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医调委调解赔偿额度处理后,几天确定赔偿金额?

德州医调委成功调解纠纷119起 赔偿金额516.3万
  引发的治安案件下降30%  德州市医调委开展工作以来,医疗纠纷信访案件逐年下降,医疗纠纷引发的治安案件大幅度减少。据信访局和公安局统计数据,三年来,医疗纠纷信访案件明显下降,治安案件下降了30%。  何为医调委  德州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医调委)是独立于医患双方、卫生行政部门和保险机构之外的第三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它具有中立性、专业性和公益性。医调委的工作主要是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科学规范地合法维权,从而有效解决医患解决纠纷。  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其工作经费和人民调解员的补贴费用由市财政予以保障。  案例医患责任难分清聘医学专家解纠纷  医患纠纷情况复杂,病情复杂的很多,医学专家对于医患纠纷调解的责任界定发挥着重要作用。近日,市医调委连续受理7起疑难纠纷,因医学诊断方面的情况比较复杂,责任很难界定。经医患双方同意后,通过聘请医学专家,出具专家意见解决了纠纷难题。  2014年5月份,患者董某怀孕后按照医生的要求在市某医院做胎儿畸形筛查,筛查结果为胎儿发育正常。2014年8月份董某在该院产下一女婴,发现女婴右耳畸形并无耳道。  日,市医调委受理此纠纷,对于&超声诊断有局限性&这一点,调解员反复地给患方看相关的规范和讲解具体内容,患方无法理解。在难以调解的情况下,调解员争得医患双方同意,聘请德州市超声专家对该病案进行了评估并出具意见。  专家给出意见:本例胎儿外耳廓及面部软组织异常,不属于系统筛查技术规范要求的内容,外耳畸形也不属于系统筛查技术规范规定可筛查出的结构异常。随后,调解员根据专家意见再次解释,患方终于表示理解,不再要求医方承担责任。  无独有偶。2014年8月份,患者李某因妊娠到市某医院做两次无痛人流术都未成功,患者要求医院对其身体造成的伤害和后果进行赔偿。因患者是宫角妊娠,部位比较特殊,较为罕见。  在争得医患双方同意后聘请了医学专家,意见为&由于当地医院因技术条件所限及病情的特殊性,误诊为宫内妊娠并两次清宫术,未成功清除妊娠组织,医院与患者没有进行充分的沟通及告知,医院有告知不到位的责任。&责任界定后,就赔偿款金额的问题调解员又与双方进行多次沟通,最终达成协议。  案例术后突然死亡调解达成协议  6月6日,患者商某因乳腺癌入住市某医院普外一科治疗。五天后,完善各项术前检查后进行&左侧乳腺改良根治术&,手术过程顺利。  不料,6月15日17时42分,患者排便后突发呼吸心跳停止,经抢救无效于当日19时30分宣布临床死亡。医方根据临床表现怀疑是心源性猝死。患方认为,6月15日当日输液清单并没有给患方,怀疑是医方用药不当引起的患者死亡。突来的变故和院方的解释家属难以接受,聚集数十人在医院门口烧纸谩骂。僵持多日后,双方申请来市医调委调解。  针对患方提出的疑问,医方作出了合理解释,调解员认为对于患者的治疗符合诊疗常规无过错。由于患方拒绝尸体解剖,故死亡真正原因不明确,责任也就无法鉴定。  考虑到死者还在医院停放,调解员安抚患方的情绪,并一再叮嘱不要做过激行为,分析患者的病历,并按院方的解释解答了患方的疑虑,随后跟院方沟通、协商。因双方在赔偿金额上分歧过大,调解一度陷入僵持状态。  最终,调解员通过多次对医患双方的沟通工作,终于在6月23日下午17点达成了调解协议。  案例气管切开术后身亡家属获得合法赔偿  10月28日上午,患者田某因呼吸困难在市某医院做气管切开手术,在切开气管时,手术刀刮伤右侧组织引起出血,经抢救2小时后患者死亡。患方认为医院手术过程中操作失误伤及血管,导致出血过多死亡,医方应承担全部责任,要求医方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00万元。  一个小手术造成死亡,患者家属无法接受事实,情绪极度失控,聚集几十人在医院讨说法。10月29日,医患双方来到市医调委,调解员了解了医疗纠纷的过程。  在前期无法调解情况下,调解员首先安抚患方家属的情绪,从情理上给予充分的理解和同情,然后从医学的复杂性和高风险性及法律的角度诚恳地与家属进行沟通,从而引导患方一步一步走上调解的程序。  调解员分析,此纠纷患方索赔金额过大,并且患方人多情绪激动,为了避免在医调委发生意外,采用&背靠背&的调解形式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在调解员从情理和法律的角度向双方一遍遍地讲解后,患方态度有了改变,又经过多次来来回回地沟通、劝导后,双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  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赔偿标准,医方对患方进行了合理合法的赔偿。(记者 胡兵 通讯员 侯胜立 李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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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凡、徐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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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就赔偿事宜需要发票来计算赔偿金金额吗
医调委调解医患纠纷就赔偿事宜需要发票来计算赔偿金金额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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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建议详细陈述。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现在有很多人会在靠近城市边缘的一些地方修建属于自己的别墅,这是可能在将来规划城市建设的时候被拆迁的,房屋拆迁补偿是很多被拆迁户都十分关注的问题,房屋拆迁补偿是涉及被拆迁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那别墅拆迁赔偿面积怎么算?赔偿金额是多少?
