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上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证时,房管局要求,预售面积超过计容面积一半时,必须土地解押。有相关文件说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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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特等奖案例: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由开发商来偿还购房人银行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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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商品房买卖案件中,往往有两份合同、三方当事人,两份合同即《商品房预售合同》,《住房抵押按揭贷款合同》,三方当事人分别为开发商、购房人、银行。一旦出现《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的情况,购房人向银行的贷款该由谁来偿还,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银行诉讼地位又如何确定?且看下述案例:【案件基本信息】1.裁判书字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民事判决书2.案由: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3.当事人原告(被上诉人):肖树生、陈晓玲被告(上诉人):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浦支行(以下简称上行青浦支行)被告(被上诉人):上海博锦房地产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锦公司)【基本案情】2010年4月13日,肖树生、陈晓玲(乙方、买方)与博锦公司(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北翟路某房屋。甲方定于2011年12月31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不可抗力情形除外。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签订后,肖树生、陈晓玲于2010年4月14日向博锦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上行青浦支行(贷款人)、博锦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博锦公司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博锦公司为本合同项下肖树生、陈晓玲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同年5月9日,上行青浦支行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2010年4月30日,上行青浦支行发放贷款141万元。肖树生、陈晓玲自2010年5月20日起逐月向上行青浦支行归还贷款本息。后博锦公司逾期交房超过60日,肖树生、陈晓玲请求解除商品房预算合同和借款担保合同,遂诉至法院。【案件焦点】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的诉讼地位及商品房买卖合同、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法院裁判要旨】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博锦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肖树生等有权解除商品房预售合同。该合同解除后,肖树生等有权解除借款担保合同,博锦公司应按约将肖树生等支付的房款返还肖树生等,并赔偿肖树生等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博锦公司应向上行青浦支行返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剩余贷款。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解除预售合同;二、解除借款担保合同;三、博锦公司返还肖树生等首付款及肖树生等已向上行青浦支行归还的相应贷款本金;四、博锦公司赔偿肖树生等以首付款为本金的相应利息;五、博锦公司赔偿肖树生等已向上行青浦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六、博锦公司偿还上行青浦支行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剩余的贷款。上行青浦支行提起上诉称: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其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借款担保合同解除后,归还贷款的义务主体应包括肖树生等与博锦公司双方。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肖树生等作为一审原告将上行青浦支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购房人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之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应由开发商承担。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就结果而言,一审判决并无不当。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法官后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与按揭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按揭银行诉讼地位的确定,完全取决于当事人意志。当购房人亦即借款人一并就商品房买卖合同和按揭贷款合同提起诉讼时,按揭银行为当然被告;当购房人仅就商品房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按揭银行主动参加商品房买卖合同之诉并提出诉讼请求时,其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肖树生等应当返还上行青浦支行已发放的全部贷款,上行青浦支行应当返还肖树生等已偿还的部分贷款及利息。由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的直接原因在于肖树生等,肖树生等还应当向青浦支行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部分最终可计入预售合同项下因博锦公司违约而致肖树生等损失的组成部分。不过,上行青浦支行银行的损失应以实际损失为限,而不包括预期利益的损失。肖树生等与博锦公司之间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因博锦公司违约而解除时,博锦公司本应将收取的全部房款,包括首付款和通过按揭贷款支付的房款全部返还肖树生等,并向其承担赔偿责任。合并审理时,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徒生的风险,法院可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直接判决博锦公司将按揭贷款及肖树生等应当赔偿青浦支行的损失部分直接支付给青浦支行,将首付款及应当赔偿肖树生等的其他损失支付给肖树生等。本案一审判决,就结果而言与上述处理方式可谓殊途同归。&&本文由法律顾问工作室公众号编辑整理。附:判决书全文 附:判决书全文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32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A银行**支行。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B。