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领养老保险通过社会媒体报道弱势群体养老体系不建全 安徽省宣城社保局卡弱势群体 具然93年就入统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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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经济持续增长的一个首要而长期的任务,而“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则突出体现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治特征,同时,蕴涵着解决弱势群体利益保护对于建立公平公正社会的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在改革开放的普遍受惠之后正走向利益分割阶段,不同社会阶层呈现出不同收入和占有不同的财产,弱势群体由此相继产生,并呈逐年增长态势?这种现状表明,这是一个急需法治保障?尤其是需要健全相关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时代,在追求效率的提高和财富增长的同时,更要注重运用法治保障的手段关爱弱势群体,保护其合法权益的正常实现,从而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地发展?随着“两会”的落幕,改善民生,缩小贫富差距,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渐成各级政府关注的焦点,这将有助于促进社会公平,实现社会和谐。弱势群体生活在社会的最底层,经济收入、社会地位低下,话语权不足,他们的生存发展问题尤为突出。尽管我国的社会保障能给予他们一定的帮助,但目前仍存在许多不足,致使他们离体面、有尊严的生活还有距离,社会和各级政府应从构建和谐社会的角度审视加强弱势群体的必要性和重要性,正视弱势群体的生存困境,切实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真正惠及弱势群体。1.1弱势群体的概念弱势群体,也叫社会脆弱群体、社会弱者群体,在英文中称social vulnerable groups。弱势群体根据人的社会地位、生存状况而非生理特征和体能状态来界定,它在形式上是一个虚拟群体,是社会中一些生活困难、能力不足或被边缘化、受到社会排斥的散落的人的概称。1.2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研究意义首先,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最深厚的基础就在于社会公平,即指要让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基本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其次,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更有保障或更好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再者,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可以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2 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与基本状况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面貌发生了巨大变化,人均GDP翻了两番多,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还比较低,地区发展不够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特征仍比较明显,我国还有相当一部分群体收入很低甚至没有收入,缺乏基本的生活保障。据统计,截至2004年,我国有2610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668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还有4977万农村人口年人均收入不足924元,属于相对贫困,而且,以上绝对贫困线和相对贫困线标准明显偏低。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每年还要出现数百万的失地农民,目前总量已经达到4000万—5000万人。由于很多失地农民缺乏必要的非农产业谋生技能,加之征地补偿中存在一些不公正现象,他们的生产生活也面临较大困难。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以来的国有企业改革和结构调整,至今已向社会释放出下岗职工约3000万人。目前,包括困难下岗失业人员等在内的城市低保对象约2200万人。此外,1亿多进城农民工的基本权利维护和社会保障问题也迫切需要寻求解决之道。2.1弱势群体的基本构成事实上,“弱势群体”一词所包含的人群非常广泛,依据不同的方法可划分为不同的类别,解决弱势群体问题的方法也需要根据相应的类别来具体分析。
弱势群体的具体构成大体上说,弱势群体包括儿童、老年人、残疾人、同性恋者、精神病患者、失业者、贫困者、下岗职工、灾难中的求助者、农民工、非正规就业者以及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势地位的人。当然,这里只是简单地列举,各个群体之间实际上存在交叉。2.2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现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进行了一系列保护弱势群体权益的立法工作,使弱势群体的权益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应有的维护,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由于旧机制中不合理制度的存在?