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论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则属于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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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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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粟兵
有关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研究
  对于个人而言,诚实信用象征着人格力量;对于企业团体而言,诚实信用象征着品牌,是确保其长远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国家而言,诚实信用象征着国格,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自立自强的不竭动力。  一、诚实信用的基本内涵  对于个人而言,诚实信用象征着人格力量;对于企业团体而言,诚实信用象征着品牌,是确保其长远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而对于国家而言,诚实信用象征着国格,是一个国家持续发展、自立自强的不竭动力。常言道,&人无信而不立&,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历史的文明古国,向来重视诚实信用这一伦理标准。在中国的传统以及伦理道德观中,诚实信用是做人的首要准则,其在人们的交往领域中得到了普遍的认可,且转化成人们内心的一种信念,支配着人们的行为,从而保障了人与人之间交往的稳定与和谐。随着的不断发展以及商品的日益繁荣,诚实信用的重要性更加凸显,为了更加保障交易的安全与稳定,人们便以法律的形式对诚实信用加以规定和确认。  二、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重要性  在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有着极为深刻的内涵。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明文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的原则&,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贯穿于整个民法体系,在民法中占据着极为重要的地位。民法的基本原则包含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价有偿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而诚实信用原则则是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之一。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有其自身的价值,而且与其他各基本原则紧密相连。与此同时,民法的基本制度也是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孕育下产生的,当法律的明文规定滞后于社会现实时,法官便可以援引诚实信用原则作为裁判依据,从而很好的解决上述问题。由此可见,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使得民法更富有弹性,同时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判权,这对于解决灵活多变、具体复杂的民事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就宏观层面本文由联盟收集整理而言,诚实信用原则对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发展起着巨大的推动作用。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市场依旧发挥着基础性的作用,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相关原则也不可避免的渗透到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各个方面。随着时代的不断进步,人们的观念也在不断的更新,现代社会生活的内容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作为中国传统美德的诚信必然要融入到新时代中去,人们对于诚信的理解与认识也应从简单的道德范畴层面上升到制度建设层面。在这种情况下,加强诚信建设已成为一种必然,且刻不容缓。不同于经济,在市场经济中,强调的是商品的交换以及价值规律,这就要求交换的双方必须诚实守信,才能维持和谐稳定的市场经济秩序。交换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就会严重威胁到等价交换关系,从而破坏正常的交换秩序。市场经济越繁荣,市场关系就越复杂,这就对市场主体的诚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将市场经济关系比喻为一个链条,那么,诚实信用原则则是其中最为重要的一节,一旦断掉,将对整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产生致命的冲击。正是因为如此,市场经济越发达,越依赖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社会以及现代文明的重要基础与标志,只有建立健全信用制度,在群众中普及诚实信用原则,才能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才能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三、民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实现路径  实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第一、加快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化&。虽然诚实信用原则被称为民法中的&帝王条款&,在民法体系中占据着重要地位,然而关于该原则的相关规定却显得过于模糊、过于笼统,民界还应加强学习和探索,争取早日实现诚实信用原则无论是程序上还是实体上的&法律化&,充分发挥该&帝王条款&应有的价值和功能;第二、不断提高法官们的素质和修养。法官理性、合法运用裁判权是诚实信用原则得以正确适用的关键所在,因此,必须从根本上提高法官们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法律职业素养,端正其内心的信念,从而做出正确的判决;第三、不断强化对法官审判权的制约。能否正确运用自由裁量权是法官公正裁判的关键所在,就实际审判情况而言,许多法官在审判过程中,以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为由,滥用自有裁量权,肆意侵害民众的利益。对此,应援引诚实信用原则对法官的自有裁量权加以合理的配置与限制,从而遏制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情况的出现,从而确保司法的公平与公正;最后,不断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与社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紧密相连、互相补充、互相影响。可以说,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道德中的诚实守信,这是道德上升为法律的典型。如果不能在全民中普及诚实信用原则,不能在全社会树立诚信观,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便失去了赖以存在的基础与支柱;反过来说,如果没有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就会在利益与诱惑面前一再退让,从而丧失抵抗力与支撑力。由此可见,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与道德中的诚实守信相互促进,相得益彰,不断提高全民的诚信意识有助于早日实现民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四、结语  总而言之,作为民法&帝王条款&的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法领域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同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精神动力,是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繁荣、有序发展的前提和基础,是社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公民思想道德建设的重点所在。因此,应在全民中普及诚实信用原则,在社会上树立正确的诚信观,使诚信观深入人心,早日实现诚信社会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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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_参考网
