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拆掉20年的老房子值不值买怎么赔

我现在的房子是父母的老房子拆掉后做的,请问父母有产权吗?_百度知道
我现在的房子是父母的老房子拆掉后做的,请问父母有产权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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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产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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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爸妈现在有三间砖瓦房在公路边要拆迁,请问是怎么赔偿的,他们说又不安排地皮给建房子那房孑拆掉了就住的
我爸妈现在有三间砖瓦房在公路边要拆迁,请问是怎么赔偿的,他们说又不安排地皮给建房子那房孑拆掉了就住的地方也没有了请回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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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赔偿标准根据你们当地拆迁补偿政策进行。
不知道下面这条知识能否帮助到您
很大在城市里居住的人,厌倦了熙熙攘攘的人群,想要去农村买房居住,远离喧嚣。那么城市户口是不是可以去农村买房呢?假如已经在农村拥有一套房屋,如果进行拆迁的话,非农户口可以得到补偿吗?
城市户口买农村房 非农户口农村房子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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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信息举报邮箱:四川女子外出旅游房子遭铲 开发商道歉:拆错了,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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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岳母外出旅游,结果房子被拆了。”12月2日上午,四川德阳旌阳区北文昌社区一房地产开发项目施工地旁的一片废墟上,德阳市民徐勇夫妇很是气恼,他们介绍说,开发商趁着岳母何显秀外出旅游的时候,把岳母家一楼一底的房子给铲平了。而此时,尚不知情的何显秀仍在贵州旅游。
楼房一夜变废墟
对此,楼盘开发商拆迁负责人李强称,这是他们的失误,何显秀邻居的房子半个月前就谈好了拆迁,两个房子看上去连在一起,工人以为是一家就一起拆了。开发商表示将和被拆房屋的家人协商赔偿事宜。
徐勇介绍说,被拆的房子是一楼一底的结构,面积有200平方左右,还有一个院子,房子的主人是他的岳母 。
“这两天我岳母在贵州去旅游了,家里没有人,就叫我们过来给她照看一下养的二三十只鸡。”徐勇说,他每天忙完自己的事情就过来喂鸡,11月30日晚上大约7点的样子,他喂完鸡就返回自己的住处了。
让他没有想到的是,12月1日早上7点过,他再次来到这里的时候,房子已经不见了,只留下一片废墟。徐勇说,二三十只鸡也不见了,只有一只还在废墟上转悠着。发现这一情况后,徐勇立即报了警。警方随即对被拆房屋进行了勘查取证,社区居委会的工作人员也赶往现场了解情况。
被拆掉的房子所在地
文昌社区居委会党支部杨书记介绍说,被拆的房子是上世纪80年代修建的,是农转非居民住房,被列入了拆迁安置范围之内,“但对于拆迁我们不介入,等他们和开发商达成协议拆迁完成后才到我们社区备案。”
“开发商来跟我们谈过多次,但是最后都没有达成协议,我们也没有签字,不同意拆迁。”徐勇说,近半年开发商都没有和他们联系过,没想到母亲前脚一走,后脚房子就被拆了。徐勇猜测,房子应该就是开发商拆了的。
12月2日,开发商拆迁负责人李强接受了华西都市报记者的采访,他说,房子确实是他们拆的,“但拆错了”。
他说,徐勇岳母的邻居家半个月前就谈好了拆迁条件,他们在11月30日晚上来拆除房屋,两家房屋呈“L” 状,中间只隔了一个厕所,外面看基本上是连在一起的,“工人失误,以为是一家就一起拆了。”
李强表示,错了就是错了,我们也表示歉意,“希望他们坐下来和我们谈,该怎么赔就怎么赔。”
据文昌社区负责人介绍,事情发生后,社区把他们双方请到了办公室,已经在社区办公室谈过一回了,但最后没有达成一致,“将再次召集他们协商赔偿事宜。”
对于开发商的“误拆”,徐勇夫妇表示难以接受,要求开发商“将房屋恢复原貌”。目前,旌阳警方也介入调查。
责任编辑:邱荔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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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标准
房屋违法强制拆除的赔偿标准--李向巨不服哈尔滨市道外区政府房屋拆迁管理案作者︱于志远(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年行政审判案例卷)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68号判决书。  二审判决书: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哈行终字第18号判决书。  2.案由:不服房屋拆迁管理。  3.诉讼双方  原告(上诉人):李向巨。  委托代理人:沈殿连。系上诉人之妻。  被告(被上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于沐淋,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区长。  第三人: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库志强,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局长。  4.审级:二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一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刘显军;代理审判员:姜再会;人民陪审员:战爽。  二审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吕诚;审判员:王立新;代理审判员:隋国庆。  6.审结时间  一审审结时间:日。  二审审结时间: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被诉具体行政行为  日,道外区政府以其临设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向李向巨送达了强制拆除通知,限李向巨2日内搬迁完毕。原告到期未搬迁,第三人于同年8月24日将李向巨的房屋强制拆除。  