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书查询系统对方支付我45W。判决书上写的如果逾期支付按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利息。那么我每月能得到多少

详解:如何计算判决书中“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申请执行人:法官,我申请执行王某一案,判决书上不是写着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吗,为什么你支付我的执行款利息没达到双倍啊?判决书载明: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法官: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其计算方式并不等同于双倍利息计算。在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部分常会看到这样一段话:“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根据该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它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作为被执行人对迟延履行行为应当承担的法定责任,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具有惩罚性和补偿性的双重性质。一方面,这一惩罚性措施的运用促使了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是私权依靠国家公权力得以实现和保护的体现。另一方面对申请执行人受到的损失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民事补偿。对于"加倍支付"的理解,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范了执行程序中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计算方法。该解释改变了过去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双倍计息的方式,规定加倍计算之后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包括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迟延履行期间的一般债务利息,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法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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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三年一九一四年。北洋军阀政府正式铸造袁世凯头像银币。先在天津造币厂铸造袁大头壹圆银币。后在南京广东武昌等造币厂陆续铸造。民国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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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仅剩35天,每到年末,保壳行情都是热门题材。金投网小编表示,目前有不少*ST公司正为“保壳”做最后一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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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计算法院判决的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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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原告杨彦友与被告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锦润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未公开关联公司:关联律所:陕西省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204民初1618号原告:杨彦友,男,日出生,四川省宜宾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德寿,陕西省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住所地铜川市耀州区瑶曲镇衣食村。负责人:朱丁敬。原告杨彦友与被告(以下简称锦润煤矿)、甄达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彦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穆德寿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锦润煤矿、甄达兵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后,原告杨彦友申请撤回对被告甄达兵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依法予以准许。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杨彦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按照双方签订并经公正的赔偿协议立即向原告给付人身损害赔偿金尾款25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000元(其中50000元自日开始计息,200000元自日开始计息,利息均计算至日,利率为月利率10%);2.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追偿尾款而必须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及生活补助费计5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受雇在锦润煤矿打工期间,因工作原因被人打伤致残。2015年5月份,双方就原告后续治疗及生活等问题协商达成处理意见:被告同意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共计560000元。达成协议当日,被告以经济暂时困难为由,只支付给了原告现金220000元,剩余的340000元被告承诺分别于2015年10月前付140000元,于2016年春节前付200000元,原告表示同意。上述协议已通过铜川市耀州区公证处公正,但此后被告没有按经过公证的经济补偿协议给付尾欠原告的340000元(实际只陆续给付了90000元),截止现在尾欠款逾期支付已达6至9个月之久,为此提起诉讼。锦润煤矿未派员出庭答辩,也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后谈话过程中,该矿负责人朱丁敬称:双方签订协议书属实,该协议书已经过公证处公证;尚有250000元未支付属实,但矿上现在没钱,有钱了就会给杨彦友;对违约金和其他损失不予认可。对杨彦友提交的证据和主张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耀州区公证处公证书一份、日朱丁敬出具的欠条两张,证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被告尚欠250000元未给付原告的事实;2.交通费、住宿费票据4大张,证明原告为追偿尾款而必须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费金额。结合询问朱丁敬的情况,能够印证杨彦友提交的第一组证据的真实性,故本院对该组证据予以认定,对其所载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杨彦友主张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故本院对杨彦友提交的第二组证据不予评析。本院认为,锦润煤矿自愿与杨彦友签订协议书,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内容履行支付款项义务。