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存在的问题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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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存问题的对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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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铁路局社会保险管理处
[摘要]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历经50多年的探索,经历了多次改革,主导思想也从过去的“重补偿”到现在的预防意识增强,但仍然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在分析了工伤保险制度现状的基础上,挖掘现存问题,并提出从完善工伤保险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有效的费率机制和加强工伤保险防范功能三个方面进行改善的对策建议。
[教育期刊网 http://www.99qk.com关键词 ]工伤保险;制度;对策研究
工伤保险是指国家运用立法强制实施的为在生产、工作中遭受意外事故或职业病伤害的劳动者提供医疗服务、生活保障、经济补偿等物质帮助的制度。工伤保险制度的建立一方面保障了从事劳动的人员的人身安全,对于劳动者的工伤认定、适用范围、保险待遇等做了规定,有利于劳动者安心工作,对于促进社会稳定有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工伤保险{代写论文就找www.99qk.com久久论文网,代写论文QQ:}制度的确立也帮助企事业单位规避风险,进行持续安全生产、经济效益提升提供了保障。
一、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现状
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经历了1951年的《劳动保险条例》中的劳动补偿阶段,到1996年出台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工伤保险的实施范围、缴费制度、工伤认定、待遇项目、支付标准等问题作了规定,这期间工伤保险制度在内容调整、重点转变、涉及范围等方面都有所发展,标志着我国的工伤保险工作进入了一个新阶段,初步探索了包括工伤救治、工伤补偿、职业康复、工伤预防和分散风险在内的所有功能,积累了可贵经验。到了2003年颁布《工伤保险条例》为我国发展工伤保险制度的体系框架有突破性的指导意义,但是规定的仍然略显粗放,对于实施过程更多的起到的是指导意义而不是操作规范。2010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鼓励相关工作部门对现行工伤保险制度的不详细之处进行发掘、对在实践过程中容易出现的问题提出改善建议。2011年开始实施的新《工伤保险条例》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调整了工伤认定的范围、简化了工伤处理程序、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的支出项目、减少了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情形、规定了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和赔偿、规定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医疗费用支付、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逐步实现省级统筹、加大了工伤保险制度的强制性[1]。
二、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1、预防机制建设不足
我国经历了漫长的工伤补偿阶段后,逐渐意识到过去的“重补偿、轻预防”的工伤保险制度运行起来十分被动,应该将重点部分调节到预防阶段,要从规范劳动者的不安全行为和生产材料的不安全状态的认识入手,强化预防工作。新《工伤保险条例》中仅在总则部分的第四条说明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这只是从宏观方面提出了指导性的方向,没有给出详细的规定,不具备可操作的价值,容易使企业陷入迷茫、模糊的认识,甚至让企业意识不到预防机制建立的重要性。
2、惩罚性赔偿制度缺失
我国目前处在工伤保险制度中的补偿方面惩罚性不强的弱点,这使得企业有时候甚至宁愿承担工伤补偿也不愿意增强导致工伤发生的保障措施建设,因为相比于投资建立不产生直接效益的安全生产保障措施,给予工伤补偿所负担的费用更少,这一现象也成为西方国家攻击我国人权的一个方面。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一项民事制度,一般是指法庭判定的损害赔偿数额超过受害方实际损害数额,以此对加害方予以惩罚。惩罚性赔偿具有从经济上警醒和制裁安全生产上的违法违规行为,可以有效遏制重、特大恶性事故的频繁发生,从而达到预防事故的作用[2]。
3、认定范围有局限
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在可获得工伤保险保障的劳动者范围上和工伤保险费率的规定上均有一定的局限性。新《工伤保险条例》中对享受工伤保险权利的单位规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显然所涵盖的单位类型范围还不够全面,而且对于工伤保险费率规定的标准方面规定的还不够细致,只是根据行业不同,采用差别费率制和浮动费率制,依据各类行业事故风险和职业伤害差别来大体定制,这难免存在补偿不足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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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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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问题   摘要:从我国在1951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至今日,已有65年,经历了多次改革,虽然我国的工伤保险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是经过实践的检验,其中还有许多的问题与不足之处。本文在阐述工伤保险现行制度的基础上,结合实际,从其覆盖率、费率机制、工伤认定、工伤预防和工伤保险中存在的道德风险等几个方面分析了现行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
