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房怎样买卖,都有哪些税费和买卖合同法律风险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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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置房买卖存在哪些风险
安置房是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因进行拆迁,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为其安置对象是特定的动迁安置户,该类房屋的买卖除受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外,还受地方政府政策的约束。如果拆迁安置房取得房屋的产权,并且没有规定限制对外出售,或者限制转让的期限已满,这样的拆迁安置房和一般的商品住宅没什么区别,可以买卖。下面,华律网小编跟您唠唠安置房产权办理和买卖的那些事儿。安置房产权如何办理?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房屋登记,申请人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同时根据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身份证明(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四)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五)房屋已竣工的证明(六)房屋测绘报告(七)其他必要材料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拆迁安置房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完善拆迁安置房项目的用地、规划、竣工验收等手续,并按规定办理初始登记。安置房买卖交易情况现金市面上挂牌的拆迁安置房,往往是没有取得产证,或者是刚刚取得产证,按规定5年内限制转让的房子。安置房买卖的风险很大,甚至没有保障的。尚未去得产证的拆迁安置房,按《物权法》规定,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产权以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为准,没有登记备案的,除法律特殊规定的情形外,不具有物权法上的产权效力。也就是说此类安置房还没有取得安全产权,对外出售是不合法的。即使签订附生效的买卖合同,期间风险也甚大。如:没有产权证的拆迁安置房,或者产权证但5年内限制转让的拆迁安置房,从签订合同到将来办理产权转移的时间漫长,不确定因素多,可能会出现如下一些潜在安置房买卖的风险:1、家庭成员内部可能对拆迁安置房的分配有异议,万一协商不成,可能每部起诉到法院解决,最终确定的合法权益人是谁还无法确定;2、无产权的拆迁安置房可能因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办理产权证;3、因交易时间漫长,房价变动可能性发,果如出售方为谋取更大利益,将房屋房价卖给他人,并在可以过户交易时先行过户给他人,那么购买方就很实现购房母的了,只能主张债权了;4、在购买房等待过户的漫长时间内,也有可能发生因出售方自身债务纠纷,导致房屋被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购置拆迁安置房首先要查明安置房的性质,一般来说对已经竣工的安置房可以查询其“五证”,或到房地产交易中心查询房屋的产权资料等。不同类型的拆迁安置房,交易双方承担的交易风险有所不同。第一类动拆迁安置房,由于交易时间长,受市场因素的影响,往往买家需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主要体现在房价上涨后上家有意反悔,找合同的漏洞逃避法律责任追求己方利益,或为合同的履行设置障碍。如果是购买还没定位的安置房风险就更大,买卖双方虽然可以知道房屋大致的坐落位置,但无法确定建好后安置房的具体结构、朝向、小区环境等,办理过户等手续时间也会更长。因此在购买此类房产时,签订一份有效的具有可操作性的买卖合同就显得至关重要。买卖合同除了要具备一般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外,还需要对房屋的增购等费用的支付方式,迟延交房等都作出明确的约定。一般来说购置该类房屋,可以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签订附条件的合同来保证买卖合同的有效性,并对具体细节作出明确约定以防合同相对方反悔,最好由专业房产律师进行指导。有证的拆迁安置房当然可以买卖,交易也与普通房屋没有差别;对于无证的拆迁安置房,要分清情况,主要注意这几个问题:(1)调查清楚拆迁前的产权性质,如果拆迁前具备产权证,只是拆迁后开发商没有及时办理,如果有拆迁协议书,虽然麻烦,但日后还是可以办理产权证的;(2)一定要办理公证手续,以免日收出现纠纷。(3)有的开发企业为了增加收入,在拆迁安置房交易后可以提供更名(过户)服务,适当收一些费用是一种比较好的解决办法。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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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安置房时应如何规避交易风险?
