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合同到期不续约赔偿未到期,遇到拆迁,需要赔偿吗

房客租房合同末满,遇到拆迁是不是没有补偿,有知道相关法规的请教下
全部答案(共5个回答)
还是住宅?都有补偿的,但标准不同。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于日失效的情况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补偿只针对房屋产权人,因此,就已知信息,得出的结论是不能补偿。 应补充的信息是,一、房东与承租户之间的合同中是否由对政府拆迁的行为的相应事项予以约定。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第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因此,视情况确定能否从房东处得到补偿。
可以注明本地段为政府拆迁范畴,合同期限内若政府要求拆迁的,承租人接到拆迁通知后XX日内要无条件配合退租,出租人给予承租人XX元作为赔偿就可以啦!
租房者所租赁的房屋遭遇拆迁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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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下一般不能得到赔偿,你非要到租期到时间再搬,房东拿你也没办法,房东只能等你租期到了再叫你搬走,法律关系吗,你和拆迁人没有什么关系,也不是被拆迁人,只是承...
你好,根据你提供的情况。以个人之见作出如下回答供你参考:1.提前终止是否需要交终止合同费以及是否需要70欧元要根据你们签订的租房合同条款来判断。2.根据意大利财...
答: 企业拆迁要求土地置换时应考虑的因素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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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安装浏览器,或使用别的浏览器租赁合同未到期,政府要拆迁,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是在浙江省临安马溪路租了一个门面房,租期5年3年房租不变,可租了不到两,年就要动迁了,合同并没注明拆迁要终止租房合同,三证都有,拆迁补偿费只有460一平其中房东那我的营业执照去赔了2200元一平,请问我应该怎样主张维权我的装修费、合同赔偿和其他损失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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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对于问题描述,可以作如下分析:1,首先,你们之间属于租赁合同的纠纷
2,对于政府拆迁,《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可以作为“情势变更”原则的立法规定,即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3,政府市政工程不属于商业风险。商业风险是作为一个具有一定经验和能力的经营者对经营中的各种变化的判断能力,这种风险根据“社会一般人认识”的原理,应该在可预测、可控制的范围之内,因判断失误导致的经营失利应当自行承担。
4,政府市政工程不属于不可抗力。不可抗力表现为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力,如地震、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也包括社会异常事件,如战争、罢工、暴动等;而政府市政工程虽然对一般公众来说无法预见,但是其制定和实施参入了人为的因素,其影响在一定范围内可以控制。
5,所以,你可以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损失判决责任承担
6,对于你的装修费,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行动建议1,先和对方协商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
2,协商不成,你可以依照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申请解除合同,根据双方的损失判决责任承担,提出自己的损失项目,看法院怎么认定
3,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
《合同法》
第二百一十二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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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通知消息租房合同没到期,遇到房屋征收,业主需要对租户进行赔偿吗?如要,具体是哪些方面?_百度知道
租房合同没到期,遇到房屋征收,业主需要对租户进行赔偿吗?如要,具体是哪些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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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赔偿。这属于政府行为,用专业术语说就是不可抗力。出租方只需要将剩余房租退还给你,其他的像装修装饰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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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拆迁补偿】拆迁对原租赁合同效力的几个观点
