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过60周岁以上不认定工伤认定超过一年咋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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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60岁算不算工伤? 别再神仙打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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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9日,深圳诚毅达五金厂的保安周永德,这位62岁的农民工死了。
他死在保安值班室里,没有太多的“戏剧性”。只是,他的死掉进了某种长期、广泛存在的制度“裂缝”里,将继续叩问生者。
原来,他在五金厂当保安时,已经超过60岁的法定退休年龄,因此老板认为他是“超龄农民工”,不受劳动法保护,不愿支付火化费。目前,在殡仪馆免费火化死者之后,相关的索赔已委托律师处理。
昨日,澎湃新闻刊发了这则报道,却引发一些人对死者家属、报道本身的讨伐,“老板好心雇佣年纪大的农民工,在记者笔下,成了黑心老板压榨老人的罪行。看今后谁还雇佣老年农民工?”
在改革深水区里,劳动者权益与企业权利的边界厘定的确有很大争议。但是,争议必须是有底线的,一些人对关心底层生存困境、曝光机制弊端的报道,动辄扣上“圣母教”“白莲花”的帽子,似乎中国只有回到维多利亚时代那种工人“生死有命、工伤不赔”、童工“自由”下矿得尘肺,才算得了他们散装的“自由市场”的三昧真义,才算杜绝了“行政干涉”的任性,才是无上光荣的国家竞争力……这种幼稚、暴戾的观念,只会撕裂社会。
其实,一些老板之所以愿意雇佣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人,并非“好心收留”,而是这些人不用交、也交不了社保,可以省下一大笔钱。
就中国来说,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继续在单位工作的人数众多,他们并没有被妥善纳入到现行的工伤保障机制中,甚至长期存在“神仙打架”的问题,劳动保障部门、法院系统按不同标准处理,都希望把“球”踢出门。
从行政部门的角度看,一者,超过法定年龄的农民工,不能缴纳社保,出于“惜保”考虑,不少地方的行政部门倾向认为:企业与超龄劳动者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也就不构成工伤责任。比如,《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就明确:超出法定退休年龄的,不得申请工伤鉴定。而上海的规定是,可以认定工伤,但相关待遇由聘用单位支付。
二者,2005年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退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其中的处理方式是:可“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处理;实际上,否认了这是工伤责任。
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关于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答复》(2007年)、《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都认为:超龄人员(无论是已享受退休待遇的,还是农民工)都按工伤处理。
所以,出现了很吊诡的局面:超龄人员“工伤”之后,劳动部门依行政法规、规章,不予认定工伤;然后,当事人(或家属)到法院打行政官司,法院认定政府违法,责令劳动部门重新做出认定,皮球又被踢了回来……
更有意思的是,检索相关论文时会发现,劳动部门、法院系统的学术论文作者在“超龄劳动者是否适用工伤”问题上泾渭分明:劳动部门认为,国务院法制办的解释更有权威性;法院系统认为,司法裁判才具有终局性……
62岁农民工周永德的突然死亡,就是这么尴尬。其实,随着中国的老龄化、劳动力短缺,“超龄劳动者”势必越来越多,这些人得有一个妥善的保障(无论是不是工伤保障)。这么大范围的问题,又是“神仙打架”了近十年的问题,国家决策层得统一解决。
本文来源:东方早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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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10月9日,山西真强律师事务所甘国斌如约做客本报权威在线,接听关于工伤赔偿、房屋买卖方面的法律咨询。两小时内,共有10余位读者打进本报热线,与甘律师交流,在此摘取几例。
  因工受伤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吗?
  李先生:去年10月份,我上班时因工受伤,劳动局给我进行了工伤认定。由于受伤,我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要求用人单位进行工伤赔偿,这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但是我递交申请已经有一段时间了,劳动部门却迟迟没有组织鉴定,原因是用人单位不配合,让我找单位。我想问一下,是不是用人单位不配合做鉴定,就不能鉴定了?
  甘律师:工人因工受伤后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则需要对工人受伤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确定具体的赔偿数额。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太原市劳动能力鉴定办事程序》的规定,用人单位、工伤(因病或非因工负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均可向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医疗检查和技术鉴定工作由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组织实施。用人单位不配合不同意,不影响劳动能力鉴定的正常进行。因此,为鉴定及时,你应该及时同市劳动能力鉴定中心联系,按照鉴定中心的要求提供材料,督促鉴定中心尽快安排鉴定。
  超过60岁的农民工受伤能否享受工伤待遇?
  王先生:我父亲今年62岁,从老家农村到太原一个建筑工地打工。今年6月,他在工地施工时,从楼上掉下来,腿摔伤骨折。我们找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时,建筑公司说我父亲超过60岁,不能按照工伤赔偿。同时,建筑公司说将活包给了工头,工人受伤应由工头处理,公司不管。我想问一下,我们该咋办?我父亲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甘律师:首先对你父亲受伤表示同情。日,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中明确,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进行工伤认定。根据该答复,你父亲在工作期间受伤,依法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你父亲受伤应该向谁主张权利的问题,根据《山西省农民工权益保护条例》第十条“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发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对该组织或者个人招用的农民工,视为发包单位招用”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的规定,包工头系个人,不能作为用工主体存在,因此你父亲的工伤应该由建筑公司承担责任。
  在单位上厕所时被烫算不算工伤
  李先生:我在太原一个铁厂上班,今年5月份的一个夜晚,9点左右,我在厂里干活,去厕所时路过我们厂冷却水池,因天黑没有看见前面的路,我掉进冷却水池,被水池里面的热水烫伤。现在花去医疗费5万元,老板只给了2万元,且说我是上厕所时受伤的,与工作无关,不应算工伤。我现在还在医院躺着,没有人管。问我的情况是否是工伤?应该怎么办?
