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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广发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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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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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金管理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一八年一月&&重要提示&&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日证监许可〔号文注册募集。&&基金管理人保证本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投资有风险,投资者认购(或申购)基金份额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应充分考虑投资者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并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出独立决策。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导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在投资本基金前,应全面了解本基金的产品特性,理性判断市场,并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管理风险、合规性风险、操作风险、本基金特有的风险及其他风险。&&本基金为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生代消费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本基金初始募集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在市场波动因素影响下,本基金净值可能低于初始面值,本基金投资者有可能出现亏损。&&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一、绪言&&《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本招募说明书”或“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者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本招募说明书由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解释。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者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者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二、释义&&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指《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定期的更新&&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工银瑞信新生代消费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并经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日起实施的,并经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6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7月1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3、《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日颁布、同年10月1日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14、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5、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6、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7、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8、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9、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20、投资人、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21、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2、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3、销售机构: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4、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25、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26、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7、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办理认购、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28、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29、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30、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31、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2、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3、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开放日&&34、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n为自然数&&35、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36、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7、《业务规则》:指《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38、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39、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0、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41、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42、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变更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43、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44、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45、元:指人民币元&&46、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7、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款项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48、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49、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50、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1、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介&&5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53、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54、摆动定价机制:指当开放式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三、基金管理人&&(一)基金管理人概况&&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邮政编码:100033&&法定代表人:郭特华&&成立日期:日&&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93号&&经营范围:基金募集、基金销售、资产管理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业务&&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贰亿元人民币&&联系人:朱碧艳&&联系电话:400-811-9999&&股权结构: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80%;瑞士信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0%。