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转让了,其他应收款 个人社保归个人,怎样处理

企业产权转移,应收应付账款如何处理_百度知道
企业产权转移,应收应付账款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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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换取代表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纵观相关政策,企业整体转让应按以下原则进行税务处理:  1.不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规定: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根据《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号)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2.应缴纳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整体转让属企业全部财产的所有权转让,应根据产权转让所立的书据依万分之五的税率缴纳印花税,但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征印花税。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即转让房地产)具有法定增值额的应当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转让非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其附着物则不缴纳土地增值税。  3.收入增值达比例要缴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规定:如果在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交易的接受企业支付的交换额中扣除非股权支付额高于所支付的股权的票面价值(或股本的账面价值)20%,就应该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算出清算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清算所得是指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者交易价格减除资产净值、外购商誉的支出、清算费用以及相关税费等后的余额。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日发布的《企业重组与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办法(讨论稿)》的意见,即: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因此,这里的“资产净值”应该是纳税人的全部资产或者财产。扣除债务清偿损失、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和公积金后的余额。超过实缴资本的部分;这里的“税”应该是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印花税和土地增值税。  4.原股东按财产转让所得征个税。  根据《关于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通过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以转让公司全部资产方式将股权转让给新股东,协议约定时间以前的债权债务由原股东负责,协议约定时间以后的债权债务由新股东负责。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原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此外,根据《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人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号)规定:企业整体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股东因受让方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股东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人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整体转让在计算股东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不涉及外部的债权债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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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出售(sale or factoring of accounts receivable)
  应收账款出售,指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第三方(如金融机构、)以筹集资金的行为。目前,我国尚无这种业务。
  当的出售作为销售处理时,该项业务减少应收账款的账面余额,同时增加了经营活动的。但是,大多数应收账款的出售都赋予购买者在收不回账款时对出售者的,所以从经济实质上说,应收账款出售实际上是以应收账款作抵押取得,并不是真正的销售。因此,在编制时,如果已经出售的带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购买方在期末仍然没有收回,则出售方应将出售应收账款所得归入活动现金流量。相反,出售以后期间如果该应收账款收回,则应调增,调减。
  由于售让方将承担收账成本和,出售时,售让方会向训方收取一笔较高的费用。此外,为避免的损失,售让方一般只付应收账款金额的80-90%,时,前者作为费用,反者为应收款。
  因所有权已经转移,应收账款出售无须单独反映。
  有时,带追索权的应收账款(sale of receivables with recourse),要求出售方(企业)在某些条件下偿还售让方(金融机构),我国会计教材通常称 “有追索权让售”。有追索权让售介于应收账款出售和应收账款划之间,出售方放弃某些利益并承担坏账风险,售让方取得利益并承担与应收账款相关的风险。出售方报告有追索权让售的方法有两种:一是作为销售,二是作为。根据FASB第77号准则-《出售方对有追索权让售的报告》的规定,有追索权让售作为销售报告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否则作为负债报告:
  (1)出售方放弃对应收账款中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如果出售方日后对账回应收账款有选择权,则意味着未放弃控制;
  (2)出售方能够合理估计对售让方的义务;
  (3)如果没有追索权条款规定(如不能清偿到期),售让方不能要求出售方购回应收账款。作为负债报告时,出售应收账款的收入列为负债,应收账款列为资产。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持有的一种,是企业的一种,可以考虑转让。分为两种,即以应收账款抵押借款和。后,假如出现应收账款拖欠或客户无力清偿,企业无需承担任何责任,信贷机构不能向企业追索。
  应收账款让售实质上一种,不过,转让了应收账款也就转让了风险!这样,应收账款让售也有了抵御的风险,又由于及时回笼了资金,自然也没有了。只能自己追索或承担损失。
  应收账款出售与负债融资相比,成本相对较低,是一种值得考虑的的方式。从本质上来看,是应收账款出售的一种。(Forfaiting),又称福费廷,也是一种特殊的应收账款让售,即(Fortaiter,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从本国出口商那里无追索地买断经过外国进口商银行或的中长期汇票、或其它应收的金融交易。因为包买商买断的、、或其它应收债权都有银行独立性保函/ 担保,风险比较小,而福费廷业务的加入,进一步降低了坏账风险,更主要的是它作为一种,及时收回了资金,转嫁了汇率风险,提前了办理核销和手续,改善了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
福费廷业务主要针对大型设备和BOT项目的出口,因为收款周期长,金额较大。
  业务的缺点是:
  1、必须同意并能找到高资信担保人时;
  2、出口商必须确保债权凭证的有效性和银行担保的有效性,才能真正免除包买商的追索权。而且福费廷业务的相对较高。
  所以福费廷业务的缺点是相当明显的,只能有选择地做。
