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竞业限制进行限定,员工不愿签《员工竞业限制协议议书

遇到纠纷怎么办?
上赢了网免费咨询律师
不愿签竞业协议,就离开保密岗位
  竞业避止合同又叫&不竞争合同&,是发达国家的雇主约束其雇员行为经常采用的一种劳动合同或称劳资合同形式的条款。这种竞业避止合同要规定的是雇员在职期间、离退休之后不得有规定的与雇主竞争行为。它是为了保护企业间正当的市场竞争行为,避免通过非法使用商业秘密的形式开展不正当竞争,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允许有控制地对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员工的流动作出限制。因此就会出现有些员工不愿意签署竞业禁止协议的情况。  员工不愿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情况大体可以分为两类情形:一类是协议书的内容对员工的要求过多、过高,员工对协议书产生了&恐惧感&。这种情况需要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认真协商协议书的内容,以求达成一份公平、对等的协议书。  另一类则是员工另有所图,不希望为自己增加任何义务。对这类员工的处理难度可能要大很多,而且不仅仅是企业制定规章制度就能够解决的。此时需要明确一点,竞业限制协议是与保密岗位同步的。也就是说,如果不是保密岗位也就不存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的问题了。所以,如果员工坚持不签署竞业限制协议书,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止员工流动带来不正当竞争,企业必须明确告知员工,职业生涯中面临必须的抉择:要么签署协议书,要么离开保密岗位。  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签订竞业避止合同的对象往往不是雇主的全体雇员,特别是不包括临时工、普通工人。原因之一是这些普通人员一般不应该接触企业的重要商业秘密或保密信息;原因之二是这些人员离职后在就业市场上的地位虚弱,若对其限制易被认为不公平而判合同无效。职场劳动工伤法律纠纷,为您在线解答。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时常因劳动的权利与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争议,导致劳动纠纷,纠纷不解决,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维护劳动关系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劳动力力市场有序发展,促进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赢了网建议大家遇到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必要时可寻求法律咨询的帮助。
来源:(不愿签竞业协议,就离开保密岗位/y/ld/616655.html)
遇到纠纷怎么办?
上赢了网免费咨询律师
更多劳动法解决方案
简单经济快速解决,适用于涉案金额小的案件
司法程序裁决、判决
请您打开【微信】,点击右上角的【+】,找到【扫一扫】。对准二维码扫描后即可关注赢了网公众号企业没有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跳槽后还要准守协议吗? - 简书
企业没有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跳槽后还要准守协议吗?
竞业限制,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在解除后终止劳动合同后一定期限内,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经营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竞业限制毕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员工的自由择业权利,会对其及家人的生活构成重大影响。因此,员工遵守竞业协议期间,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应该的。如果用 ,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自由选择职业吗?
没有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可以不执行吗?
案例:某电脑公司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劳动纠纷案2009年,曾某与某电脑公司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担任软件设计人员。该劳动合同中第21条约定:乙方(员工)保证,在离开甲方(电脑公司)的一年内,不得在与甲方同行业的其他企业内就职,否则,需向甲方支付30万元的罚金。同时劳动合同第22条还规定:由于乙方对第21条的承诺,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津贴,具体数额及支付方法在《补充协议书》中约定。但《补充协议书》中根本没有规定,而且公司也没有支付曾某津贴。2009年9月,曾某在某公司工作半年后辞职。一个月后,在另外一家同行业公司就职。某电脑公司认为曾某违约,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为此,某公司提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裁定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律师点评:竞业限制是为避免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被侵犯,员工依法约定在劳动关系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不得到生产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且具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兼职或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该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时间和方式。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了对竞业禁止的补偿,但电脑公司却并未支付补偿金,劳动关系结束后更未提及经济补偿。根据权利义务相对应原则,电脑公司也就丧失了要求曾某履行竞业禁止义务的权利。因此,电脑公司要求曾某支付违约金无理。劳动合同期限短于服务期限服务协议还有效吗?
企业没有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员工跳槽后还要准守协议吗?