&&存续期间:持续经营&&(二)主要人员情况&&1、董事会成员&&尚军先生,董事长,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资深专家、专职派出董事。复旦大学工商管理(国际)硕士,高级经济师。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河南郑州分行团委书记、国际部副总经理,河南分行国际部副总经理、储蓄处处长、国际业务处处长,河南分行副行长、党委委员,陕西分行党委书记、行长等职务。&&MichaelLevin先生,董事,瑞士信贷董事总经理、亚太地区资产管理主管。Levin先生负责制定和指导亚太区资产管理战略,包括销售、产品和合作伙伴关系。他还与机构和私人银行密切合作,以提供资产管理投资解决方案。在2011年8月加入瑞士信贷之前,Levin先生是AsiaCrestCapital的首席执行官,AsiaCrestCapital是一家位于香港的对冲基金FoF。再之前,他曾在HiteCapital和英仕曼集团担任投资组合经理。Levin先生也是MetropolitanVenturePartners的联合创始人。他在流动和非流动性另类投资行业拥有超过20年的经验。Levin先生毕业于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沃顿商学院,并获得经济学理学士学位。&&郭特华女士,董事,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长。历任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商业信贷部、资金计划部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资产托管部处长、副总经理。&&王一心女士,董事,高级经济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董事。历任中国工商银行专项融资部(公司业务二部、营业部)副总经理;中国工商银行营业部历任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总行技术改造信贷部经理。&&王莹女士,董事,高级会计师,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于2004年11月获得国际内审协会注册内部审计师(CertifiedInternalAuditor)资格证书。历任中国工商银行国际业务部外汇清算处负责人,中国工商银行清算中心外汇清算处负责人、副处长,中国工商银行稽核监督局外汇业务稽核处副处长、处长,中国工商银行内部审计局境外机构审计处处长,工行悉尼分行内部审计师、风险专家。&&田国强先生,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上海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上海财经大学高等研究院院长,美国德州A&M大学经济系AlfredF.Chalk讲席教授。首批中组部“千人计划”入选者及其国家特聘专家,首批人文社会科学长江学者讲座教授,曾任上海市人民政府特聘决策咨询专家,中国留美经济学会会长()。2006年被《华尔街电讯》列为中国大陆十大最具影响力的经济学家之一。主要研究领域包括经济理论、激励机制设计、中国经济等。&&孙祁祥女士,独立董事,经济学博士。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兼任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中国金融学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副会长,教育部高等学校经济学类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美国国际保险学会董事会成员、学术主持人,美国C.V.Starr冠名教授。曾任亚太风险与保险学会主席、美国国家经济研究局、美国印第安纳大学、美国哈佛大学、香港大学访问学者。在《经济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100多篇,主持过20多项由国家部委和国际著名机构委托的科研课题。&&JaneDeBevoise女士,独立董事,香港大学艺术系博士。历任银行家信托公司(1998年与德意志银行合并)董事总经理、所罗门·古根海姆基金会副主席及项目总监、香港政府委任的展览馆委员会成员、香港西九龙文娱艺术馆咨询小组政府委任委员。2003年至今担任香港亚洲艺术文献库董事局董事及主席,2009年至今担任美国亚洲艺术文献库总裁。&&2、监事会成员&&郑剑锋先生,监事,金融学科学双硕士。2005年12月起,郑剑锋先生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监事会办公室,先后担任综合管理处处长、监督专员和监事会办公室副主任,主要负责风险、内控及董事高管履职的监督检查工作。2014年6月起,郑剑锋先生被任命为中国工商银行战略管理与投资者关系部集团派驻子公司董监事办公室高级专家、专职派出董事。&&黄敏女士,监事,金融学学士。黄敏女士于2006年加入CreditSuisseGroup(瑞士信贷集团),先后担任全球投资银行战略部助理副总裁、亚太区投资银行战略部副总裁、中国区执行首席运营官,资产管理大中国区首席运营官,现任资产管理中国区负责人。&&洪波女士,监事,硕士。ACCA非执业会员。2005年至2008年任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审计员;2008年至2009年任民生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监察稽核总部业务主管;2009年6月加入工银瑞信法律合规部,现任内控稽核部总监。&&倪莹女士,监事,硕士。2000年至2009年任职于中国人民大学,历任副科长、科长,校团委副书记。2009年至2011年就职于北京市委教工委,任干部处副调研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战略发展部,现任战略发展部总监。&&章琼女士,监事,硕士。2001年至2003年任职于富友证券财务部;2003年至2005年任职于银河基金,担任注册登记专员。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运作部,现任运作部总监。&&3、高级管理人员&&郭特华女士,总经理,简历同上。&&朱碧艳女士,硕士,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兼任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年中国华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总部经理,年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部、证券业务部高级副经理。&&江明波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0年7月至2001年11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研究员;2001年12月至2006年12月,任职于鹏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普天债券基金经理、社保债券组合、社保回购组合基金经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助理、固定收益小组负责人。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杜海涛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1997年7月至2002年9月,任职于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历任职员、债券(金融工程)研究员;2002年10月至2003年5月,任职于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2003年6月至2006年3月,任职于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研究员、基金经理。200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赵紫英女士,博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1989年8月至1993年5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海淀支行,从事国际业务;1994年6月至2002年4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历任综合科科长、国际业务部副总经理;2002年5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牡丹卡中心,历任市场营销部副总经理、清算部副总经理。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郝炜先生,硕士,现任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任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董事,工银瑞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2001年4月至2005年6月,任职于中国工商银行资产托管部。2005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4、本基金拟任基金经理&&袁芳,10年证券从业经验;曾在嘉实基金担任股票交易员;2011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研究部文娱消费研究团队负责人、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文体产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5、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郭特华女士,投资决策委员会主任,简历同上。&&江明波先生,简历同上。&&杜海涛先生,简历同上。