  (一)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1.不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出售时:
  (预计未来要发生的、及)
  (倒挤)
  (全部结转)
  贷:应收账款(账面余额)
   [例解4]日,甲公司销售一批商品给乙公司,开出的上注明销售价款为40万元,销项税额为6.8万元,款项尚未收到。双方约定,乙公司应于日。日,甲公司因急需,经与协商后约定:甲公司将应收乙公司的债权卖给银行,价款为35万元,如果乙公司不能偿付此债权,甲公司不负连带偿付责任。根据以往经验,甲公司预计乙公司退货10%%。日乙公司退货,价税合计3.51万元,所退商品的成本为2.3万元。甲公司将所退入库。则甲公司针对应收账款出售的账务处理如下:
  ①日甲公司将应收账款卖给银行时:
  借:银行存款35
  其他应收款4.68
  营业外支出7.12
  贷:应收账款46.8
  ②日乙公司退货时:
  ———(销项税额)0.51
  贷:其他应收款3.51
  同时:将当初预估的偏差调整“营业外支出”:
  借:营业外支出1.17
  贷:其他应收款1.17
  ③将所退货物验收入库时:
  借:2.3
  贷:2.3
  2.附追索权的应收债权出售的核算
  视同以应收债权为质押取得借款的方式。
  (二)、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1、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应收账款出售,在会计处理上应作为一项销售业务,确认损益。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照协议中约定预计将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的款项借记“其他应收款— — 出售扣存款”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已提取的,借记“坏帐准备”科目,按照应支付的相关手续费的金额,借记“”科目,按售出应收债权的账面余额,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差额借记“营业外支出—— 应收账款融资损失”科目或贷记“—— 应收账款融资收益”科目。实际发生的与所售应收债权相关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如果等于原已记入“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科目的金额,应按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的金额,分别借记“财务费用”、“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科目;实际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的金额若与原有差额,除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外, 对应补付给银行等金融机构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款,通过“”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对应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收回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款,通过“其他应收款”或“银行存款”科目核算。
  例2:日,某小企业将其300000元应收账款(已提取坏帐准备15000元)以无追索权方式,出售给桥南工商银行,银行按应收账款总额的10%预留余款以备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及退回,并按应收账款的15% 收取手续费,另外收取3000元的。
  企业从银行实际融资222000元[300000一(% +% +3000)],出售应收账款的收益为15000元。
  (1)3月1日,与桥南工商银行签订无追索权协议,将应收账款出售时:借:银行存款222000元,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30000元,财务费用—— 融资手续费48000元,坏帐准备15000元;贷:应收账款300000元,营业外收入—— 收益15000元。
  (2)5月底收到银行通知共收回账款266000元,发生现金折扣2600元,销售折让及退回23400元,坏帐损失8000元,其中坏帐损失由银行负担。借:财务费用2600元,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应交税金— —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贷: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26000元。
  (3)6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余款4000元。借:银行存款4000元;贷: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4000元。
  2、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
  对于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由于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无法偿还的应收账款具有追索权,在实务中,根据其业务性质不同按不同的处理;一是按销售业务处理;二是按借款业务处理。当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满足以下3个条件时:
  (1)出让方企业放弃对应收账款的未来经济利益的控制;
  (2)按有追索权之条款,出让方企业的义务能合理估计;
  (3)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能要求出让企业再买应收账款。
  这才确认为一项销售业务,其会计处理与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坏帐损失由企业承担并计入。有追索权的应收账款出售如果不满足以上3个条件时,即在有关应收债权到期无法从处收回时,银行有权向出售应收债权的企业追偿,或按照协议约定,企业有义务按照约定金额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回购部分应收债权,则表明应收账款的所有权并未实质上脱离企业,不是应收账款的出售,应按处理。
  承例2:如果公司与桥南工商银行签订的是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协议,其他条件相同,按销售业务处理。
  (1)3月1日,与桥南工商银行签订有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协议时:同无追索权应收账款出售的会计分录。
  (2)5月底收到银行通知共收回账款266000元,发生现金折扣2600元,销售折让及退回23400元,坏帐损失8000元,其中坏帐损失由企业负担。借:财务费用—— 现金折扣2600元,主营业务收入20000元,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400元,管理费用—— 坏帐损失8000;贷:其他应收款— — 出售扣存款34000元。
  (3)6月1日,企业与银行最后结算余款4000元。借:其他应收款—— 出售扣存款4000元;贷:银行存款4000元。
  从以上例了可以看出,应收账款出售不同于,二者会计处理方法的选用,关键在于判断应收账款债权及其风险是否发生了转移。另外金融机构是否购买应收账款,不取决于小企业出售方的信誉,而在于欠账客户的信用,只有那些信用好的欠账客户所欠的应收账款,才能成为金融机构的收购对象。故而需筹资的小企业为了能顺利地转让应收账款,融资所需资金,在将商品(产品)给客户时,一定要合理地确定赊销对象,这样才能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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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间转让应收账款怎样处理
&&& 企业需要大量资金时,出售自有资产的情况时有发生。作为流动资产的应收账款,常常会被列入出售范围。持有应收账款的企业,为少承受损失,不愿意对债务人做出让步,便将应收账款折价出售。出售应收账款企业的处理比较简单,但对购买该项资产的企业来说如何进行处理,值得我们思考。
&&& 适用准则
&&& 新会计准则的框架下,该购买应收账款事项适用《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还是《金融工具》准则?
