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标准较大与巨大的标准是怎样的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
一、问题的提出:130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湖北十堰一受害人向我咨询:他被人以假借合同的名义,骗走130万元。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认为被告人构成合同诈骗罪,“数额巨大”,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检察院提起抗诉,认为应该是“数额特别巨大”,没有任何自首、立功、从犯等减轻处罚情节,量刑应该在十年以上。二审法院认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多少才是“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没有明确规定;130万是否属于“数额特别巨大”,因为没有明文规定,一审法院对此有自由裁量的权力,认为是“数额巨大”,该判罚没有问题,维持原判。受害人对此非常不理解,认为法院放纵了犯罪分子,对其量刑畸轻。
该咨询引起了我的深思。我认为虽然目前法律法规对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没有明文规定,但是,认定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还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太随意,否则,有违司法公正。
二、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即“数额较大”,是2万元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因此,数额是决定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以及量刑幅度的重要标准。
从我国有关现行刑事司法解释来看,合同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都高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
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虽没有明文规定,但不应该没有标准,更不能随意认定。
关于诈骗罪的数额,则有明确标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1】7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明文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 2010年 5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因此,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应该是2万元。相对于诈骗罪的而言,提高了两倍。因此,2万元,应该是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较大”,对此我们没有异议。
二、合同诈骗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有地方标准,可以参照
虽然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的有标准,我们可以参照。广东省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有了明确规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对个人进行合同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做了如下规定:
&&广州、深圳、珠海、汕头、佛山、中山、东莞、江门市及其所辖市、县、区以5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为“数额巨大”,5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湛江、茂名、惠州、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肇庆、韶关、清远、阳江、云浮及其所辖市、县、区以4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4万元以上不满40万元为“数额巨大”,40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
广州铁路运输各级法院审理犯罪地在广东省内的合同诈骗案件,按照犯罪行为发生地的标准掌握;犯罪地在广东省以外的案件,按照本《意见》第21条第二款的标准掌握。
广东省是中国最发达的省份之一,因此,广东省的地方规定,很有代表性。按照广东省的标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是50万元以上。这对其他没有制订标准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重要参考价值。
三、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不应超过100万元
个人认为,参照合同诈骗罪的追诉标准,合同诈骗罪个人犯罪的“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最高不能超过诈骗罪的2倍,即“数额特别巨大”,不应高于100万。
回到刚开始的问题,目前的现实是,湖北省的经济,并不比广东省发达。因此,参照广东省的标准,湖北省认为130万,算不上合同诈骗罪的个人犯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我认为,这样的自由裁量,有失公正,应该予以纠正。
四、结语:早日修订法律,出台司法解释
为了严肃法治,统一司法,规范量刑,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应该早日对合同诈骗罪、金融诈骗罪的数额,制订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尽早出台标准,促进法律正确实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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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认定探讨
  【摘要】本文探讨了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认为作为特殊的诈骗犯罪,其起刑点高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高于诈骗罪,并且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应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量刑档次上产生分歧,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 中国论文网 http://www.xzbu.com/2/view-4358515.htm  【关键词】合同诈骗罪;数额;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2年2月至7月,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谭某在获得湖北靖华雨科技有限公司“靖华雨”牌太阳能热水器的代理销售授权后,以销售“靖华雨”牌热水器为名,对50名经销商做出各种虚假承诺,待骗取经销商信任后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谭某签订未填写货物单价的购销合同。在经销商将定金、货款支付给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谭某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谭某采取不发货、或发出部分货物后不按照承诺继续履行合同、或在订货单上填写高于事前约定的货物单价,迫使经销商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等方式骗取定金、货款。嗣后,犯罪嫌疑人杨某某、谭某将骗取的货款按比例予以分赃。事后经查明,犯罪嫌疑人谭某实施合同诈骗56笔,骗取金额计人民币1121770元;犯罪嫌疑人杨某某实施合同诈骗49笔,诈骗金额计人民币872172元。   二、争议焦点   对于本案的争议和分歧,主要集中于诈骗数额认定上:一种意见认为,依据现有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杨某某、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并且数额特别巨大,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另一种意见认为目前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并没有明确规定,“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界限不清,应该由法院自由裁量,综合本案情况,属于数额巨大,应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案件剖析   根据刑法第224条的规定:实施合同诈骗,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可以说,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与量刑档次、幅度密切相关,将直接影响到当事人的量刑,这也是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早在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的,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规定,利用经济合同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诈骗的,诈骗数额应当以行为人实际骗取的数额认定,合同标的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其后1997年对刑法予以修订,新修订的刑法将合同诈骗罪从一般诈骗罪中单列出去,并置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一章中。