来源:晋江经济报
  来自住建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2015年,晋江全市安置房交易的住宅面积22.85万平方米、1978宗。其中,买方为晋江户籍647宗,占比约32.71%;买方为泉州地区户籍(晋江户籍除外)517宗,占比约26.14%;买方为福建省内户籍(除外)387宗,占比约19.57%;买方为福建省外户籍427宗,占比约21.59%。
  从以上数据分析,购买人群主要是泉州地区户籍人员。但泉州以外人员购房约占41.15%,随着晋江市新型城镇化的快速推进,晋江对外来人员的吸引力不断增强。
  值得关注的是,2014年9月份,晋江还出台了《鼓励购买安置房若干规定》,涉及安置房按揭贷款、手续简化、外来人员优惠等事项,鼓励安置房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吸引更多新晋江人安家落户。
  在安置房成交活跃的背后,一些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例如,在房价上涨的情况下,由于利益的驱动,一些卖房的房主在签约后临时涨价、临时毁约;交易时,买主发现卖主房产已被法院查封;一些卖主&一房多卖&,妨碍房屋过户至买方名下,甚至导致买方的&房财两空&。
  那么,在买卖安置房时,如何规避交易风险?
  对此,晋江市法院法官提醒,首先,购房者要熟悉安置房过户政策。安置房房产交易时,受政策影响比较大,购房者在购买时要详细了解上市交易条件。
  其次,如果购买的安置房尚未取得&双证&,又确定要购买的话,一定要查清楚房产的权属来源。购房者可以要求查看房东的拆迁安置补偿协议,或其他可证明该房产权属问题的相关凭证,以确定卖方确实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这样,可以规避转多手买卖的风险。
  另外,还应该查清楚该房产的所有权人是卖方个人还是另有共有人。因为,拆迁安置房往往涉及共有人或继承人的问题,如果不是每位共有人都签字同意出售,买卖合同就无效。
  还要特别关注的是,购房者还应该在细节上和卖方进行约定,如税费支付方、落户问题、过户时间等。特别需要说明的是,还有一些安置房存在多年无法办出产权证,或最终无法交易过户的问题,因此要合同中约定,在房产无法过户的情况下如何解决问题的方案。
  钱付了 安置房却被法院查封?
  法院:安置房交易应规避风险
  来自四川的李女士在晋江购买一套150平方米的安置房,可令她烦心的是,50万元购房款已经打给对方,可快要选房时,她才知道对方要出售的这套安置房已被法院查封。为此,李女士将卖主蔡某起诉至晋江市法院。
  记者从晋江市法院获悉,此案已作出判决,蔡某应退还李女士购房款50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1.9万多元。
  据了解,随着晋江新型城镇化建设不断深入,安置房成交活跃,而由安置房交易引起的纠纷时有发生。审理此案的晋江市法院法官提醒,在安置房交易时,要注意规避风险,避免纠纷的产生。本报记者_陈青松 王家煜 文图
  购买安置房 购房款全给了
  李女士于2014年6月份向蔡某购买了位于晋江市梅岭组团桂山的安置房,面积150平方米,价格为50万元。
  当年7月份,李女士分三次将购房款50万元给了蔡某。但到当年11月份,蔡某又向李女士提出,这套安置房不想卖了,想将这套房产向政府部门申请货币置换。由于无法将已经收取的购房款还给李女士,蔡某提出,等货币补偿后,再将购房款退给李女士,并按每月1767元支付占用期间的利息。
  想想暂时拿不到钱,并且对方也愿意支付利息,李女士同意了,并且和蔡某签订一份《补充协议》,解除了此前的购买合同,并约定了双方退款的事宜。
  选房时 发现安置房被查封
  然而,令李女士没想到的是,蔡某并没有如约按月支付利息。而等到该片区选房时,蔡某也并没有将50万元退还。
  究竟是怎么回事?蔡某已经把货币补偿款领回,赖着不还?在几经催促无果的情况下,李女士到该片区拆迁指挥部了解后才知道,原来,蔡某由于涉及债务纠纷,该套房产已经于2012年被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换句话说,蔡某在卖该套安置房时,这套房子已经被法院查封、冻结。
  2015年6月,李女士将蔡某起诉到晋江市法院。
  判决:退还购房款 支付相应利息
  晋江市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和蔡某已签订了《补充协议》,解除双方原本签订的安置房买卖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另外,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约定事项,应认定为附条件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因上述拆迁权益已被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而蔡某在拆迁改造指挥部通知选房时,未积极前往置换货币并处理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事宜,造成上述条件无法成就,故视为条件已经成就。&审理此案的法官介绍。
  不久前,晋江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蔡某应退还李某购房款5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1.9万多元。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18日至24日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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