&&& 首先,《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的让步事项。”应收账款的转让事项,是债权人转让债权,此事项只需告知债务人,且债权人并没有对债务人作出让步,从这一点上看,不符合债务重组的特征。因此,该事项不适用《债务重组》准则。其次,《非货币性交易》准则中明确,应收账款为货币性资产,加之购买企业大多数支付的是货币资产,故该事项处理不适用《非货币性交易》准则。最后,从购入资产的实质考虑,应收账款属于金融资产,其相关事项的会计核算应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也就是说,该事项的会计处理,适用《金融工具》准则。
&&& 购买入账“应收账款”性质探讨
&&& 1.按照准则规定:“应收账款是因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等,采用递延方式收取合同或协议价款。”购入的“应收账款”与企业的销售等无关,能否作为“应收账款”值得商榷。
&&& 2.从企业购入应收账款的目的来看,一般情况下是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则购入行为可以理解为是企业的一种投资行为,但该行为不属于长期股权投资的范畴。购入的应收账款,属于企业一种金融工具。
&&& 如果购入的“应收账款”属于金融工具的范围,遵循《金融工具》准则的规定,应如何进行分类
&&& 1.能否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 由于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划分为此类资产,无可靠的依据。
&&& 2.能否分类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 准则规定:“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由于该购入应收账款不存在固定的到期日,分类为此类资产显然不具有合理性。
&&& 3.能否分类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
&&& 准则规定:“对于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企业可以将其直接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由于该购入应收账款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地计量,自然也不能划分为此类。
&&& 4.由于不能划分为上述三类资产,只能将其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即购入的应收账款继续保持原有的分类。
&&& 如果划分为应收款项,如何进行初始计量及后续计量
&&& (一)初始计量
&&& 在折价购入的情况下,购入“应收款项”是按原账面价值计量,还是按交易价格计量。
&&& 1.按原持有企业账面价值计量,则会计处理:
&&&&& 借:应收账款(原价) &&&&&&&&&& 贷:银行存款等
&&&&&&&&& 坏账准备或营业外收入(差额)
&&& 第一将折价购买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理解为资产减值,而这种减值与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同时,直接增加企业当期的坏账准备,导致当期“资产减值损失总额”小于“减值准备的合计数”,不尽合理。第二将差额理解为企业营业外收入,将会导致购买时点企业资产增加,所有者权益增加,更不具有合理性。
&&& 此种方式处理的最大问题是违背了《基本准则》中:会计要素计量属性――历史成本的规定。该项交易企业实际支付的现金(历史成本)低于原账面价值,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原则,应收账款应以实际交易价入账,但本处理方式却按原持有方的价值入账,与基本准则的规定相悖。
&&& 2.按实际成本(历史成本)计量,则会计处理:
&&&& 借:应收账款(历史成本)
&&&&&&&& 贷:银行存款等
&&& 这种会计处理方式下,在建账的同时设立应收账款备查账,继续保留对债务人的全额追索权。此种会计处理虽然解决了第一种处理中的历史成本问题,但应收账款不按照原价值入账,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会计报表使用人的理解,如:债务人在考虑到债权人处理方式的基础上,可能会出现确认债务重组收益的情况。
&&& (二)后续计量
&&& 1.该资产如果未来存在减值迹象,如何进行减值判断?
&&& 既然购入资产作为应收账款处理,其减值测算方法应与企业自身的应收账款一致,则该资产的减值会影响企业的当期经营损益,不尽合理。因为购入应收账款的减值,与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关联性相对较小,应属于非经营损益。考虑到企业的购买意图,我们是否可以不确认“坏账准备”而是“投资减值准备”。但是,这种方式对会计处理配比性原则产生影响。
&&& 2.如何处置该资产的损益计量?
&&& 债务人偿还债务,受让企业收回应收账款。收回该资产取得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还是“营业外收入”?
&&& 从企业购入资产的目的分析,计入“投资收益”较为合理。但在实际操作的领域,考虑到配比的问题,多数企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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