但因为除罪名单列外,1996年发布的其他相关规定与新刑法在立法精神上并不冲突,且其并没有被废止,其中关于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认定标准仍然适用于合同诈骗罪,因此司法解释中关于“数额较大、特别巨大、数额特别较大”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合同诈骗罪。2011年,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根据经济发展情况对诈骗罪的认定数额进行了相应调整,其中第一条明确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该规定第11条规定,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该规定于日起施行。根据该规定,96年司法解释中关于诈骗罪认定数额标准、档次自行废止,应以2011年新司法解释为准。同时因为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档次的认定是以诈骗罪的数额档次认定的,由此合同诈骗罪认定数额档次也应随着新解释的调整也相应调整。因此,本案中的杨某某、谭某构成合同诈骗罪,且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一点建议   作为特殊的诈骗犯罪,其起刑点高于诈骗罪,“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也应高于诈骗罪,并且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也应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规定,避免司法实践中对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认定、量刑档次上产生分歧,造成法律适用的混乱。两高应及早出台具体的司法解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则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以此促进法律正确实施,维护法度的统一性和严肃性。   参 考 文 献   [1]田鹏辉.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问题[J].学术交流.2004(1)   [2]张成法.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J].理论界.20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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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关于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标准的法律适用
案例:被告人蓝某某采取欺骗手段与某租赁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租赁该公司的小汽车后出卖给他人,其行为构成了合同诈骗罪,累计诈骗数额为45多元。2014年1月17日,一审法院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诈骗罪条款及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河源地区以40万元为起点),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决被告人蓝某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问题:因2011年3月最高院颁发司法解释提高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数额特别巨大”为50万元以上),本案关于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适法问题出现较大争议。即在诈骗罪数额标准已有新规定情况下,且新标准比《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要高时,该意见规定的标准能否继续适用?如不能,适用何种标准办理合同诈骗罪案件?(为了便于说明问题,本文主要针对“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适法进行讨论)
争议:1997年之前,刑法将合同诈骗的行为(即经济合同诈骗)归于诈骗罪予以处罚,其数额标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法发[1996]32号)中有明确规定,其中“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0万元以上”属于“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各省参照这一标准自行确定具体标准后报最高院备案)。
1997年之后至2011年3月这个时间段,因新修订的刑法已将一般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区别出来,单独设立了合同诈骗罪(即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但量刑拟制与诈骗罪相同)。此后至2011年前最高院没有修改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即仍按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法律),也没有制订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因两者量刑拟制相同,故从司法实践中的判例分析,多数法院也参照1996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来审理合同诈骗案件。
由于广东经济发展较快,2002年6月广东省高院颁发了《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其中二十一条第二款将合同诈骗罪数额进行了明确(河源地区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广东省法院系统在 2006年至2011年3月间审理诈骗案件时也参照上述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见《广东省高院关于办理诈骗案件如何掌握数额标准的答复》,粤高法[2006]15号),其适用理由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相似,法定刑幅度相同。同时我们注意到,与最高院1996年诈骗罪司法解释(即法发[1996]32号)中规定的数额标准相比,广东省高院这一答复也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提高了许多。
2011年3月,最高院颁布了《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将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提高(其中“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50万元以上,各省参照明确本省标准报最高院备案)。但仍没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进行明确。
2014年4月25日广东省法院、广东省检察院联合颁布《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广东省法院审理诈骗罪时“数额特别巨大”的适用标准起点为“50万元以上”(另数额较大和巨大分二类地区不同标准执行;粤高法[2006]15号答复文件失效)。但广东省法院并无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随之进行修正。
分析上述司法解释、答复内容与规制逻辑,因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相似,量刑拟制相同,故在司法实践中,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与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互相参照适用的(同时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起点应比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起点要高或持平)。因此,当前在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起点已提高的情况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否还可适用?如果继续适用,在同一时期同等犯罪数额情况下,可能出现同一辖区法院对犯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的不同被告人量刑明显不公的情形;如果不再适用,是否可以参照诈骗罪的新数额标准(即法释[2011]7号或粤高发[2014]12号)适用?