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
摘 要: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体制正在不断的进行完善和改革,民商法作为维持经济市场发展秩序的法律,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也日渐突出,因此,本文主要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进行简要论述。关键词:民商法;诚实信用原则;内涵;完善路径民商法是市场经济体系中一项基本的市场经济法律,可以对市场经济的发展秩序作出调整,民商法中包含了很多原则,而其中最重要的原则就是素有帝王条款之称的诚实信用原则,然而,现阶段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还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有待解决。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自从民商法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以来,诚实信用原则始终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因此,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有多种解释。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由来,追根溯源,最早是从罗马法中的善意原则衍生而来的,随着人类知识的进步,社会经济水平也不断进步,致使人与人之间的贸易往来也更加频繁,所以,为了使进行贸易往来的经济市场能够维持正常秩序,使人们之间的贸易往来可以和平的进行,社会人民开始注重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实行,与此同时,用道德规范人们时,诚实信用原则也是放在首位的。为了使我国社会的发展能够稳定进行,我国的相关行政部门加大了立法力度,并将比较受社会和人民重视的诚实信用原则加入到民商法中,加大的人们道德水平的监督力度,以达到提升人们的道德水平、满足社会发展需求的目的。在人们进行经济交往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使人们经济交往过程中更具有规范性和科学性,对进行经济交往的双方各自的有效利益进行保护。一般情况下,进行经济交往的双方,为了发挥民商法的作用,双方会签订一个合同,而为使合同生效双方就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对自己和对方进行约束和规范,保证经济交往的有序进行。虽然诚实信用原则已经在经济交往中应用了很长时间,但是对于诚实信用原则仍没有统一的说法,我国有些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具有双重功能,而另一些学者却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就是一般性的法律条款,这两种看法都属于学者们自己的观点,严重缺乏权威性,但是,不可否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起到了规范经济往来人员行为的作用,并对经济交往中的矛盾起到了一定的调解作用,与此同时,诚实信用原则还起着弥补民商法中存在的缺陷作用。总而言之,对于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人们可以理解为人们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必须要遵守的原则,不能做违反法律和道德以及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民商法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可以促进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1]。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1.承诺要约原则承诺要约原则中充分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承诺要约原则主要是指一旦进行经济交往的双方建立了彼此之间的合同,双方都要严格遵守合同的要求,并履行自己的义务,不能再没有缘由的情况下对合同进行变更,而且,如果合同的一方对合同进行了变更,而合同的另一方不知情或完全不同意变更,对合同的变更是无效的,双方必须遵守原来的合同,如果不履行合同的义务或不遵守合同的要求会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因为,合同一旦建立,就具备了法律效应,合同双方就必须对合同负责。2.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公平原则、过错归责原则以及无过错责任原则,进行经济往来的人员要清楚这一原则,并且不能对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进行随意的改变,在这过程中诚信原则的作用就自然而然的突显出来了,诚实信用原则加强了三元并立的归责原则的作用,间接的促进了经济市场的良好发展,有助于我国民商法的实行[2]。3.扩张合同的义务现阶段,我国的经济市场正在不断的发展与进步,导致了我国现在合同的义务也与原来合同的义务产生了很大的不同,现在合同的义务在原来的基础上得到了很大的扩张,合同义务中加入了以义务为核心的新法律中的内容,合同的义务的扩张,对进行经济往来的人员的诚实信用原则要求更高,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4.情事变更原则情事变更原则给人的概念很模糊,很难理解,但是,从本质上讲,其实就是应用在合同变更和解除中的一种原则,这一原则的应用有助于解决进行经济交往的双方合同的变更所产生的矛盾,有效的降低了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例如,有一些经济合同根本就是不合理的存在,合同的一方承担着全部的责任而合同的另一方享受着所有的利益,这时,情事变更原则就可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对合同进行变更,阻止这种不公平的现象。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的问题1.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我国民商法的基础原则之一,而且也是民事立法的价值追求之一,在我国很多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均有其自身体系,在债权法与物权法中就有良好体现,然而,在我国的一些立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则相对比较滞后,导致诚实信用原则与其最高行为准则以及帝王条款不相符,没能充分发挥诚实信用原则应有的作用。