  对于租赁房屋拆迁时原租赁合同的处理问题,学界也存在不同的观点。一是合同登记生效说。该观点认为租赁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租赁法律关系才成立。二是合同约定说。该观点认为如果合同约定了拆迁补偿事项的,则按约定办理。三是不可抗力说。该学说认为拆迁属于不可抗力,房屋所有人可以直接据以援用不可抗力免责。四是情事变更说。该观点认为拆迁属于特殊情况的变动,可以情事变更解除或变更租赁合同。五是拆迁不破租赁说。该观点认为承租人如果不愿意解除原合同,则承租人可以继续承租产权调换的房屋。
  我国对房地产设立了登记制度。对房地产租赁,也要求进行登记备案。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建设部《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都规定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因此,有不少学者甚至有关部门都认为未经登记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可见,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合同必须办理登记才能生效的情况下,登记才构成合同的生效要件,其他情况下,则采用的是对抗主义。因此,对于以上第一种观点,是对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制度的错误认识。那么,房地产租赁登记备案的性质是什么呢?有学者认为属于行政管理手段,
也有人认为起公示作用,可对抗第三人。笔者赞同属于行政管理手段的观点,但不认为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理由是:法律并未规定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也未规定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可供查询,现实中查询租赁合同也较为困难。赋予可对抗第三人虽可保证交易安全,但也不利于商业秘密的保护。租赁关系也不同于物权变动关系,为此合同行为设立公信力以对抗第三人实无必要。租赁合同交易之先后,完全可以占有以对抗第三人。
  第二种观点,如果合同约定了拆迁时解除合同,这也没什么不妥,合同约定自由。但若合同约定,如遇房屋拆迁,承租人放弃补偿的权利。笔者认为,此约定条款当属无效。因为向拆迁人请求拆迁补偿,是法律赋予给承租人的权利,此权利义务的当事人应该是拆迁人与承租人,出租人无权干涉承租人对他人的请求权。
  第三种观点,其实是对第二种观点解除合同的进一步说明。该观点认为,当租赁的房屋遭遇拆迁时,导致出租人不能履行提供房屋的义务,房屋所有人为了免除自己的责任,从而援引“不可抗力”条款。[9]
但拆迁有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和商业行为的拆迁,通说认为政府拆迁属于不可抗力,商业性拆迁不宜引用不可抗力。司法实践中,一般都将政府拆迁认定为不可抗力。
  第四种观点,该观点实际是和第三种观点一样是因为出现了履行合同不能的特殊情况,特别是对转租行为的解除问题。承租人将具有投资价值的房屋总承包下来经改造后,在分别转租给次承租人前,如果出现房屋即将被拆迁的消息,次承租人居于商业风险,肯定不愿与承租人租用该房屋。因承租人租赁该房屋的目的不是自己使用,而是转租获取更高的租金差价,通常房屋从规划拟拆迁到实际搬迁拆除房屋还有较长的时间(几个月到1年或以上),如果不变更或解除合同,承租人将面临较大的损失。
  第五种观点,实际上是出自《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赁关系的,或者被拆迁人对房屋承租人进行安置的,拆迁人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房屋产权调换。产权调换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迁人应当与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有学者将该规定归纳为“拆迁不破租赁”。
转租合同无效,承租人应向第三人赔偿损失
2011年3月9日,戴某(甲方)与周某(乙方)在业主(丙方)没有参与的情况下签订《门面房转租合同》,约定:甲方把自己承租的门面房转租给乙方从事网吧经营,甲方保证业主同意门面房的转租使用。合同签订后,乙方履行了交付首期一季度租金、转让金等义务,在着手网吧装修装饰施工的同时,订购了电脑、桌椅、空调,并且向各商家支付了定金。乙方施工至中途时,其楼下的一家网吧丁出面阻止乙方施工,并向乙方出示《门面房租赁合同》,证实业主在合同中承诺在此物业的范围内只允许丁一家从事网吧经营。乙找到业主丙,丙说从不知道甲转租的事实。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认为: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上述案例中,甲方没有取得业主的同意即与乙方签订转租合同,在民法上属于无权处分,在业主追认之前,甲、乙之间的《门面房转租合同》应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
目前,甲方没有违约行为,业主也没有明示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应该通过直接与业主交涉以期取得其确认或者要求甲方履行其保证义务,如果业主拒绝认可转租合同的效力,则可以认定甲方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行为,乙方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向甲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乙方可以主张的损失范围包括:租金、转让金及其利息、定金、为装修实际支出的费用等。如果业主认可转租合同的效力,则乙方应通过其他途径解决与丁方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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