应对措施:竞业限制协议不能随便乱签订,与确实掌握企业核心商业秘密的员工才有签订的必要。如果盲目扩大竞业协议限制的范围,会给企业增加很大的用工成本和经济负担。劳动关系结束后,企业要维护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必须按照约定的数额按月给劳动者经济补偿。企业不履行补偿义务,劳动者没有遵守协议的义务,所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对员工没有约束力。在个别情况下,企业随意签订竞业协议还会弄巧成拙,不但没有限制员工的职业选择,还把自己陷于纠纷的旋涡。如果有员工证明自己已经遵守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内容,向企业追偿经济补偿金,会使企业处于非常不利的地位。
一、统计数据 经笔者在“无讼”案例(所有案例均来自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链接(/search?searchMode=judgements)查询,以“竞业限制”为搜索关键词,查出相关案例780件(截止本文撰写之日)。 1、按照发生地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
【案情简介】 陈某于日进入A公司担任加工工艺师,双方签订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月工资8000元。同时,双方另行订立了《保密及非竞争协议》约定:“陈某与A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1年内不得到与A公司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就职,这些单位包括但不限于B公司,A公司按陈某...
一直以来,有许多的朋友、当事人甚至法律人同行,向我咨询关于企业竞业限制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当然事实上现在在各个企业很是热衷于《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无论员工从事何职位、何种工作,竞业限制协议(条款)成了必签的内容。其实,竞业限制并不像大家想象的那么复杂,以至于很多律师望而怯...
各区法院,本院各部门: 《醉酒驾驶案件审判参考》等八个审判参考已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供在审判工作中予以参考。上述审判参考与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准。上述审判参考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年3...
平常的一天,和以往一样,上班下班,吃饭睡觉,一个人的生活,没有太多顾虑,凌晨五点,还是没睡着,我怕忘记发生过什么,我怕忘记你,很多时候,都觉得自己变了,和以前相比,更多的时候选择了沉默,不是成熟了,而是学会了把事情放在心底,总感觉自己在隐忍很多事情,可能还没到爆发的地步,很...
在各个位置都有其责任,能担起责任者坚持的意义非凡。 细细回忆了一天,自己坚持最久的事情源自于最初踏入社会的初心,当时因为家庭突遇中落,爸爸深受打击,无法自拔,我作为家中长女,自然要负起责任,提高家里的生活质量,帮父母减轻负担,十几岁开始边学习边工作。 这期间一个人在一个城市...
图片发自简书App 【怎样叫你才能让你更幸福一点呢】 我啊常常叫你柏儿 、柏妹 、柏师傅、 柏厨 你喜欢听哪一个呢? 刚认识的时候你总说 &大发啊你吃饭了么&&大发啊 今天天气真好&&大发啊 我和你徐师傅玩呢……& 你只正式的叫过我的名字,好像也就一次吧 。你说&XXX同学...
智能手机都已经换了N个,为什么还是没能用上真正的智能手表呢?这是某个朋友向小编倾诉的一个问题。在懒癌丛生的今天,谁不想拥有一整套实用的智能穿戴设备,尤其是刚刚在智能产品展会看过那些新奇的智能产品后。 有很多智能穿戴设备都为人所喜爱,唯独对智能手表让很多人都不感冒,小编就是这...
清风袭来芳菲散,素心意入飘渺间。
逸韵猗兰独自怜,三秋天香疑广寒。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_网易新闻
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原标题:与劳务派遣员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是否有效)
许多公司出于保护自己商业秘密的目的,都会与一些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这些员工大部分是公司的正式员工,与公司成立劳动关系。这样的做法在实践中也比较好操作,比较麻烦的是通过劳务派遣来的员工可不可以签订竞业限制协议?这样的协议效力又如何?