2.原告诉称  被告与第三人强制拆除原告住房的行为已被法院确认违法,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房屋损失752000元,房屋装修费68800元,契税及房产交易管理所收费15636元,住房维修金15636元,物品损失6700元,租房费及中介费21810元,房屋赔偿款自2005年8月至本案执行终结止的利息,煤气管道安装费2500元,搬家补助费1154元,搬迁奖励5000元,残疾人困难补助10000元,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98元。被告如不同意赔偿原告房屋损失752000元,也可赔偿原告同等条件的房屋。  3.被告人辩称  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诉求的项目和数额均无法律依据,请求法院按照评估结果确定赔偿数额。  (三)一审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日,哈尔滨市房产住宅局向第三人颁发了哈房拆许字(2005)第026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并于同日作出哈房拆许复字[2005]第026号房屋拆迁批复,准予对道外区北十八道街65号,北十九道街40号至50号,52号1至4单元,52-1号1至3单元,北新街43号至61-1号所含范围实施拆迁。原告所有的位于哈尔滨市道外区北十九道街42号1单元4层1门的房屋在上述拆迁范围内。因原告与第三人未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日,被告以其临设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向原告送达了强制拆除通知,限原告2日内搬迁完毕,第三人于同年8月24日将原告的房屋强制拆除。日,原告以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为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城市建设局为第三人向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作出的拆除通知违法并赔偿损失。日,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上述案件由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南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作出(2007)南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确认被告日以其临设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对原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违法。原、被告对一审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认为,原审法院确认拆除通知违法正确,但对原告的赔偿请求未予审理不当,并分别作出(2008)哈行终字第54号行政判决及(2008)哈行终字第54-1号行政裁定,维持了南岗区人民法院(2007)南行初字第99号行政判决主文确认被告日以其临设机构哈尔滨市道外区拆迁指挥部的名义对原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违法一项,将原告诉被告及第三人行政赔偿部分发回南岗区人民法院重审。  另查明,原告房屋的建筑面积为115.46平方米,动迁时估价每平方米单价2387元。自2005年8月份起原告开始租房居住,每月租金600元,原告租房时交纳中介费210元。日,第三人就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答复原告,表示同意给付原告房屋补偿元,装修补偿20000元,搬家费1154.6元,电话、煤气、有线电视补偿费合计1298元,搬家奖励5000元,以上共计元。日,第三人作出关于李向巨同志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表示考虑到由于强拆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决定给予一次性补助90000元。因双方未达成协议,上述答复及决定未实际履行。  再查,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日向上述动迁范围内的居民发放购房须知,表示被拆迁居民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后,如购买“道外二十道街小区”三街区301、303、308栋商品房,原房拆迁建筑面积享受标准价格每平方米2200元的优惠,优惠时间20天,以上房屋楼层差价四层增加15%。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房屋所有权证,证明房屋所有权人是原告;  2.关于李向巨同志上访问题的处理决定,证明第三人报请被告后,决定在房屋估价基础上,另给原告一次性补助90000元;  3.关于被拆迁人李向巨房屋拆迁补偿问题的答复,证明第三人同意补偿原告元;  4.租房协议书2份,证明原告从2005年8月份起,租房共花去21600元,并交了210元中介费;  5.房地产分户估价报告书1份,证明原告房屋的市场价值为275603元。  (四)一审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作出的强制拆除通知已被确认违法,对因违法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予赔偿,赔偿金额应为原告因拆迁可得补偿款与房屋被强制拆除后租房的花费之和。拆迁可得补偿款参照第三人同意给付原告的拆迁补偿元及一次性补助90000元确定。原告的其他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五)一审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向巨拆迁补偿款元。  2.被告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政府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原告李向巨日至日的租房花费21600元、房屋中介费210元。  3.驳回原告李向巨的其他诉讼请求。  (六)二审情况  1.二审诉辩主张  (1)上诉人诉称  根据行政诉讼法、物权法、国家赔偿法的相关规定,应以上诉人全部实际损失的事实为依据,根据该地段商品房整套销售市场成交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应按私产商品房128.76平方米按每平方米销售4200元计算;加上楼层差价20%及朝向费(2460元),合计元。  (2)被上诉人辩称  按2378元每平方米评估作价的拆迁款当年完全可以购买新房,但上诉人始终不同意补偿结果,过错应由上诉人承担,上诉人按照房价上涨增加请求没有依据。  2.