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C。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D有限公司。  上诉人A银行**支行(以下简称“**支行”)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按揭贷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2)闵民五(民)初字第20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任**,被上诉人B、C的委托代理人张**,被上诉人上海D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石*、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上海D有限公司(以下简称“D公司”)系上海市闵行区**路2000弄51支弄《**三期》的房地产开发企业。2010年取得该项目预售许可证。  日,B、C(乙方、买方)与D公司(甲方、卖方)签订《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购买**路2000弄51支弄《**三期》49号12层1201室房屋。房屋暂测建筑面积为98.74平方米,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人民币23,930元,乙方购买该房屋的总房价款暂定为2,362,848元。甲方定于日前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除不可抗力外。该房屋的交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取得了《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甲方对该房屋设定的抵押已注销;甲方已按规定缴纳了物业维修基金;甲方承诺在日前办理房地产初始登记手续,取得新建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如到时不能取得商品房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甲方如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房屋交付乙方,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日万分之2计算,违约金自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交付期限之第二天起算至实际交付之日止。逾期超过60天,乙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合同还约定乙方行使本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单方面解除本合同权利时,应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当在收到乙方的书面通知起60天内将乙方已支付的房价款(包括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全部退还乙方,并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为总房价款的1%,在退还房款时一并支付给乙方。前款及本合同其他条款所称已支付的房价款,是包括乙方直接支付的和通过贷款方式支付的房价款。按本合同约定,甲、乙双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在单方解除合同以前,对方已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的,支付的违约金金额应在按本合同约定的赔偿金额中扣除。合同附件一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还约定乙方于日签约时支付首付房款952,848元(现金支付),于日前支付房款141万元(商业贷款)。  合同签订后,B、C于日向D公司支付了首期购房款952,848元,并作为借款人与**支行(贷款人)、D公司(保证人)签订《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41万元,贷款期限为360个月,预计自日起至日止。借款人应将借款用于购置位于闵行区**路2000弄51支弄49号1201室房产。贷款人将贷款资金划入D公司名下账户。贷款以等额本金还款方式偿还。借款人以上述所购房屋作为抵押财产提供抵押担保。D公司为本合同项下B、C的全部债务提供阶段性连带保证担保。  同年5月9日,**支行取得涉案房屋的抵押权人预告登记证明。日,**支行发放贷款141万元。B、C自日起逐月向**支行归还贷款本息至今。因D公司未能于日前交房,B、C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B、C与D公司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2、解除B、C和**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3、D公司退还B、C已付房款952,848元及至判决生效日止B、C已付银行贷款本金;4、D公司赔偿B、C支付的首付款利息损失155,770.80元(以本金952,848元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6.65%计算,自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现暂计至日)及按揭贷款利息损失(自贷款发放日至D公司付款日);5、D公司向**支行返还判决生效之日起的尚余贷款本息。  原审法院认为,B、C与D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与法不悖,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各自义务。D公司作为涉案房产的开发商,按约交房系其基本的合同义务,根据合同约定,D公司应当在日前向B、C交付房屋,逾期超过60天,B、C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现D公司逾期交房已超过60日,至今亦未能履行交房义务,显已违约,B、C据此行使合同解除权,符合约定,应予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据此,B、C要求解除其与**支行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原审法院亦应予支持。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涉案商品房预售合同解除后,D公司应按约将B、C支付的房款返还B、C,并赔偿B、C因此所产生的损失。因此B、C要求D公司返还已付购房首付款及已向**支行所还贷款本金,并赔偿首付款利息及已还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原审法院予以支持,但B、C对于首付款利息要求按贷款利率计算,没有依据,且并非B、C实际损失范围,不能成立,该首付款利息损失,应以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准,自支付之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日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故B、C要求D公司向**支行返还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剩余贷款之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D公司清偿剩余贷款本息等债务后,**支行应及时涤除涉案房屋上的抵押登记。  