规则上的不统一导致的不公平现象及侵犯弱势群体权益的行为在一定范围内大量存在,弱势群体的权益从根本上来讲还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具体表现为以下方面:1.由于我国对弱势群体权利宪法保护的不足,致使弱势成员对法律稳定性?统一性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产生了信仰危机,加剧了社会矛盾和冲突的发生?目前?熏我国保护弱势群体的手段主要依靠政策性措施而缺乏宪法司法保护?熏这样的保护手段缺少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熏尤其是还没有建立起长效的宪法诉讼机制?熏这就导致现实当中许多由宪法规定的弱势群体的特有权利得不到实现?熏以及弱势群体权利受到侵害而得不到宪法救济的情况?其次?熏对于弱势群体权利的实现缺乏程序性保障?熏致使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规定不具操作性?熏这不仅对健全和完善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保护机制造成巨大损失?熏而且对法律和公权力威信的树立也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2.弱势群体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民主参与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机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弱势群体成员潜能的开发,不利于人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均衡发展?由于弱势群体自身文化素质偏低,法律知识匮乏,在招工就业订立合同时往往无法有效维护自己的利益,或者是没有将自己的利益或权利主张通过合同等法律文件固定下来?因而在事后发生纠纷时,一方面不知道通过怎样的渠道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另一方面,即使在仲裁和诉讼中也往往因为证据的缺乏或合同条款的不利造成自己应得权益的丧失?从而使之缺乏正常的社会化环境,难以达到正常?合理的群体化行为?并且从社会角度来看,弱势问题尤其是绝对贫困现象直接制约着弱势群体民主自治?民主参与社会事务的程度,致使弱势成员潜能的开发受到诸多限制?3.司法保护的诉讼成本过大,致使弱势群体由于经济上的贫困使其难于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熏不仅阻碍了诉权的实现,而且对和谐社会氛围的形成造成了消极影响?实践中,弱势群体权益被侵犯时因其没有能力支付昂贵的诉讼成本而无法寻求司法的保护?因此,导致司法对弱者的保护只是一种可能性却无法及时转化为现实性,法律赋予他们的诉权事实上处于虚置状态?这种状况带来的直接后果是,弱势群体将对法律失去信心,远离法律,从而采取其他的手段意图实现自己的权利,如上访?信访?报复?犯罪等?这不仅影响了社会的稳定,而且延缓了社会法治化的进程?2.3弱势群体产生的原因2.3.1自然因素和传统影响由于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传统的社会观念和社会歧视,部分群体在体力、智力、机会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以下岗人员为例,这部分人员往往由于身体状况、劳动能力、受教育程度等的制约,处于社会弱势地位;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又由于市场劳动力需求有限,这部分群体在竞争中更易被淘汰。2.3.2 利益分配机制的影响利益分配问题是当前社会关注的主要问题之一,在政策的主导下,政府利益分配的导向直接或间接导致了普通社会公众弱势化趋势的加强。市场化、全球化的过程中,政府不可能考虑到所有社会成员的利益。第一次分配过程中,工资收入分配失衡,就是弱势群体产生的主要原因,且二次分配过程中 税收 以及失业保险、低保等社会保险金的失调,间接导致了部分社会成员的弱势化。2.3.3 政治 参与机会的不均等政治参与机会不均等导致社会弱势群体缺乏维护自身权益的途径或机会,是社会弱势群体地位恶化的重要原因。据有关资料显示,以下岗人员为代表的城市的弱势群体最关心的社会问题,是下岗就业、社会保障、住房、医疗改革、犯罪与社会治安、城市拆迁等一系列问题,上述问题都与公民的工作权、健康权、住房权、迁徙权、受教育权、政治参与权等相应的社会权利未能充分实现密切相关。2.3.4不完善法律体制的规制社会弱势群体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权利供给制度设计不合理、权力保护制度的缺失、权力救济制度的失灵造成的。法律是调整社会利益的最有效途径,它通过对权力的配置、调整、保护、救济,来调整人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状态。但是,法律作为社会的产物总是落后于社会的发展,立法的滞后性限制了弱势群体行使权力。此外,法律制度与社会实际的分离,也是社会部分群体弱势化的主要原因。2.4当前社会弱势群体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一是缺乏对贫困农民家庭的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救助办法,传统的定期定量救济工作力度有限,很多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营养状况堪忧。二是城市困难群体和大多数农村居民的基本医疗缺乏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只覆盖了城镇从业人员的1/3左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尚未全面推开,且受筹资水平的限制,报销比例较低。医疗保障制度的缺失使得他们无法负担疾病费用,形成因贫致病和因病致贫的恶性循环。三是进城农民工的合法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障,且难以纳入城镇社会保险体系。