二审事实和证据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査明:原审判决对第三人建设局提供的房地产分户估价报告书的证据采信有误。经査,在强拆期间,李向巨不同意对其房屋价格的评估结论,已书面申请复估,但强拆单位及评估机构未依建设部[号《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答复及复核估价。并且,道外区人民政府未及时依法给予李向巨经济补偿,至原审判决时,该估价报告所确定的价额已不足以弥补李向巨恢复原居住状况所需资金。因此,对该份证据二审不予采信。法院依法调取了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关于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多层房屋销售价格的说明,证明该小区的多层房屋销售价格至2008年11月末为4000元每平方米,四层加价18%,阳台计算面积,不含朝向费。经庭审质证,被上诉人及第三人无异议。上诉人李向巨主张其了解的销售价不是4000元每平方米,而是4500元每平方米以上,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二审对该价格说明予以采信。  对于原审判决认定的其他事实,当事人各方无异议,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李向巨复估申请,证明原告申请过复估。  (2)关于道外区滨江凤凰城小区多层房屋销售价格的说明,证明该小区的多层房屋销售价格。  3.二审判案理由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1)李向巨的原住房为其自购的商品房,被违法拆除后,其应得的住房损失赔偿数额应按能够购置与其原居住状况同类的商品房计算。作为被拆迁人,李向巨有权对房产估价结论和拆迁补偿数额提出异议,迁拆方没有依照法定方式和程序处理李向巨的异议,导致拆迁纠纷未能及时解决,对此不能归责于李向巨。此后商品房价格上涨,李向巨主张按上涨后的价格计算赔偿数额,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比照同类地区、同类房屋,现阶段房屋的价格计算,以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明为据,李向巨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28.76平方米(含阳台面积),四层按4000.00元每平方米加价18%,李向巨此项应得赔偿款合计元。李向巨主张的朝向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2)李向巨请求判令区政府赔偿原商品住房装修费用68800.00元;区政府强拆时的物品损失6700.00元。包括冷暖风机、水缸、电视稳压器、铁圆凳子、折叠椅、单元电子门、书籍、鞋、衣服等。经查,对李向巨的房屋装修状况,原审第三人未予委托评估作价,区政府在强拆时又未对房屋装修状况以及室内物品保全证据。现原物已灭失,不能重新评估,李向巨所提出的实际损失未超出合理范围,区政府也没有提出反驳证据,故对李向巨的请求予以支持。(3)李向巨请求判令区政府赔偿1.5%的商品房私产契税和0.5%房产住宅交易所收费,合计1230元,赔偿商品住房维修金2%(12921.30元)。契税、维修基金,不属直接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李向巨此项请求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4)李向巨请求判令赔付临时租房费每月600元×24个月加房屋中介费用210.00元,合计14610.00元。经査,李向巨尚未得到赔偿款,现仍租房居住。李向巨的房租支出为获得赔偿前的实际损失,应计算至赔偿义务机关实际给付赔偿款之日。原审判决赔偿24个月的房租损失不足,应予调整。(5)李向巨请求判令区政府赔偿其他款项,包括煤气管道费2500.00元,搬家补助费1154.00元,搬迁补助(奖励)5000.00元,残疾人困难补助1万元,有线电视迁移、电话迁移费计98.00元,合计18752.00元。煤气建设安装费、搬家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属于补偿拆迁应得的范围,亦应当计入本案赔偿范围。但关于提前搬迁的奖励费,因李向巨未与拆迁人达成补偿协议,并拒绝搬迁,故对李向巨索要该项奖励费的请求不予支持。(6)李向巨请求判令区政府赔偿应得房屋补偿款的利息损失。李向巨请求赔偿的利息不属于直接损失,且不属于行政赔偿的范围,此项请求不予支持。  4.二审定案结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第(四)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1)撤销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68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一、二项。  (2)维持南岗区人民法院(2008)南行初字第68号行政赔偿判决第三项。  (3)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房屋损失款计元。  (4)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房屋装修款及其他实际损失计75500.00元。  (5)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租房费按每月600.00元计算,自日起至给付之日止,及中介费210.00元。  (6)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煤气管道费、搬家补助费、残疾人补助费、有线电视、电话迁移费,计13752.00元。  (7)以上第三、四、五、六项赔偿款,由道外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李向巨。  (七)解说  房价上涨后,行政机关应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赔偿金额,还是应参照房价上涨后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赔偿金额?  一种意见认为:房价上涨后,也应参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房价确定赔偿金额。理由如下:第一,原告房屋位于道外区十九道街,动迁时拆迁人每平方米拟补偿2387.00元。同时,哈尔滨光太房地产开发公司表示被拆迁人购买道外二十道街小区商品房享受每平方米2200.00元优惠,尽管楼层差价四层加价15%,但加价后每平方米仅为2530.00元,仅比每平方米补偿款高143元,原告完全可用补偿款在相同地段重新购置商品房。原告之所以拒绝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复估,根本意图是在本已合理的补偿数额之上谋取更高利益。如果房价上涨后,参考房价上涨后同类房屋价格确定赔偿金额,其他被拆迁人也会效仿原告即使对其给予合理补偿仍拒签补偿安置协议以谋求更高利益,这样会严重影响旧城改造的效率。