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传奇源忆模具消费纠纷纠纷

上海*公司诉上海*公司加工合同返还模具纠纷案
  原告上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曹*、王*,均系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蒋*,均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公司诉被告上海*公司加工合同返还模具纠纷一案,本院于日受理后,由审判员糜丽芳独任审判,分别于日、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10月17日未到庭)、王*、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日,本院组成合议庭于同年12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曹*、被告委托代理人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制造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制造DVD模具9套,金额为241,000元;模具应确保100万次冲压寿命,模具产权归原告所有,如模具在被告处进行模制品生产,被告应做好上油等日常工作。模具完工合格后,原告委托被告生产了29480套模制品,模具一直放置在被告处,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1副9套DVD模具,如不能返还模具,则折价赔偿人民币233,770元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提供如下证据材料:
  1、《模具制造合同》及附件,证明原、被告间的加工法律关系;
  2、原告开具的3张增值税发票、销货清单及支票存根,证明原告已按约向被告付清开模费用241,000元的事实;
  3、被告职工罗*、任*出具的证明,证明原、被告双方就模具制作完成后已达成由被告保管的合意;
  4、原、被告签订的9259#《采购合同》、收货单、发票及支票存根,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承揽模制品12000套;
  5、原、被告签订的9080#《采购合同》、收货单及发票,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承揽模制品2800套;
  6、原、被告签订的11469#《采购合同》、收货单、发票、销售清单及支票存根,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承揽模制品3060套;
  7、原、被告签订的11684#《采购合同》、收货单、发票、销售清单及支票存根,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承揽模制品720套;
  8、原、被告签订的9411#《采购合同》、收货单、发票及支票存根,证明原告委托被告加工承揽模制品12300套;
  证据4-8,证明原告向被告下订单,要求被告用开好的模具为原告加工DVD外壳,包括上盖、下盖和后板产品,共计30880套,上述合同双方均已履行完毕,模具尚在被告处。
  9、上海市模具技术协会向原告出具的《报价单》,证明若被告不能归还模具,原告要求被告折价赔偿233,770元损失是合理的。
  被告辩称,1、原、被告早已履行完毕日签订的《模具制造合同》,被告业已交付了模具,虽无直接交付凭证,但原告已将模具开制发票进行了抵扣,并已付清了模具费,应可视作原告已收到模具,不存在再向原告返还一说。2、模具开制后,原告又向被告另行定购了DVD上盖、下盖和后板外壳等产品,是用被告现成模具加工成产品后再供应给原告的,与先前开制好的模具无关。3、原告在长达5年之久从未要求原告归还模具,即便模具尚在被告处,时至今日该套DVD模具也已毫无使用价值,仅存部分残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模具损失金额缺乏依据,且原告的诉讼已过两年法定时效。故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提供了《模具借用证》,以证明若被告负责开模、开模后需用于模制品加工生产的,被告会开具该类借用证,以作模具保管凭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除证据3、9外的真实性均无异议,但认为《采购合同》不是承揽合同,属定购合同;罗*曾是被告员工,也已于2001年离职,其未到庭接受质询,所作证词不足为证;开模后,如需用模具加工产品,被告应向原告开具借用证,原告不能提供模具借用证,也即无法证明模具开制后是由被告负责保管的事实;原、被告均已履行完毕5份《采购合同》,无任何纷争,《采购合同》与开模合同没有因果联系,不能证明原告观点;5份《采购合同》中产品的具体型号、单价均不同,故原告购买的5份《采购合同》的产品也不相同,也即不存在被告用已开模具加工模制品的事实,证据9系原告单方委托所作,已过举证时间,且未附模具照片或模具图纸,不能证明是对系争模具所作价格评估,而是对新开模制品的估价,不是对系争模具至今的折旧或残值进行评估,因此不应采作证据使用。
  原告对被告提供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
  综合上述质证意见,本院确认除原告提供的证据3、9外的其他证据,并可证明以下事实:日,原、被告签订《模具制造合同》,约定由被告为原告开制DVD模具1副9套,总价241,000元,合同签订后原告应预付总价40%的货款,试模合格后付款40%,生产一批后付清20%,被告应确保模具100万次寿命,模具产权归原告所有,原告有权对模具进行处置和回收。签约后,被告依约开制了模具,原告也于日、9月4日、日分批向被告付清了合同款项,并将被告开具的模具制作费的增值税发票作了抵扣。2000年10月至2001年1月期间,原告向被告订购DVD上盖、底板和后板三种产品,双方签有5份《采购合同》。日,原告向被告付清最后一笔货款,双方履行完毕了5份《采购合同》的权利义务。现原告以被告未返还开制的模具为由来院主张权利。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模具制作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合法有效,并对各方均有法律约束力。签约后,被告依约完成了模具的开制,原告也按约向被告付清了开模费,并将发票进行了税务抵扣。审理中,被告虽未能提供向原告交付模具的直接证据,但从原告付清开模费、抵扣发票等行为可推出原告已收到模具之事实,无需被告再举证证明。原告目前的举证,不能印证《采购合同》的标的物系由其委托开制的模具加工生产,本院难以采信原告由此主张的待证事实。再则,原告依据《模具制作协议》要求被告返还模具的法定时效应为两年,应从原告付清开模费的日期(日)起算。原告未提供在之后的两年期间其向被告主张归还模具的依据,故原告诉讼已过时效,其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不予采信,但其抗辩理由依法成立,本院予以采信。据此,为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原告上海*公司要求被告上海*公司返还1副9套DVD模具或折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6,016.60元,由原告上海*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志良
  审判员糜丽芳
  审判员邵坚烈
  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杨晓庆
案件相关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上海市万达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浏览:1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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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佛中法民二初字第239号