金银湖别墅拆迁赔偿面积怎么算?赔偿金额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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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是赔偿损失之一
你好,一般是需要的,也有情况下调解就不按照这个也是可以的,只要双方都同意就可以I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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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绍兴市人民政府令〔2009〕95号----《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和调解处理办法》解读
信息来源: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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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问:为什么要以市政府令的形式专门制定一部有关医疗纠纷的规章?
  答:一是近年来医疗纠纷发生数量逐年攀升,重大纠纷比例逐年增大。绍兴市区医疗机构年3年共发生医疗纠纷520起(也就是说平均2天有1起)。其中一般纠纷364起,重大纠纷156起,并且无论纠纷数量还是重大纠纷比例均呈现逐年上升的态势。
  二是医疗纠纷涉及面广,处置难度大,已成为一大社会问题。现有的医疗纠纷处置的三条途径都各有不尽人意之处,法院诉讼所需时间较长,费用较高;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调解医疗纠纷患者普遍不信任;而各自为政的医患协商解决方式造成了处理结果缺乏公平和可参照性,也使医疗纠纷容易激化,时有危及医务人员人身安全、干扰正常的医疗秩序案件发生。
  三是我省宁波和我市诸暨市已经成功地实施了医疗纠纷第三方调解制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受到了患方、医院和社会的欢迎。
  因此,有必要通过制订政府规章(市政府令),建立严密的医疗纠纷预防与报告制度,创新医疗纠纷解决机制,明确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处置程序和处置办法,快速有效地化解医疗纠纷,维护正常的医疗秩序,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缓解医患矛盾,推动平安绍兴建设,促进社会和谐。
  2.问:《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处理办法》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
  答:《绍兴市医疗纠纷预防与调解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总体思路上把握了以下三点:一是注重预防。《办法》明确医疗机构应尽的义务,通过建立健全医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公示和责任追究制度、医疗质量监控和评价制度、医患沟通制度和安全责任制度,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确保医疗安全。同时,明确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积极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二是规范处置。《办法》创新机制,在保持原有处理渠道的前提下,推出“第三方调解,保险理赔”的医疗纠纷处理新模式。全市推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制度,市和县(市)将设立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简称“医调委”),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第三方”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纠纷的调解工作。全市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自愿)按省和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承担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设立专门医疗纠纷理赔部门,参与医疗纠纷理赔。三是强化职责。《办法》规定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加强医院管理确保医疗质量、保障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正确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加强医疗机构治安管理和发挥患者所在地政府作用等方面的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和单位发生医疗纠纷时的处理程序,建立了可具操作性的制度和工作规范,并对违反《办法》规定的相关部门、单位和个人明确了责任追究办法,将对依法妥善处置医疗纠纷发挥积极的作用。
  3. 问:医疗工作直接关系到患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办法》对医务人员执业有哪些明确的规定?
  答:《办法》明确医务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预防医疗纠纷的发生:一是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操作规范;二是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增强责任心,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三是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四是在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的前提下,如实告知患者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及医疗费用等情况,并及时解答其咨询;五是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书写病历资料,不得隐匿、伪造或者销毁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
  从上可以看出,市长令对医务人员执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也明确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医院管理,切实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确保患者就医问药的安全。
  4.问:《办法》实施后,医疗纠纷处理途径和处理程序有哪些不同?