对这一争议,具体到被告人蓝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一案,其犯罪数额为45万多元,如果按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未达到河源地区“数额特别巨大”起点50万元),其刑罚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之间确定;如果仍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河源地区“数额特别巨大”以40万元为起点),其已达到“数额特别巨大”标准,量刑在十年以上。同一犯罪数额,因为适用标准不明,量刑差距之大,无法令被告人认罪服法。
评析:1、从法条拟制分析。修订前的刑法,经济(合同)诈骗行为如入罪,是与诈骗罪同一条款定罪量刑的,故两罪的犯罪数额标准也是同一的,不存在适法矛盾。修订后的刑法,因考虑到随着经济发展,合同诈骗现象高发,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故将合同诈骗罪从诈骗罪条款中分开,另行拟制入罪条款。但从两罪内容规制比较,其两者量刑拟制内容是相同的。可以这样认为,出于这一原因,最高院也可能认为两者犯罪数额参考数额要一致,才能起到统一的法律评价,故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没有专门另行制订。因此,笔者认为,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标准在没有统一标准时,应可参考诈骗罪的犯罪标准进行适法。
2、从社会常理分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最高院将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随之提高,使之有较强的社会适时性,同时这种适法调整也符合社会发展的规律与常理。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双重客体,一是国家市场经济秩序,二是公私财产权利。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合同诈骗犯罪随之频发,犯罪标的和侵财数额也不断增大。笔者曾对两罪个案判例进行比较,发现多数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远比一般诈骗罪的犯罪数额要大。广东省法院2006年出台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内容也是基于这样的经济发展形势而考虑,调整并提高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尽量做到本省此类案件的罪刑相适应的法律效果。目前,经济形势发展又有了新变化,且最高院又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提高的情况下,如果仍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21条关于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审理合同诈骗案件,势必会将合同诈骗罪犯罪数额标准低于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这一适法结果与最高院修订诈骗罪新标准的初衷不符,也有悖社会经济发展规律与社会常理。故笔者认为,一般情况下,制定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时,其标准应该比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要高,或最起码的底线亦要“不低于诈骗罪数额标准”。
3、从适法演进分析。广东省法院系统在本身没有制订诈骗罪数额标准时,是参照最高院制订的诈骗罪数额标准执行(实践中至于执行标准数据段中的上限数据或下限数据,各个法院适法不同)。在2002年,广东省法院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与合同诈骗罪的犯罪特点,制订了《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该意见第二十一条对合同诈骗罪的犯罪数额标准进行明确规定,这一标准相对于当时适用的诈骗罪的全国数额标准,提高了很多。从这一角度可以分析推断,当时大家共识是广东经济发展较快,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参照一般诈骗罪的全国标准已不合时宜,故在全国没有合同诈骗罪的具体标准时,明确规定了(并大大提高了)广东省法院系统审理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根据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两者法条拟制相同的原因(详见评析1),2006年广东省法院又以答复方式将本地区法院审理诈骗罪的数额标准随之进行修订,即参照广东省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执行(可以称是“广东标准”)。2011年最高院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7号)和2014年4月广东省的《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都将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提高(其中“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为50万元以上)。广东省法院对一般诈骗罪数额标准进行明确,可以认为广东省法院系统以后审理诈骗罪不再参照《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数额标准;从另一角度分析,也可以认为《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数额标准已没有法律的适时性,与最高院的诈骗罪数额标准也有冲突(当时广东省法院出台合同诈骗罪的标准初衷是诈骗罪的全国数额标准太低,不适时,现在出现相反情形),没有参考价值。笔者认为,从上述广东省法院不同时期规定和适用两罪的不同数额标准(广东标准)的演进过程可以推断:常理下,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应比一般诈骗罪的数额标准要高。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办案人员在办理合同诈骗罪的案件时,应该要形成共识:广东省法院系统执行旧的合同诈骗罪数额“广东标准”已失去适法基础,没有了法律的适时性,继续适用则会违背当初旧标准“制定者”的“立法”本意。
4、从适法效果分析。制定合同诈骗罪的数额标准,是便于对被告人进行规范化量刑,避免量刑不公。由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的数额标准已与诈骗罪的新标准有冲突,如果继续适用,则有可能造成量刑不公现象发生,以至引起辩护人(特别是律师)提出适法异议,亦不能让被告人认罪服法。
结论:综上评析,笔者认为:在广东省法院没有根据诈骗罪数额标准对合同诈骗罪数额标准进行修订时,不宜再适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数额标准对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进行量刑;在司法实践中,可参照广东省高院、广东省检察院联合颁发《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标准审理合同诈骗罪的刑事案件。同时建议广东省法院有关审判部门尽快明确合同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统一我省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适法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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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一下,我国目前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数额
请教一下,我国目前对合同诈骗罪的数额认定标准最新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数额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是多少较大、巨大和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分别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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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7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应该是2万元。相对于诈骗罪的而言,提高了两倍。你好。根据上述规定合同诈骗罪的起刑点为2万元,应是数额较大的标准。至于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目前尚无相应确定的司法解释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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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数额较大:个人数额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2、数额巨大:个人数额二十万以上,单位数额五十万元以上;3、数额特别巨大:个人数额一百万元以上,单位数额二百五十万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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