综上所述,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于日作出判决:一、解除B、C与上海D有限公司就上海市**路2000弄51支弄《**三期》49号12层1201室房屋签订的《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二、解除B、C与A银行**支行、上海D有限公司签订的《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三、上海D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B、C返还房款952,848元及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B、C已向A银行**支行归还的贷款本金(以A银行**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四、上海D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B、C赔偿以952,848元为本金,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五、上海D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B、C赔偿自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B、C已向A银行**支行支付的贷款利息(以A银行**支行于判决生效当月出具的还款明细清单为准);六、上海D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A银行**支行偿还B、C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就《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剩余的贷款。自上海D有限公司清偿上述贷款之日起七日内,A银行**支行办理上海市闵行区**路2000弄51支弄49号1201室房屋上抵押登记的涤除手续。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782.23元,由上海D有限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后,**支行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据此,**支行在原审中提出其应当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但原审法院仍将其诉讼地位确定为被告,使其无法主张自身的权利。2、根据《个人住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B、C与D公司发生退房时,B、C仍有归还**支行贷款的义务。因此,本案归还贷款的义务主体应包括B、C与D公司双方。3、对于B、C在判决生效之前尚未归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含罚息)的还款义务人,原审判决未予以明确。4、原审判决未明确D公司未履行清偿贷款余额的义务时,**支行有权就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被上诉人B、C辩称:不同意**支行的上诉请求。**支行作为原审被告于法有据,其在原审中未提出反诉,系其自行放弃权利。鉴于**支行在原审中未就抵押权提出主张,且系争房屋尚未取得产权,原审判决未就抵押权作出处理,并无不当。现请求二审法院尽快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D公司辩称:不同意**支行的上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审认定事实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关系及商品房按揭贷款合同关系。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在于作为按揭银行的**支行在本案原审中的诉讼地位以及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  首先,关于**支行在原审中的诉讼地位,本院认为,当事人系作为被告抑或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确定的原则及参加诉讼的方式殊为不同。诉讼被告的确定取决于提起诉讼的原告,参加诉讼的方式亦为被动参加,只不过在被告主体不适格时,人民法院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是指对本诉的诉讼标的有独立请求权的当事人,其参加诉讼的方式为主动要求参加本诉。本案B、C作为原审原告在提起诉讼时一并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按揭贷款合同,并将作为按揭贷款合同一方当事人的**支行列为被告,并无不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系解决按揭银行进入单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的诉讼地位问题,即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双方仅就买卖合同提起诉讼时,按揭银行有权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要求参加该案诉讼。本案显然非为**支行主动申请参加单纯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之诉的情形,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事实上,**支行作为原审被告参加诉讼,针对B、C的诉讼请求,亦并未丧失抗辩及提出反诉的权利和机会,程序上已获相当保障。  其次,关于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果的处理,本院认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后,按揭贷款合同的目的已无法实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购房人有权解除按揭贷款合同。需要说明的是,按揭贷款合同不同于典型的继续性合同,其解除溯及于合同成立时即消灭效力,因此,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即对双方不再具有约束力,原则上应当恢复原状,即购房人应当返还所贷全部款项,银行应当返还购房人已经偿还的本金及利息。对于银行因按揭贷款合同解除而受之损失,可要求购房人予以赔偿。在按揭贷款合同的解除系开发商违约导致房屋买卖合同解除而致时,购房人向银行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最终亦应由开发商承担。为了减少不必要的重复、繁琐和当事人的诉累,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和按揭抵押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时,当然可由贷款的实际收取方即开发商直接将购房贷款返还银行,并直接向银行承担购房人应当承担的责任。这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应有之义。据原审判决,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前,相应贷款本金及利息由购房人B、C承担,按揭贷款合同解除后剩余贷款由开发商D公司承担,同时D公司赔偿B、C支付银行的本金及贷款利息,就结果而言与前述处理原则并无本质差别。鉴于**支行尚未就系争房屋获得实在之抵押权,而仅为抵押权预告登记,自不存在所谓行使抵押权的问题。当D公司怠于履行归还剩余贷款的义务时,**支行可拒绝办理系争房屋上设定的抵押权预告登记涤除手续,以保障其债权实现。  综上,**支行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查明事实所作判决结果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336.68元,上诉人A银行**支行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 &方 方  代理审判员 & 毛 焱  代理审判员 & 金绍奇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 &陈韫H温馨提示:【关注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您可以点击微信公众号“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即可关注本微信。拨打客服热线咨询:400 (全国免费)。