  答:国务院《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判定为医疗事故后卫生行政部门调解或直接向法院起诉等三条途径解决。《办法》实施后,在原有三条途径的基础上,增加了第三方医调委调解的第四条途径。医调委是经司法部门备案设立,由具有法学、临床医学、药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并聘有相关医学、法律方面专家为其调解处理医疗纠纷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其日常工作由司法部门负责指导,工作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调解纠纷不收任何费用。因此,由其调处医疗纠纷公信度高、公正公平,成本低、时间短,方便患者及家属。
为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赔偿金额在一万元以下的,医患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超过一万元的赔偿,医院无权自行解决,须由医调委负责调处,同时对赔偿金额超过10万元或患方提出赔偿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调委应当告知当事人先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再进行调解。
  5.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医调委调解的怎么办?
  答:《办法》实施后,原则上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应委托医调委调解,但医患双方当事人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卫生行政部门提起医疗事故行政调解。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后,可以再到医调委进行调解。
  6.问:《办法》规定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参加医疗责任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会不会增加患者负担?对患方要求赔偿金额超过一万元的医疗纠纷,由医调委介入,是不是说医疗机构不管了?
  答:《办法》及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参加医疗风险金或医疗责任保险所需的费用,由医疗机构承担,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不提高医疗收费标准,也不增加患者负担。
  由医调委介入医疗纠纷调处,并不是说医疗机构不管了。医疗纠纷发生后,医疗机构应当接受患者的投诉,对患者提出的疑问和异议要组织调查,必要时组织医院专家会诊,调查处理情况及时答复患方。同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配合医调委及其专家成员,做好医疗纠纷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工作。依据医调委反馈的意见建议对发生医疗事故医务人员作出相应处理,并落实整改。
  7.问:医调委是如何设立的?有哪些人组成?
  根据规定,市区(越城区)和绍兴县建立制度统一、模式统一、步调统一、区域理赔的工作格局。市、县医调委由法律工作者、医务工作者、理赔工作者组成,同时,医调委将聘请一批兼职调解员,并建立法律专家库和医学专家库。
  8.问医调委如何调解医疗纠纷?有哪些职责?
  答:当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不成或不能协商解决时,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符合受理条件的,医调委应当及时受理;涉及赔偿金额计算的,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调委会应当自受理调解开始之日起1个月内调结;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双方当事人同意延期的除外。
  医调委将在第一时间介入医疗纠纷的调解。其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9.问:《办法》规定哪些情形医调委不能受理?
  答:《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受理或终止调解: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处理的;因非法行医而引发的医疗纠纷;非辖区内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纠纷;双方当事人经医调委调解难以达成协议的;非医疗行为引起的其他民事纠纷。上述情况下,医患双方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途径另行处理。
  10.问:《办法》实施后,公安机关对切实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有哪些举措?
答:《办法》规定,公安机关接到关于医疗纠纷的治安警情后,将按照下列程序处置: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患方拒绝将尸体移放太平间或殡仪馆,劝说无效的,现场处置民警可以依法移放尸体至殡仪馆。
  11.问:绍兴市医调委负责哪些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处?办公地点在哪?有没有联系电话?
  答:市医调委负责市直、越城区和绍兴县(限绍兴二院、绍兴三院)的医疗机构日后发生医疗纠纷调处工作,办公地点在绍兴市中兴南路123号306室(原市委党校对面),联系电话:6.
  绍兴县医调委也正在积极筹备中,工作地点将设在柯桥,负责绍兴县其他相关医疗机构的医疗纠纷调处工作。
  12.问:医疗纠纷经医调委调解成功后,需要赔付的话要办理哪些手续?多长时间完成?