原告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何健宏。
管理人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代理人何继锋,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沈美英,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陈泳。
原告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都公司)诉被告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盈公司)对外追收债权纠纷一案,原告于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月26日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何继锋、沈美英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圣都公司诉称:日,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受理圣都公司破产重整案,案号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5号,并于同年7月16日指定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和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为原告管理人。据核查,原告长期为被告供应货物,双方于日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定作加工模胚、模具钢材,被告应在确认并签收货物后60天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如被告在收货后对金额、数量有异议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与原告联系。合同履行期间,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货物,但被告无故拖欠原告共计157932元(币种人民币,下同)的货款未予支付。重整期间,原告管理人在核查双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单据等资料之后,于日向被告发出《清偿债务通知书》,后于日再次发出,但被告至今仍拒不偿付。综上所述,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合同事实清楚、合法有效,被告拒不偿付货款的行为已经严重损害了原告以及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57932元,以及从起诉之日起至货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的利息。
原告圣都公司在诉讼中提交如下证据:
1.原告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被告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原、被告是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具备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
2.《定作加工合同》,拟证明原、被告于日订立《定作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加工模胚、模具钢材,原告按被告的要求提供货物,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原告的出仓单回签确认,即视为收到货物;被告收货后对金额、数量有异议的,应在7个工作日内与原告联系,逾期以出仓单作实;被告应在签收货物后60天内支付全部货款;
3.《货物交收表》,拟证明合同双方的基本情况、联系人、联系电话以及收货盖章式样;
4.《2013年7月对帐单》,拟证明根据原告的核实,截止日,被告所欠原告的货款是157932元;
5.出仓单27份,拟证明原告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向被告交付货物27批次,出仓单均列明货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金额,由被告盖章签收,收货章与《货物交收表》上的公章式样一致,被告应按《定作加工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
6.《清偿债务通知书》、EMS特快专递邮单、签收证明,拟证明原告管理人在原告破产重整期间经核查相关业务往来单据及信息后,依法向被告发送《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向原告管理人清偿所欠款项,该通知书已由被告签收,但被告未予答复也未向管理人清偿债务;
7.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2至26-1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拟证明原告经债权人申请依法进入破产重整,并由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被告博盈公司在诉讼中未作答辩,也没有提交证据。
经审查,原告圣都公司提交的证据1、2、3、5、7均有原件可供核对,且被告博盈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举证、质证权利,故本院对该部分证据均予确认;证据4为原告单方制作,被告并未盖章确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证据6中的《清偿债务通知书》及EMS特快专递邮单有原件核对,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签收证明为打印件,未能证明被告已签收《清偿债务通知书》,故本院对此不予确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日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加工模胚、模具钢材;原告发货时连同送货单送到被告,被告收到货物后在原告送货单回签确认,即视为收到原告的定作物;被告收货后如对金额、数量有异议的,要在7个工作日内与原告联系,逾期以协议文件(出仓单)作实;原告给予被告的货款结算期为月结30天,即当月货款以发货后60天内由被告支付全部货款。原、被告又签订《货物交收表》,确定双方之合作和一切交易,收货方均以“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收货并确认,地址在博盈公司仓库。
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向被告交付货物27批次,货物总金额为157932元。原告持有27份出仓单第三联“供应商对帐”联原件,出仓单载明的订购单位地址为“东莞市长安镇新安花果山工业区”,即被告的工商注册地址,出仓单均列明货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单价、金额,并盖有“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确认收到货物;出仓单写明付款期限为月结30天,发货后60天付款。
原告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后,原告管理人于日出具《清偿债务通知书》,要求被告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向管理人清偿欠款。