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10―/76,了解更多请登录北京市汉威律师事务所官网: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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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昆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方式是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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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不能收定金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应看你签订的是什么合同。仅是预定合同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涉嫌违规但不违法。现没有取得预售证的开发商收取定金的应该很少,建议去房管处问清楚是否确实无预售证,若真无预售证建议去投诉等,一般会退定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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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可以去市国土房管局,也可去相关官方网站查询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查询过程
可以的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房子不能收定金的。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因此,应看你签订的是什么合同。仅是预定合同而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涉嫌违规但不违法。现没有取得预售证的开发商收取定金的应该很少,建议去房管处问清楚是否确实无预售证,若真无预售证建议去投诉等,一般会退定金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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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很多商铺是通过中介签订的,包含哪些内容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中介商铺租赁合同范本,欢迎阅读,仅供参考,更多内容请关注出国留学网(liuxue86.com)。  中介商铺租赁合同范本(一)  出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第一条 出租物坐落  甲方将坐落于_______市_______ 号“_______” 号商铺,出租给乙方,总建筑面积为_______
㎡建筑面积与套内面积均发生差异时,每平方米租金不变,以产权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计算房屋及其他 ,租赁物具体移交状况见本第六条约定。  第二条 租赁期限  自____年 ____月____ 日起至____年 ____月____ 日日止,共_______年。  乙方有意在租赁期满后续租的,应提前15日书面
甲方,甲方应在租赁期满前对是否同意续租进行书面答复。甲方同意续租的,双方应重新签订租赁合同。租赁期满前甲方未做出书面答复的,视为甲方不同意续租。  第三条 租金及支付方式  经双方协商确定,租金为:_______元/平方米/月,租金每季度缴纳一次,乙方应于每季度初_______日内向甲方支付租金。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支付的,则乙方需按年租金的__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逾期超过_______日未支付的,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第四条 税费、保险费承担  房产税、契税等所有税金均由乙方缴纳。如乙方需要甲方开具正规财税发票,费用及相关税金由乙方缴纳。需要保险的项目均由乙方自费投保。  第五条 出租物及附属物的移交状况及返还要求  甲方将上述房屋级附属设备设施出租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实地清点,出租物移交时状况如下表:  1、暖气:9组  2、灯架:13组  3、灯管:39个  4、消防箱:2个  ……  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保证对上述所有承租物的完好状况均已知悉,上述承租的房屋室内墙面、地面完好、门窗及玻璃无破坏(门窗把手均完好齐全),其它附属设备设施及附属物外观均完好无损,经双方当面清点并实验,全部符合正常使用要求。乙方在接手上述物品后保证在承租期内妥善使用、保管、保养该物。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隐患。  2、租赁期满未能续约或合同因解除等原因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十日内将租赁的房屋、设备设施及附属物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物清扫干净,搬迁完毕,并将租赁物交还给甲方,双方当面清点,如发生损坏、丢失等,乙方按照租赁期满移交时新购买该物的市场价格进行赔偿。  第六条 租赁用途  乙方承诺,承租上述场地及其附属物仅作为办公使用,并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在租赁期间内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增加或者改变上款约定的用途,否则甲方有权扣除租赁年租金。  第七条 甲方权利和责任  1、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卫生、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 并交由乙方实施。  2、协助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  3、除有明确约定外,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经营活动。  4、甲方有权对乙方承租范围内的安全、卫生等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  第八条 乙方的权利和责任  1、乙方自主经营,甲方不得干涉其经营活动,但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有关本人或本企业的备案资料。  2、乙方应按期支付租金及各项税费。乙方承租期间所发生的水、电、暖气、通讯、设备、光缆电视收视费、物业管理等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3、乙方必须合理使用并爱护配套设施,租赁期限内,如水、电、暖气、门、窗、设备设施出现毁损的,均由乙方自费维修。  4、乙方必须遵守公安、消防、城建、环卫、市政、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的管理规定。  5、乙方装修、安装、改动附属设施等,应先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如装修方案可能对公用部分及其它相邻用户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修改或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拒绝乙方进行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6、乙方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做好安全、防盗、防火、防抢等工作,乙方因管理不善,造成安全事故、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7、租赁期间,乙方不得改变租赁物的用途。乙方承租期内不得将上述承租物转租任何第三人。  8、乙方不得在租赁场所和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经营、犯罪活动或因任何原因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造成甲方损失的,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将追究乙方的全部责任。  