  答:医患双方经医调委调解达成协议后,由医调委出具医疗纠纷调解协议书,医患双方各执一份。如有赔款,医方给患方出具保险理赔通知书,患方凭调解协议书、理赔通知书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即绍兴市人民西路192号理赔大厅医疗纠纷理赔专窗领取赔偿金,当天可以办结。
  由绍兴县医调委调处的医疗纠纷赔偿将由设在柯桥的指定保险公司负责理赔。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法律知识大全|律师365(64365.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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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
来源:互联网整理,仅供参考
虽然能很好的解决医患纠纷,但是毕竟诉讼所需要耗费的人力、物力成本较高,所以有不少当事人在发生后直接申请医调委来帮忙调解。但是各地医调委调解医疗纠纷的办法会有所差异,那么在医患投诉后医调委是怎么调解的呢?下面就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医患纠纷调节的具体规定,有兴趣者可以多加了解。《上海市医患纠纷预防与调解办法》第三章纠纷调解第二十三条(申请调解)发生医患纠纷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医调委申请调解。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共同或者分别向医调委申请调解。患方当事人单独申请调解的,公立医疗机构应当予以配合。患方当事人请求额在3万元以上的医患纠纷,医疗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向医调委申请调解,并与患方当事人共同接受调解。第二十四条(申请调解的形式)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书面申请调解,也可以口头申请调解;口头申请调解的,医调委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和理由等内容。获悉医疗机构内正在发生重大医患纠纷的,医调委应当指派人民调解员开展现场疏导工作,并可以接受医患双方当事人的调解申请。第二十五条(其他参加人)患方当事人可以委托其近亲属、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参加医患纠纷调解。受委托的近亲属、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出示近亲属关系证明或者;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还应当同时出示执业证。第二十六条(调解期限)医调委应当自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调解申请之日起的60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期限的,医调委和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调解期限;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第二十七条(不予调解的情形)医患纠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不予调解:(一)一方当事人已经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争议行政处理,卫生计生部门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处理的;(二)一方当事人已经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经作出裁判的;(三)其他不宜由医调委调解的情形。第二十八条(调解员的确定)医调委接受医患纠纷调解申请后,应当指定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医患双方当事人选择1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第二十九条(调解员回避)人民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医患双方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一)是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人的近亲属的;(二)具有在医患纠纷所涉医疗机构工作经历的;(三)与医患纠纷所涉药品、医疗器械的生产、销售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四)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其他情形。医调委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第三十条(调解保密)医调委及其人民调解员应当对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个人隐私或者个人信息予以保密。未经医患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不得公开进行,也不得公开与调解有关的内容。除法律、和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医调委在调解医患纠纷过程中获得的有关材料,不得用于调解以外的其他用途,也不得向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第三十一条(专家咨询)医患纠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调委应当启动专家咨询程序:(一)预估赔付金额超过10万元的;(二)患者已死亡的;(三)医患双方对争议事实存在重大分歧的;(四)预估保险理赔金额超过10万元且承保机构建议的;(五)其他需要进行专家咨询的情形。咨询专家的选定,应当根据回避原则,从专家库中选取。必要时,可以根据调解工作实际,从专家库外另行选取咨询专家。第三十二条(专家咨询意见)医调委可以就下列事项征求咨询专家意见:(一)医疗机构在执行诊疗规范、履行告知义务等方面是否存在过错;(二)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三)医疗过错行为在损害结果中的责任程度;(四)其他与争议事实有关的专业问题。咨询专家应当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就医调委的咨询事项提供意见,并在咨询意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专家咨询意见书是医调委调解的参考依据。第三十三条(公平调解)人民调解员应当平等对待医患双方当事人,尊重当事人意思表达的权利,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不得压制、阻碍当事人发表意见,也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应当在充分了解纠纷事实经过和调查核实的基础上,适时向医患双方当事人提出解决纠纷的建议。第三十四条(医患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医疗机构应当对医患纠纷进行先期核查,及时向医调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初步意见。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根据人民调解员要求,提供相关病历资料。第三十五条(通知承保机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调委可以在调解过程中,通知承保机构列席。承保机构收到医调委列席调解通知但未列席的,不影响调解进行。第三十六条(承保机构列席调解)承保机构接到医调委通知后,根据下列情形列席调解,提供医疗责任保险专业服务:(一)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下的,承保机构可以自行确定是否派员列席调解;(二)预估保险理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承保机构应当派员列席调解,并就具体理赔事项提出意见。本条前款有关预估保险理赔金额的规定,由市司法行政部门会同保险监管部门和承保机构协商后,适时进行调整。第三十七条(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员应当根据公平自愿、合情合理的原则,按照调解规则,协助医患双方当事人确定纠纷解决方案。医患双方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医调委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医患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医调委印章后生效。调解协议无财产给付内容,且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但人民调解员应当书面记录协议内容,并由医患双方当事人、人民调解员和医调委签名或者盖章。第三十八条(保险理赔)经医调委主持下达成的调解协议书,是医疗责任保险理赔的依据。第三十九条(司法确认)达成调解协议后,医患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不能即时履行的,人民调解员应当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第四十条(调解协议履行)医患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四十一条(书面建议)医调委可以根据医患纠纷调解情况,向卫生计生部门和医疗机构提出有关预防医患纠纷的书面建议。第四十二条(引导措施)医患双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者经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医调委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向卫生计生部门申请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其他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不论是医方还是患方都可申请医调委进行医疗纠纷的调解,医调委接到上海医患投诉后会根据实际的纠纷进行调解,调解过程需要当事人双方的配合。一般情况下医调委会在两个月内调解完毕,如果对医调委的调解不满意的,可以直接申请诉讼解决。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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