&&宋炳珅先生,13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信建投证券有限公司研究员;2007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添颐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瑞信60天理财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红利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瑞信核心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研究精选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医疗保健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战略转型主题股票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中国制造2025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欧阳凯先生,15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日至今,担任工银双利债券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保本混合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保本2号混合型发起式基金(自日起变更为工银瑞信优质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起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保本3号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信用纯债两年定期开放基金基金经理,日起至今担任工银新财富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起至今担任工银丰盈回报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基金经理。&&黄安乐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天相投资顾问有限公司担任研究员,国信证券经济研究所担任资深分析师,国信证券资产管理总部担任投资经理、研究员;2010年加入工银瑞信,现任权益投资总监。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主题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精选平衡基金基金经理;日至日,担任工银高端制造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新材料新能源行业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国家战略主题股票型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互联网加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李剑峰先生,14年证券从业经验;曾任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经理、高级副经理;2008年加入工银瑞信,曾任固定收益研究员,现任固定收益投资总监兼养老金投资中心总经理。&&郝康先生,17年证券从业经验;先后在澳大利亚首源投资管理公司担任基金经理,在联和运通投资顾问管理公司担任执行董事,在工银瑞信担任国际业务总监,在工银瑞信资产管理(国际)有限公司担任副总经理;2016年加入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现任权益投资总监,兼任工银瑞信(国际)投资总监,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日至今,担任工银瑞信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上述人员之间均不存在近亲属关系。&&(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基金份额的发售和登记事宜;&&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3、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4、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5、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6、编制半年度、年度基金报告;&&7、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8、办理与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9、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10、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1、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职责。&&(四)基金管理人承诺&&1、本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按照招募说明书列明的投资目标、策略及限制等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2、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行为的发生。&&3、本基金管理人不从事违反《基金法》的行为,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基金财产不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需提前公告。&&4、本基金管理人将加强人员管理,强化职业操守,督促和约束员工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8)其它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禁止的行为。&&5、基金经理承诺&&(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利益。&&(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被代理人、被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谋取不当利益。&&(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以及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4)不以任何形式为除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1、内部控制的原则&&(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3)独立性原则。基金管理人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基金管理人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4)相互制约原则。基金管理人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衡。&&(5)成本效益原则。基金管理人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2、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1)控制环境&&董事会下设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负责对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定期的评估、检验,提出对公司治理结构的修改和完善方案,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投资业务进行风险管理和合规性控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结果进行审查和监督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下设资格审查与薪酬委员会,负责对股东推荐的董事人选资格、高级管理人员资格、独立董事资格进行审查,拟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和激励政策,报股东会或董事会批准。&&公司管理层在总经理领导下,认真执行董事会确定的内部控制战略,为了有效贯彻公司董事会制定的经营方针及发展战略,总经理下设执行委员会,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决策,执行委员会下设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基金投资和风险控制等发表专业意见及建议,投资决策委员会是基金的最高投资决策机构。&&公司设立督察长,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合法合规性、有效性和合理性进行审查,发现重大风险事件时向公司董事会和中国证监会报告。&&(2)风险评估&&a)董事会下属的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和督察长对公司内外部风险进行评估;&&b)执行委员会下属的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对公司经营管理中的重大突发性事件和重大危机情况进行评估,制定危机处理方案并监督实施;负责对基金投资和运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大事项进行风险评估;&&c)各级部门负责对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所面临的风险进行识别和评估。&&(3)控制活动&&控制活动包括自我控制、职责分离、监察稽核、实物控制、业绩评价、严格授权、资产分离等政策、程序或措施。&&控制活动体现为:自我控制以各岗位的目标责任制为基础,是内部控制的第一道防线。