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外经营部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额能抵扣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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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账外资产能否开具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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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会员问:企业A于日向国内企业B购买一批设备甲取得收据100万没有取得发票,假设年代久远国内企业B注销了或者不愿意补开票,税局是否可以要求企业A补缴购买环节的进项税?企业A打算将设备甲(其中50万设备计入外帐中的固定资产账,其折旧费用按照核定征收方式有缴纳;剩余50万计入内帐中的固定资产账,没有对应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行销售,可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有虚开发票的风险?
  答:1、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A企业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其为购买方,不是销售方,该笔税款不属于其应纳的税款,也不属于其应扣缴的税款,不存在补缴进项税的可能。
  2、不属于虚开发票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规定,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
  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自日起施行。此前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A公司销售具有所有权的设备甲,无论甲是如何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的,实际销售了货物,收取了销售货物的款项,开具专用发票的内容与销售的货物相符,专用发票为其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不属于虚开专用发票行为。
& && & 来源:中国税网每日税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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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外帐会计,肯定有你不知道的每月重点注意事项!
  作为一个合格的企业会计,每月外帐会计都应该注意哪几个工作重点呢?小编为大家浅析!  增值税税额计算  (一)积极核对销售业务,尽快填开销项发票,确定当月销项税额。  销售是企业日常工作的重点,是企业经营的核心。销售发票是财务记账,确定业务发生的合法凭据,因此企业在发生销售业务时应尽快给对方开具发票,确定当月销售情况。一个业务从合同签定,到公司发货、对方验收确认、发票填开是有一段时间的,这段时间又因为客户的大小、业务往来的频率、各公司验收程序的不同存在差异。有时销售企业甚至不能自主确定开票时间,只能根据客户的需要进行开票,与税法规定的开票要求不符。  做为企业的财务人员,特别是负责税务工作的人员,必须对企业日常销售业务的处理相当明确,熟悉主要客户的开票要求,能够在满足客户要求的同时,又不耽误本公司正常的工作处理。为了很好的协调双方的工作,会计人员应当在每月20号左右就开始核实当月开票税额,将应该开具发票的业务尽早完成,通常企业在每月结束前3天就会停止填开发票。因此企业若是需要对方给其开具发票应尽快联系,不要拖到月底再同对方交涉。  (二)认真核对当月进项发票,保证发票及时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  通常商品要比发票提前到达企业,企业在收好货物的同时还应确认发票的开具情况,在规定时间未收到发票时应与对方联系,索要发票。进项发票只有通过税务机关认证审核通过之后,方能进行抵扣税额。目前专用发票认证一般是通过网上远程认证系统自行认证,未在单位自行认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代理认证。因此企业会计应在规定时间及时办理认证,确定当月进项税额。一个企业每月进项发票较多时,通常不会在一个月全部认证,而是有选择的认证部分发票。发票认证时主要考虑三个因素第一,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在税务机关规定税负范围上下计算当月税金;  第二,考虑会计存货和成本处理。  有些商品当月购入当月销售,这些发票应该在当月认证,否则将导致账面库存为负数;生产企业成本计算需要原材料,若当月生产领用材料发票未进行认证处理,将会降低产品成本;  第三,发票是否将要到期。按照税法要求,发票自填开之日起90日内(不同类别的发票有效期限略有不同进行认证。因为多数企业特别是商业零售企业存在销售不开发票现象,导致进项发票盈余,迟迟无法认证。因此企业在认证发票时应认真查看当月进项发票情况,先将快要到期发票进行认证。  (三)控制销项开票税额,调控进项发票税额,做好税款计算与缴纳。  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缴纳的主要税种就是增值税,增值税的通常计算是用当月销项税额减去当月进项税额和上月留存的未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计算较为简单,但是控制起来非常复杂,企业要同时考虑到当月销项开票情况和进项发票到达、认证情况,还要考虑税务机关对企业的税负要求。税务机关为了控制企业增值税的缴纳情况,根据不同类型的企业制定了相应的税负,即全年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金额。  防止企业通过非法操作少缴纳增值税。企业通常是将缴纳的增值税金额控制在税负标准线附近,有时还会略微低于税负标准。各地税负标准不一,执行力度也存在差异,企业应根据当地情况认真执行。税务机关的税负标准是指全年企业完成的税务要求,企业个别月份缴纳税金金额低于或高于税负标准都是正常的。但是个别企业负责人在处理时往往比较“认真”,通过多种途径将每月增值税的缴纳金额都控制在税负标准线上,这样处理是没必要的。  二、计提地税税金按照税法要求,企业在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同时,还应计提缴纳部分地税税金,主要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多数地区已开始计提地方教育费附加。企业应在月末计提,月初申报缴纳,取得完税凭证冲销计提金额这些计提的税金属于企业费用,因此企业在估算当月利润时,也应考虑这些数据。  