四是失地农民的就业和社会保障问题没有系统的解决办法。3以湖北省下岗工人为主体的弱势群体实例举证下岗人员是目前湖北省人数最多、困难最大、最为典型的弱势群体,他们在医疗、住房、养老、就业等方面均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建议政府从社会 保险 、 教育 、住房、法律援助以及政府支持系统各个方面,完善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对于下岗工人的再就业问题,应加大企业和社区的责任,动员全社会的力量促进就业,真正让弱势群体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3.1湖北省城市下岗人员的生存现状随着 市场 经济 的发展,社会竞争越来越激烈,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体制导致下岗人员急剧增加。据湖北省民政厅门户网站记载的数据,我省目前靠低保为生的下岗人员在低保人群中占很大比例,2007年第三季度达到20.56%。这类群体居住条件差,微薄的收入难以维持正常的生活,抵御风险能力极低。3.1.1 社会保险现状1. 失业保险:提高保险金发放标准与经济发展现状脱节。经济不够发达,充分就业很难实现,失业保险体制对稳定社会秩序、保障下岗人群的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对此,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 财政 厅发文决定,从07年3月1日起,提高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规定,省内各地失业人员月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确定。全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分5个区域,分别提高到406元/月、350元/月、322元/月、294元/月、266元/月,平均“涨幅”达25%以上。截至07年2月底,武汉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人数已达91万多人,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有3.05万人。2. 养老保险:因为经济困难,下岗工人中有相当部分未办理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劳动者老年生活的唯一保障,据 调查 统计 ,湖北省以下岗工人为典型的城市弱势群体养老保险现状存在以下问题:一方面湖北省职工负担大。由于 人口 老龄化现象日益严重,参保人员的负担也越来越重。仅以武汉市两个中心城区的不完全统计,07年硚口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是93540人,其中能正常缴费的只65011人,未缴费人数占30.4%,达28529人。另一方面,湖北省基本养老金支付安全系数逐年下降,现已大大低于全国水平。由于参保人数少范围窄,造成了养老保险系统分担社会责任的能力降低。据统计,2006年,湖北省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167.4785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166.3205亿元,余额1.1580亿元,余额滚存结余78.1706亿元,滚存结余的可支付年限即支付安全系数仅为0.47;全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5402亿元,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4704亿元,余额698亿元,余额滚存结余3293亿元,滚存结余的可支付年限即支付安全系数为0.7。湖北省养老保险参保率有待提高,下岗人员的养老问题不得不引起社会的关注。3.1.2 住房保障现状湖北省住房保障体系已逐步建立。自1992年起,湖北省逐步探索建立以住房公积金、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等为内容的城镇居民住房保障制度。目前,全省地级以上城市均已全面建立廉租住房制度。2006年武汉市将人均住房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低保家庭,作为住房保障对象,以配房租赁、租金补贴、租金核减三种方式,为1.6万多户实现“应保尽保”。2007年武汉市规定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的困难家庭,一律由政府给予补贴。同时,经济适用房制度也是住房保障体系的另一重要内容。3.1.3子女受教育保障现状对于下岗人员来说,子女教育所要支付的高昂的学费和家庭本身的经济困境是一对不可调和的矛盾。目前湖北省已采取相应措施缓解下岗弱势家庭这一压力。除在义务教育阶段确保弱势家庭子女平等接受教育外,2006年湖北省还实行中职生国家助学金政策,资助了58.2778万人,为此投入经费8.7417亿元。3.1.4 再就业现状2002年以来,武汉市启动了“社区建设883行动计划”,就业服务进社区被列为首要任务。5年间,武汉市通过政府买岗的办法,先后开发保绿、保洁、安保、“三包” 管理 员、“空巢”老人护理员等公益性岗位2万个。目前,全市146个街(乡镇)、1241个社区均建立了劳动保障服务所(站)。针对援助对象无一技之长的情况,武汉市为2156名援助对象开展了 免费 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截至目前,已有2799人找到了合适的岗位:通过购买公益性岗位,400名援助对象实现了再就业;通过开发社区服务岗位,700余名援助对象在家门口上岗,再就业工作取得可喜的进展。然而,随着我国国有企业改革不断深化,下岗、失业问题变得非常突出,实现再就业的任务也变得日益艰巨。3.2完善城市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一) 社会保险制度的完善1. 及时出台《社会保险法》。2007年底,我国《社会保险法(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首次审议,内容涉及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大险种,此举为完善社会弱势群体利益保障机制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但目前我国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仍有困难,社保基金被挪用的情况也屡见不鲜,新出台的社会保险法应加重企业缴纳保险费用的责任,同时加大处罚力度。