在公司内部建立科学、严格的岗位分离制度、授权制度、资产分离制度等,在相关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处理凭据传递和信息沟通制度,后续部门及岗位对前一部门及岗位负有监督责任,使相互监督制衡的机制成为内部控制的第二道防线。充分发挥督察长和内控稽核部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全面监察稽核作用,建立内部控制的第三道防线。&&(4)信息与沟通&&公司建立双向的信息交流途径,形成了自上而下的信息传播渠道和自下而上的信息呈报渠道。通过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证了公司员工及各级管理人员可以充分了解与其职责相关的信息,并及时送达适当的人员进行处理。公司根据组织架构和授权制度,建立了清晰的业务报告系统。&&(5)内部监控&&内部监控由公司治理与风险控制委员会、督察长、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内控稽核部等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开展。本公司设立了独立于各业务部门的内控稽核部,其中监察稽核人员履行内部稽核职能,检查、评价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备性和有效性,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揭示公司内部管理及基金运作中的风险,及时提出改进意见,促进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有效地执行。&&3、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的声明&&(1)基金管理人确知建立、实施和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是本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的责任;&&(2)上述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真实、准确;&&(3)本公司承诺将根据市场环境的变化及公司的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四、基金托管人&&(一)基金托管人概况&&1、基本情况&&名称: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农业银行)&&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28号凯晨世贸中心东座&&法定代表人:周慕冰&&成立日期:日&&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银监会银监复[2009]13号&&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23号&&注册资本:32,479,411.7万元人民币&&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林葛&&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总行设在北京。经国务院批准,中国农业银行整体改制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并于日依法成立。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承继原中国农业银行全部资产、负债、业务、机构网点和员工。中国农业银行网点遍布中国城乡,成为国内网点最多、业务辐射范围最广,服务领域最广,服务对象最多,业务功能齐全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之一。在海外,中国农业银行同样通过自己的努力赢得了良好的信誉,每年位居《财富》世界500强企业之列。作为一家城乡并举、联通国际、功能齐备的大型国有商业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一贯秉承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坚持审慎稳健经营、可持续发展,立足县域和城市两大市场,实施差异化竞争策略,着力打造“伴你成长”服务品牌,依托覆盖全国的分支机构、庞大的电子化网络和多元化的金融产品,致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与广大客户共创价值、共同成长。&&中国农业银行是中国第一批开展托管业务的国内商业银行,经验丰富,服务优质,业绩突出,2004年被英国《全球托管人》评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2007年中国农业银行通过了美国SAS70内部控制审计,并获得无保留意见的SAS70审计报告。自2010年起中国农业银行连续通过托管业务国际内控标准(ISAE3402)认证,表明了独立公正第三方对中国农业银行托管服务运作流程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性的全面认可。中国农业银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品牌声誉进一步提升,在2010年首届“‘金牌理财’TOP10颁奖盛典”中成绩突出,获“最佳托管银行”奖。2010年再次荣获《首席财务官》杂志颁发的“最佳资产托管奖”。2012年荣获第十届中国财经风云榜“最佳资产托管银行”称号;2013年至2016年连续荣获上海清算所授予的“托管银行优秀奖”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授予的“优秀托管机构奖”称号;2015年、2016年荣获中国银行业协会授予的“养老金业务最佳发展奖”称号。&&中国农业银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部于1998年5月经中国证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2014年更名为托管业务部/养老金管理中心,内设综合管理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处、委托资产托管处、境外资产托管处、保险资产托管处、风险管理处、技术保障处、营运中心、市场营销处、内控监管处、账户管理处,拥有先进的安全防范设施和基金托管业务系统。&&2、主要人员情况&&中国农业银行托管业务部现有员工近140名,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专家30余名,服务团队成员专业水平高、业务素质好、服务能力强,高级管理层均有20年以上金融从业经验和高级技术职称,精通国内外证券市场的运作。&&3、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截止到日,中国农业银行托管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共415只。&&(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说明&&1、内部控制目标&&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2、内部控制组织结构&&风险管理委员会总体负责中国农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托管业务部专门设置了风险管理处,配备了专职内控监督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监督工作,独立行使监督稽核职权。&&3、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实行严格的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基金托管人通过参数设置将《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托管协议规定的投资比例和禁止投资品种输入监控系统,每日登录监控系统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并通过基金资金账户、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等监督基金管理人的其他行为。&&当基金出现异常交易行为时,基金托管人应当针对不同情况进行以下方式的处理:&&1、电话提示。对媒体和舆论反映集中的问题,电话提示基金管理人;&&2、书面警示。对本基金投资比例接近超标、资金头寸不足等问题,以书面方式对基金管理人进行提示;&&3、书面报告。对投资比例超标、清算资金透支以及其他涉嫌违规交易等行为,书面提示有关基金管理人并报中国证监会。&&五、相关服务机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1、直销中心&&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9层&&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联系人:王秋雅&&联系电话:010-&&公司网站:www.icbccs.com.cn&&投资者还可通过本公司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本基金。&&2、其他销售机构&&具体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销售本基金,并及时履行公告义务。&&(二)基金登记机构&&名称:工银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甲5号6层甲5号601、甲5号7层甲5号701、甲5号8层甲5号801、甲5号9层甲5号901&&注册登记业务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A座6层&&法定代表人:郭特华&&全国统一客户服务电话:400-811-9999&&传真:010-&&联系人:朱辉毅&&(三)律师事务所及经办律师&&名称: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10层&&负责人:朱小辉&&电话:010-&&传真:010-&&经办律师:吴冠雄、李晗&&(四)会计师事务所及经办注册会计师&&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7层01-12室&&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经办注册会计师:徐艳,贺耀&&联系电话:010-&&传真:010-&&联系人:王珊珊&&六、基金的募集&&(一)基金募集的依据&&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募集。