  甘律师: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从事与工作有关的事项时受伤,毫无疑问应该算工伤。职工上厕所,是在履行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一种正常生理需要,受伤当然算工伤。因此,你的伤害应该算工伤。
  在你所受伤害还没有治愈的情况下,老板的行为是不当的。但你不能因老板不给钱而放弃治疗,毕竟身体是自己的,你还是应该积极治疗,注意把医疗票据保管好。同时,你应委托家属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认定,待治疗终结后及时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并申请仲裁。
  (本栏目由太原市律师协会协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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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可以认定工伤吗?怎么赔偿?
60周岁以上可以认定工伤吗?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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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处理,具体委托律师办理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解决延期交房时间问题,首先就是交房时间的认定,它关系到延期交房从何时计算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因当事人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房屋的交付使用约定不明而导致的大量纠纷。
关于延期交房的认定及其赔偿标准介绍
认定不了工伤,可以按雇佣关系赔偿,建议当面咨询
您好,以上是不适用劳动法的
不属于工伤,可要求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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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岁后再就业 出了事算不算工伤?
来源:作者:张柄尧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成都商报记者发现,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
  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1954年出生的彭州人柯尊奇,生命终结于去年12月12日。上班途中,柯尊奇驾驶的摩托车和一辆面包车相撞后,抢救无效死亡。随后的工伤认定中,有两个问题横亘在了柯尊奇家人面前。事故发生时,柯尊奇已年满60岁。而且,从2014年6月起,柯尊奇开始每月领取60元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此案历经一审、二审,成都两级法院均认定,柯尊奇和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
  通过这个案例,引出一个特殊群体,他们每月领着养老补贴,同时继续务工再就业。而这类人再就业后,还是不是劳动合同法上认可的“劳动者”,和单位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受了伤算不算工伤?
  成都商报记者近几天调查采访了解到,这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充满争议的问题,有判是劳动关系的,也有判是劳务关系的,赔偿差距可达数倍。
  60岁后继续上班
  被判非劳动关系
  交通事故发生时,柯尊奇已过了自己60岁的生日半年。
  柯尊奇工作的单位是彭州天汇医院。他是2014年9月才到医院工作的,主要负责水电安装、维修等工作。
  去年12月12日一早,柯尊奇骑摩托车前往医院上班,途中和一辆面包车相撞,因抢救无效,柯尊奇死亡。交警认定,事故中,柯尊奇承担次要责任。面包车承担主要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处理完父亲后事后,今年2月,柯尊奇之子小余着手,开始为父亲申报工伤。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决定。理由为柯尊奇已年逾60岁,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另外,也就在小余开始着手为父亲申请工伤认定时,彭州天汇医院也向彭州法院提起一个确认之诉,要求法院确认,柯尊奇和天汇医院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
  此案经开庭审理后,彭州法院作出判决,柯尊奇和天汇医院不存在劳动关系。理由为,柯尊奇虽为天汇医院提供了有偿劳动,但柯尊奇进医院务工时就已超过60岁这一退休年龄。另外,柯尊奇还享有每月60元的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享受养老补贴”
  中院维持原判
  因对彭州法院判决不服,小余上诉到了中院。中院维持了原判决。其中的判决依据即是,柯尊奇已享受了每月60元的养老补贴。
  小余介绍,父母都是农民,“即使在农村,每月60元养老补贴根本没法生活。因此,到了60岁还得继续外出务工。务工期间一旦出现意外,则没有任何保障。”
  小余的代理人,四川海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余驰介绍,如果没有超龄和领取养老补贴两个问题,柯尊奇的行为肯定就是工伤,“各种赔偿加在一起,至少有40余万。现在认定为劳务关系,天汇医院迄今没出一分钱。”
  在余驰看来,柯尊奇的遭遇,在高龄农民工中极具代表性。“具体实务中,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律不予受理。上诉到法院后,各地判决不一。有的认定为劳务关系,有的认定为劳动关系。赔偿标准相差很大。特别是像柯尊奇这种上班路上遭遇车祸,如果认定为劳务关系,甚至不能得到赔偿。”
  通过裁判文书公开网检索,成都商报记者发现,对于超龄农民工工伤问题的判决,全国各地情况不一。相关判决主要呈现出以下几种形态。第一,超龄农民工一律被认定为劳务关系。第二,超龄但没有领取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认定为劳动关系。第三,超龄但又领取了中央财政基础养老金补贴的,仍认定为劳动关系。
  成都商报记者采访发现,日,61岁的晏贞坤在重庆彭水县一超市搬运货物时身体不适抢救无效死亡,此外,从2011年4月起,晏贞坤即已享受每月80元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本案两审均认定晏贞坤系工伤。
  小余现已考虑,将向检察机关提起民事抗诉。
  专家说法
  目前尚无
  统一标准
  早在2010年3月,最高法即下发《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当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有律师表示,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具体司法实务中,确定超龄务工人员属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最主要的判断标准并非年龄,而是看对方是否领取退休金。最高法民一庭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的理解与适用》一书,也支持了这一观点。书中明确,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为劳动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范围。
  “认定为劳动关系或认定为劳务关系,都有自己的道理。目前还缺乏一个统一的标准。”接受成都商报记者采访时,劳动法专家、西南民族大学博士生导师王允武表示,这种案件相似判决不同的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王允武表示,为体现法律的严谨、公正,确实有必要统一裁判尺度,“新型农村基本养老保险和真正意义上的退休金存在区别,前者只是养老补贴。二者不能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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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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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推动广东省大学生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2016年版),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广东省委宣传部、南方网决定在全省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中开展"党中央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知识竞赛"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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