关键词:工伤保险;工伤预防;道德风险
一、行业费率档次少、保险费率水平低
目前按照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我国工伤保险按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将行业划分为3个类别:风险较小行业、中等风险行业和风险较大行业。这三类行业的缴费比例分别为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1.0%和2.0%。从费率设置上可以看出,行业之间的工伤风险差别较大,但是费率差别不大
二、工伤保险覆盖率较低
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全国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为23.1%、24.8%、25.8%、26.7%和27.6%;而农民工参保人数占农民工总人数的比例分别为27%、27.3%、27.0%、26.9%和26.9%。无论是从参加工伤保险人数总量和参加工伤保险农民工人总数来分析还是从农民工参保数占农民工总人数比例和全国参保数占全国就业人员比例来看,两者均较低
三、工伤认定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工伤认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没有对工伤进行明确的定义,而是凭借经验对是否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做了具体的举例说明,并没有用一般性的基本的条款对工伤的定义进行规定。一般情况下通过判断发生的事件是否属于列举中的法律事实,来进一步判断其是否属于工伤。但是,由于凭借经验列举的法律事实比较僵硬化,当现实生活中经发生一些新的法律事件时,很难判定其所属的工伤认定范围
2.工伤认定程序复杂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一套完整的救济程序通常需要经过申请工伤认定、有关行政部门审查、处理等十多个程序,通常需要长达3年半的时间。现实生活中很多用人单位为尽量减少赔偿,他们通过滥用诉讼的权利,延长救济程序的认定时间,以此来消磨劳动者的耐心,拖垮劳动者。一般情况下,职工从自己的身体健康的角度来考虑,通常会无奈的选择放弃工伤认定或者接受不公平的调解。这不仅不符合劳动法的立法宗旨还违背了工伤制度的立法目的
3.工伤认定过程缺乏监督
对工伤认定结果的公示是工伤认定监督过程中最重要的一环,其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一方面通过全面搜集与事件有关的证据熟悉了解工伤事件的原委,准确的应用相关法律;另一方面要积极的接受社会人民、司法权利机关的监督。此外其还要规范履行认定程序。但是工伤认定与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相比,它直接涉及到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透明度较低,致使用人单位和工??职工的知情权得不到根本的保障。因此,一方面为了使工伤认定部门收集的证据以及认定过程更加透明更加具有有公信力,另一方面也使处理的结果更加公正,设计一项规范的工伤认定制度势在必行
4.工伤认定申请主体不明确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启动工伤认定程序时要首先由用人单位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若用人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时限提出申请,那么申请主体可以是工伤职工、工会组织或者是其亲近亲属。但是法律仅仅大致的规定了职工本人、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申请,并未规定哪个可以优先申请。这项规定与我国《民法》、《刑法》等法律的规定也不一致,与通常适用的法律经验相违背
四、工伤预防机制建设不足
在政府管理方面,我国的工伤预防管理体制比较复杂,主要体现为工伤事故预防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管理、职业病防治由职业卫生部门管理、工伤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障管理部门管理。在工伤预防方面,这些部门一方面存在一定程度上职能的交叉另一方面各部门之间缺乏相应的协作机制。此外在我国普遍存在的一个问题就是:一方面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后,工伤补偿有了一定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工伤风险差别较大的企业的费率差别较小,于是一些企业对工伤预防就不再那么积极,对生产设备的保养以及工作环境的改善不再那么重视
五、工伤保险中存在一定的道德风险
1.工伤预防方面
我国在目前的工伤保险费的收取方面实行的是差别费率和浮动费率,对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收取的费率也会根据上年的工伤事故发生频率、安全措施的改善等方面来实行不同费率,这在一定程度促使雇主加强工伤预防,减少了他们的道德风险。但是,政策并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安全措施不到位企业采取何种惩罚措施,这又会在一定程度上使道德风险的存在增加
2.工伤赔付与康复方面
一方面作为工伤保险的需求方,患者就诊时知道自己不需要支付医疗费,而由工伤保险机构来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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