9、因乙方对租赁物进行装修、装饰而使租赁物增值的,本合同终止时或租赁期满后,乙方不得拆除或破坏乙方承租期间的任何装修和装饰物,将承租物完好无损的移交甲方。  第九条 关于乙方负有保护租赁物责任的约定  为保证租赁物的整体外观完好、达到合理使用寿命,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否则甲方经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1、乙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部位的颜色、形状和规格)、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等,不得擅自将住宅及附属用房如储藏室用于营业、办加工厂等。  2、乙方不得对房屋的内外承重墙、梁、柱、板、阳台进行违章凿、拆、搭、建。不得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等公用设施及场地,不得在任何部位加建任何房屋、设备、设施及附属物。  3、乙方不得损坏、拆除或改造供电、供水、供气、供暖、通讯、有线电视、排水、排污、消防等公用设施。  第十条 乙方保证合理使用租赁物的约定  为保证小区良好生活秩序,乙方不得违反下列约定,否则甲方经二次书面通知,乙方仍未整改的,乙方向甲方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且甲方有权利解除合同。  1、乙方必须积极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制定各项防范 。办公区域内无“黄、赌、毒”,无重大刑事案件,无火灾和重大安全事故。  2、乙方必须保证承租范围内整洁卫生,不得在租赁房屋上乱贴乱挂、设立广告牌及未经甲方书面同意的宣传标语。  3、乙方不得违反规定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和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等。  4、消防安全  租赁期间,乙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以及甲方的有关制度,积极配合甲方做好消防工作。乙方应在租赁物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及相关消防器材,严禁将楼宇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租赁期间,确因维修等事务需在租赁物内进行一级临时动火作业时(如电焊明火作业),须按规定报消防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租赁期限内,任何一方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2、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如要求退租的,应提前3个月通知甲方,按违约处理,并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赔偿。因甲方自身原因提前解除协议的,按约定支付年租金的20%作为违约金。  第十二条 免责条款  1、若因政府有关租赁行为的
的修改或变更或因发生严重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或其他不能预见的因素致使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合同时,本合同自动终止且互不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协议,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未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物,经甲方三次书面通知未改正的。  2、将场地擅自转租、转让、转借给第三人。  3、乙不承担维修责任致使出租物或设备严重损坏的。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不可抗因素致乙方不能继续承租的。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依法向**市**区人 院起诉。  第十五条 生效  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壹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 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中介商铺租赁合同范本(二)  委托方:&&&&&&&&&&&&& (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 就甲方委托乙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负责 [
]项目(以下简称“本案”)的销售租赁招商事宜,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委托项目位置  1.1 本案基地坐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项目基本资料  2.1 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本案的范围为本项目上委托乙方的建筑标的,具体如下:  i.建筑面积约 ________㎡的商铺(详见附表a及附件各层面积表);  ii.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的办公楼(详见附表a、及附件各层面积表);  iii.该委托面积为预测面积,以最终实测面积为准。  2.2 土地使用权证编号:&&&&&&&&&&&&&。  2.3 预售许可证编号:&&&&&&&&&&&&&。  第三条 销售面积、出租面积及其对应底价、均价及各期(按期考核) 销售、租金收入  3.1 详见附表a 、b。  第四条 委托代理(含考核)期限  4.1 委托代理期限:委托代理期包含前置期和销售租赁招商期。  4.2 前置期为: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竣工验收之日止。  4.3 销售、租赁招商期为:自项目可预(销)售之日后的18个月(详见附表a)。  注:项目可预(销)售之日是指甲方拿到预售许可证之日。  第五条 项目正式招商条件  5.1 甲方向乙方提供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供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使用。  5.2
甲乙双方应在销售、租赁招商前共同确定《商品房销售》、《上海市商品房》范本以及销售租赁招商房屋的“一房一价”的价目表(见附件、商业部分见表a)。  5.3 本案有抵押的,须有抵押权人出具同意出让或出租的文件。  5.4 甲方同意现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拟于 ____ 年 __ 月 __ 日前交乙方使用, 乙方确切入场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第六条 甲方权利义务  6.1 甲方为本项目的投资开发商,甲方保证有权签订本合同及对本案有处分权。  6.2 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房地产测绘中心出具土地、建筑面积、房号等相关证明。  6.3 甲方确保本案产权清楚,并配合乙方办理各项符合上海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规定的手续。  6.4
甲方有核乙方在代理广告、宣传资料及销售、租赁合同中的内容,确保与本案建筑结构、建材设备、规划等相符。并于乙方正式公开销售租赁招商前根据乙方通知提供必要的正本或复印件资料。  6.5