三、其他税种计算及缴纳正常月份,企业只需考虑计算增值税及计提的地税税金,但个别月份如季度、年末结束应计算缴纳所得税;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按季度或半年缴纳印花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  (一)所得税所得税一般是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  会计在季度结束月份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全面考虑该季度各月份的经营情况,在做账之前估算该季度应缴纳所得税金额,不足之处及时调整。所得税征收和计算方法较多,会计应根据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处理企业的收入与费用单据的比例。所得税也应在季度结束月份计提,次月纳税申报取得完税凭证后冲减计提金额。  (二)按季度或半年缴纳的税种处理有些税种通常不是按月份计算的,如印花税中的购销合同通常是按季度缴纳;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一般是按半年缴纳,具体缴纳月份由当地税务机关规定。会计在进入企业后应首先确定企业日常主要申报税种和具体申报时间,在申报月份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金。  (三)特殊税种单独处理有些税种如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平时一般不会遇到,因此也不要特别在意,只要在实际发生时,确定缴纳和申报方法认真处理即可。  四、做账资料准备  (一)现金、银行存款明细核对货币资金是企业最容易出现问题的资产,因此企业每月都应认真核对每笔款项的进出记录。月底打出银行对账单同企业银行明细账认真核对往来,对存在出入的地方及时处理,确保银行账务明确。在工作实务中,多数企业的银行账务都存在出入,不能与实际业务相吻合,有时因为处理不当导致月底银行账面余额出现负数,所以每月结账前的银行核对是很必要的,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归集当月所有费用单据和费用项目,确定账面有足够现金能够支付,防止账面现金余额出现负数。  (二)业务往来核对将本月入账进项和销项发票仔细核对,确定每张发票的结算方式,是现金结算的索要收据证明,是银行结算的应取得对应的银行结算凭据,是往来挂账的按号入座认真入账。  (三)存货成本核算每月做账前最好将上月底账面库存商品的名称、单价、金额详细列出,结合当月销售发票和进项发票的开票信息,计算入账后账面存货成本变动对利润的影响,不要盲目的认证发票和领用存货,导致账面库存出现负数或成本变动浮动太大,影响当期利润。根据当月销售情况,及时收集存货出入库单据,计算产品成本或销售成本,估算当月利润。  五、编制凭证同一企业日常业务内容比较固定,所以凭证编制内容变化不大,会计只要按照固定模式逐一编制凭证即可。企业通常业务凭证类别有以下几类:  (一)完税凭证每月月初企业成功申报后,可去银行打印完税凭证,不能在银行打印完税凭证的应去税务机关打印。取得凭证后及时入账,冲减上月计提税金或直接记入当月费用(如印花税等不需要预先计提的税金,在取得时直接记入费用)。  (二)业务发票处理将当月填开和取得发票分类入账,按照发票的性质分别通过存货、现金、银行存款、往来账户、应交税费以及费用科目进行核算。将全部专用发票入账后,查看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明细账的金额合计,是否与当月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统计的金额以及网上认证返回的认证金额是否一致,然后计算当月缴纳税金金额。  (三)费用类发票处理做好内部单据报销制度,规定报销时间,及时收集公司员工手中的费用单据,将其归类入账。认真查看费用单据是否合法,未取得合法凭据的费用是无法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的。平时还应做好费用入账金额控制,对类似招待费、广告费等存在抵扣限额规定的费用科目,应及时核对发生金额,对超过抵扣标准的费用应减少其入账金额。  (四)成本计算及入账处理对生产性企业,应做好内部单据传递规定,将公司发生的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内部单据及时有效的传递到财务手中,进行成本核算,确保成本计算的准确。及时编制制造费用归集、分配凭证;生产成本归集、分配凭证;产品入库凭证以及销售成本结转凭证。  (五)做好费用计提及摊销做好每月固定发生的计提业务,如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无形资产摊销、水电费计提、工资计提以及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福利费、教育经费、工会经费等,做到不漏提也不多提;对存在需要摊销的费用如开办费、材料成本差异等每月摊销的费用,及时做好摊销分配凭证。  (六)归集损益类科目,结转本年利润将所有单据入账后应认真归集当月损益类科目发生金额,将其分类转入“本年利润”科目,查看当月利润实现情况。  六、纳税申报前面所做的工作基本是为纳税申报准备的,因为企业只有进行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才能对企业进行税款征收,而传统意义上的会计报表只是记录企业经营状况的报表,不是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的依据,企业应根据申报的不同税种填制和申报对应的纳税申报表。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经营性质确定纳税税种,并根据当地税务机关要求的申报方式按时进行申报。纳税申报成功后应及时打印完税凭证,取得完税凭证后,一个月的会计工作才算结束。外帐主要是做帐要符合相关财经政策,税收法律的规定。能够通过财政税务等行政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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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税务报
作者:中国税务报 人气: 发布时间:
摘要:案 例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有部分存货资产是2012年10月购买的,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一直未入账。之后,乙公司购买这部分存货,同时要求甲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甲、乙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公司有部分存货资产是2012年10月购买的,当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由于财务人员疏忽,一直未入账。之后,乙公司购买这部分存货,同时要求甲公司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财务人员困惑,增值税要怎么处理?未入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处理?
