围产儿死亡管理制度怎样休产假

豆丁微信公众号
君,已阅读到文档的结尾了呢~~
广告剩余8秒
文档加载中
我国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研究研究,我国,卫生,地区之间,我国地区间,服务均等化,区基本,医疗卫生,均等化,地区间
扫扫二维码,随身浏览文档
手机或平板扫扫即可继续访问
我国地区间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均等化研究
举报该文档为侵权文档。
举报该文档含有违规或不良信息。
反馈该文档无法正常浏览。
举报该文档为重复文档。
推荐理由:
将文档分享至:
分享完整地址
文档地址:
粘贴到BBS或博客
flash地址:
支持嵌入FLASH地址的网站使用
html代码:
&embed src='http://www.docin.com/DocinViewer-4.swf' width='100%' height='600' type=application/x-shockwave-flash ALLOWFULLSCREEN='true' ALLOWSCRIPTACCESS='always'&&/embed&
450px*300px480px*400px650px*490px
支持嵌入HTML代码的网站使用
您的内容已经提交成功
您所提交的内容需要审核后才能发布,请您等待!
3秒自动关闭窗口文档分类:
下载后只包含 1 个 DOC 格式的文档,没有任何的图纸或源代码,
下载前请先预览,预览内容跟原文是一样的,在线预览图片经过高度压缩,下载原文更清晰。
您的浏览器不支持进度条
下载文档到电脑,查找使用更方便
还剩?页未读,继续阅读
播放器加载中,请稍候...
该用户其他文档
下载所得到的文件列表卫生部产前检查规定.doc
文档介绍:
1 卫生部产前检查规定篇一:卫生部产前检查规定产检是孕妈怀孕过程中必须经历的过程,各位准妈妈们了解产检假规定吗? 以下是学习啦小编为大家收集到的产检假规定,供大家参考! 产检假相关规定产检假国家规定里面介绍了国家规定产检假的各项具体事宜, 所以了解产检假也是增加母婴方面知识的方式。产检假国家规定孕妈们须知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 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 由开始妊娠至第 6 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 由第 7 个月初至第 8 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 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怀孕第 1--6 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用于妊娠确认,申请生育指标,以及生产培训等; 2 怀孕第 6--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 怀孕第 8 个月,可享受 2 天假期; 怀孕 9 个月以上,可享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规定,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检,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第7 条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 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七个月以上( 含七个月) 的女职,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相关知识:生二胎有产假吗? 根据国务院出台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要求: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 难产的, 增加产假 15天; 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相关法律知识: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 用人单位应根据医疗 3 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 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 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国家规定产假天数具体如下: 1 、女职工生育享受 98 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天; 2 、难产,增加产假 15天;3 、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天; 4 、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 5 、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 6、晚育产假,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产检是各位准妈妈们必须经历的过程,只有定期做各项产检才能够保证母婴的健康。了解产检假是进行产检时不可避免的事情. 产检假延伸阅读什么叫产检假? 按 2012 年4月 28 日正式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的规定,怀孕女职工有权请假进行产前 4 检查。在用人单位确认她的确因为产前检查而占用劳动时间时,单位不得以病假、事假、旷工等事由扣罚她的工资。这个带薪享受的产前检查假期就叫产检假。产检假怎么休? 怀孕 1~7 个月,每个月可享受 1 天假期; 怀孕第 8 个月,可享受 2 天假期; 怀孕 9 个月以上,每个月可享受 4 天假期,但其中 2 天已包括在预产假中。是否要开证明? 产检假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是否需要开证明。但是,为了证明自己的确需要产检, 当事人最好向用人单位提供之前的产检记录,或者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检查要求等。被扣工资咋办? 如果女职工请产检假被用人单位拒绝或被扣工资,职工可向劳动部门依法投诉、举报, 或申请仲裁。如果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是否影响产假? 不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应享受不少于 90 天的产假。 2012 年4月 28 日施行的《规定》,又将这一假期从 90 天延长到了 98 天。其中,产前可休 15 天。二胎能享受吗? 5 可以的。如果符合生育二胎的条件, 可以享受相应的待遇, 妈妈们是可以再一次享受产检假的。篇二:卫生部产前检查规定为规范孕产期保健工作,保障母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范。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 42 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第一部分工作职责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制订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实施。(二)建立健全辖区内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体系和高危孕产妇转诊、会诊网络,明确各级职责,实行统一管理。(三)组织建立由妇幼保健、妇产科、儿科等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的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负责对孕产期保健专业人员的培训。(四)建立健全辖区孕产期保健信息系统,监督管理孕产期保健信息的收集、上报工作。 