在业务操作过程中,甲方指派__________为常驻代表人。销售租赁招商接待处常驻代表人对乙方合理提出要求甲方予以解决或协助的问题,应予以解决或协助。  6.6 甲方确保本案通过竣工验收,并如期交房。如发生交房时间延迟等因素所产生的遗留问题,由甲方负责解决。  6.7 甲方提供的本案物业为近甲级写字楼,物业智能化程度为5a级(具体以竣工验收时的指标为准)。  6.8 甲方将为本案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和合适的物业顾问企业。  6.9 甲方确保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办理出大产证,如有延误且影响到乙方办理销售房屋小产证的,销售租赁招商考核期根据延误期天数相应顺延。  6.10 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过程中,仅由于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销售租赁招商进度受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责任:考核期天数视乙方受影响程度,相应顺延。  第七条 乙方权利义务  7.1
乙方承担相应广告企划设计工作,负责销售租赁招商企划方案的制定,企划方案(如广告、楼书和招租招商道具)及其具体内容应当经甲方书面确认后实施。  7.2
乙方在企划作业方案中发布的广告、楼书和销售租赁招商道具等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上海市有关规定,如该等广告、楼书及道具违反有关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甲方有权要求其整改、重做。同时,如因该等广告、楼书及道具不符合法律规定而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  7.3
乙方依甲方所提供之书面资料(包含建材设备标准、公建配套、交房竣工日、施工图、建筑结构、小区规划等相关内容)作为销售租赁招商资料,但向第三人公开前,须经甲方书面同意。  7.4
乙方应负责销售租赁招商人员的与岗位培训,传授销售租赁招商技巧,确保本案顺利招商。乙方为本项目建立专门的销售团队,主要负责人名单应在本案代理销售期前书面通报甲方,不得擅自更替。  7.5
乙方应负责客户接待、签订定金合同、首期房款、租金的收取、负责客户资料的收集,协助甲方签订销售、租赁招商合同及负责办理销售、租赁合同行政登记手续(含银行按揭等手续)。  7.6 代理期间,乙方应协助甲方交房(含为客户办理小产证等)。  第八条 销售租赁招商广告费用  8.1
甲方同意以人民币______万元编定广告销售租赁招商费用计划(详见附表),但其计划方案及其各子项费用的执行均须得到甲方的审核同意后划付。乙方有义务积极动员并使用乙方品牌、商家资源、办公资源及优质的客户资源,配合本项目销售租赁招商。  8.2 在乙方代理销售租赁招商期内,如乙方要求增加广告宣传物时,之前需要得到甲方的书面批准。  8.3 现场接待处的装修以及日常涉及的水、电,均由甲方提供。  8.4
凡现场接待处设备支出(含音响、电脑、打印机、复印机等基本办公设备)、电话费、清洁费及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人员的工资、奖金、以及低值易耗办公用品等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 代理费用认定  9.1
凡销售、租赁客户正式签订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该首期款项后(含销售合同下的定金和租赁合同下的押金),并办理完成预(销)售登记或租赁行政登记手续后即视为乙方完成该物业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行为,相业面积计入销售、租赁招商成交面积;  9.2
代理佣金的计算:当办公楼及商铺的销售面积、出租面积、销售价格、租金等指标分别达到考核要求(见附表a)时,代理佣金按附表b明细分别收取(见附表b)。  9.3
当因招商需要,需低于招商底价招商时,乙方应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后,方能与客户签订租赁合同。方可记入乙方招商招租成交面积并按照实际租金支付乙方代理佣金。  第十条 代理指标  10.1 乙方在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期内,从竣工验收之日起的办公楼及商业部分的面积、价格、租金等指标分别达到考核要求(见附表a、b)。  第十一条 代理费用结算  11.1 本案项目代理销售、租赁面积及价格情况应按月统计,计算统计时间是每月15日。乙方应自行统计并制表交于甲方签字确认。  11.2
代理费结算及支付按考核期内完成的销售、租赁合同签定等情况,在自销售、租赁招商期开始后按各考核期达标之日起15天内,由甲方以预付款支付给乙方,具体按附表b要求执行(详见附表b),乙方提供正式营业发票给甲方;对于办公部分如在考核期内超额完成销售合同签定等考核指标,甲方除支付基准佣金外,还将按约定支付溢价奖励佣金(详见附表b);如在考核期内未达到销售合同签定等考核指标的,
按附表b要求执行(详见附表b);对于商业部分如在考核期内未达到租金合同签定等考核指标的,没有佣金(详见附表b)。  11.3 如甲方未按时按约定支付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含每笔预付款)给乙方,则每逾期一日,甲方支付应付款0.1%的滞纳金给乙方。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12.1
在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期间,双方均无违约情况下,双方不得未经对方同意而将本合同一切权利义务转让他人,否则守约方有权选择要求违约方停止违约行为并支付违约金
万元并得解除本合同。  12.2
甲方确认本案指明的代理面积由乙方独家代理,非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但乙方存在未按约定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情形除外。乙方存在违约情形的,甲方有权终止履行本合同义务并终止乙方的独家代理权。经甲方催告后乙方仍不整改的,甲方有权行使本合同单方解除权如甲方违反本条约定自行销售、租赁招商或委托第三方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视为乙方成功销售、租赁招商的房屋,计入乙方代理指标并支付相应的佣金。  12.3
客户已签定销售、租赁合同并支付首期款项后,因甲方原因而退房,甲方仍应向乙方支付合同规定的销售、租赁招商代理佣金并将该户计入乙方销售、租赁招商代理指标;凡因乙方原因造成客户退房、经甲方同意并办理所有退房手续后,乙方应将该物业已收受之销售、租赁招商代理费退回甲方,且不计入乙方销售、租赁招商面积及完成的销售指标中。  12.4 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如中途提出终止本合同履行,须经对方同意。否则视为违约,应承担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整。  第十三条 附则  13.1 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合同若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是本合同不可撤销的一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3
本合同的订定、解释、履约和争议解决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凡甲、乙双方因本合同发生的一切争议,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应向本案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4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13.5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中介商铺租赁合同范本(三)  出 租 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 租 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 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订立本合同,并就以下各条款达成协议:  第一条:租赁范围及用途  1、甲方同意将上海市 路 弄 号