另查明,本院于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5-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顺德分行对原告提出的破产重整申请,并于同年7月16日作出(2014)佛中法民二破字第22至26-10号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指定广东华法律师事务所和佛山市鸿正会计师事务所为原告管理人。
本院认为:本案为破产衍生诉讼,系因被告未依约支付加工款而引起的加工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定作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定作加工模胚、模具钢材,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被告均应根据合同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3年11月至2014年1月期间向被告交付货物27批次,货物总金额为157932元,被告在原告开具的出仓单上加盖“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收货专用章”确认收到货物,该收货专用章与《货物交收表》中约定的收货章式样一致,且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放弃抗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故本院对原告已履行交货义务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收到货物后未依约付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加工款157932元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定作加工合同》和出仓单均约定被告须在原告发货后60天内支付加工款,而原告交付最后一批货物的时间为日,原告有权主张被告未依约付款所造成的违约损失,其诉请被告支付从起诉之日起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圣都模具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157932元及以157932元为本金从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58.64元,由被告东莞市博盈精密模具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双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麦嘉潮
代理审判员  卢伟斌
代理审判员  蒋 雯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崔滢欢
第7页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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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合力模具应收账款三年增148% 存货高企募投2亿补血_网易新闻
合力模具应收账款三年增148% 存货高企募投2亿补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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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合力模具应收账款三年增148% 存货高企募投2亿补血)
 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合力模具于日在证监会网站发布2017版招股书。数据显示,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实现营业收入分别为24,703.62万元、32,960.32万元、38,455.62万元、45,634.33万元、24,163.71万元;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为3,545.41万元、5,473.44万元、6,814.14万元、6,926.39万元、3,355.09万元。
  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974.32万元、12,839.15万元、11,174.39万元、17,289.54万元、17,741.16万元。数据可见,合力模具2016年应收账款余额为17,289.54万元,2013年应收账款余额为6,974.32万元,三年时间应收账款增148%。
  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存货余额分别为15,822.87万元、18,390.40万元、19,438.53万元、21,444.60万元、22,628.31万元。数据可见,公司存货高企。
  招股书显示,合力模具此次计划募集资金55,680.00万元,分别用于年产100套大型精密压铸模具及150万件铝合金部品技改扩产项目及补充流动资金;其中,20,0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负债合计分别为23,097.74万元、28,929.88万元、30,825.57万元、34,344.35万元、33,771.35万元;且公司所拥有的工业用地均已抵押。
  据招股书显示,合力模具象国用(2008)第02394号工业用地、象国用(2012)第03165号工业用地、象国用(2014)第02554号工业用地、浙(2017)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253号工业用地均已抵押;象国用(2014)第07040号城镇住宅用地未抵押。
  资料显示,合力模具主要从事汽车用铸造模具、热冲压模具和铝合金部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
  中国经济网记者试图联系合力模具,截至发稿暂未收到回复。
  应收账款三年增148%
据招股书数据显示,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应收账款余额分别为6,974.32万元、12,839.15万元、11,174.39万元、17,289.54万元、17,741.16万元;应收账款余额增长率分别为0、84.09%、-12.97%、54.72%、2.61%。
数据可见,合力模具2016年应收账款余额为17,289.54万元,2013年应收账款余额为6,974.32万元,三年时间应收账款增148%。
合力模具表示,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大,2017年6月末应收账款余额17,741.16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3.17%。公司主要客户均为知名整车企业或其配套零部件厂商,资金实力雄厚,货款偿付信誉良好,发生坏账的风险较小。但是,应收账款余额过大,仍会造成公司现金流量不足和短期偿债压力,若未来汽车行业景气度下降或公司主要客户生产经营发生不利变化,应收账款不能按期回收或无法回收,将对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不利影响,导致财务风险。
  存货余额较大、周转率较低
数据显示,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存货余额分别为15,822.87万元、18,390.40万元、19,438.53万元、21,444.60万元、22,628.31万元。
合力模具表示,受公司模具单项金额较大且从发货至客户终验收的时间较长的影响,公司各期期末的存货余额较大、周转率较低。2017年6月末公司存货余额为22,628.31万元,占总资产的比例为29.55%,报告期内存货周转率分别为1.17、1.24、1.42和0.72.