第二,在补偿款数额合理情况下,原告不仅拒绝接受,而且未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反而坐视房价上涨,导致损失几乎扩大一倍,对此原告具有过错,据此,对于损失扩大部分,原告应自行承担。第三,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拆除房屋时,原告的直接损失与拆迁补偿大体相当,不应包含损失扩大部分。  另一种意见认为:房价上涨后,应参考房价上涨后同类房屋重置价格确定赔偿金额。理由如下:第一,在日常生活中,评判某种商品的价格是否合理,并非是绝对客观的,往往掺杂着复杂的主观心理因素。尤其对于作为普通百姓财富主要构成部分的房产价格,在众多被拆迁人与拆迁人中当然难以形成绝对统一的认识,任何一方均有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主张的权利。关于确保补偿公平与提高拆迁效率的平衡问题,涉及拆迁工作的多部法律规范对此均进行了相关的制度设计,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第十五、十六、十七条,《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的第十四、十五条,均是侧重提高拆迁效率。相应地,保障公平的制度设计也不可缺少,复估、裁决要求即是这方面的体现。因此,允许被拆迁人申请复估是公平与效率平衡后的结果,不能随意摒弃。第二,认定原告对于损失的扩大具有过错需要具备两个前提:首先,原告能够准确、肯定地预见到房价在此期间会迅速上涨。显然,这个基础性要求就是极为苛刻的。其次,即使原告能够预见到房价上涨,他也要有足够充足的财力来购买住房。在区政府实施违法拆除行为后,继续要求被拆迁人完成上述两项自助行为是不合理的,完全打破了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给行政相对人施加了过重的义务。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关于“直接损失”的规定过于原则,反映到具体案例中,由于诉讼程序历时较长,结合物价的波动,结合同一物品在不同时间段使用价值的变化,对于如何确定直接损失往往争议较大。笔者认为我国有关拆迁行为的法律规范,其立法目的在于规范拆迁、维护被拆迁人利益,基于此,违法拆迁案件中的被拆迁人的直接损失应依据重置房屋所需费用来确定,否则,就会出现积极维权反而损失会加剧、违法拆迁反而代价减小的不当局面。  二审判决采纳了第二种意见,认为:针对李向巨原房屋及损失的客观情况,拆迁时的评估报告已经不能满足其赔偿请求。原审法院确认道外区人民政府赔偿李向巨的实际损失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李向巨被拆迁房屋的实际损失。应根据李向巨在原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时的请求及应得的各项补偿的标准,按现行市场价格计算实际损失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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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行为人不承担责任。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因伤致残的。2、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包括残疾赔偿金,在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护理费,计算基数等本案,首先要分清责任比例,死者本身有重大过失,可以适当减轻本方的赔偿责任。至于具体的赔偿,如赔偿项目,计算方法。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一、被扶养人生活费,不适用本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侵权责任法〉1、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等,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湖南省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2、第二十七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后续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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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6】如果是补偿,只要在亲戚收益的范围内给一些补偿就可以了: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十,湖南省分别为16566元和5622元。(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参考,不承担赔偿责任。60周岁以上的。湖南省一般按照2439。【7】下面是湖南省2012年执行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计算方式。毕竟人家死了人了吗【1】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提问者先前说:亲戚是雇主,追问又说,在收益范围内。【5】根据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丧葬费 + 被抚养人生活费
+ 死亡赔偿金 + 抚慰金 + 患者死亡参加丧葬活动的患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等费用、 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x 20年):不是花钱雇佣的
