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公司企业法人物业公司主管部门门(出资人)是什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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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办理指南(F3108)
版本号: 2011版
  重要说明:本指南旨在方便申请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本指南载述获取该备案通知书的一般规定,凡有意申请者均应阅读。虽然我们竭尽所能,确保本指南载有详尽和最新的资料,但仍会不时予以修订。如有任何疑问或要获得更详细信息,请与我局联系或登录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nbaic.gov.cn)查询。如有意见建议或投诉举报,请拨打:行政服务中心电话、效能投诉中心电话96178。
  注意事项:在办理过程中申请人不得也不需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提供利益。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适用于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
  事项编号:F3108
  事项性质:非行政许可&&&&
  适用的申请主体:非公司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
  受理地点: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6楼3—6号工商局窗口(海曙区老实巷70号)
  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 下午1:00~5:00
  咨询电话:5、185528
  法定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实际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责任处室:行政审批处
  是否收费:不收费: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主要依据:(详细条款内容请详阅附录A)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2:《关于印发&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第六点第49项。
  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的条件:
  申报本
  部门审
  批前需
  要到其
  他部门
  办理的
  下列情形在申请备案前须先到其他部门办理批准备手续: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获得本
  部门审
  批的必
  要条件
  一、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的登记条件:
  应1: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未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
  主管部门(出资人)备案的程序及相关工作:
申请人和部门要做的事情
  回应时间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材料送交市行政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国有企业提交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  &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和受理
  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不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不发《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但需核实的,当场决定予以受理,发《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要核实的事项、理由及时间。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如当场无法确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可先收取材料并出具《申请材料收取凭单》,在五日内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同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4:不属于企业登记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的事项,即时决定不予受理,发《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5个工作日
  决定(本级部门决定)
  1: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的申请,当场决定准予备案,发《备案通知书》;
  2:终审负责人或其代理人根据窗口工作人员的审查意见,对当场受理但需核实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提交《申请材料核实情况报告书》,并作出是否准予备案的决定。作出准予备案的,发《备案通知书》;作出不予备案决定的,发《不予备案通知书》,并注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1-15个工作日
  流程图
  审查—受理—决定
本办理指南所援引的依据
  设定审批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获取证照批文的条件和程序的依据
  1:《关于印发& 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9】83号)第六点第49项: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国有企业提交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 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 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 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的单位。
  (四) 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 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和填表示例
申请书法定格式文本(可登陆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www.nbaic.gov.cn)或宁波市行政服务中心
(www.nbxzfw.gov.cn)网站下载)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企业法人名称
(出资人)
□& 章& 程&&&&&&&&&&& □& 章程修正案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主管部门(出资人)请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前□中打√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 申 请 人 :& &&&&&&&&&&&&&&&&&&&&&&&&&&&&&&&&&&&&&&&&&&&&&&&&&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 年&& 月& & 日至&&&& 年& & 月&& 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领取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正本 &&&&&个&&&&&&&&&&&&&& 副本 &&&&&个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申请书法定格式填表示例: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注册号:& ***& &&&&&&&&&&&&&