6 (五)组织管理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六) 组织制订孕产期保健工作质量评价标准及相关制度, 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价。(七)协调同级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对医疗保健机构提供的孕产期保健服务进行监督,处罚违法行为。二、各级妇幼保健机构(一)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组织孕产期保健技术指导组对辖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孕产期保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与评价。同时, 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上级妇幼保健机构的指导。(二)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制订本辖区孕产期保健工作相关规章制度。(三)负责对本辖区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及出生缺陷进行监测、报告、分析, 对监测数据进行质量控制; 开展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 有条件的可开展孕产妇危重症评审工作。(四)组织开展辖区内孕产期保健业务培训,推广适宜技术,组织对专业人员的考核。(五)负责指导和开展本辖区孕产期健康教育工作,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开发适宜健康教育材料。(六)做好辖区内孕产期保健相关信息的收集、核实、质控、统计、分析、上报等工作。定期总结本辖区孕产期保健 7 工作情况,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及上级妇幼保健机构,并向辖区内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反馈。(七)提供与本级职责和能力相适应的孕产期保健服务。三、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一) 遵照孕产期保健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诊疗指南、技术规范,为辖区内的孕产妇提供系统保健服务。包括:建立孕产期保健手册,提供孕前保健、产前检查、助产服务、产后访视、产后 42 天健康检查和相关健康教育,进行高危孕产妇的专案管理。(二) 按照规定向辖区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出生缺陷等情况, 按照要求填报有关报表。(三)严格执行孕产妇死亡和围产儿死亡评审制度,按照规定提供死亡孕产妇和围产儿的相关资料。(四)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指导和监督。(五) 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成立由妇产科、儿科、内科、外科、辅助科室等相关科室业务骨1
内容来自淘豆网www.taodocs.com转载请标明出处.
文件大小:0 KB
下载次数: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妇幼保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国福利会、各级妇幼保健专业机构:
  为落实《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更好保障妇女权益,经上海市卫生局2010年第22次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O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以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
  前假。
  (一)不良孕产史(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
  (二)严重的妊娠合并症:
  1、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
  2、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
  3、呼吸系统:哮喘频发、肺结核、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4、慢性肾脏疾病;
  5、糖尿病伴有各种急慢性并发症;
  6、重度再障病情未缓解;
  7、神经、精神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发病期;
  8、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9、妊娠合并梅毒(三期);
  10、妊娠合并艾滋病,伴有机会性感染或肿瘤;
  11、可能会危害母儿健康的其他系统疾病。
  (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
  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2、产科出血;
  3、先兆早产(有早产史、有早产倾向、宫颈动态缩短);
  4、其他并发重要脏器功能损害的妊娠并发症。
  三、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1、产后抑郁症;
  2、全子宫切除术后;
  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
  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
  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
  6、双胎及以上;
  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
  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
  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
  四、以上可能影响正常生育和严重影响母婴健康的疾病,均须副主任及以上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医师确诊,并由其所在的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医务处(科)盖章证明。
  五、各区县卫生局应组织辖区二级及以上相关医疗保健机构按照要求认真贯彻执行。如发现违反规定出具不实证明的机构和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二日围产儿死亡率
相关工具书解释
围产儿是指进入妊娠第28周后出生的小儿。不论是死胎(即分娩前已死于宫内),死产(分娩过程中死亡)及出生7天之内的活产儿(也即新生儿),都称围产儿。1000个围产儿中死亡几个就是围产儿死亡率。如1000个围产儿中有6个死胎,4个死产,10个新生儿死亡,则围产儿死亡共20个,围产儿死亡率为20‰,在国际上发达国家,由于科学发达,可以把妊娠20周就出生的小儿养活,因此他们定为妊娠20周到出生后一周为围产期。围产期内出生的死胎、死产、活产儿统...
(本文共600字)
权威出处:
l资料与方法 资料为1997年1月。1999年12月泰兴市及各乡镇上报的围产儿报告卡及有关报表。围产期标准按WHO规定孕满28周(出生体重≥1 000g)至出生后7天内。死亡分类按江苏省围产儿死因调查协作组制定的临床死因分类法。2结果2·l 围产儿死亡率1997年1月一1999年12月,3年中我市共分娩围产儿29 446例。围产儿死亡293例,死亡率为9.94%0。其中死胎65例,死胎率2.20%0。死产47例,死产率为1.59%0。7天内死亡18l例,死亡率6.15%o。各年度的死亡率在9.21%o—11.14%o之间,无明显差别,见表l。 表1 年国产儿死亡情况2·2 围产儿死亡率城乡分布 城镇围产儿死亡率为14.10%o,农村35.24%0,农村围产儿死亡率是城镇的2倍。2·3围产儿死亡率与孕周的关系胎龄37—41w的死亡率为5.95%0(161/27 056),胎龄≥41w的死亡率为】7.02%0的围产...