本基金募集申请已经中国证监会日证监许可〔号文予以注册。&&(二)基金的类别&&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存续期限&&不定期。&&(五)基金份额发售面值&&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六)募集方式&&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七)募集期限&&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本基金自日至日进行发售。如果在此期间届满时未达到本招募说明书第七章第(一)条规定的基金备案条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内继续销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告。&&(八)募集对象&&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九)募集场所&&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网点向投资者公开发售。&&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情况调整销售机构,并另行公告。&&(十)认购安排&&1、认购时间:本基金具体发售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2、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详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3、认购原则和认购限额:&&(1)本基金认购采用金额认购方式。&&(2)投资者认购时,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3)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但已受理的认购申请不得撤销。&&(4)认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单笔认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认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认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5)如本基金单个投资人累计认购的基金份额数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本基金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认购申请进行限制。本基金接受某笔或者某些认购申请有可能导致投资者变相规避前述50%比例要求的,本基金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认购申请。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6)投资者可以在基金合同生效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到原认购网点打印认购成交确认凭证或查询认购成交确认信息。&&4、认购费用&&本基金的认购费率如下:&&基金的认购费率结构&&费用种类 认购金额(M) 费率&&认购费率&&M<100万 1.2%&&100万≤M<300万 0.8%&&300万≤M<500万 0.6%&&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注:M为认购金额。&&本基金认购费由认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财产。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5、认购价格及认购份额的计算&&本基金的认购价格为每份基金份额人民币1.00元。&&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当认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当认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认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认购费用=固定金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基金-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利息)/基金份额面值&&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2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例:某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如果认购期内认购金额获得的利息为5元,则其可得到的基金份额计算如下:&&净认购金额=10,000/(1+1.2%)=9,881.42元&&认购费用=10,000-9,881.42=118.58元&&认购份额=(9,881.42+5)/1.00=9,886.42份&&即投资人投资10,000元认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加上认购金额在认购期内获得的利息,可得到9,886.42份基金份额。&&6、认购的方法与确认&&(1)认购方法&&投资者认购时间安排、投资者认购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的手续,由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基金基金合同,在基金份额发售公告中确定并披露。&&(2)认购确认&&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认购申请。认购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7、募集期间认购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十一)募集资金&&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基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产中支付。&&七、基金合同的生效&&(一)基金备案和基金合同生效&&1、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3个月内,在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2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并且基金认购人数不少于200人的条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者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期结束之日起10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2、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3、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投资者的认购款项只能存入专用账户,任何人不得动用。认购资金在基金募集期形成的利息在基金合同生效后折成基金投资者认购的基金份额,归基金投资者所有。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二)基金募集失败&&1、基金募集期届满,未达到基金合同的生效条件,或基金募集期内发生不可抗力使基金合同无法生效,则基金募集失败。&&2、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募集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后30日内返还基金投资者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息。&&3、如基金募集失败,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销售机构不得请求报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基金合同》生效后,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八、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与转换&&(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予以公告。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开放日及时间&&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相关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以销售机构公布的时间为准。&&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2、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3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转换的价格。