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证写夫妻双方名字没有任何房产,带一女儿,能马上申请安居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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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刚离婚在深圳夫妻双方没有任何房产,带一女儿,能马上申请安居房吗
你好!我刚在夫妻双方没有任何房产,带一女儿,能马上申请安居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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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双方夫妻是深户,有一方社保不足五年,是否有资格申请安居房?另:是否有电话可咨询?
122.246.140.*&&&&
双主都为深户,5年以上社保,家庭没有购房记录,夫妻双方符合计划生育条例(没有超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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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安置房申请条件有哪些 如何填写申请书
[摘要] 上海安置房申请书应如何填写,申请条件又是怎么样的呢?
上海安置房申请书应如何填写,申请条件又是怎么样的呢?1、申请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夫妻双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或购房申请人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配偶方具有上海常住户籍。 (2)单亲家庭的子女具有上海常住户籍。 (3)具有上海常住户籍的年满35周岁的单身职工。 (4)有上海常住户籍的军人、烈士的配偶。 (5)其他法规规章政策规定的条件2、申请人夫妻双方在上海没有购买任何住房(包括准成本房、全成本房、全成本微利房、社会微利房、拆迁补偿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和市场商品房),且没有在上海拥有自建私房或私人住宅用地,在全国范围内没有购买其他安居房或经济适用房,也没有领取过未购房住房补贴(未购房补差款); 3、申请人常住户籍迁入上海及配偶常住户籍迁入上海或单亲家庭子女常住户籍迁入上海时间、结婚时间或离异、丧偶时间应符合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时间; 4、申请人家庭年收入不高于我局当年公开配售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规定的家庭年收入标准; 市人事局认定的在国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的归国留学生不受家庭收入标准和上述规定时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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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异夫妻房产官司牵出安居房申购“疑案”
[导读]罗湖区翠竹路24号院,一家大型国有企业在上世纪90年代建设并以全成本价发售给员工的安居房。梅林一村,上世纪90年代末至本世纪初由当时的深圳市住宅局开发的大型安居房住宅区。
记者从他们二人当时填报的“深圳经济特区职工购买住房申请书”中清楚地看到,张先生与王某萍系共同申请人,申请购买的住房为罗湖区翠竹路24号院4栋402房,房价为元。购房申请书的提交日期是日,与两人的结婚证登记日期为同一天。日,深圳××局与张先生签订了《深圳经济特区职工住房买卖合同》。不过,由于翠竹路24号院是1987年就已建成发售的“老房子”,必须等到新房子建成,积分更高的职工搬走之后,张先生和王某萍等分到此处房子的职工才能搬进去。计划赶不上变化,还没等到住进新房,张先生和王某萍的感情就出现了裂痕。1995年3月,二人以感情破裂为由,由罗湖区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离婚时房子还没到手,对法院说没有共同财产,其实当时房产证已办妥,写了两个人的名字张先生与王某萍结婚时间短,没有子女,因此离婚官司十分顺利。但是,一个“历史遗留问题”就此产生&#8212;&#8212;那套还没到手的房子。罗湖区人民法院日关于张先生与王某萍离婚案件的庭审记录显示,审判员询问双方有无共同财产,张先生和王某萍异口同声地说:“没有”。然而,离婚之后至今的17年中,张先生和王某萍事实上一直共有着一件财产&#8212;&#8212;罗湖区翠竹路24号院4栋402,建筑面积为103.29平方米的安居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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