室的房屋及其设施租赁给乙方,计租建筑面积为_____平方米。甲方《房屋产权证》(产权证编号:____________)  2、乙方租用上述房屋作______之用,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房屋另作他用或转租。  第二条:提供设备  1、甲方向乙方提供相应的 房内设备另立 合同,清单合同与本合同同时生效等设施。  2、乙方使用上述设备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三条:租赁期限  1、租赁期自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  2、租赁期满后乙方若需续租,须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书面通知甲方。在同等租约条件下,及在本合同租赁期内,乙方诚实履行本合同各项责任的前提下,则乙方有优先续租权,但须重新确定租金和签订租赁合同。  第四条:租金  租金为每月 人民币,如租期不满一个月,可按当月实际天数计算。  第五条:支付方法  1、租金须预付,乙方以每_____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乙方每_____个月支付一次,甲方在相关月份前十五天通知乙方付款,乙方收到甲方付款通知后,即在十五天内支付下____个月的租金,以此类推。  2、乙方须将租金付给甲方抬头的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抬 头: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乙方也可以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  第六条:物业管理费及其它费用  1、物业管理费由 方按照物业管理公司的有关规定和收费标准支付。  2、租赁场所内的清洁由乙方自行负责。  3、其他因使用该房屋所产生的有关费用由乙方负担,如: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  第七条:押金  1、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应支付给甲方____个月租金的押金,押金不计利息,合同终止时,退还乙方。若乙方不履行合同,则押金不予返还;若甲方不履行合同,则应将押金全额返还并赔偿乙方壹个月的租金费用作为因租房造成的损失。但因市容整顿和市政动迁而无法续租的房屋除外,甲方可不作任何损失赔偿,此合同即可终止。  2、租借期内,无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得私自随意加减租金和更改终止合同租借期。  3、甲方有权向乙方查阅支付国际长途的费用,或乙方使用国际长途电话,可由甲方代买&国际长途电话使用卡&,费用由乙方支付(根据卡上密码可在室内电话机上直拨)。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  第八条:禁止租赁权的转让及转借  乙方不得发生下列行为:  1、 租赁权转让或用作担保。  2、 将租赁场所的全部或一部分转借给第三者或让第三者使用。  3、 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场所内与第三者共同使用。  第九条:维修保养  1、
租赁场所内属于甲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维修保养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或物业公司,甲方并及时安排维修保养。重要设备需要进行大修理时,应通知甲方。  2、 上述维修保养费用由甲方承担,但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修理,则费用由乙方承担。  3、 属乙方所有的内装修及各种设备需要保养时,由乙方自行进行并承担费用。  第十条:变更原状  1、 乙方如对所租的房屋重新装修或变动设备及结构时,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 乙方在实施上述工程时,须与甲方及时联系,工程完毕后应通知甲方检查。  3、 乙方违反本合同上述规定的,甲方有权要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第十一条:损害赔偿  由于乙方及其使用人或有关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而对甲方、其他租户或者第三者造成损害时,一切赔偿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二条:甲方免责:  1、 因地震、水灾、或非甲方故意造成,或非甲方过失造成的火灾、盗窃、各种设备故障而引起的损害,甲方概不负责,但甲方有过错或重大过失的情况除外。  2、 乙方因被其他客户牵连而蒙受损害时,甲方概不负责。  第十三条:乙方责任  1、 必须遵守本大楼的物业管理制度。  2、 必须妥善使用租赁场所及公用部分。  3、 不得在大楼内发生下列行为:  (1) 将超重、易燃、易爆、易腐蚀等危险物品带入楼内或实施其他有害于大楼安全的行为;  (2) 给甲方或其他租户(业主)带来损害的行为,以及对整个建筑物造成损害的一切行为;  (3) 违***治安、***和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通知义务  1、 甲乙双方所发生的通知均采用书面形式。  2、 任一方的姓名、商号、地址及总公司所在地、代表者若发生变更时,须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  第十五条:合同终止  因自然灾害及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使大楼的全部或一部分损坏、破损而导致乙方租赁场所不能使用时,本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六条:合同解除  乙方如发生以下行为之一时,甲方可不通知乙方而解除本合同,如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  1、 租金及其他债务超过半个月以上未付;  2、 租赁场所的使用违反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  3、 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的;  4、 违反本合同第八、第十四条规定的;  5、 给其他租户(业主)生活造成严重妨碍,租户(业主)反映强烈的;  6、 触犯法律、法规、被拘留或成为刑事诉讼(公诉)被告的,以及本人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等情况发生的;  7、 有明显失信或欺诈行为的事实的;  8、 甲方出现前述第3、4或第7项行为的,乙方有权不通知甲方而解除合同,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遭受的损失。  第十七条:特别说明  1、 除第十六条和第二十条所述原因外,租赁期内,乙方不得解除本合同。若遇特殊情况须解除时,须以书面形式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但不得收回押金。  2、 合同签订后,租赁期开始前,由于乙方原因须解除合同时,乙方须把已缴的押金作为违约金支付给甲方。  第十八条:租赁场所的归还  合同终止时,乙方应将租赁场所内属于乙方所有的一切物品,包括内装修各类设备、材料全部撤除,使租赁场所恢复原状,并经甲方检查认可后由甲方收回,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十九条:纠纷解决  对本合同的权力、义务发生争议时,如调解不成,可向有关管辖的房屋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出诉讼。  第二十条:补充条款  中介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日期: ____年 ____月____ 日  中介商铺租赁合同范本(四)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甲方将产权属自己的______________铺位租给乙方使用。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自愿签订本合同,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租赁地点与铺位面积  租赁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租赁面积:_________平方米,其中底层铺面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二楼______平方米。  