&&(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2、“金额申购、份额赎回”原则,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3、当日的申购与赎回申请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以内撤销;&&4、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5、办理申购、赎回业务时,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2、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申购款项,申购成立;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成立;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7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遇证券、期货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务处理流程时,赎回款项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3、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T+2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则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购、赎回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本基金登记机构可根据相关业务规则,对上述业务办理时间进行调整,本基金管理人将于开始实施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公告。&&(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1、申购时,投资者通过其他销售机构网点单笔申购本基金的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电子自助交易系统认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认购费);通过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申购,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100万元人民币(含认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已在直销中心有认/申购本公司旗下基金记录的投资者不受首次申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单笔申购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追加申购单笔最低金额为10元人民币(含申购费)。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当期分配的基金收益再投资时,不受最低申购金额的限制。&&2、每次赎回基金份额不得低于10份,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时或赎回后在销售机构网点保留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10份的,在赎回时需一次全部赎回。实际操作中,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如遇巨额赎回等情况发生而导致延期赎回时,赎回办理和款项支付的办法将参照基金合同有关巨额赎回或连续巨额赎回的条款处理。&&3、基金管理人不设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的基金份额上限,但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基金管理人无法予以控制的情形导致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4、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5、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1、申购费&&本基金对申购设置级差费率,投资者在一天之内如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如下表所示:&&基金的申购费率结构&&费用种类 申购金额(M) 费率&&申购费&&M<100万 1.5%&&100万≤M<300万 1.0%&&300万≤M<500万 0.8%&&500万≤M 按笔收取,1,000元/笔&&注:M为申购金额&&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财产。&&2、赎回费&&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将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0日但少于3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75%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3个月但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50%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6个月的投资人收取的赎回费总额的25%计入基金财产(1年以365天计)。赎回费率随赎回基金份额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具体费率如下:&&基金的赎回费率结构&&赎回费率&&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Y<7天 1.5%&&7天≤Y<30天 0.75%&&30天≤Y<1年 0.50%&&1年≤Y<2年 0.30%&&Y≥2年 0%&&注:Y为持有期限,1年指365天。&&3、赎回费用未计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5、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6、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1、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在扣除申购费用后,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计算,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当申购费用为比例费率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当申购费用为固定金额时,申购份额的计算方式如下:&&申购费用=固定金额&&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例:某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可得到的申购份额为:&&净申购金额=50,000/(1+1.5%)=49,261.08元&&申购费用=50,000-49,261.08=738.92元&&申购份额=49,261.08/1..31份&&即:投资者投资5万元申购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假设申购当日基金份额净值为1.0500元,则其可得到46,915.31份基金份额。&&2、赎回金额的计算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申请当日基金份额净值的金额,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除赎回费用的金额,各计算结果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财产所有。&&本基金的净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赎回金额=赎回份数×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赎回金额×赎回费率&&净赎回金额=赎回金额-赎回费用&&例:某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时间为两年六个月,对应的赎回费率为0%,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赎回金额=10,000×1..00元&&赎回费用=12,500×0%=0元&&净赎回金额=12,500-0=12,500.00元&&即:投资者赎回本基金1万份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两年六个月,假设赎回当日基金份额净值是1.2500元,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12,500.00元。&&3、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所得的单位基金份额的价值。&&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资产净值/T日登记在册基金份额余额。&&基金份额净值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在小数点后四位,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次日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无法正常运作或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投资者的申购申请。&&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5、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6、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7、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第1、2、3、5、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本金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1、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赎回款项,以及因不可抗力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2、发生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时。