2. 失业保险制度的完善。《社会保险法》中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不仅仅要有失业保险金,还必须考虑到劳动者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死亡保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在此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助费用等。[1]此外,还应建立就业与失业保险、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联动机制。目前,德国政府推出的新改革方案,设制的救济金分为两个阶层,[2]结合申领者 求职 和参加职业培训的情况,进一步完善救济金的申领办法,健全促进就业的激励约束机制。3. 低保制度的完善。国家统计局应按照低收入群体的实际消费结构(偏重于基本生活品),编制“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作为低保管理部门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及时调整最低工资水平的依据。低保管理部门,不仅应完全掌握低保家庭的情况,也应动态地搜集掌握低保边缘家庭(人均收入小于低保标准1.5倍的家庭)收入和支出情况,根据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和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调整,及时将符合新标准的家庭纳入低保范围,并按照最新的“低收入群体消费者价格指数”,及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并及时发放;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该“指数”,及时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并敦促和监督企业及时调整最低工资者工资水平,使低收入群体的基本生活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保障。(二) 完善教育保障制度1. 规范办学行为,完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首先,停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改制的审批;其次,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免费制度”和公办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三限”(限分数、限钱数、限人数)政策;再次,实行收费公示制,稳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继续推进高校和高中“阳光招生”政策;此外,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捐资助学和民间资本投入教育,引导民办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同时规范普通高校校外办学、联合办学、中外合作办学,切实制止和打击非法招生、违法办学行为。2. 落实 高等教育 的奖、助学金制度和助学贷款制度。国家要完善配套措施,即构建完善的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制度,以解决学生面临的流动性约束。同时,针对不同专业、不同层次学校实行差别收费制度也具有较大的合理性。3. 积极发展 职业教育 和职业培训。筹措专门资金支持各地中、高等职业教育发展。支持每个县(市、区)建设设施完备的职教中心。(三) 住房保障机制的完善:搞好 经济 适用住房建设,完善廉租住房制度1. 完善廉租住房制度。设区的市要尽快制定出台廉租住房 管理 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建立住房保障工作责任体系,并纳入政府工作目标管理。同时,完善相关监督管理制度,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实行 财政 专户管理,各级财政、 审计 部门应加强对廉租住房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确保专款专用。逐步提高保障标准,不断扩大廉租住房政策覆盖面,把为经济 社会 发展有突出贡献的农民工和外来务工人员等住房困难的社会群体也尽可能纳入保障范围。 论文联盟www.LWLM.com编辑。2. 探索新机制,确保经济适用房真正用于保障收入较低、住房较困难的家庭。全面建立廉租住房保障对象 档案 ,掌握廉租住房需求情况;建立和完善廉租住房 申请 、审批、轮候、退出的管理制度,同时实行制度标准和选拔程序公开,公民平等地参与制度运行的过程,任何人对违规操作行为行使否决权,形成公民相互监督、自主的选拔的良性局面,进一步实现廉租住房工作规范化。(四) 完善 法律 援助制度1. 明确国家在法律援助中的责任,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法律援助经费。首先,国家制定法律、法规对法律援助事务进行规范和 指导 ,由国家财政承担法律援助的主要经费。其次,鼓励和规定社会各界对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事业的集资与捐赠,如鼓励 律师 义务办案外,规定按收入提取专项法律援助资金。再次,尝试法律 保险 责任制,规定公民每年支付少量保险费,保险公司在其需要法律帮助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费。2. 缓解供需矛盾,扩大法律援助人员范围,推动城市弱势群体法律援助专门机制的建立。积极推动法律援助社会志愿者体系,动员有志之士参加法律援助事业。充分利用大专院校法律院系师生资源,将其纳入法律援助。目前在中国 法学 院校试点开设的“法律诊所课程”,需要提供大量的案例供学生实践之用。3. 民事案件立案救助。