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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的法律后果- 孙心远律师 - 110法律咨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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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预先从借款中扣除利息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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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的公司。日被告刘某因资金短缺,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0万元,借款期限自日至日共计三个月,月利息为3%,同时约定由刘某用自有商务综合楼二层的物权进行抵押,该借款由高某作为担保人。合同签订当日,被告刘某将抵押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他项权利登记后,原告公司业务员王某即通过其持有的工行汉中分行借记卡向被告刘某账户上转款91.85万元。被告刘某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百壹拾万元整(小写110万元)。注:其中91.85万元为王某银行卡转账,其余为现金收到。借款人刘某,担保人高某,日。”借款到期后,原告索款未果,具状诉请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归还其借款本金110万元及利息21.45万元。  被告刘某辩称,其对借款合同无异议,但只收到借款本金91.85万元,并未收到其余18.15万元现金,是原告的业务员把18.15万元作为提前扣除的利息,原告的作法违反法律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公正处理。  被告高某未应诉亦未答辩。  【审判】  汉台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公民、法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合法有效,事实清楚,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从原告提交的银行卡转款凭证反映出来,原告为被告刘某通过银行卡转款91.85万元,双方对此均认可,法院予以确认。对于原告持被告所写借条中承诺“其余为现金收到”这一事实,被告刘某予以否认,且原告方亦未提供其公司资金账面上所反映支付现金的任何凭据,应承担举证不能之责,故认定原、被告所形成的借款数额为91.85万元,应由被告刘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因该借款由被告高某予以担保,原告请求被告高某承担担保责任,理由正当,予以支持。遂依法判决:一、由被告刘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归还原告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人民币91.85万元,并从日按双方约定月息3%计算至借款归还之日止。二、被告高某对上述借款负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分析】  我国《民法通则》第90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按照我国《合同法》第199至第20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下简称《借贷意见》)第6条、第7条、第10条、第11条之规定,我国法律明文禁止“预先扣除利息”、“计算复利”、“高利贷”、“违法借贷”、“无效债权”、商业银行“借新还旧”,并且规定借款人订立借款合同时有义务提供其真实情况,出借人有权利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出借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故人民法院对存有以上情形的“问题借贷”依法不予保护。  预先扣除利息,俗称“抽头”,是指出借人预先从借款本金中扣除利息的行为,属于变相地提高贷款利率。《合同法》第200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对“抽头”行为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即“抽头”协议条款无效,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依据原、被告间的《借款合同》、银行转款凭证、被告刘某出具的《借条》及各自陈述,双方实际借款本金是否为110万元?原告公司经工商部门批准成立从事小额贷款业务。被告刘某因资金短缺,同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110万元,并明确约定了借款期限、利息、担保方式,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且《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刘某已将自有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公司业务员王某通过其持有的工行汉中分行借记卡向被告刘某账户上转款91.85万元的职务行为,证实双方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相关权利义务。对于被告刘某辩称其虽出具借条载明:“今借到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壹佰壹拾万元整(小写110万元)。注:其中91.85万元为王某银行卡转账,其余为现金收到。借款人刘某,担保人高某,日。”,但实际只收到借款本金91.85万元,并未收到其余18.15万元现金一节的理由能否成立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5条第2款规定: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本案当事人对原告是否履行发放余下贷款18.15万元的义务产生争议,原告未能举证证实其已按《借款合同》约定向被告刘某支付现金18.15万元的事实,况且其作为专业小额贷款公司,向借款人发放大额贷款现金,而无公司财务账面记录,显然与情理不符,故应认定原、被告间的借款本金为91.85万元的事实。因原告公司并非办理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故其约定利率不受《合同法》第204条“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的约束。按照《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双方约定月利息3%,只要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即合法有效。故被告刘某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91.85万元、月息3%偿还借款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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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能否从贷款本金中直接扣除?