。参考: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十一、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亲戚不承担赔偿责任,按5年计算,只给予补偿,是因为他家需要旧砖瓦才去拆的。前后矛盾。【3】如果是雇主,是花钱雇佣来的。要给与赔偿。【4】如果是明确拒绝帮工、精神抚慰金,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精神抚慰金的统一标准,各地法院在确定精神抚慰金的数额时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九;75周岁以上的。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湖南省分别为11825元和4310元。(上年度省统计公报为准,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2】第十四条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死者自己主动拆瓦,叫几次不下来,不承担赔偿责任.6元/月计算。(参考:年度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 十二、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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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赔偿丧葬费,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按人身损害赔偿,雇佣的工人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死亡的,不是工伤,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以及因康复护理、护理费。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包括残疾赔偿金,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城镇居民为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23414元×(80——62)年=421452,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时间、人数,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住院伙食补助费;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农村居民为上一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8372元×(80——62)年=元。三、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为上一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5887元×20年=317740。出现事故当即死亡的。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残疾辅助器具费、后续治疗费。第二十九条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被扶养人生活费。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其中。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00元,包括医疗费、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次数相符合。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交通费、误工费;农村居民为上一年度湖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6609元×20年132180:一。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丧葬费为上一年度湖南省职工年平均工资 43893元÷12×6=21946.50元。二、死亡补偿费为。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00元。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可以减轻雇主赔偿责任。减轻比例由人民法院确定,可能减轻30%左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如提问人所述,死者具有较大过错,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住宿费,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护理费,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至十八周岁自然人不具有法定用工主体资格
第八条管理:(一)拆迁工作人员在动迁工作中应当佩带工作证,不佩带工作证的,有关当事人可以拒绝与其协商;(二)拆迁工作人员应当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房屋拆迁公告和经批准的拆迁方案送交有关当事人;(三)拆迁许可证复印件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文件应当置于固定和方便取阅的地方,供被拆迁当事人查阅、复印。第九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应当使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拆迁人应当自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之日起10日内,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备案。如果当地公安部门和征收土地资源管理部门协调、或直属找开发商项目部管理人员协调、如协调不成非法拆迁或者拆迁无意中造成他人危害追究依法刑事责任权、情节严重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或司法部立案处理
你叙述的比较含糊,不能具体回答,但无论何种情况(排除自杀),是要赔偿的。一种情况,你的亲戚是花钱雇佣的死者,那就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你的亲戚就要对工人的安全负责,按国家相关工亡赔偿标准的话,赔偿金有几方面构成。未成年(18岁)子女抚养费到18岁,配偶(男60岁以上,女55岁以上)抚恤金,丧葬费,等。第二种情况如果是亲戚间、乡邻间互相帮忙,主要是双方协商解决,如果达不成协议,就要有村委会出面解决,再不行就要上法院了。死者虽然存在一定过错,但责任相对较小或忽略不计。
不是花钱雇佣的
,是因为他家需要旧砖瓦才去拆的
需要承担雇主责任,雇员在雇用活动中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雇主的责任
能不能说说具体数据是多少
具体数额的话,需要对方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他那边的损失,至于你说的让他下来也要提供证据,具体过错责任比例是分担责任的主要依据,如果法院判决的话,自由裁量权比较大,最好还是委托专业人士协助协商等
应该赔不了多少,因为雇主多次叫他下楼,是他自己不出去,事主并没有责任,从道义上,可能会出些丧葬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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