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杨彦友)受伤至本协议签订之日,乙方(锦润煤矿)已支付甲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360000元;基于甲方一次性处理的意愿,除已支付款项外,乙、丙(甄达兵)双方共同同意再一次性补偿甲方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抚慰金、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560000元;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乙、丙双方支付甲方220000元,2015年10月之前支付甲方140000元,剩余200000元在2016年春节前付清;乙、丙方逾期支付的,自愿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甲方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杨彦友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诉至本院,后书面申请变更案由为合同纠纷,并请求对方按照协议内容履行支付剩余250000元补偿款的义务,符合双方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锦润煤矿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给付补偿款义务,应向杨彦友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但杨彦友主张按照月利率10%计算违约金过高,不符合协议约定内容,本院不予采纳,故违约金应根据双方约定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其中50000元补偿款的违约金自日计算至日,200000元补偿款的违约金自日计算至日。杨彦友在本案中主张由对方支付其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向杨彦友支付剩余补偿款人民币250000元(贰拾伍万圆);二、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杨彦友支付以上补偿款中人民币50000元自日至日的利息作为违约金,向杨彦友支付以上补偿款中人民币200000元自日至日的利息作为违约金;三、驳回杨彦友关于交通费、住宿费和生活补助费的诉讼请求。以上赔偿内容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410元(伍仟肆佰壹拾圆),杨彦友申请缓交人民币2700元(贰仟柒佰圆),已交人民币2710元(贰仟柒佰壹拾圆),均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铜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雷亚军审 判 员  曹振军人民陪审员  刘战民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五日书 记 员  张 博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 400-871-6266工作时间 : 周一至周五 9:00-18:30在线客服 :商务合作 : 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版权局固定电话:400-871-6266版权所有:北京金堤科技有限公司(C)2015 JINDIDATA 京ICP备1.298元/1年/1个账号2.主从账号方便管理3.集中开发票,方便报销安徽永乐拍卖有限公司与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关联公司:关联律所:相关法条:原告:,住所地滁州市国际车城B区7幢311室。法定代表人:陈仁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轩石泉,法律工作者。被告:,住所地来安县永阳东路129号。法定代表人:薛世刚,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毛光旭,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娄正京,律师。原告(以下简称永乐拍卖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永乐拍卖公司及其委托代理人轩石泉、被告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人毛光旭、娄正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永乐拍卖公司诉称:日,其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委托拍卖合同,履行期限自日至日,约定“双方对已生效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违约方承担另一方拍卖保留价20﹪的违约金”。其依约将坐落在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的“”的房地产进行公告拍卖,第一次拍卖标的物没有成功,双方协商启动第二次拍卖程序,其印发招商手册、宣传单,投入人力、财力,其针对有实力的客户上门宣传招商,其中“”是其招商企业,其多次陪同该企业负责人汪某到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拍卖的标的物实地考察,鼓励汪某参加竞买,汪某愿出价600万元参加竞标。其正积极筹备第二次拍卖会时,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与汪某私下串通,日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没有按拍卖程序以530万元议标价格出售给竞买人汪某。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严重侵害其权利,违反双方签订的委托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赔偿拍卖公告费1600元、招商手册宣传费21000元、会场费400元、拍卖师劳务费2000元、食宿费100元;2、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违约金106万元;3、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承担诉讼费。永乐拍卖公司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及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如下: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证明:永乐拍卖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无异议。二、委托拍卖合同,证明:1、双方存在委托拍卖关系,合同合法有效。2、委托拍卖的标的有4项,其中一项为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房地产,3、合同期限为日至日止,有限期为1年。4、如有违约,违约方向对方支付拍卖保留价20%的违约金。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1、该合同真实性有异议,其没有与永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拍卖期限自日至日的合同,永乐拍卖公司提供的合同系其伪造。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先后于2011年5月、2012年4月委托永乐拍卖公司拍卖,因有合作的历史,认为永乐拍卖公司收取佣金低、服务好,决定继续由永乐拍卖公司拍卖其资产,但会议上特别提到,两个月内处理结束,2013年4月,其不良资产管理部与永乐拍卖公司联系,告诉永乐拍卖公司时间紧,两个月内处理结束。2、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该份合同与永乐拍卖公司诉请没有任何关联,不能证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需要承担违约责任的依据。3、证明目的有异议。假设该合同确实是双方签订,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没有违反合同的约定,永乐拍卖公司所提供的合同上并没有约定禁止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也没有约定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需要承担什么违约责任。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是委托人的权利三、日《滁州日报》拍卖公告。证明:日公告委托人的拍卖标的即“”房地产。