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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公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养老账户内,个人缴费部分依法可以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继承。2、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费的公民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依法可以取得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1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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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打听移动版为什么要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时间: 11:13文章来源:www.LiLv8.net 作者: 银行信息网点击: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成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夫后顾之忧,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
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党和政府为走出一条顺应社会文明进步,更新传统养老观念,增强社会保障功能,完成社会养老与家庭养老相结合,解除农夫后顾之忧,进而推进我国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加快我国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社会养老新路子。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不仅是党和政府一心一意为人民服务的详细体现,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迫切需要。首先,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客观要求,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配套措施。根据国家第四次人口普查结果推测,我国到达2030年,全国城乡60岁以上老人将占全国人口的确23-25%,农村60岁以上老人比例会更高。目前我省农村人口中的60岁以上老人所占农业人口比例已超过去时10%,按国际通行标准,已进入老龄化社会。伴着农村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医疗条件的逐步改善,特别是农村消费要素由农业向非农产业的流淌,农村青壮年劳动力向城镇的转移不断加快,农村老人群体将越来越大。不仅老龄化社会到来农村会先于城市,而且60周岁以上老人所占比例也会高于城市。再加上伴着计划生育政策推行,家庭结构的变化,农夫家庭规模下降,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农村老有所养的问题将日益突出。我国农村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夫社会发展的现实迫切需要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解决农夫的养老问题。因此,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同时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也为从根本上扭转传统的&养儿防老&的陈旧观念,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供的实际需要的保证。其次,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我国现在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是按照社会发展的基本矛盾规律,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推进人类社会进步,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而进行的一场革命。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伴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农村取消了人民公社,施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一消费组织结构的变化和分配形式的调整使得家庭重新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单位。这一方面促进了消费力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依托集体力量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基本解体,养老任务完全推向家庭。农村经济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我们找出一条能够满意消费力发展和农夫实际生活需要的农村社会保障的新路子。民政部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农村社会保障工作的经验教训,研究借鉴世界各国解决劳动者养老保险的成功的经验和做法。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确立了在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这一总体思路。第三、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是降低农村老人晚年生活风险,增加生活保障,满意农夫从温饱向小康生活转变的需要。伴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消费的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劳动者的经营风险越来越大。一次风险就可以把一辈子的消费和生活积累全部赔进去。加之原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保障体系的解体,如果完全依赖家庭养老,风险很大。而我国现在建立和推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就是变单一家庭养老为社会基本保障制度为依托,社区福利及商业保险为补充,家庭对老人照料帮助相结合的顺应中国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农村养老新体制。这一新体制的建立对于进一步解放消费力,调节政府与农夫的关系,缩小城乡差别,改善社会风气,在农村巩固发展社会主义制度,促进农村社会稳定和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综上所述,在我国有条件的地方逐步建立和推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势在必行。原创来自AituWo.net查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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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养老保险,老人去世,有没有丧葬费?
有。《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有条件的地方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关于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陕西安康市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安政办发【号)精神,切实做好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发放工作,现通知如下:一、从日起,凡已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并正常领取养老金待遇的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助金。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助金条件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800元丧葬费补助。三、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自待遇领取人员死亡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办理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属于民政部门规定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镇(办)、村(社区)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领取养老金待遇死亡人员丧葬费补助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它账户信息。4、《安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费补助金申请表》(一式三份)。四、村(社区)委员会、镇(办)社保站、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均可受理丧葬费补助申请。村(社区)受理的丧葬费补助申请,应自申请人申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镇(办)社保站复核。镇(办)社保站复核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月底前将资料报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五、县(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中心应在审核后的30个工作日内将丧葬费补助一次性通过金融机构支付给申领人。alsjs安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4〕25号 七、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领取待遇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从日起,全省建立丧葬费补助金制度,标准为一次性补助不低于800元,省级财政按800元的50%给予补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进行核对;村(居)民委员会要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工作,在行政村(社区)范围内对参保人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领取记录进行比对,确保不重、不漏、不错。《关于印发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发放程序的通知》铜人社发〔号为认真贯彻落实《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办法的通知》(铜政发〔2013〕46号)精神,切实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发放工作。现就发放程序通知如下:一、从日起,凡具有我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户籍,且已参加了我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参保人员死亡后可以享受丧葬费补贴。