一、销售账外存货要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销售账外存货,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要按规定计算销项税额,按规定开具发票。
二、账外存货对应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第一种情形
《》()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甲公司这部分账外存货对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抵扣期间规定的,对这部分存货入账后,可以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如日购买存货并取得发票,日销售给乙公司,距开具之日不满180天,可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第二种情形
《》()规定,纳税人采用帐外经营手段进行偷税,其取得的帐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因此,不得抵扣其帐外经营部分的销项税额
如果甲公司日购买存货并取得发票,直到日才销售给乙公司,因这部分存货一直未正常入账,甲公司也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发票进行认证或申报抵扣,那销售这部分账外存货只确认销项税额,而没有对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提示一:根据现行增值税管理规定,一般纳税人要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甲公司销售这部分账外存货,会计上应作为前期差错进行调整纠正。
提示二:前述事项仅为账外经营涉及到的增值税的处理,其他纳税事项依照相关规定处理。外帐与内帐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_百度知道
色情、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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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帐与内帐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
请教下外帐与内帐的增值税是如何处理的,我知道外帐的,不懂内帐的。外帐是: 月末如果销项大于进项,做如下分录
  1,月末结转未交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
其实,增值税业务的正规做法,就是你理解的外账的做法。但是实际工作中,为了减少税负,经常有不交税的材料采购、销售,并且最终按外账应交的增值税与内账核算的不符。而最大的问题是内账的使用者---老板或企业管理者,对增值税的账务处理看不懂,所以你辛苦做出来的报表不被认可。因此,建议内账处理时,不管是含税不含税,进项全部计入采购成本,销项全部计为收入,不设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月末,根据外账应交的增值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简单总结,就是将在内账里,将增值税视同营业税做账务处理。 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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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常见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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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转出”是在已购进的货物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所购进货物的进项税将不允许抵扣,已经抵扣的要转出:
1、购进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
2、将购进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如自用、作固定资产用等
3、将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进项税转出是在下列情况发生时应作的:
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如果本企业的材料在帐务上做销售处理,就可以按直接计提销项税,如果没做销售处理就可以做进项税转出。
一、一般纳税人企业购进货物时‚收到专用发票‚并且符合相关规定可以抵扣的‚就把购进货物负担的计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size=+0]如果在以后的期间,货物由于以下原因,如:货物用途改变,货物非正常损失等。总之是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的条件了,就要把已经确认的进项税额转出,使用的科目为“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比如,一般纳税人企业购入一批材料价1000元,增值税0元
借:原材料& && && && && && && && & 1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 & 170
贷:存款等& && && && && && && && &&&1 170
如果原材料日后没有进入生产领域,而是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或发放职工福利,
借:在建工程等& && && && && &1 170
贷:原材料& && && && && && && && &1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行税额转出)& &&&170
二、 不予抵扣的处理
1.属于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的。例如购进的固定资产、购入的物资直接用于免税项目、或用于非应税项目、或直接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即使取得,其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应计入所购入物资成本中。
例如:A企业购入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款为500000元,进项税额85000元,包装费、运杂费为1000元,全部款项以银行存款支付。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 586 000(00+1000)
贷:银行存款& && && &586 000
2.属于原先购入物资即能认定其进项税额能抵扣,即进项税额已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但后来由于购入物资改变用途或发生非常损失,按照规定应将原已记入进项税额并已支付的增值税,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入“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待处产损溢”等科目。该部分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只能作为进项税额转出。
例如:A企业福利部门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4000元;为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领用生产用原材料一批,实际成本为5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应付福利费& && && && && && && & [size=+0]4 680 (×17%)
贷:原材料& && && && && && && && && && &4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680
借:在建工程& && && && && && && && &5 850(×17%)
贷:原材料& && && && && && && && && && &5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850
例如:A企业原材料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75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8 775
贷:原材料& && && && && && && && && && &&&7 5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1 275(7500×17%)
例如:A企业库存商品发生非常损失,其实际成本为37000元,其中所耗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A企业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40 4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 && && &37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 &&&3 400(20000×17%)
如果上述例题中改为在产品,其他资料不变,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40 400
贷:生产成本& && && && && && && && && &37 000
&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3 400(20000×17%)
三、视同销售的会计账务处理
对于某些视同销售业务,按照税法规定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会计核算中不作为销售处理,可按成本转账。在会计处理时应采用不同的方法:
1.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投资时按照税法规定需要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算缴纳增值税。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原材料或库存商品对B企业投资,A企业存货账面实际成本为270000元,评估确认价值为300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300000元。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A企业在B企业注册中应拥有的份额与投资额相等。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17%。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其他股权投资&&351 000
贷: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 && && && && &270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 000(%)
&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 && && & 30 000(00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 && && && && && && &&&300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1 000
贷:实收资本& && && && && && && && && && &351 000
2.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外捐赠
企业以原材料、库存商品对国内其他企业捐赠时,按照税法规定不得开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仍然需要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接受捐赠方无法取得扣税凭证,因而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接受的是国外捐赠,则取得的完税凭证可以作为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捐赠方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以库存商品(应税消费品)捐赠于B企业,A企业账面实际成本为18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20000元。消费税率为10%。B企业收到后作为原材料入账,假定B企业不再生产应税消费品,其确认价值为22000元,另支付运杂费300元。A、B企业均为一般纳税人。则:
A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营业外支出& && && && && & 23 400( ×17%+20000×10%)
贷:库存商品& && && && && && && &&&18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 400(20000×17%)
& && && && &—应交消费税& && && && &2 000(20000×10%)
B企业会计账务处理为:
借:原材料& && && && && && && &&&22 300
贷:资本公积—接受捐赠资产准备& && &&&22 000
& & 银行存款& && && && && && && && && &&&300
3.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
企业将自产和委托加工的物资用于在建工程等非应税项目或作为集体福利的,按照税法规定也应作为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若为应税消费品还应计算缴纳消费税。
例如:A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购建固定资产的在建工程,产品成本为57000元,计税价格(售价)为60000元,假如该产品为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7%,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在建工程& && && && && & 73 2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 &57 000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 200(60000×17%)
& && && &&&—应交消费税& && && && & 6 000(60000×10%)
如果上述产品不是在建工程领用,而是由福利部门领用,则会计账务处理:
借:应付福利费& && && && && &73 200
贷:库存商品& && && && && && && &&&57 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0 200(60000×17%)
&&—应交消费税& && && && &6 000(60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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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料加工业务进项税转出的计算方法不同,导致计算转出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差异较大。因此,企业应根据产品附加值、重量、质量等合理选择计算方法。
  来料加工业务一般是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半成品、零部件、元器件,由我方加工企业根据外商的要求进行加工装配,成品交由外商销售,由我方收取加工费的一种贸易方式。
  进项税转出的政策依据
  对出口企业进口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设备,海关免征进口环节的增值税和消费税,来料加工出口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来料加工企业取得的工缴费收入免征增值税、消费税,但其耗用的国内货物所支付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计入产品成本。
  1.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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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费收、付种类& & & & 销项税& & & & 进项税& & & & 备注
销售货物收取运费(A)& & & & 作为价外费用并入销售额计征销项税,涉及的销项税=A/(1+货物适用税率)*货物适用税率& & & & ——& & & & 销售货物一同收取的运费作为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定是含税的),适用所销售的货物适用的税率(17%或13%),如果所销售货物为免税货物(免税农产品除外),运费也就不必计算销项税了。
购买或销售货物支付(负担)运费(B)& & & & ——& & & & 支付运费如果取得运输发票,运费可以按7%计算抵扣,即可抵扣进项税=B*7%& & & & 注意只有运输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和建设基金是可以抵扣的,而其他的比如保险费、装卸费等运杂费则是不可以计算抵扣的。另外,再涉及到管理不善的毁损时需要作进项税转出处理,进项税转出处理一般计算为运费成本/(1-7%)*7%
关于进项税转出计算的小说明:
一般情况下进项税转出都是直接以毁损的价款直接乘以适用税率的,而运费和免税农产品管理不善毁损时是先除以1-税率,再乘以税率呢,这是为什么呢?
解:这是因为一般货物都是凭票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即为我们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不含税金额也即计税基础:比如购进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1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元(1000*17%);则这批钢材的入账成本即为1000元,假如这批钢材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则需要转出的进项税=0(元)(与之前购进时的进项税是一致的);
而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则是计算抵扣的,计入成本的价款并不是票据上注明的价款:假如是从农业生产者手中购进的农产品,购货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1000元,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是可以按13%计算抵扣进项税的,则可抵扣的进项税=0(元),而计入成本的价款为870元(),假如这批农产品管理不善损失,在计算进项税转出额时就需要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发票上的金额=870/(1-13%)=1000(元),然后在乘以税率13%计算进项税转出额,即为870/(1-13%)*13%=130(元)(也是与购进时的进项税一致的)。
实际上在进项税转出上处理的不同就是因为在抵扣方式上的不同,一类是凭票抵扣的,这种情况的进项税转出额=成本*税率;而另一类是计算抵扣的(仅限于免税农产品和运费),其进项税转出额=成本/(1-税率)*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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