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_____年,即从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三条 保证金、租金、设施费、管理费等  1.乙方须在签订本合同时,向甲方缴纳保证金为人民币______元,租赁期满,费用结算清楚并经甲方验收商铺合格后,甲方退回上述保证金给乙方(不计息)。  2.乙方应在每月______号前向甲方缴交当月的以下费用。  从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当月租金:人民币______元。  设施费每月分摊人民币______元。  3.当月管理费(含公共卫生、保安、消防、公共绿化等管理费用)每月每平方米2元。  4.电费、水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商业用电、用水价格收费(含损耗、区内路灯分摊)。次月1号前应交清上月的水电费。  第四条 甲方责任  1.甲方负责在小区内配备消防设施、公共卫生、供水、供电设施,并负责上述设施的维修保养。  2.甲方负责制定《______________商业小区的综合管理规定》和小区内的其它管理制度。  3.甲方依照本合同和《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对商业小区进行日常管理,甲方负责配备相应的管理、服务员(如保安员、清洁工、电工、水工),做好保安、防火、防盗、清洁、供电、供水等项目工作,维护小区内正常的经营秩序。  4.合同期内的租赁税由甲方负担。  第五条 乙方责任  1.乙方完全自愿自觉遵守甲方制定《______________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见附件)和商业小区的其它管理制度,以保证小区的正常运作。  2.乙方在承租商铺之后,应立即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和到税务管理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不得无证经营。乙方必须自行办理小区内自己的财产和人身保险。  3.乙方要做好商铺的安全、防火、防盗工作,不得在商铺内(包括二楼)使用明火的炊具,不能占用公共场地作经营或堆放货物杂物之用。因乙方责任发生的失火、失窃等事故并因此导致商业小区的损失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改动,拆除铺位内的建筑结构和装修设备。  5.乙方负责保管,维护商铺内的设备、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维修,费用由乙方负担。  6.乙方应积极协助配合甲方对商铺、设备、公共设施的检修工作,不得妨碍检查和施工,更不得以此作为不交、少交或拖欠各项应交费用的理由。  7.乙方如需对所承租的商铺进行内部装饰、装修,应将装修设计方案报知甲方,批准后方能施工。乙方迁出时,商铺内所增设的一切的嵌装在建筑物结构内的附属设施不得拆除,甲方也不予补偿。乙方在小区内张贴宣传品或设置广告,应按小区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并服从甲方统一规划。  8.乙方承租的铺位只限于经营服装和服装辅料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或经营其他商品。  9.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均由乙方享有、承担。  1.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日该小区开张之日乙方务必开门营业,此后乙方连续停业、空置、歇业不得超过七天,否则按本合同第七条第6项处理。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1.乙方在租赁期内确需中途退租,应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方同意后,乙方须缴清应缴费用,乙方所交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2.在租赁期内,如乙方提出将商铺的承租权转租给第三者经营的,须经甲方审核同意,中途转租的,按乙方所交的保证金的____%退还给乙方(不计息),其余_____%保证金无偿归甲方。  3.如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有关部门征用等原因,确需收回商铺时,甲方须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无条件按甲方要求交还商铺,所缴的保证金在扣清乙方应缴的费用后,将余额退回乙方(不计息),如保证金不足抵缴乙方所应交的费用,则由乙方补足差额。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甲方未按期交付出租商铺给乙方使用的,甲方按实际交付时间计收租金。  2.乙方在租赁期内违约或人为损坏小区建筑物、设施的,先以保证金赔偿,保证金如不足以赔偿时应补足差额;扣除保证金后,乙方应在____天内补足原保证金数额,如不按期缴纳或补足保证金,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3.租金、设施费、管理费和水电费等乙方应缴费用,乙方应如期缴交,否则每逾期一天,按应缴总费用额的每日千分之一加收违约金,逾期二十天,除必须缴清所欠费用外,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商铺,保证金不予退还,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4.乙方如违反商业小区综合管理规定,甲方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扣除保证金、单方解除合同的处理。如导致甲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5.乙方如擅自改动、拆除铺位的建筑结构、装修,除必须恢复原状外,并赔偿由此而造成的一切损失。  6.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商铺使用性质和经营项目;不得擅自转租、分租;不得连续停业、空置、歇业超过____天;不得将商铺作经济担保、抵押;更不得利用商铺进行非法活动。如乙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提前单方解除合同,保证金不再退还,并由乙方承担全部违约责任。  7.因提前解除合同或合同期满不再续租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退还商铺,并将存放在铺位内的一切财物搬走,三天内不搬走,视乙方放弃该财产,甲方有权对乙方所放弃财产进行处分,而不作任何补偿给乙方。  第八条 其它  1.租赁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协商减免停业期间的租金(须致使乙方连续停业达_____天以上,方计入甲方减免收乙方租金的范围,否则乙方应正常缴交租金给甲方),若因灾害影响连续两个月还不能使用该商铺的,则作本合同自动终止,互不承担责任。  2.合同期内如乙方无违约行为,则在租赁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继续承租,乙方须在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经甲方审核同意后双方签订新租赁合同。否则,甲方将另行安排其它租户。  3.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由_______律师事务所见证。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见证律师各执一份。  第九条 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如发生纠纷,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可向______________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附件:(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签字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阅读:            小编精心推荐  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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