二、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可以一次性领取相当于6个月基础养老金标准的丧葬费补贴。三、符合领取丧葬费补贴条件的,其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自参保人员死亡之日起60日内,持以下资料到所在村、社区申请办理。所需资料:1、申领人身份证及银行账户信息复印件;2、死亡人员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3、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4、《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四、《铜川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通知》(铜政发〔2012〕31号)规定的火化区和土葬区内的火化对象,同时须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五、村、社区对申请事项初审后,于3个工作日内报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乡镇、街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复核完毕并在信息系统登记处理后于每月25日前将资料报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六、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对申请丧葬费补贴进行审核,并于每月5日前向市级经办机构申请丧葬费补贴资金。同时,填报《铜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丧葬费补贴申请汇总花名册》报市级经办机构备案。七、区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每月20日前将丧葬费补贴通过金融机构直接划拨至申领人提供的银行账户。alsjs《关于印发嘉兴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嘉政发[号第二十六条 参保人员(含参保缴费人员和享受养老金待遇人员)死亡后,其直系亲属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到统筹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注销手续,凭统筹地殡仪馆出具的证明材料,领取一次性丧葬费补贴,补贴标准为参保人员死亡时我市基础养老金的20个月金额(叠加享受待遇人员不能重复领取,但可按就高原则计发)。个人缴费账户有余额的,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4〕28号五、待遇标准和领取条件(一)待遇标准。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三部分组成,支付终身。……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死亡时可享受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标准为参保人死亡当月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的20个月金额。alsjs《贵州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黔府发〔2014〕20号第十九条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于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有条件的市(州)、县(市、区、特区)可发放一次性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承担。《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14〕38号 第十四条从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领取人员死亡的,从次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金。其直系亲属应在3个月内办理销户手续。区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其销户手续办理完成后,向其支付800元做为丧葬补助费,所需资金由省财政承担50%,市和区县财政各承担25%。alsjs《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探索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的要求,进一步方便参保人享受待遇,经研究决定将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自日起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含领取老年保障福利养老金人员,下同)的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不再列入《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号)规定的补贴范围。二、本市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人员的丧葬补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具体发放程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三、丧葬补助金由区县财政足额安排,纳入区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财政部门划拨的丧葬补助资金记入政府对基础养老金的补贴收入,支出的丧葬补助金记入基础养老金支出。四、各区县、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认识,相互协调配合,做好丧葬补助金发放渠道调整与待遇发放的衔接工作。alsjs《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保发〔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暨实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及《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等文件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规程》(京人社居发〔2012〕44号),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三、注销登记及结算参保人或城乡无社会保障老年居民养老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以下简称“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出现死亡、出国(境)定居、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并进行注销登记。(一)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的,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应在一个月内到村(居)委会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老年保障待遇)注销登记及结算审批表》(以下简称《注销表》,附表2),并提供以下材料:1.医院出具的人员死亡证明或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非火化区除外)、户籍注销证明;人员失踪宣告死亡的,应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2.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能够确定其继承权的法律文书、公证文书或公安机关及乡镇(街道)、村(居)委会等部门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等;3.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无法通过原银行账户支取的,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还需提供指定金融机构的其他账户信息。(四)村(居)委会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注销表》及有关证明材料上报社保所。社保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参保人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并将材料上报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复核无误后,结算参保人个人账户资金余额或将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注销登记信息录入信息系统。对按照《关于丧葬补助金纳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支出项目的通知》(京人社居发〔号)及《北京市城乡无丧葬补助居民丧葬补贴办法》(京民殡发〔 号)规定,符合丧葬补助领取条件的,应同时计算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的丧葬补助金额。其中,参保人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也有缴费或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应在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申领丧葬补助金。经办机构业务岗核定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丧葬补助金后,按月打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审批表》(附表3)转财务岗,财务岗向财政部门申请支付款项,次月,通过金融机构将支付款项拨至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专用存折。支付成功后,经办机构对注销信息进行确认,终止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或老年保障待遇,在《注销表》上签字,加盖公章,并及时将相关材料归档。待遇领取人员重复领取的养老金和死亡后被冒领的养老金应按照规定追回,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为参保人、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办理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补助金等支付业务。参保人或老年保障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无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由村(居)委会在一个月内向社保所提出注销登记申请,填写《注销表》并按规定提供人员死亡证明材料。社保所和经办机构按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及丧葬补助金支付手续,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并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alsj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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