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已经规定了经济确有困难的民事、 行政 案件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但由于这是一个软性规定,如果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不履行此义务,当事人也毫无办法。笔者建议,在现行法律中应明确规定,人 民法 院有义务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的民事、行政案件当事人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律师有义务履行代理辩护职责,对不履行义务的相关主体,同时规定其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五) 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并培养弱势群体的 政治 参与能力1. 建立和完善政府支持系统来保障弱势群体的基本物质利益,为弱势群体政治参与提供物质基础。政府应发挥社会政策支持系统的作用,建立由各种非政府组织、社区、人际关系网络以及志愿者组成的社会支持系统,形成社会行为和政府行为相结合的社会动员模式。同时,加强弱势群体自我支持意识,建立以初级关系和人生价值取向为基础的个体支持系统,实行社会扶助和弱者自救相结合的原则。只有解决好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不断完善经济状况,才能为其政治参与提供丰富的物质条件和 环境 基础。2. 发挥多种媒介机构的作用,培养弱势群体的政治参与能力,培养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团体。鉴于弱势群体的“社会承受能力”十分脆弱,而他们在收入、物质待遇、健康和寻求帮助方面无疑会遇到许多困难,因此他们迫切需要借助社会的力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 新闻 媒体多反映民生疾苦,揭露存在的问题,呼吁社会伸出援助之手。建立健全自由结社的法律保障,健全现行社团组织制度,逐步提高弱势群体利益团体在政治经济中的独立性。(六) 再就业政策的完善1. 从企业责任的角度。一方面,加大企业的社会责任, 预防 下岗失业现象的产生。同时,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录用下岗人员等就业援助对象。对各类用人单位录用下岗人员给予优惠政策,如政府财政出资为企业培训就业人员上岗,实行“以奖代补”的办法,对用人单位按实际录用下岗工人对象数量给予一定奖励等。2. 动员全社会力量促进就业与再就业。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承担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继续把新增就业岗位和控制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各级 统计 、劳动保障、 工商 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建立劳动力 调查 分析制度,通过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平台对下岗人员进行动态登记管理。各地要依托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服务机构,积极开展就业再就业服务,创建“充分就业社区”,为 求职 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便捷的信息服务,提高劳动力 市场 供求匹配效率。3. 建立面向下岗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优惠政策。广泛发动和充分利用全社会 教育 培训资源,对下岗工人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职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能力。通过资质认定,确定一批培训质量高、就业效果好的培训机构作为定点机构。4. 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失业人员开展创业培训,并提供开业指导、项目开发、小额担保贷款、跟踪扶持等“一条龙”服务。对持有创业培训结业证书、创业项目通过专家评审、带动就业效果好的人员申请的小额担保贷款,应优先办理。总之,只有全社会一起行动起来,关心城市弱势群体的权益,让他们能够共享改革开放的成果,缩小社会各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消除各方面存在的矛盾,才能更好地实现和谐社会这一伟大目标。4
解决弱势群体社会保障问题的政策措施4.1 完善城市弱势群体权益保障的对策及建议 对弱势群体的支持,是政府的一项基本责任,随着我国经济实力和国家财力的逐步增强,要把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放在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4.1.1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重点推进农村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一是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建设已经实施两年,试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在运行和管理中也存在较大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本身与农民之间缺乏良性互动,筹资、管理和监督成本偏高,人均30元的筹资水平过低。下一步,应注意增加农民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设计和运行的参与,加强民主管理和社会监督,切实体现其“合作”特色,在此基础上鼓励农民适当提高缴费水平。此外,应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二者进行整合,以简化农村医疗保障制度设计,降低制度运行成本,提高制度运行效率,具体可考虑将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农村医疗救助补助资金合并为农民医疗保障补助资金,与农民个人缴费一起建立农民医疗保障基金,统一管理和使用。