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无异议。四、拍卖公告费1600元、拍卖会场费400元、拍卖师劳务费2000元和住宿费100元、拍卖招商手册费用21000元。证明:为准备拍卖所支付的具体费用数额。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拍卖公告费是拍卖人应该承担的费用,其没有与永乐拍卖公司约定,拍卖不成交由其承担公告费。对会场费、拍卖司劳务费、住宿费双方没有约定拍卖不成交由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承担;招商手册费,双方没有约定该费用由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也没有约定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撤回标的后,由委托人承担。同时,对宣传费应该提供合法的税票,出具的21000元收据不是合法的税票,该收据和收条真实性存在重大瑕疵,不予认可。因此,该组证据真实性、证明目的关联性有异议,不能证明永乐拍卖公司诉请的事实。五、宣传手册原件,证明:宣传资料。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1、该印刷品真实性有异议,是否是永乐拍卖公司6月份印刷,没有相关证据证明,不予认可。2、该组证据的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无关联。3、证明目的有异议,其没有与永乐拍卖公司签订相关的合同,约定该费用由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承担,也没有约定委托人撤回标的后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没有约定标的不成交,该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六、来安县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的查询结果。证明:1、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委托拍卖的标的物于日已交易。2、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背着永乐拍卖公司将拍卖的标的物卖给,是其招商过来参加竞标的企业,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与恶意串通,损害永乐拍卖公司的利益。3、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在委托永乐拍卖公司拍卖的期限内将拍卖物交易,侵犯了永乐拍卖公司的利益。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1、真实性无异议。2、关联性有异议,与本案诉争结果无关联。3、证明目的有异议。(1)、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处置自己的抵押资产是行使权力的表现,永乐拍卖公司无权干涉;(2)、汪某不是由永乐拍卖公司招商而来;(3)、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处置该资产经过了集体研究决定,向上级主管部分报告,广泛宣传,请律师在竞价现场见证等一系列竞价程序,不存在恶意串通;(4)、永乐拍卖公司没有证据证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撤回委托标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所提供的拍卖合同系工商局格式合同,工商局的该合同也不可能列出违反拍卖法规定的条款。七、证人孙某证言,证明:永乐拍卖公司组织了大量的人力物力来宣传此次标的。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质证意见:1、证人叙述真实性有异议,证人与永乐拍卖公司有多年的关系,而且购买过永乐拍卖公司拍卖的房产,是多年的朋友关系,不能作为证据使用;2、证明目的有异议,汪某是先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知道抵押资产要拍卖的情况,向其咨询以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告知汪某与永乐拍卖公司联系。3、证人的证词中,对很多问题含糊不清,连拍卖参考价都不知情,证人也证明汪某没有说过其要以630万购买标的,证人证言不能达到永乐拍卖公司的证明目的。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在庭审中辩称:永乐拍卖公司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系伪造。不可能签订长达一年的委托拍卖合同,其委托拍卖惯例是最长不超过5个月。合同中没有约定委托人撤回委托物的违约责任,也没有禁止性规定委托人不能撤回标的物;法律对拍卖人委托拍卖人之后撤回标的是支持认可的;永乐拍卖公司无将标的物拍卖出去的意思,所以印刷宣传品是为起诉而寻找的借口;伪造的合同不能支持永乐拍卖公司诉求。委托拍卖标的未成交,委托人无需向拍卖人支付相关费用。故请求驳回永乐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对其主张进行举证及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如下:一、永乐拍卖公司的三份只填写部分内容的委托拍卖合同。证明:5月8日的拍卖会,拍卖合同尚未签订,永乐拍卖公司提供的合同是其伪造的事实。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有异议。其提供的委托拍卖合同有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签字盖章。双方是长期合作单位,该三份合同是其放在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的,是空白无效合同,后面没有其盖章签字。二、日委托合同中的委托期限。证明:不可能与永乐拍卖公司签订委托期限为一年的委托拍卖合同。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三、日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会议记录。证明:会议明确要求永乐拍卖公司两个月内处理完“”资产的事实,表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不可能与永乐拍卖公司签订期限一年的合同。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是内部会议记录,与其提供的合同相抵触。四、情况说明,证明:永乐拍卖公司弄虚作假的事实。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证明目的有异议,与本案无关。五:证人汪某(法定代表人)证言,证明:1、汪某是通过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内部宣传得知拍卖标的,由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告知汪某与永乐拍卖公司联系。2、永乐拍卖公司向汪某宣传价格是630万,汪某不愿意接受的事实。3、永乐拍卖公司私自修改宣传价格,拟定拍卖底价,故意让拍卖标的流标。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1、汪某是通过永乐拍卖公司介绍并了解标的物及实地考察。2、汪某找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当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要他找拍卖行,说明当时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已经委托永乐拍卖公司拍卖。3、由于价格不符,汪某就没有参加竞标。4、汪某与永乐拍卖公司价格没谈成,反过来找到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恶意串通,私下交易,损害了永乐拍卖公司的利益。六、鉴定意见书。证明:鉴定意见书鉴定不完全,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鉴定内容不完全。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要求鉴定的是委托拍卖合同倒数第二页字迹形成时间,而鉴定的是最后一页形成的时间,最后一页的形成时间,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在庭审中认可为2013年3月至4月,故该鉴定意见毫无意义,要求鉴定部门按照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的鉴定内容进行鉴定。