& & & &【洞口县旷良勇按】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本案中,银行的做法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洞口县律师旷良勇认为,张某在还款时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 & 现实问题& & & & 为了资金的周转,张某经常向银行短期借款,但他发现银行经常直接从本金中将利息提前扣除掉。号,因为要付一笔货款,张某向甲银行贷款500万,利息总额为15万元。在办理贷款手续时,银行直接将这15万元从500万元中扣除,只提供给张某485万元。请问,银行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否合法?& & & & 法条指引& & & 《合同法》第二百条& & & &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 & & 问题解答& & & & 银行提前从本金中扣除利息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根据上述规定,借款的利息不能预先在率金中扣除。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使得借款人使用了较小的金额,并支付了同等的利息,本质上,这是变相提高了利率。本案中,银行的行为已经违反了《合同法》的规定。但是,这种违法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借款合同无效。根据上述第二百条的规定,张某在还款时可以要求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作者:彭黎/李威娜/丁小团,来源:《最新实用法律常识全知道》,仅供学习交流使用,如侵犯著作权,请告知洞口律师旷良勇,我们将会第一时间进行删除)
法律咨询热线“裸贷”合法吗?律师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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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贷“裸条”早已不是什么新鲜事,接连被媒体曝光的网贷骗局也是屡见不鲜。
根据“有事找律师”app后台的法律咨询数据库,我们了解到,因为网络贷款而卷入巨额债款的人,亦是多不甚数。
前不久,10G“裸条”不雅照及视频在网上泄漏,将“裸贷”这一个话题推至舆论浪尖。
据媒体此前报道,“裸贷”利息奇高,有的“裸条借款”周息甚至高达30%,如果借款人未能及时还款,出借人将会公布这些隐私性内容,
甚至逼迫借款人进行所谓的“肉偿”。从现实来看,“裸贷”已经形成一条黑色产业链。
利用裸照级不雅视频作抵押贷款、高额夸张的利息,甚至于所谓的“肉偿”,涉事女大学生俨然已沦为一群失足少女。
“裸贷”,这样一个突破底线的借贷行业是否合法?它又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可能导致哪些法律后果?让我们一同了解“裸贷”背后的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从定义上来说,而所谓的“裸贷”也属于民间借贷的范畴。
关于民间借贷的重要法律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在民间借贷中不超过年利率24%的利息,法律是保护的。
对于已经支付了的利息,在不超过年利率36%部分,借款人要求出借人返还的,法律不予支持,
但是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即便支付了,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或直接冲抵本金和未付利息,法院是支持的。
简言之,对于已经支付了的利息,法律保护的最高年利率为36%,未支付部分,法院支付的年利率为24%。
那么“裸贷”合法吗?
前述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第十四条特别规定,“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效的。
“裸贷”,由于出借人要求借款人事前向其提交自己的裸体照片、裸体视频,用于今后要挟借款人还款付息,侵犯借款人的隐私,
严重损害借款人的人格尊严和身心健康,属于“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因而,这样的借贷合同依法应认定无效。
如果起诉到法院,“裸贷”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按照《合同法》中关于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处理,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
即借款女生应当偿还出借人的借款本金,但约定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的,若之前偿还过利息则应当用以冲抵本金。
同理,其他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更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根据媒体和网络披露,这些“裸贷”,尽管形式上是民间借贷,但是其约定的利率,
有些没有超出前述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有些则远远高于上限,甚至高达周息15%。
尤其是,他们往往在合同中约定借款逾期后巨额的罚息,比如约定逾期后每天按1%甚至更高收取罚息。
有些媒体还报道,有些借款人只借了几千元,几个月或者一年后,却要归还几万甚至十几万元!这说明,借款利息翻了几倍、十几倍甚至几十倍不等。
这样的借贷,即便不存在违背社会公序良俗而无效的因素,其超出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和罚息,也是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的。
有事找律师:严格来说,裸贷是不合法的,一旦认定合同无效,利息是不予支持的。
而超过年利率24%部分,如果你没有支付利息,出借人起诉到法院后,即便认定合同有效,
法院也不保护那些高息,所以根本不用担心借了几千元还不起几个月、年把时间后变几万元十几万元。
再者,如果对方继续威胁、甚至有证据证明其在网上传播、出售裸体照片、视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寻求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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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去年朋友邀请到长沙信贷公司去办贷款要我先交6000元押金说什么可以帮我办理银行低息贷款
