和义务有哪些;村民群众有哪些义务和权利;当前急需建房用地的困难户应把握的原则存哪些等等。基层土地管理部门迫切期望有一个规范农村宅基地的审批意见和办法,或转发地方政府有关这方面的政策规定,以指导这项工作的健康发展,减少乱占耕地建房、浪费土地现象的发生。四、严格依照规划审批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设规模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是管理农村宅基地的基础。必须坚持按规划、按定额、按程序、按审批权限依法审批宅基地。 目前,全国大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全国小城镇建设也已按规划全面展开,撤乡并镇和退耕还湖、退耕还林还草,移民建村、建镇,自然村归并、发展中心村,以及撤行政专署,新建地级城市,调整县乡(镇)管辖范围等等,这些对农村土地的集约合理利用是有好处的,也是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因而是正确的。但也应面对刚刚批准的县(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就需要进行调整,重新申报批准的现实困难和问题。况且有的乡(镇)规划都是报经省政府审批的,工作量太大,最终困难会使严格的审批制度流于形式。同时,乡(镇)规划对农村居民点也只是划了一个控制范围,农村居民点既符合当今经济现状,又有超前意识的科学规划真正落实的很少,不少地方只是为了参观,搞几个典型样板村,真正切合实际,有利于生产,便于生活,留有空间发展的农村居民点详细规划还是不多的。因此,对农村居民点真正做到严格规划用地,控制宅基地建设规模还需进一步调查研究,做好这篇文章的。五、改革宅基地使用制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根据国务院(1990)4号文件的精神,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由试点到全面展开的推行过程中,对遏制宅基地的不良消费方面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而1993年为减轻农民负担将这一制度一刀切予以取消。一度缓解和乱占、多占宅基地的风气又重新抬头。一些农户(特别是农村中有权的、有钱的)认为“多占地不交钱,不占白不占”,使宅基地管理失去了有效的经济手段。据典型调查,农户宅基地超标现象普遍存在,超标比率高达80%,个别农户超标面积超过200平方米。因此,对农村宅基地现行有偿使用制度应重新提出进行专题研究,尤其是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房地产产业的经济支柱作用被人们越来越认识。在城乡结合部对富裕起来的农户,应实施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对在农村宅基地超占农户,超标面积可实施临时租金制度,以提高农村宅基地占用成本。这样做,不仅有利于形成农村宅基地合理布局与占用的经济机制,而且有利于控制农村宅基地的乱占、滥用现象,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六、加大宣传和执法力度,提高农民依法用地自觉性随着新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深入贯彻和实施,土地管理方式和利用方式正在实现根本性的转变,宣传教育应从农村实际出发,多种形式,反复多次着重讲清楚土地管理中的新规定、新要求。如农村村民建房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地的,还必须报省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等等新规定,用地还要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划选址意见书等等新要求;而对农村村民建住宅的违法用地案件,尤其是对顶风作案、违反规划、乱占耕地、越权审批的案件查处,针对基层土地管理所人员少,执法力量不足的实际情况,可将乡镇划成若干片,建立土地执法工作小组,形成合力,严格执法,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最终目的是提高农村村民依法用地的自觉性,保证土地管理政策法规真正能落到实处。
请登录后再发表评论!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宅基地 小产权房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