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鉴定费16680元。永乐拍卖公司质证意见:真实性无异议。结合庭审举证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证据认证如下:对永乐拍卖公司举证的证据一、三、六,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无异议,证据的形式合法,与本案事实相互关联,故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永乐拍卖公司举证的证据二,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该合同有永乐拍卖公司、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故该合同真实有效,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永乐拍卖公司举证的证据四,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对该组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对该组证据中的公告费1600元,因有日发票,符合客观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该组证据中的拍卖会场费400元、住宿费100元,由于发票上载明开票日期为日,与本案拍卖会时间相矛盾,本院不予确认;对该组证据中的拍卖师劳务费2000元,由于提供的仅是收条,未能提供拍卖师的相关资格证书等,本院不予确认;对该组证据中的拍卖招商手册费用21000元,永乐拍卖公司提供的招商手册中除“”房地产外,还包括“滁州”房地产,由于永乐拍卖公司提供的不是发票而是收据,同时收据中载明收款事由为皖能欣科拍卖广告宣传费用,招商手册拍卖标的物为两个,而仅收取一个标的物的广告宣传费,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确认。对永乐拍卖公司举证的证据五,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拍卖标的物,永乐拍卖公司务必进行广告宣传,印发宣传手册符合客观事实,故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永乐拍卖公司举证的证据七,由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不予认可,该证据缺乏相应证据佐证,对其效力不予确认。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举证的证据四、六,永乐拍卖公司无异议,与本案事实相互关联,故对其效力予以确认。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举证的证据一、二、四,永乐拍卖公司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由于与本案无关联性,本院不确认其效力。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举证的证据三,永乐拍卖公司质证认为与本案没有关联,由于该证据系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会议记录,本院不确认其效力。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举证的证据五,结合永乐拍卖公司举证的证据六,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将“”房地产转让给的事实予以确认。根据上述有效证据及永乐拍卖公司、来安农村商业银行陈述,本院认定如下法律事实:2013年4月,永乐拍卖公司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一份《委托拍卖合同》,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拍卖标的。委托人委托拍卖下列标的:1、位于来安县工业新区B区的“”房地产;2、位于来安县施官北街住宅房、位于来安县施官北街仓储用房;3、位于来安县半塔镇王集西街砖混结构的两间半门面、楼上一间及院落;4、位于来安县裕安西路的环宇化工房地产。拍卖标的总保留价__。拍卖标的瑕疵说明:以标的实物、现状为准。第二条、拍卖标的交付。1、交付时间:所有款项付齐后,标的物交付。2、交付方式:拍卖成交后委托方与买售人直接交接。3、拍卖标的交付费用及承担__。拍卖标的交付后,拍卖人应当妥善保管拍卖标的。第三条、拍卖时间、地点。1、拍卖时间:待定。2、拍卖地点:待定。第四条、拍卖方式。拍卖人采取下列(1、4)种拍卖方式:(1)增加拍卖;(2)减加拍卖;(3)无底价拍卖;(4)有底价拍卖;(5)标的;(6)其它。第五条、佣金和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1、拍卖成交的,委托人应按拍卖标的成交总额_﹪的比例向拍卖人支付佣金,佣金由拍卖人直接从拍卖价款中扣除。2、拍卖未成交的,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支付合理费用。费用包括:__;金额__。委托人应于拍卖后__日内支付费用。第六条、价款支付方式、期限。1、价款支付方式:转账。2、价款支付期限:全部价款付齐后二个工作日内。第七条、保密规定。委托人(要求)(不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拍卖标的保留价等进行保密。(选择项划√)第八条、违约责任。1、委托人对委托拍卖标的不享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标的瑕疵及来源未加真实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3、委托人应向拍卖人提供相关证明文件、资料,对国家限制转让的物品提交合法转让审批、许可手续和咨询。4、委托人提供的文件、资料和咨询如不真实或无效,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解除合同;委托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5、委托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方式交付(成交)或取回委托的拍卖标的,应交纳滞留保管费。6、委托人应当协助拍卖人和买受人依法办理拍卖标的的证照变更、产权过户手续。因委托人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权利不能实际转移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7、委托人逾期支付佣金或者费用的,应支付逾期的利息。8、拍卖人逾期支付价款的,应支付逾期的利息。9、拍卖人如对委托人要求保密的事项失密,应承担违约责任。10、拍卖人在经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委托他人拍卖或销售本合同业已委托的拍卖标的,否则,拍卖人应负责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11、拍卖人应及时将拍卖标的变动情况告知委托人。因对拍卖标的保管不善,致使拍卖标的的毁损、灭失的,拍卖人应承担赔偿责任。12、其他:拍卖标的交付,由委托人直接向买受人交付,相关产权手续办理,由委托人与买受人协商,因办理标的物的交付以及户权手续的办理,而产生的相关费用,按有关法律规定执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13、因委托人未告知标的物的瑕疵,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直接向买受人承担,拍卖人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九条、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如有违约,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20﹪的违约金。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滁州合同争议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1、由滁州仲裁委员会仲裁;2、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一条、其他约定事项。1、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应超出房价部分的10﹪向拍卖公司支付佣金。2、拍卖成交后,委托人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3、拍卖成交后,委托人与买受人直接交接拍卖标的物。