二是进一步做好对贫困农民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农村低保工作的开展有利于保障贫困农民(包括贫困老年人)的基本生活,减轻农村养老工作面临的压力。各地可积极探索对特困户救助、农村“五保”供养、口粮救济等制度进行整合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使2610万绝对贫困人口脱贫。4.1.2创造条件,逐步建立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养老保险作为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是建立在社会化大生产基础上的,是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的产物,从本质上是与小农经济和农村社会不相容的。目前在我国大规模推行农村养老保险制度还不具备经济实力。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农村养老保障仍应以家庭为主,同社区保障、国家救济、计划生育奖励扶助等制度相结合,对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通过建立农村低保制度解决。4.1.3解决失地农民和进城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推进城乡社会保障统筹发展。失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既要针对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因人而异,也要立足于现有的城镇和农村社会保障制度框架。对有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首先应着眼于促进其就业。在实现就业的基础上,以企业职工或灵活就业人员的身份参加城镇社会保险来解决其养老、医疗等方面的保障问题,符合条件的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城市医疗救助和最低生活保障等政策。对无劳动能力的失地农民,若领取土地补偿费后生活仍有困难的,在城市规划区以内的,可优先考虑将其转为城镇户口,并按规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城市医疗救助制度。未转为城市户口的,符合条件的可按当地有关规定享受农村特困户救助和农村医疗救助,还可在自愿的基础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有条件的地区,也可以探索在整合养老保障、失业保障和最低生活保障等功能的基础上为失地农民建立基本生活保障,通过失地农民个人缴费、集体扶持和政府适当补助的方式建立失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基金,在农民失地后逐月向其发放基本生活费,保障其基本生活。对农民工,首先应保障他们获得相当于自己劳动价值的工资收入,并保证及时足额到位。首先应该尽快将尽可能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工伤保险,解决他们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时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问题。4.1.4进一步完善公共财政体制,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国家对社会保障事业的投入。
解决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必要的财力支持是关键。从国际经验看,社会保障支出在很多国家是财政支出的最主要部分。近年来我国财力已经有了明显增强,进一步增加社会保障支出规模和比重是有可能的。 4.2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策略4.2.1推进城乡低保工作,切实做到应保尽保积极做好城市低保工作。科学调整救助范围,把符合条件的或者新出现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合理调整和提高保障标准,做到既满足低保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又与政府财力承受能力相适应,同时又能发挥促进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自主创业的作用。实施分类施保和重点施保。对低保家庭中的大病、残疾、老年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针对不同情况,合理确定补助标准,实行分类施保;对重度残疾人、重点优抚对象、70岁以上困难老人等,实现重点保障,补助标准高于一般人员50%;健全城乡低保动态管理机制。规范低保工作程序,强化动态管理,严格执行低保对象评议、公示、审批制度, 将新出现的符合低保条件的困难家庭及时纳入保障范围;现有低保对象困难程度加重的,提高救助额;收入提高的,降低救助额;收入已经稳定、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及时退出。落实城乡低保资金和工作经费。根据城乡低保人数变化、补助标准和资金需求,在年度预算中安排相应补助资金和必要的低保机构工作经费。4.2.2做好特困群体救助工作,维护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做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落实《城市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救助对象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救助站房屋维修改造列入基本建设规划,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和个人救助流浪乞讨人员,组织和动员社会各方面做好救助工作。加大城乡贫困老人救助力度。