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3、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4、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5、接受某笔或某些赎回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已确认的赎回申请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若出现上述第4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1、巨额赎回的认定&&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30%,基金管理人有可以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3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30%以内(含3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具体见相关公告。&&(4)暂停赎回:连续2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3、巨额赎回的公告&&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3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同时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3、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日但少于2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始办理申购或赎回的开放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4、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2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2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近1个工作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十二)基金转换&&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十三)基金的非交易过户&&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其规定的标准收费。&&(十四)基金的转托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十五)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另行规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十六)基金份额的冻结、解冻和质押&&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配。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如相关法律法规允许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基金业务,基金管理人将制定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九、基金的投资&&(一)投资目标&&本基金在合理配置股票与债券等资产的基础上,通过重点选择与新生代消费相关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追求最大化的投资收益。&&(二)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范围为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交易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股票)、权证、股指期货、债券(包括但不限于国债、地方政府债、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分离交易可转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等)、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回购、同业存单、银行存款以及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生代消费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应当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三)投资策略&&1、资产配置策略&&本基金将由投资研究团队及时跟踪市场环境变化,根据对国际及国内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宏观经济政策变化、证券市场运行状况等因素的深入研究,判断证券市场的发展趋势,结合行业状况、公司价值性和成长性分析,综合评价各类资产的风险收益水平。在充分的宏观形势判断和策略分析的基础上,通过“自上而下”的资产配置及动态调整策略,将基金资产在各类型证券上进行灵活配置。在市场上涨阶段中,增加权益类资产配置比例;在市场下行周期中,增加固定收益类资产配置比例,最终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组合收益的最大化,从而有效提高不同市场状况下基金资产的整体收益水平。&&2、新生代消费主题界定与行业选择策略&&(1)新生代消费主题界定与行业选择&&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口年龄结构的转变,未来30岁以下的年轻人的经济收入和消费能力会达到最旺盛的状态,成长为主要消费力量。新生代消费群体有着很强的个性特点,讲究情调、品味以及审美,他们崇尚品牌,追求便捷,对新兴消费充满好奇,是高品质生活消费的引领者和追随者。本基金所界定的新生代消费泛指以服务新生代群体为目标的相关产业。本基金将新生代消费划分为日常消费、可选消费和其他消费。&&(1)日常消费:满足新生代群体衣食住行所需的日常消费服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食品饮料、餐饮、医药、纺织服装、家用轻工、农林牧渔等行业。&&(2)可选消费:满足新生代群体精神文化和身体健康生活消费服务,如定制化旅游、线上培训、健身等,这些消费服务主要分布在以下但不限于教育、旅游、体育等行业。&&(3)其他消费:满足新生代消费群体体验式需求的消费服务,新生代消费者观念大胆超前,勇于创新,在消费上愿意尝试和体验新兴产品以及受益于互联网发展的新兴消费模式和销售渠道,如3D电视、新能源汽车、人工智能、线上理财等,这些消费服务主要分布在以下但不限于交运物流、金融、家电、商贸零售、电子、通讯、传媒等行业。&&若未来由于技术进步或政策变化导致本基金新生代消费主题相关行业和公司相关业务的覆盖范围发生变动,基金管理人有权适时对上述定义进行补充和修订。&&本基金所指的与新生代消费主题相关的证券即为符合上述内容所界定的股票、债券等证券。&&(2)个股投资策略&&在新生代消费主题界定的基础上,本基金将通过定性分析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办法,重点关注在相应安全领域内具备核心竞争优势、形成技术壁垒的投资标的,通过进一步对估值水平的评估,最终选择优质且估值合理的上市公司的股票进行投资。&&1)定性分析&&本基金对上市公司的竞争优势进行定性评估。上市公司在行业中的相对竞争力是决定投资价值的重要依据,其中,针对涉及新生代消费领域的上市公司,其竞争优势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①公司注重研发资源投入,并能在较高程度转化为优质产品与服务,并在整体上符合安全性需求,不断提升公司核心竞争优势;&&②公司注重结合国家出台的产业政策、法规及要求,并能够在政策支持与引领下,从已有业务格局出发,捕捉相关的业务机遇;&&③公司治理评估:本基金认为具有良好公司治理机制的公司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i.公司治理框架保护并便于行使股东权利,公平对待所有股东;&&ii.尊重公司相关利益者的权利;&&iii.公司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完整;&&iv.公司董事会勤勉、尽责,运作透明;&&v.公司股东能够对董事会成员施加有效的监督,公司能够保证外部审计机构独立、客观地履行审计职责。不符合上述治理准则的公司,本基金将给予其较低的评级。&&④公司的盈利模式:对企业盈利模式的考察重点关注企业盈利模式的属性以及成熟程度,考察核心竞争力的不可复制性、可持续性、稳定性。&&2)定量分析&&在定量分析方面,本基金将通过对成长性指标(预期主营业务收入增长率、净利润增长率、PEG)、相对价值指标(P/E、P/B、P/CF、EV/EBITDA)以及绝对估值指标(DCF)的定量评判,筛选出具有GARP(合理价格成长)性质的股票。&&1、债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在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与研究方面,实行投资策略研究专业化分工制度,专业研究人员分别从利率、债券信用风险等角度,提出独立的投资策略建议,经固定收益投资团队讨论,并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形成固定收益证券指导性投资策略。&&(1)利率策略&&研究GDP、物价、就业、国际收支等国民经济运行状况,分析宏观经济运行的可能情景,预测财政政策、货币政策等政府宏观经济政策取向,分析金融市场资金供求状况变化趋势及结构,在此基础上预测金融市场利率水平变动趋势,以及金融市场收益率曲线斜度变化趋势。