湖南-长沙&02-14 23:54&&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0) 剩余时间:
请问律师我去年朋友邀请到长沙信贷公司去办贷款要我先交6000元押金说什么可以帮我办理银行低息贷款,我就交了6000元,但是后来他讲今年办不了要明年,又给我联系了一个小贷公司息要一分二左右我就没有要。但是他现在钱还不退我,还要什么外访费用?请问律师这该怎么处理?麻烦指点一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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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 长宁区今天说说银行吃哑巴亏,贷款利息不要了,本金也少近10万今天说说银行吃哑巴亏,贷款利息不要了,本金也少近10万投资通典百家号作者杨晨霖江之洋律师这一段时间接到了一个贷款合同纠纷的案子,很有意思,最后的结果竟然是强势的银行没办法吃了哑巴亏,利息不收了,本金竟然都少了近10万下来。很有意思,和大家分享一下。案情这样:当事人是乐山人,是工程老板,生意做得好,2012年的时候全款买了一辆宝马轿车,每隔多久又给自己的舅子全款买了一辆雪铁龙轿车,帮当事人跑工程的事。随着当事人工程摊子铺的越来越大,对于资金的需求也就越大。2015年的时候,当事人同时接了几个工地,资金周转不过来,就需要融资。当事人的朋友就介绍一位乐山搞融资服务的朋友给当事人认识。据当事人说,这位乐山搞融资的是成都某公司搞汽车销售的,也搞融资担保服务的外围人员,现为该公司在乐山开展这方面业务拉业务。当事人就将自己的融资情况给该人说了一下,希望通过自己的汽车宝马和雪铁龙能够搞抵押贷款。据当事人说,该公司服务人员说,可以做抵押贷款,贷款银行是国有四大行之一。2015年10月,当事人说,办理贷款人员,通知当事人到该公司在乐山的办公地点,签订贷款相关合同。相关工作人员拿出合同就让当事人签,当事人觉得可以抵押贷款,只要能贷到银行的款,合同都没看,就在相关人员的催促下,就把合同签了,合同签了以后,当事人想要一份,相关工作人员说是拿到成都银行审核后,再返还给当事人。没过多久,当事人的贷款下来了,两辆车抵押,当事人收到了33万元贷款。该款项是汽车销售担保公司的外围人员转账给当事人的。2016年,据当事人说,当事人的车子在乐山被汽车销售担保公司抢了,给出的理由是违约。当事人感觉很奇怪,认为自己每月都是按月还贷款的,没有违约。没办法,当事人通过车辆抵押手续,才查询到自己贷款的银行是四大行之一某银行成都某支行。当事人赶到成都该支行查询,打了银行流水,感觉数额不对,自己还了一年了贷款本金和利息还有那么多。当事人就向银行要求把合同给当事人,银行让当事人去找担保公司,担保公司对当事人也是万般推诿,就是不给合同,只要求还钱。去年底没办法,当事人找到我们律师来办理这个案子,我们接到这个案子也是脑壳都抠烂了,如果只是诉讼要这个合同不好要,我们问了一下几个法官的意见,认为只要求返还合同,法院是不支持的。关键时刻还是我们江大律师想到了办法,通过调查,了解到该汽车销售担保公司正在上市,怕诉讼。我们立刻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官案子多,压力大,竟然要个合同都起诉。法官也是很气,这样也来起诉!法官为了减少案子压力,也避免影响自己的审限,再加上对方要上市,在法官的压力下,汽车担保销售公司就把合同复印件给当事人了,当事人撤诉,案子结了。合同拿到后,当事人也才知道自己是抵押贷款,怎么变成了信用卡分期付款的按揭贷款了。根据合同约定,当事人的贷款总额为44万元。当事人只收到了32万的样子,销售担保公司的外围人员竟然是该贷款的担保人,款项是由汽车销售担保公司将贷款转给该担保人员,再由该担保人员转给当事人。当事人让我们律师起诉银行,要求银行和汽车销售担保公司返还12万元的贷款,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我们律师的观点是,在本案中,银行通过汽车销售担保公司贷款本身就是弄虚作假,发放的贷款。银行以这种变通的方式发放贷款,说明该规定不能汽车抵押贷款,只有通过变通造假的方式,银行相关部门才能通过该贷款。这说明该支行发放该笔贷款是违规的。作为四大国有银行之一,其支行和担保公司合伙造假违规发放贷款,这说明形成一个产业链了,银行人员,和担保公司人员肯定有利益链接。今年要召开19大,稳定压倒一切,这就要求我们懂政治了。我们律师建议当事人上访,由我们写上访的材料,由当事人找银行上级以及纪检部门上访,同时通过新闻媒体,来催化该纠纷的解决。当事人也是从谏如流,马上采纳我们的方案,自己找新闻媒体报道,第二天就上了今日头条,据当事人说,阅读量过了10万,银行和汽车销售担保公司马上就急了,马上就打电话给当事人,协商解决该纠纷。经过两天协商,银行和汽车销售担保公司作出让步,当事人偿还本金总额由合同约定的44万多元,变为36万元,本金少了8万元,所有的利息不收了,银行和担保公司吃个哑巴亏。该案能以超出预料的方式,最大程度上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这就是我们抓住了银行和担保公司的弱点,弄虚作假,将贷款截留近11万元,相互之间有利益输送。作为国有四大银行之一,国有银行代表着政府的形象,弄虚作假,利益输送,符合当下被严抓的政策形势。我们分析了银行和担保公司这一弱点,再加上担保公司要上市,上访和借助媒体,以及通过媒体催化上访,应该是最好最快的解决方式,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这个案子如果通过诉讼,对于具有政府性质的国有四大行之一,但从主体势力来说,当事人就严重处于劣势了。在该贷款中,本来贷不到款,银行和担保公司通过变通的方式,当事人贷款成功,也使用了贷款,借贷关系是没有问题的。按照当事人的说法,银行和担保公司弄虚作假,贷款合同应该是无效的。可是这里,银行欺骗的是上级主管单位,对当事人并不构成欺骗银行通过担保公司的弄虚作假,发放贷款,违反的也是银行的内部规定,并没有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该借贷合同关系并不因此而无效。如果通过诉讼来解决,第一个是周期的近一年,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这个案子从解决的速度和结果来看,是诉讼无法达到的,这也告诉我们,给当事人解决问题,办理案件,不一定只有通过诉讼这一条了。有些案件,诉讼才能解决好;有些案件,律师也要懂政治,在弄懂政治形势的大事下,通过非诉讼的方式上访家媒体催化,也能解决纠纷。这也说明只有我们这样的国家,律师解决案件纠纷的途径并不是唯一的,律师要善于开拓纠纷解决机制,才能更好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投资通典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一个选择,一份信任,一生收获。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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