4、拍品目录1号标的物无产权证明,该标的交付以及产权手续的办理,由委托人与买受人直接进行,拍卖人对此不承担担保责任。第十二条、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本合同一式三份,委托人、拍卖人各执一份,送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或鉴证一份。合同签订后,永乐拍卖公司于日在滁州日报刊登拍卖公告,包括“”房地产在内的十个标的物,并定于日上午9时30分在滁州凯来大酒店会议室进行公开拍卖。永乐拍卖公司支付公告费1600元。其中“”房地产参考价为500万元。日,永乐拍卖公司如期举行拍卖会,其中“”房地产流标。日,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将“”房地产转让给。审理中,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对《委托拍卖合同》第十三条“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中的1449书写时间与薛世刚签名先后顺序(即是先写期限还是先签名)进行鉴定。本院委托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日,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来函本院,认为:经本所鉴定人员对送检的“薛世刚”签名字迹与“1449”字迹进行比对,发现两者之间的书写工具的墨水种类不一致,不具备比对条件,无法进行形成时间的鉴定。若需解决此案,还要申请方提供比对样本,此案检材《委托拍卖合同》未标明落款时间,而在第十三条注有“本合同有效期限自日至日止”字样,故是否可以推定该处手写字迹的形成时间是“2013年4月”左右,若如此烦请提供形成在2013年4月,采用黑色签字笔书写与“1449”字迹墨水种类相近的或者“薛世刚”签名字迹墨水种类相近的样本字迹,本所可以再进行比对检验。经释明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提供比对样本,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于日作出宁金司(2014)文技鉴字第044号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倾向认为拍卖人为“”的《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尾页“委托人法定代表人”落款处“薛世刚”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时期形成。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鉴定费16680元。本院认为,根据原、被告的诉辩主张以及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举证、质证、辩论的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永乐拍卖公司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永乐拍卖公司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合法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来安农村商业银行将“”房地产委托永乐拍卖公司进行拍卖,由于“”房地产流标,在委托拍卖期间,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未办理撤回拍卖标的相关手续,便将“”房地产自行进行了转让,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永乐拍卖公司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违约方应向另一方支付拍卖保留价20﹪的违约金。审查认为,永乐拍卖公司在对“”房地产拍卖过程中,进行公告、宣传、拍卖等务必产生费用,但支付拍卖保留价20﹪的违约金过高,为体现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结合本案的客观事实,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规定,本院确定由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永乐拍卖公司违约金159000元。对来安农村商业银行支付的鉴定费16680元,由于来安农村商业银行申请鉴定的签名字迹与样本字迹是同时期形成,故该鉴定费由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自行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百九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第四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第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15900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566元,由原告负担7566元,被告负担7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焕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朱玉君二〇一五年四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晓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第三百九十六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四百一十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条拍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第四条拍卖活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第二十九条委托人在拍卖开始前可以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五十六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百分之五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依法享有下列权利和义务:(一)向拍卖人提出拍卖委托申请,提供拍卖标的的详尽资料和身份及所有权等有关证明资料;(二)向拍卖人提出拍卖标的的保留价并要求对保留价保密;(三)向拍卖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四)按约定交付拍卖标的、拍卖费用、支付拍卖佣金,取得拍卖收入;(五)依法办理或协助办理成交拍卖标的的产权转移、证照变更等手续;(六)可自行办理委托拍卖手续,也可以由代理人办理委托拍卖手续,并可在拍卖开始前撤回拍卖标的。但撤回拍卖标的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应当向拍卖人支付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四条委托人、买受人可以与拍卖人约定佣金的比例。委托人、买受人与拍卖人对佣金比例未作约定,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买受人各收取不超过拍卖成交价5%的佣金。收取佣金的比例按照同拍卖成交价成反比的原则确定。拍卖未成交的,拍卖人可以向委托人收取约定的费用;未作约定的,可以向委托人收取为拍卖支出的合理费用。第三十五条公物拍卖,拍卖人向买受人收取佣金的比例为:(一)成交额100万元以下的,收取5%;(二)成交额101万元至500万元的,收取4%;(三)成交额501万元至1000万元的,收取3%;(四)成交额1001万元以上的,收取2%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第七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定及其他司法解释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只有本人陈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关证据的,其主张不予支持。但对方当事人认可的除外。置顶反馈APP微信天眼查公众账号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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