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有以父母名义的电子请柬申请了经济适用房同时由父母单方面全款购买,离婚时如何分割。这是个人财产还夫妻共有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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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经济适用房补贴的婚后一方父母给子女买的房,离婚时如何分割
女方在婚前以单身名义申请下了经济适用房补贴,在婚后,由父母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二手房并登记在女方名下,女方凭房产契证等申请到经济适用房的补贴后归还给父母,这套房如果在离婚后是否算女方个人财产
4fe03c676***
浙江 - 嘉兴
属于个人财产,男方无权分割。
2条律师回答
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属于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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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诈骗,可以报案,追究对方的刑事责任。如有需要可电话联系,详细沟通。
产权证下来就可以交易的
你好,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
你好,新修订的《经济适用住房办法》对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作出了严格的规定:
一是明确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二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三是明确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四是明确个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取得完全产权以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
《细则》还规定,已经购买经济使用住房的家庭又购买其他住房的,原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规定价格及合同约定回购。享受过福利分房退回房屋前或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房。
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陕西省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的政策是禁止经济适用房的转让,可以聘请律师书写转让协议,以最大化保障你的利益。长沙律师建议
你好:在产权证上看你妻子属于房产共有人,若没有其他证据,你妻子有一半产权。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体申请条件,由地方制定细则.
需要一定年限才能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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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
我想让您帮我看一下以我现在的现有条件有什么方法或者能变通的方法去申请到上海的经适房。
情况是这样的:我与妻子今年一月结的婚,我们虽然有上海户口,但是我们却没有自己的婚房。现在我来说一下自己与妻子的情况。
我:父母1998年协议离婚,我归父亲抚养。父亲抚养我后就把家里唯一的房子卖掉做生意失败后抛弃我失踪,于是我回到母亲这边由母亲带大。母亲与2006年再婚,婚后由后夫的房子动迁分得居住房93平米,现与后夫居住,后夫不准母亲的户口与我的户口进去,更不准我入住。产权证上的名字是后夫与我母亲的名字,现今房子没有户口迁入。我与母亲的户口是挂在舅舅(已经生病去世)的隔壁邻居这儿,房子产权是邻居的,户口本上只有我和母亲挂着。也就是说我的户口就是挂着的,没有任何实际居住面积。现今我与妻子是租住生活的。
妻子:我妻子父母家有一套53平米的房子,是我妻子未婚前与父母一同居住的,我妻子户口是与父亲二人在这房子内的,母亲不在。
因为我与妻子是瞒着家长结婚的(当时因为我的条件不好才出此下策)现在妻子的父母最低要求是能申请经济适用房...但是初步咨询相关机构下来不行,现在我想请求麻烦律师您能帮我看一下能通过什么变通的方法后有资格申请经济适用房。我们两家不管以谁的名义能用什么方法能申请就行(除了我母亲的后夫)!我想知道有什么办法。
跪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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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经济适用房,房子是我们两个人的名字,离婚后,该套房屋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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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只有男方父母出资购买,男方父母购房的行为,故,但因产权登记为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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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在离婚诉讼中的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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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看法: 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 离婚时算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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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丽与小刚于2013年1月认识,于201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生育一子。婚后,小刚的父母为了让二人的生活条件变得更舒适,出资为小两口在思明区购置了一套价值近300万元的房子与小汽车一辆,上述房屋与汽车均登记在小刚名下。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产生矛盾。由于房屋登记在男方名下,小丽一直没有安全感,便要求加名登记。但小刚不同意,双方矛盾进一步加剧。2014年10月,小丽一纸诉状将小刚告上法院,提出离婚,要求平分房产与汽车。在庭审中,小刚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买房情况说明、其父亲的银行卡流水查询单等证据,证实上述房屋与汽车由小刚父亲购买的事实。依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等规定,思明区法院认定该房屋与汽车属小刚的个人财产,驳回小丽关于分割房产与汽车的诉讼请求。法条点睛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明确规定为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根据《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本案中,考虑到小刚与小丽婚姻存续时间并不长,且小刚向法庭出示了买房情况说明确认了小刚父母买房登记在小刚名下是为了提高小刚的生活水平,以及小刚能够提供银行流水单、购房合同等购房材料,法院认定该房产是父母对小刚的赠予,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婚后父母支付购房款所购房屋,离婚时怎么办?律师提醒:有关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房产的归属问题,《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显然这条司法解释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中的第2十二条有相冲突的地方,这也是社会舆论最为关注的地方。第2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不过,相抵触的部分必然要以司法解释(三)为准。这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是这样考虑的:司法解释(二)中的条文带有一定的局限性。在如今房价飙高的社会生活里,很多年轻人购买房屋必须有父母的支持,而许多父母为了孩子的婚姻和生活几乎是倾尽毕生的积蓄来买房子。基于父母子女间密切的人身关系和特有的中国传统家庭文化的影响,父母在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明确出资性质。这样,如何合理界定父母内心真意是否有赠与子女一方的意图,则只能通过出资过程中的外观行为加以判断。而根据我国对不动产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司法解释(三)就采取了将房屋产权登记者与父母赠与对象勾连的原则。即当父母为子女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一方名下时,对该行为所反映的父母真实意愿最合理的解释就为父母是想将房屋赠与自己子女一方。一方父母婚后为子女购买房屋,分为全款和付部分房屋价款的情况。父母如为子女全款购买房屋且登记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房子就视为对自己子女的单方赠与,归受赠子女所有。司法实践中,在存在“闪婚闪离”的离婚纠纷中,法院一般按照司法解释(三)中的规定来进行判决。而若涉及到结婚年限长的离婚纠纷案件,由于我国目前的税收制度和法院执行力的问题,很多补偿类的钱款在被补偿一方是难以全部收到的,所以在判决房产的归属问题时,法院也会多考虑婚内双方对家庭的贡献和离婚后的各自生活需要。较高人民法院在解释《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中的条文时也提到过,在条文中出现的“可以”,就是给法官判案时的灵活性,有利于法院针对具体案件的情况,保护妇女、儿童等在案件中处于弱势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栏目特邀律师介绍==1、黄煌律师,现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民商核心主任律师、厦门市律师协会民商委员会委员,厦门公司法务网领头律师。黄律师获厦门大学法律、管理双硕士学位,持执业律师证、证券从业人员资格、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擅长领域:股权、房地产与工程、互联网2、蔡颖颖律师,现为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蔡律师获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曾有多年法官经验,擅长理论联系实际,所撰写调研文章多次发表于《福建审判法槌之光》等一等别、省级刊物,并获省级法院系统审判先进个人等称号。擅长领域:房地产开发建设、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法律咨询===由与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携手《房产看法》共同为购房者的安居保驾护航===法律咨询自助===1、《房产看法》律师团推荐扫描以下二维码,关注律师团队公众号在线咨询。2、公众号菜单栏可免费下载“福建法律费用”APP(全国首款计算福建省律师费、诉讼费、厦门市仲裁费、保全费的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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