例如,我国的民法通则,对四个民法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也具体说明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作用以及重要性,然而,在对公平、自愿、等价有偿以及诚实信用原则这四个民法原则进行排位时,却将诚实信用原则排在了最后的位置,而且,不仅仅在民法通则中将诚实信用原则排在了最末的位置,在我国的各项民事法律中,诚实信用原则均被排在了末位,导致了诚实信用原则序位相对滞后,和它的条款准则存在较大的差距,阻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良好应用[3]。2.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界定不清是民商法中存在的非常明显的问题,现阶段,我国人民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存在着比较大的争议,很多学者都有着自己的见解,比如双重功能说、条款说以及立法意志说等,虽然这些学说都缺乏权威性,但是这些学说还是有一定的理论价值的,在一定程度上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与概念进行了不同角度的理解,但是,由于有些理解可能存在错误和偏差,所以这些理论并没能彼此融合,因此也没能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作出清晰明确的解释,导致有很多进行经济往来的人员由于对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缺乏理解和认识,所没能正确的应用,出现了一些经济交往中的矛盾。
3.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目前,我国的民商法已经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并且,以诚实信用原则做指导衍生出来的法律有100部之多,而且,地方民法更是已经达到了400部,由此观之,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覆盖范围非常广泛,但是,本该有着良好应用的诚实信用原则却并没有得到良好的应用,主要就是因为诚实信用原则的下位原则非常少,如果严格一点,从立法的高度来看,可以说诚实信用原则根本没有下位原则,例如,比较常见的情事变更原则就是诚实信用原则的具体应用表现,合同法草案中对于情事变更原则曾经进行过规定,然而,到了合同法正式文本当中,根本就没有有关情事变更原则的规定,导致经济交往过程中情事变更原则没有得到良好的应用,也即诚实信用原则没能得到良好的应用。我国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使得我国经济市场的发展秩序缺乏稳定性,出现了一些信用方面的问题,如,某些猪肉中的瘦肉精、某些含有三聚氰胺的奶粉以及食用油中的地沟油,这些问题的出现均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缺乏具体的法律保障有关。四、加强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措施1.完善诚信体系,加强执行力度现阶段,由于我国社会诚信体系不够完善、执行力度不够,出现市场经济状况混乱、经济信用问题频发的现象,例如,众所周知的瘦肉精事件、三聚氰胺事件以及地沟油事件等,这些事件的发生对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后果,因此完善诚信体系、加强执行力度非常重要,完善诚信体系时,要从我国的基本国情出发,结合社会市场经济诚信体系,加大诚信市场的培育力度,相关管理部门应该出台有效的保障制度,对诚信体系的实行给予高度重视,完善诚信体系,加大执行力度,为诚实信用原则提供良好的环境。目前,在诚信体系的落实中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如相关部门执行力度不够,在具体执行过程中缺乏对原则的细化和标准化,没有严格做到有法必依和违法必究,没能及时对违法的信用单位进行惩处,引起了整个行业和社会的不满,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阻碍市场经济的发展[4]。2.对内涵与概念进行明确人们对某一事物的认知首先就是从概念开始的,所以,概念在事物的认知中起着非常重要的最用,因此,给出明确的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至关重要,所谓法律概念,就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概念,是法律组成的基本要素,在长期的法律实践过程中,对人们常用的一些专门术语从法律的方面进行简要归纳,并进行特定的抽象概括,就形成了某一事物的法律概念,某一事物法律概念的形成,对于法律的研究与运用具有重要意义。例如,通过法律概念,可以制定相关立法文件;普通民众通过法律概念,能够快速的有效的认识相关法律;法律概念能帮助司法有效的加强对某些事物法律的分析,并给出准确的法律判断;法律概念还可以协助法学研究对法律进行更确切的描述和更公正的评价;因此,明确诚实信用原则的法律概念是非常必要的行为,它可以有效的减少人们对于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争议,解决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内涵与概念模糊的问题,加强人们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使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行为中发挥更好的作用。3.完善《民法典》在复杂多变的社会环境中,要想确保市场经济能够有序的进步发展,我国需要出台配套的经济法律体系对经济市场进行调整。我国相关管理部门早已经意识到这一点,因此,在1986年,我国就开始实行了《民法通则》,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进步,早期的《民法通则》适应不了经济市场的发展了,所以,相关管理部门对《民法通则》的内容进行了改善,使其能与现在的市场经济发展相协调,针对我国目前的情况,对《民法典》进行完善是非常重要的工作,完善的《民法典》不仅是普通市民的生活百科,还是法官判案的重要依据,《民法典》有很多重要的作用,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它不仅仅是一部法典,它还包括价值取向、社会理念以及法律理念等,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具有一定的教育和指导作用,由此观之,《民法典》在我国的地位非常重要,为了加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典》的完善过程中,应该加入诚实信用原则并将诚实信用原则放在首位,只有诚实信用原则的序位优于其他原则,突出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才能有效的实现诚实信用原则的帝王条款以及最高行为准则,《民法典》要对诚实信用原则进行明确的规定,以具体的法律形式体现出来,使人们的民事活动能够按照诚实信用原则有序的进行[5]。五、总结综上所述,诚实信用原则不仅在民商法中具有重要作用,还对人们的日常生活有着巨大的影响,因此,我们每个公民都应该自觉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减少不守信用事件的发生,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促进和谐社会的发展。参考文献:[1]李东.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人民论坛,2012,(29):88-90.[2]邵文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法制与社会,2013,(12):13-14.[3]钱锟.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商,2013,(22):214.[4]郭奕.试析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J].职工法律天地,2016,(8):188-188.[5]袁媛.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研究[J].决策探索,2015,(18):46-46.作者简介:沈奇琛(1989年生~),男,汉族,浙江宁波人,浙江大学法律本科,工作单位:浙江凡心律师事务所,职务:专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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