企业法人名称
  宁波样式经营部
(出资人)
  宁波**
  集体企业
   **工商局
  *******
□ 章& 程&&&&&&&&&&& □& 章程修正案
  本企业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申请备案,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企业法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张&& 三
  (企业盖章)
&&& 年&&& 月&&& 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主管部门(出资人)请在章程或章程修正案前□中打√ 。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申 请 人 :& &&宁波样式经营部&&&&&&&&&&&&&&&&&&&&&&&&&&&&&&&&&&& &&
   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 :&&& 王 五&&&&&&&&&&&&&&&&&&&&&&&&&&&&
   委托事项及权限 :
  1、办理& &&&宁波样式经营部&&&         &&&&&&&&&&& (企业名称)的□设立□变更□注销√备案&&&&&&&&&&&& 手续。
   2、同意√不同意□核对登记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3、同意√不同意□修改企业自备文件的错误;
  4、同意√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5、同意√不同意□领取营业执照和有关文书。
   指定或者委托的有效期限:自 2010年 10 月 10日至 2010 年 12 月 30日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或者经办人信息
  签&&& 字:王 五
  固定电话:87XXXXXXX
  移动电话:13XXXXXXXXXXX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具体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申请人盖章或签字)宁波样式经营部(盖章)
  2010年 10 月 10日
   注:1、手工填写表格和签字请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毛笔或签字笔,请勿使用圆珠笔。
   2、设立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人为全体股东;国有独资公司申请人为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为董事会;非公司企业申请人为出资人;变更、注销登记申请人为本企业;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人为母公司。
   3、委托事项及权限:第1项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或者注明其它具体内容;第2、3、4、5项选择“同意”或“不同意”并在□中打√。
  4、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另行提交其他组织证书复印件及其指派具体经办人的文件、具体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5、自然人申请人由本人签字,非自然人申请人加盖公章。
企业登记颁证及归档记录表
领取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领取人签字
正本 &&&&&个&&&&&&&&&&&&&& 副本 &&&&&个
缴纳登记费
缴纳副本费
与获取证照批文条件相关的国家标准、产业政策、技术规范等其他依据
  ××××××××××××××××××××××××××××××××××××××××××××××××××××××××××××××××××××××××××××××××××××××××××××××××××××××××××××××您当前的位置:&>>&&>>&&>>&
  1 .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企业加盖公章);
   2 .企业法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应标明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
   4 .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
   5 .企业法人《国有资产变动产权登记表》;       
   6 .企业法人章程(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7 .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8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9 .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更涉及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申请相关变更登记;
   10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企业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公司的,企业应按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改制为公司。
  注: 1 .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适用本规范。
   2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企业登记网》( http://qyj.saic.gov.cn )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 .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省市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
河南省人民政府
鹤壁市人民政府
郑州市政府
安阳市政府
新乡市政府
洛阳市政府
漯河市政府
开封市政府
平顶山市政府
商丘市政府
南阳市政府
三门峡市政府
周口市政府
驻马店市政府
焦作市政府
许昌市政府
濮阳市政府
---新闻门户---
中国新闻周刊
扬子晚报网
人民政府网
中央电视台
Chinadaily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中国国际广播电台
中国新闻网
---各县区政府---
---生活娱乐---
商都信息港
鹤壁信息港
猫扑娱乐网
鹤壁人才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号-1
地址: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华夏南路0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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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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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