(本文共2页)
权威出处:
双胎妊娠是导致围产儿早产率及死亡率升高的主要原因之一,随着促排卵药物的应用和辅助生育技术的开展,双胎妊娠的发生率明显上升[1]。但低分娩孕周或低出生体重双胎围产儿死亡率是否高于单胎围产儿死亡率,目前尚有争论。为此,本文对我院10年间双胎与5年间单胎围产儿死亡情况进行了分析,以探讨影响围产儿死亡的因素,现报道如下。1对象和方法1·1对象收集1989年~1998年在本院产科住院分娩的双胎妊娠155例(产妇平均年龄26·12±2·38岁,初产妇112例,经产妇43例),由于单胎妊娠明显多于双胎妊娠,故同时收集1994年~1998年(共5年)在本院产科住院分娩的单胎妊娠10 599例(产妇平均年龄27·02±1·69岁,初产妇10 213例,经产妇386例)。所有观察对象月经周期规则,孕早期经B超确诊为早孕,且分娩孕周均≥28周及不足42周。1·2观察指标双胎及单胎妊娠早产发生率、围产儿死亡率(出生后7 d内死亡者并除外畸形死亡)、不同...
(本文共3页)
权威出处:
围产儿死亡率是反映一个国家和地区经济、文化、医疗水平的重要标志之一,也是反映妇幼保健工作成效重要指标。围产儿死亡率同时也是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人均期望寿命的重要因素[1]。开展围产儿死亡监测,分析围产儿死亡原因,是围产保健的主要工作内容之一[2]。目前,我国围产儿死亡率监测资料主要是以医院为基础,重庆市共有88家接产机构在开展围产儿死亡监测工作,但重庆市尚未有围产儿死亡监测数据相关文献报道。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年围产儿死亡医院监测资料的分析,旨在掌握本市围产儿死亡发生情况及动态趋势,探讨发生的相关因素,以采取相应的干预措施降低围产儿死亡率,对政府制定和评价预防措施提供依据,进一步促进全社会妇幼保健水平的提高。1资料与方法1.1监测对象按照《中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手册》中《中国出生缺陷监测方案》要求,选择我市88家接产机构为监测单位。分析对象为日至日在监测医院内死亡的妊娠满28周至出...
(本文共5页)
权威出处:
扩展阅读:
CNKI手机学问
有学问,才够权威!
xuewen.cnki.net
出版:《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电子杂志社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清华大学 84-48信箱 大众知识服务
京ICP证040431号&
服务咨询:400-810--9993
订购咨询:400-819-9993
传真:010-您现在所在的位置:
&&&&&&&&&&&&政策解读
一、本市女职工产前假和哺乳假分别可以请多长时间?
答:根据《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一九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发布)及《关于&上海市女职工劳动保护法&中有关问题的解释》(沪劳保发〔90〕109号)的规定,女职工妊娠28周以上可以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产前假只能按预产期在产假前执行;产假结束后可以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二、什么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产前假?
答: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和以下严重的妊娠并发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产前假。
(一)不良孕产史(自然流产&3次、围产儿死亡史);
(二)严重的妊娠合并症:
1、心脏病:心功能&II级,中重度肺动脉高压,右向左分流型先心,严重心律失常,风湿热活动期等;
2、肝病:急性病毒性肝炎,慢性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肝硬化,ICP和不明原因的中重度妊娠肝损;
3、呼吸系统:哮喘频发、肺结核、其他急性呼吸道传染病;
4、慢性肾脏疾病;
5、糖尿病伴有各种急慢性并发症;
6、重度再障病情未缓解;
7、神经、精神疾病:癫痫、精神分裂症、双相障碍、抑郁症、焦虑症发病期;
8、妊娠合并恶性肿瘤;
9、妊娠合并梅毒(三期);
10、妊娠合并艾滋病,伴有机会性感染或肿瘤;
11、可能会危害母儿健康的其他系统疾病。
(三)严重的妊娠并发症:
1、妊娠期高血压疾病;
2、产科出血;
3、先兆早产(有早产史、有早产倾向、宫颈动态缩短);
4、其他并发重要脏器功能损害的妊娠并发症。
三、什么情况下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答:经二级及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患有以下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哺乳假。
1、产后抑郁症;
2、全子宫切除术后;
3、有前述所列的产前严重的妊娠合并症,产后未缓解的;
4、产时曾经历危重抢救,目前仍存在重要脏器功能损害;
5、婴儿有先天缺陷致喂养困难:早产儿、唇腭裂、先天性心脏病等;
6、双胎及以上;
7、婴儿患有中重度营养不良、贫血、佝偻病;
8、婴儿曾患有严重感染性疾病:如败血症、脑膜炎、肺炎等;
9.婴儿患有遗传代谢性疾病。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怎样祝福休产假的人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