公司存货周转率较低,对营运资金需求较高,如果公司不能及时补充因业务规模不断扩大而引致的资金需求,较大的存货规模和较低的存货周转率仍将会影响公司整体的资金营运效率,给公司生产经营和业务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负债3亿 工业用地均已抵押
招股书显示,合力模具2013年至月负债合计分别为23,097.74万元、28,929.88万元、30,825.57万元、34,344.35万元、33,771.35万元。
招股书显示,合力模具拥有的工业用地均已抵押。
据招股书显示,合力模具象国用(2008)第02394号工业用地、象国用(2012)第03165号工业用地、象国用(2014)第02554号工业用地、浙(2017)象山县不动产权第0004253号工业用地均已抵押;象国用(2014)第07040号城镇住宅用地未抵押。
证监会日发布的合力模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函显示,招股说明书披露,公司大部分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用作抵押,发行人于其拥有的象国用(2012)第03165号土地使用权上建设的滨海工业园区2号厂房和3号厂房已竣工,产权证书尚在办理之中。(1)请发行人说明上述房产、土地使用权抵押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担保债权情况、担保合同规定的抵押权实现的情形,抵押权人是否可能行使抵押权及对发行人生产经营的影响;(2)发行人的滨海工业园区2号厂房和3号厂房产权证书的具体办理进度,是否存在不能办理的实质障碍;(3)请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对发行人资产的完整性进行核查,并就是否构成本次发行上市的障碍发表核查意见。
  募投2亿补血
招股书显示,合力模具此次拟公开发行不超过2,800万股A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25%,计划募集资金55,68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将按照轻重缓急的顺序全部投入以下项目:
1.年产100套大型精密压铸模具及150万件铝合金部品技改扩产项目,项目投资总额35,68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额35,680.00万元;2.补充流动资金,项目投资总额20,000.00万元,拟使用募集资金额20,000.00万元。
  百万元购买机床专利侵权
据裁判文书网显示,合力模具曾因知识产权纠纷被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起诉。
裁判文书网日发布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机械公司)为与被告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阳光公司)、被告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模具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日进行了证据交换,并于日、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各方经庭外和解,未达成和解协议。
裁判文书网日发布环球工业机械(东莞)有限公司与太仓新阳光数控机床制造有限公司、宁波合力模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二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新阳光公司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知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7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审判决认定:环球机械公司于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五轴四联动深孔钻床”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日获得公告授权,专利号为zl××××.2,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被诉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及新阳光公司和合力模具公司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前十名客户销售占比超80%
据中国网报道,合力模具汽车模具产品和铝合金部品主要供给墨西哥NEMAK、皮尔博格、南京依维柯、绵阳新晨动力、宝钢股份、上汽集团、菲亚特红岩、丰田工业等国内外知名汽车零部件厂商或整车厂商。
年,合力模具向前十名客户销售额占当期主营业务收入的比例均在80%以上,客户集中度较高。
合力模具表示,如果上述主要客户出现经营困难或者更换供应商将导致对公司的订单需求下降,则可能对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带来不利影响。
公开资料显示,合力模具主要从事汽车用铸造模具、热冲压模具和铝合金部品的研发、设计、制造和销售,主要产品为汽车用发动机缸体模具、发动机缸盖模具、发动机缸盖罩模具、变速箱壳体模具等大型精密铸造模具,汽车用A柱、B柱、防撞梁、保险杠等热冲压模具以及汽车发动机缸盖、汽车发动机支架、汽车飞轮壳体、汽车动力转向器壳体以及轨道交通齿轮箱壳体等铝合金部品。
(原标题:合力模具应收账款三年增148% 存货高企募投2亿补血)
本文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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