天津洪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羿楠:甲公司通过劳务派遣的方式招用了三名员工到销售岗位,因为工作需要,这三名员工会接触到公司产品的商业秘密。所以公司与这三名员工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在派遣协议到期后,这三名员工离开了公司,其中有两名到了与甲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乙公司。甲公司知道后立即以违反竞业禁止条款为由,要求这两名员工按约定履行协议,否则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是这两名员工以和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为由拒绝履行协议。随后甲公司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并且得到了支持。
劳务派遣作为一种特殊的用工形式,劳动关系和实际用工相分离。造成签署竞业限制的用工方和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关系。因此有些人认为与劳务派遣的员工签订竞业限制不具有法律限制。但是竞业限制的制定初衷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不应受到用工方式的限制。只要不违反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单位都可以与他们签订竞业限制协议。整理 新报记者 张家民
解读劳动法
天津劳动法律权威机构 洪文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家民
本文来源:天津网-每日新报
责任编辑:王晓易_NE0011
用微信扫码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
加载更多新闻
热门产品:   
:        
:         
热门影院:
阅读下一篇
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竞业限制”,到底签不签?“竞业限制”,到底签不签?元欣投资百家号文|Labor110汪银萍《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中种种规定里有一条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了最大化的保障,那就是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那么,竞业限制到底是什么样的条款?01、什么是竞业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简而言之,竞业限制是约定劳动者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有其他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任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的条款。02、谁是“竞业限制”条款的签订对象?《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即“竞业限制”协议只能适用于居于单位比较重要的岗位、掌握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企业所有员工,针对企业所有员工适用的“竞业限制”条款是无效的。按涉密状况来分类,“竞业限制”规则一般适用于:1)高级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经营管理人员(这类人员是关键技术和核心秘密的全面掌握者)2)市场计划和销售人员(这些人员掌握着主要市场信息)3)财会人员(这类人员掌握着企业的财务机密)4)高级文秘(秘书职责包括会议记录整理,文件的打印、管理和转发,其接触商业秘密的可能性非常大)。03、什么样的“竞业限制”是有效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竞业限制条款的有效需满足下列条件:1)用人单位必须给予劳动者合理的经济补偿,否则竞业限制会被视为“霸王条款”而无效;2)竞业限制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3)竞业限制合同应明确竞业限制的业务范围和地域范围;4)竞业限制协议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竞业限制义务的时间、限定具体业务范围、地域范围以及补偿数额、支付方法等;5)单位应当确实拥有特定的商业秘密,且在合同中明确商业秘密的范围,不能把一般的商业信息、知识技能和经验作为商业秘密;6)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应当限制在接触、了解或掌握企业商业秘密人员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内。与只具有普通技能且未接触到单位商业秘密的劳动者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原则上无效。04、什么时候签最好?竞业限制协议一般要求劳动者在一定的时期内离开自己熟悉的领域或行业,到不熟悉的领域或行业去工作,故一定程度上来说,竞业限制协议是给劳动者的职业发展套上枷锁,所以,从本意来说,劳动者一般不太愿意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特别是当劳动者即将离职时,用人单位再来要求劳动者签订此协议,劳动者是不会愿意签订的。所以,竞业限制协议应该在入职环节签订,不过很大程度上劳动者因考虑到自身发展原因不愿意签订,建议HR将竞业限制条款放进劳动合同中,这样,在一个月内,员工不愿意签订带有竞业限制条款的劳动合同,单位就有权终止劳动关系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另外,在劳动者升职时要求其签订也是可以的,因为签订竞业限制可以看成被企业赋予的一种“身份的象征”,代表企业对此员工的重视,同时,这也是职工向用人单位表忠心的机会。05、不签的话,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辞退吗?《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了六种单位可以单方面辞退员工且无需支付辞退的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但这六种情况中并不包括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的情况。因而,单位不能以员工不签订竞业限制协议为由辞退员工,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有用人单位将拒绝订立竞业限制协议列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但这样规定本身是不合法的。因为约定竞业限制协议属劳动合同的约定条款,应严格遵循意思自治的原则,一方不同意的,另一方不得采取威胁、胁迫等手段要求订立。06、能否随意约定违约金?《劳动合同法》仅规定了,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单位支付违约金,却并未对违约金的标准作出具体规定。但这也不意味着违约金可以由双方随意约定。不论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标准是过高还是过低,劳动者或单位都有权请求调整违约金的数额。所以,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除了取决于双方之间约定的数额之外,还取决于劳动者违反该义务时给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数额、过错程度及竞业限制期限等要素。07、经济补偿应如何约定?《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但并未规定具体的数额。为此,《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四》第六条明确规定了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下限支付标准,即按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计算并不能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但如果地方性法规规定的经济补偿金下限标准高于最高法院的规定的,应按照当地的地方性规定确定,例如:江苏的经济补偿数额不得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三分之一,深圳的经济补偿数额不得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宁波的经济补偿数额不得低于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二分之一。HR应该准确掌握竞业限制条款的种种规定,才能在操作时做到合情、合理、合法。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不代表百度立场。系作者授权百家号发表,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元欣投资百家号最近更新:简介:元欣投资,把握未来机遇,实现财富梦想。作者最新文章相关文章关于员工 应对 如何 企业 单位 用人 商业秘密 限制 劳动合同 的
网友评论 已有0人参与()
网友评论:
用户名: 密码:
文明上网,请勿谩骂
所有评论仅代表网友意见,中律网保持中立
热门法律知识
法律专栏热门文章
相关法律咨询
声明:中律网汇聚各类法律知识资料仅供大家学校交流使用,部分内容来源于互联网或由网友提供,如认为侵害了您的权益。敬请告知,本站查实后将尽快删除。谢谢您的支持!
2005- 中律网 版权所有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在职员工竞业限制协议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