制定针对贫困老人生活保障、医疗保障、住房救助、法律援助的政策, 落实老年人各项补助金;实施残疾人专项助困工程。落实残疾人优惠政策,努力解决好残疾人在康复、就业、教育、生活等方面的突出困难。完善重大自然灾害(灾难)应急救助体系。建立各类灾害救济应急体系,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对能力;把受灾贫困户和特困户适时纳入救济程序;自然灾害救济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各级预算安排的救灾资金不低于全部救助资金的30%。4.2.3抓好城乡医疗救助工作,切实解决困难群众看病难问题逐步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通过财政补助、彩票公益金和接收社会捐助等渠道,建立基本医疗救助和大病救助基金,扩大大病救济覆盖面;对重残人员等特殊困难群体,提高救助额度;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继续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多渠道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提高对弱势群体的医疗补助标准,较好地解决大病无钱医治和因病返贫问题。4.2.4推进教育救助,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认真落实国家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项政策。保证弱势群体子女享有受教育权利,对困难家庭学生义务教育寄宿费、生活费,按标准予以补助。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义务教育保障机制。加强残疾、弱智等特殊群体教育,加快改善特教学校办学条件。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作用。继续做好“希望工程”、“金秋助学”、“春蕾计划”、慈善捐助等专项救助工作,多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贫困、低保家庭子女完成学业。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对我国经济健康快速的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关爱弱势群体是全社会的责任,也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运用社会政策维护社会公正,建构一个更加完备的能确保每一个公民最基本的生活需求和尊严的保障体系,已经成为我国各级政府的重要目标。只有加强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才能减小弱势群体的规模才能改善全体人们的生活水平,才能促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4.3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的重要意义首先,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需要。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其最深厚的基础就在于社会公平,即指要让社会的经济利益、政治利益、文化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基本合理而平等的分配。其次,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从社会进步的角度来看,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和生活,让弱势群体生活更有保障或更好是政府和社会的责任,是现代文明社会进步的标志。再者,加强弱势群体社会保障可以使整个社会充满创造活力。关注弱势群体,解决弱势群体问题,可以激发他们充分发挥其才能和创造力,使这一庞大群体的智力资源和人力资源得到充分而合理的使用。
5 结束语感谢我的导师### 教授,他们严谨细致、一丝不苟的作风一直是我工作、学习中的榜样;他们循循善诱的教导和不拘一格的思路给予我无尽的启迪。感谢我的#老师,这片论文的每个实验细节和每个数据,都离不开你的细心指导。而你开朗的个性和宽容的态度,帮助我能够很快的融入我们这个新的实验室。感谢我的室友们,从遥远的家来到这个陌生的城市里,是你们和我共同维系着彼此之间兄弟般的感情,维系着寝室那份家的融洽。四年了,仿佛就在昨天。四年里,我们没有红过脸,没有吵过嘴,没有发生上大学前所担心的任何不开心的事情。只是今后大家就难得再聚在一起吃每年元旦那顿饭了吧,没关系,各奔前程,大家珍重。我们在一起的日子,我会记一辈子的。感谢我的爸爸妈妈,焉得谖草,言树之背,养育之恩,无以回报,你们永远健康快乐是我最大的心愿。在这份毕业论文总结报告即将完成之际,我的心情无法平静,从开始进入课题到论文的顺利完成,有多少可敬的师长、同学、朋友给了我无言的帮助,在这里请接受我诚挚的谢意!
参考文献:1.陆学艺主编:《当代中国社会阶层研究报告》[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2.张敏杰.中国弱势群体研究.长春出版社.2003年第1版3.魏自涛.弱势群体的成因及社会影响.广西社会科学.2003年10期4.柴志明、冯溪屏. 社会学原理.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年9月第1版转贴5.黎建飞.制定〈社会保险法〉的体例与内容[A].社会保险法改革与法治发展[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24.6.黄勇,郭剑刚.强化我国失业保障制度租金就业功能[A].社会保险法改革与法治发展[C].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53.7. 陈兴良.刑法的价值构造[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本文由(www.wenku1.com)首发,转载请保留网址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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