&&组合久期是反映利率风险最重要的指标,根据对市场利率水平的变化趋势的预期,综合宏观经济状况和货币政策等因素的分析判断,可以制定出组合的目标久期,预期市场利率水平将上升时,降低组合的久期,以规避债券价格下降的风险和资本损失,获得较高的再投资收益;预期市场利率将下降时,提高组合的久期,在市场利率实际下降时获得债券价格上升的收益,并获得较高利息收入。&&(2)信用策略&&根据国民经济运行周期阶段,分析债券发行人所处行业发展前景、发行人业务发展状况、企业市场地位、财务状况、管理水平、债务水平等因素,评价债券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并根据特定债券的发行契约,评价债券的信用级别,确定债券的信用风险利差与投资价值。&&(3)债券选择与组合优化&&本基金将根据债券市场情况,基于利率期限结构及债券的信用级别,在综合考虑流动性、市场分割、息票率、税赋特点、提前偿还和赎回等因素的基础上,评估债券投资价值,选择定价合理或者价值被低估的债券构建投资组合,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对组合进行优化。&&(4)可转换债券投资&&可转换债券兼具权益类证券与固定收益类证券的特性,具有抵御下行风险、分享股票价格上涨收益的特点,是本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之一。本基金将选择公司基本素质优良、其对应的基础证券有着较高上涨潜力的可转换债券进行投资,并采用期权定价模型等数量化估值工具评定其投资价值,以合理价格买入并持有。&&4、资产支持证券投资策略&&本基金将投资包括资产抵押贷款支持证券(ABS)、住房抵押贷款支持证券(MBS)等在内的资产支持证券。本基金通过考量宏观经济走势、支持资产所在行业景气情况、资产池结构、提前偿还率、违约率、市场利率等因素,预判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动;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率变化对标的证券平均久期及收益率曲线的影响,同时密切关注流动性变化对标的证券收益率的影响,在严格控制信用风险暴露程度的前提下,通过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选择风险调整后收益较高的品种进行投资。&&5、衍生品投资策略&&(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以提高投资效率更好地达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股指期货投资。本基金将根据对现货和期货市场的分析,发挥股指期货杠杆效应和流动性好的特点,采用股指期货在短期内取代部分现货,获取市场敞口,投资策略包括多头套期保值和空头套期保值。多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买入现货时,为避免市场冲击,提前建立股指期货多头头寸,然后逐步买入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多头,当完成现货建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空头套期保值指当基金需要卖出现货时,先建立股指期货空头头寸,然后逐步卖出现货并解除股指期货空头,当现货全部清仓后将股指期货平仓。本基金在股指期货套期保值过程中,将定期测算投资组合与股指期货的相关性、投资组合beta的稳定性,精细化确定投资方案比例。&&(2)国债期货投资策略&&本基金以提高对利率风险管理能力,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国债期货投资。国债期货作为利率衍生品的一种,有助于管理债券组合的久期、流动性和风险水平。本基金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对宏观经济形势和政策趋势的判断、对债券市场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构建量化分析体系,对国债期货和现货的基差、国债期货的流动性、波动水平、套期保值的有效性等指标进行跟踪监控,在最大限度保证基金资产安全的基础上,力求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3)权证投资策略&&本基金将因为上市公司增发配售等原因被动获得权证,或者本基金在进行套利交易、避险交易等情形下将主动投资权证。本基金进行权证投资时,将在对权证标的证券进行基本面研究及估值的基础上,结合隐含波动率、剩余期限、标的证券价格走势等参数,运用数量化期权定价模型,确定其合理内在价值,从而构建套利交易或避险交易组合,力求取得最优的风险调整收益。&&4、业绩比较基准&&30%×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收益率+30%×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收益率+40%×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收益率。&&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是中证全指系列行业指数之一,选取中证全指指数全部样本股中属于主要消费行业的个股组成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样本,旨在反映沪深两市A股中主要消费行业类股票的整体表现。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选取信息技术、电信业务以及消费电子产品、媒体中与TMT产业相关的代表性公司作为样本股,反映TMT产业公司的整体表现。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由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编制,该指数旨在综合反映债券全市场整体价格和投资回报情况,具有广泛的市场代表性,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本基金管理人认为,该业绩比较基准目前能够忠实地反映本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是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0%-95%,本基金对中证全指主要消费指数、中证TMT产业主题指数和中债综合财富(总值)指数分别赋予30%、30%和40%的权重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特性。&&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本基金可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5、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为灵活配置混合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风险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6、投资禁止行为与限制&&(1)禁止用本基金财产从事以下行为:&&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1)承销证券;&&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本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查。&&法律、行政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不需要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但须提前公告。&&(2)基金投资组合比例限制&&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1)本基金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本基金界定的新生代消费主题相关的证券不低于非现金资产的80%;&&2)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国债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和应收申购款等;&&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14)本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40%,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16)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和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和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17)本基金参与国债期货交易,在任何交易日终,持有的买入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持有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个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30%;本基金所持有的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市值和买入、卖出国债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中关于债券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19)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20)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21)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制。&&除第2)、12)、18)、20)项规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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