非公司企业法人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
在线办理网址:
http://wsdj.saic.gov.cn/saicetpsweb/jsp/login/login1.jsp
现场受理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8号
邮编:100820
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00 下午13:30-16:00 (每周三下午为预约服务时间)
现场受理;网上申报,现场受理
20个工作日(从受理之日起至核准或者驳回)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备案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4.备案事项证明文件。
  ◆章程备案。提交修改后的企业法人章程或者企业法人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非公司企业法人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提交(1)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转让的批准文件、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上级机关同意其受让的批准文件。(2)企业原主管部门(出资人)与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签署的转让协议(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划转的可不提交)。(3)变动后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4)变动后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提交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1.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企业法人修改企业章程等事项申请备案的适用本指南。
  2.非公司企业法人备案与非公司企业法人有关变更登记同时申请时,可一并提交有关材料。
  说明:
  1、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备案等,可登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或“中国企业登记网”()下载相关表格。
  2、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3、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4、提交材料涉及签署的,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已开通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试运行),申请人可以通过该系统办理企业设立、变更、备案、注销登记业务。操作方法如下。
  1.登录系统。
  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系统打开有三种渠道:
  第一种:鼠标放置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导航栏的“服务”位置,在弹出的下拉菜单栏“办事大厅-办事系统”栏目中,点击登陆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以下简称“网上注册系统”);
  第二种:点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网()下方“办事系统”栏中的“企业登记网上注册申请业务系统”,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第三种:点击中国企业登记网()下方“企业办事”栏目中的“在线申报”,登陆网上注册系统。
  进入系统后,点击“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功能模块后系统会弹出“登录”对话框后,选择登录方式、输入登录信息,登录系统。或者直接点“登录”按钮会弹出“登录”对话框后,选择登录方式、输入登录信息,登录系统。
  注意:已经注册为用户的,输入用户名、密码点击“登录”进入;未注册为用户的,需先注册为用户。
  2.选择类型。根据所办业务,选择点击“企业设立申请”、“企业变更申请”、“企业备案申请”或“企业注销申请”模块,进入业务申请环境。
  注意:同一企业一次只能选择一种业务类型,待申请的业务办理结束后,方可再次申请业务办理。企业变更同时需要办理备案业务的,应当选择“企业变更申请”,该业务类型将会将变更、备案一并处理;只办理备案的,应当选择“企业备案申请”模块。
  3.填写信息。
  “企业变更申请”和“企业备案申请”业务:企业需要选择企业大类和企业类型,填写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号、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信息,点“查询”按钮提取申请的企业信息,然后选择变更\备案事项,并在对应的变更\备案事项前打勾。填写的变更后信息,点页面的“下一步”进行继续操作,在“其它信息”页面的对应该页面的材料清单上传扫描材料,并在该材料清单前打勾表示需要提交审核。
  注意:*表示必填。开始进行信息填写时通过点击“下一步”进行页面切换,所有信息都已经填报完成后可以点“下一步”或页签可进行页面切换。在系统中填写的信息真实有效,以保证通过系统打印出的文书内容无误;要求填写的手机号可接收短信,以保证申请人及时了解业务办结情况。“其它信息”页面授权委托人电话务必填写正确的手机号,确保及时接收关于申请业务的短信提示。
  4.上传文件(PDF格式)。选择所需提交的文件目录,根据目录显示对应上传已经签字(盖章)材料的PDF格式扫描件。
  注意:目录中如果缺少需提交文件名称可通过“添加材料”按钮,自行录入材料名录,增加材料目录信息。对材料目录前的“□”打勾,上传的材料才能被提交,否则不会通过网络将上传的材料提交审核。电子材料需要加盖公章,扫描为PDF格式上传到系统中。
  5.检查提交。对填报信息和上传材料进行预览,再次确认填写信息后,点击“检查”按钮,系统会对申请人填写的信息和上传的附件材料进行初步检查;检查通过后点击“提交”按钮,通过互联网将申请业务提交至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业务部门进行审查。检查不通过的,申请人需根据提示修改填报信息,直至业务检查通过方可将申请业务提交至业务部门审查。在“预览”页面点“检查”按钮,整体再查看填报的企业信息,检查无误后点“提交”按钮,完成网上业务申请提交。
  注意:业务状态为“已提交待预审”表示业务已经提交成功,此时申报信息只能查看,不能修改。
  6.查看反馈登录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系统会列出已提交审核的企业名称。如某个企业名称的“申请状态”为“退回修改”的,应当点击“操作”栏中的“查看”,查看具体修改意见,并按照修改要求返回点击“操作”栏中的“修改”,修改相关信息,再次提交;也可以点击“操作”栏中的“删除”,删除该项申请。“申请状态”为“驳回”的,此次申请未获成功;可以点击“查看”,查看驳回理由,并根据驳回意见重新申请。审查意见为“拟同意”的,表示业务处于在审核中,申请信息可查看、不可以修改。
  7.现场交件。登录系统,点击“我的业务申请”查看申请的企业名称申请状态,如显示为“已办理成功”、根据手机短信提示到相应注册大厅相应窗口提交纸质材料。
  注意:需根据要求对打印出的纸质材料进行签字盖章,确保与系统中电子材料的一致。
  8.领取核准通知书。纸质材料被审查同意后,领取核准通知书。
  不收费
版权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八号& &
邮政编码:100820
技术支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济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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